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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最後更新日期:2026.05.08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轄內中小企業創新技術或服務,特訂定本須知,以提供轄內廠商創新應用或研發補助,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

  • 申請方式

    申請時間:至 115 年 5 月 15 日(五)23:59止

    送件方式說明(擇一辦理):為提升送件彈性,本年度採「雙軌送件機制」
    (一)系統線上填寫
    適用對象:需使用系統排版及經費試算功能之申請者
    (二)計畫書PDF上傳系統
    適用對象:已完成Word版計畫書或需呈現較多圖表內容者
    ※請將所有資料整合為單一PDF檔案,檔案大小不得超過100MB

    請注意:兩種送件方式僅能擇一使用,中途切換將影響填寫流程。

  • 對象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國內中小企業,即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之事業。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經濟部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6.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7.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8.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10. 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股東及受僱員工,任一名執行本計畫擔任輔導專案辦公室計畫成員,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 5 年。

    (三)申請對象:企業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本市管轄區域內:
    1.「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2.「聯合申請」:係指 2 家中小企業,以聯合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跨領域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四)企業申請地方型 SBIR 計畫時,同公司(或同一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已連續 2 年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第 3 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五)企業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機關管轄區域內。

  • 資金額度

    (一) 企業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計畫期程與補助經費上限,「個別申請」補助款編列之上限為100萬元整,「聯合申請」補助款之補助上限為200萬 元整(聯合申請案每家上限100萬)。

    (二) 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總計畫經費50%,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整,但為避免企業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困難之影響,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 以利計畫之執行。

  • 諮詢窗口

    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02) 2428-9225 范小姐
    基隆市SBIR專案辦公室:(04)2326-8281 #111 閻先生

    LINE諮詢服務:@keelungsbir

  • 網站

  • 主辦單位

    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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