觀點天氣預報抵擋不住暴風雨-創業前該知道的股權分配大小事
發佈日期:2024.03.08
某氣象預測新創公司近期爆出創辦人間的糾紛,甚至發生粉專權限移除、創辦人另起爐灶、負責人遭踢出公司,以及智財權歸屬、經營權糾紛、違反競業等爭議。然而,這都離不開公司股權的紛爭,因此,我們先從常見的經營權風暴談起,究竟是那些成因讓我們來看下去。
-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及決策機制
- 網友最關心的問題「明明該粉專創辦人是公司負責人,「也是股東,怎麼可能會被踢出公司?」,這就要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事項及方式說[1]。
- 首先,公司是人的集合體。這裡的人,就是股東。依《公司法》,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機關。但公司事務很多,如果大小事情都要由股東來決定,勢必拖累公司營運效率,因此《公司法》架構出由股東會選出的「董事」組成「董事會」,為公司進行營運決策、執行公司業務,由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至於哪些是股東會可下放至董事會的事情,《公司法》也有相關規定。後續董事會也可能因應具體事務上決策與執行方便,而再將權利授權經營階層的經理人,負責執行公司決策。
- 在《公司法》分配下,仍保留需由股東會決定的事情,且有分大小輕重。大的事情,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解散、處分重要資產等,決議要特別謹慎,這時就要「特別決議」來表決,也就是:股東會裡,需有公司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的股東出席股東會(不是看股東人數哦),並要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該議案才能有效通過;其他事項則是以「普通決議」即可:公司發行股份過半數以上的股份出席,及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
- 股東會決議以外的事項,則交由董事會表決
- 召開股東會茲事體大(沒意外的話,就是每年一次的股東常會),並不是有效率的決策機制。因此,前面提到《公司法》分配決定權限,針對分配給董事會的事務標準為「除非是股東會決議事項,否則其他就由董事會決議及執行」。但要特別留意的是,董事會執行業務時,還是要照《公司法》等法令、公司章程及股東會的決議,並非脫韁野馬。
- 由此可知,董事會是公司執行業務、營運決策的大腦,著重的是實質的會議、充分討論及決議,除《公司法》有特別規定外,決議由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公司法§206)。所以,董事會決議是「數人頭」,一董事一票(沒有什麼超級英雄董事),與股份數沒有關係,這也是董事席次這麼重要的原因了。
- 而董事會決議既然看人頭,要決議方便通過,自然是奇數為佳(一般不得少於3董)。不過,股份有限公司現在也是可以章程特定只設立1~2位董事的,但2位董事的情況,可能表決僵局就是創業家要注意的。
- 重要的還是股權
- 在這樣分配權限的架構,「誰」可以掌握最大的權,形塑的源頭就是股權了。股權反映出的是公司控制權,股權越多者,越可以左右董事會的組成人選,更可以影響公司重大決策方向。
- 回到本題,該公司經營權出了什麼問題?
- 依2024.2公開的資訊,公司兩個主要創辦人(黃姓股東、陳姓股東)各持有40萬股(40%)、30萬股(30%),黃姓股東如果無法整合其他股東,便無法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對陳姓股東來說,即使整合也仍不到該股份數。如此一來,公司的重大營運事項、是否解除董事的競業,就可能被卡住。相對的,普通決議就只要半數以上同意即可(像是,是否通過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減資、對違反競業的董事行駛歸入權等)。
- 股東會已經有股權結構的侷限,該公司董事會的結構卻更雪上加霜。是的,該公司目前只設定兩席董事,雙方各有一席。在董事會的決策上,直接陷入僵局,需要經過提案無法通過,無法有效決議。講得更遠,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而目前該公司的股東會,也沒有辦法通過特別決議事項。也就導致於,雙方各自隔空交火,對外喊話,而無法有實質作為。
- 現有的股權架構如何突圍?
- 黃姓股東如為該公司股權最大的股東,是否能解任敵對派系的董事,補選自己人,以控制董事會?董事的解任茲事體大,依《公司法》規定,要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但現在檯面上兩位股東兼創辦人都沒有這樣的條件,除非黃姓股東有辦法扭轉局勢,拉攏代表26.7%(這裡3/2扣掉40%後除不盡就先四捨五入了)股權的股東(們)。
- 可否透過減資搭配增資的方式調整公司股權結構,洗掉敵對派系,突破現有僵局?請注意,實務上常聽到的「未變更章程且公司實收資本額仍在章程定資本額內」的減資(彌補虧損)再同時增資,雖然可透過股東會普通決議及董事會特別決議進行,但目前該公司董事會已經陷於僵局而不可行。而如果要直接增資,在章定資本額發行完畢的情況下,要再增資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一樣需要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以目前的狀態無法通過,仍然處於僵局狀態。
- 可否逼著敵對派系「退股」、「退夥」,離開公司呢?實務上常聽到這個名詞,但這是不精準的。公司體制下,並沒有退股、退夥的概念(併購有強制轉換,但與本案無關),自然無從逼迫他人退出股東身分。
- 什麼是好的股權架構?
- 其實並沒有所謂「完美的股權架構」。創辦人占過多股權,其他共同創辦人沒有參與感,股權分配過於平均(例如各1/3或1/4),齊頭式平等又容易陷入決策僵局。這時,其實創業家可以思考:公司要的是人人公平或是決策效率?
- 新創公司有什麼樣的優勢?通常就是經營決策的彈性及效率,有快速進入市場的機會,因此,或許在創業初期,決策效率是一個重要的考量點,所以我們多會建議有一創辦人能有過半數股權(相對控制權)、甚至2/3以上股權(絕對控制權)。但如果確實是數人共同創業,沒有明顯的主要創辦人,也盡可能是創業家加總後能達到過半或2/3以上,以及更重要的:這時細緻的權利義務應以「創辦人協議」加以約定,補足法規的不足。
- 以及,在公司董事會的呈現上,更應避免使用偶數董事的設計,由於董事會著重人員,建議仍以3人/5人為妥適,特別是公司董事並不要求具備股東身分。
- 以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本案在股東會和董事會都卡住的情況下,能平和解套的機會有限,目前的經營權風暴恐怕還不會散去。特別是牽引出的董事競業禁止義務違反疑雲,是否會加強這次的風暴強度,恐怕也會是該公司創辦人及股東值得密切注意的事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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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陳全正 律師
- 現為臺灣創業合作發展計畫創業顧問、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為智慧財產權、商務投資、企業法律事務等,同時營運FB粉絲專頁《法律兵工廠》。
- 本文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並且如要轉載本文,請以連結形式註明文章來源,舉例:本文轉載自《新創圓夢網》
[1]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本文所提到的「公司」代表的是「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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