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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

最後更新日期:2026.03.27

為協助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而有意自行創業者,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及提供利息補貼,達到安定其生活之目的。

  • 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參與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18小時,並依法完成所營事業設立登記後,填具完成創業貸款計畫書,並備齊申貸文件及資料,就近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在地服務窗口送件申請,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持審查結果通知函及辦理貸款相關文件,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

    二、本貸款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及資料: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再次申貸者免附)。
    (二)創業計畫書。
    (三)所營事業主管機關登記及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3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1份。
    (六)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切結書正本。
    (七)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之時數證明文件影本(再次申貸者免附)。
    (八)其他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定之證明文件。

  • 對象

    一、貸款人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且具備下列資格:
    (一)接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3年內參加勞動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
    (三)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四)登記為所營事業負責人前14日內無就業保險投保紀錄及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

    二、貸款人所營事業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
    (二)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完成立案登記。
    (三)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依法完成稅籍登記。

  • 資金額度

    一、貸款用途
    本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二、貸款額度
    本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符合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者,其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50萬元。

  • 諮詢窗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創業諮詢服務專線: 0800-092-957

  • 網站

  •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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