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及產品之創新研究,訂立「金門縣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以加速提升金門縣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拉近產業距離以及縮短產業差距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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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金門縣地方型 SBIR 專案辦公室」(893 金門縣金城鎮模範街 1-1 號 2 樓)。
受理申請期間:至5 月 15 日(五)下午 5:00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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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一)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國內中小企業,即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之事業。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經濟部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
6.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7.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8.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 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 5 年。(三) 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本府管轄區域內。
(四) 本府受理廠商申請地方型 SBIR 計畫時,同公司(或同一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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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額度
(一)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
(二) 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 50%,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但為避免廠商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困難等影響,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 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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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金門縣地方型 SBIR 專案辦公室
電話:(082) 327-634。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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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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