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臺中市政府為鼓勵本市中小型企業運用政府研發補助資源投入研發技術密集、高附加價值之技術研究及商業模式,達成產業創新轉型及永續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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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一、 本年度全面採【紙本】方式申請,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於 115 年 5 月 25 日 (星期一) 上午 9 時至 115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止 (以送達為準,非以郵戳為憑),臨櫃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中市地方型 SBIR 計畫辦公室 ( 407205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 925 號 20 樓之 2 ) 」,逾時不予受理。
二、 臨櫃親送收件時間:115 年 5 月 25 日 (星期一) 上午 9 時至 115 年 6 月 26 日 (星期五) 中午 12 時止 (受理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9 時至 12 時、13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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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本計畫係以協助臺中市轄內中小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研發,並帶動產業發展為目的,其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事項:
(一)設立於臺中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國內中小企業,即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相同或類似計畫創新研發內容已獲得其它政府相關計畫補助。
2.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3.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4.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6. 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經濟部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7.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3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8.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9.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10.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11. 已連續 2 年( 113 年度及 114 年度)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
12. 於3年內依本計畫執行規範規定有配合之義務,而不配合或未回覆執行成效追蹤、成果發表展示及其他宣導活動者。
申請業者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本府經濟發展局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業者並應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 5 年。如因業者未繳回或延遲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孳息等,概由業者全額負擔。(三)本計畫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或同一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
(四)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臺中市所轄區域內。
(五)獲本府經濟發展局相關計畫補助尚未同意結案者,不得申請;惟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但具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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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額度
(一)本計畫包含「個別申請」及「聯合申請」2 類別,每年度以申請 1 類別且 1 案為限。
個別申請:
1. 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限 1 家業者申請。
2. 補助上限 100 萬元
聯合申請:
1. 須有 1 家主導業者,結合 1 家其他業者共同申請,參與業者皆須符合申請資格。
2. 聯合申請投件後,變更任一成員視同放棄。
3. 聯合申請之業者須具有緊密連結之合作關係,並於核心技術間具有互補性。
4. 應檢附參與業者之協議書,其內容包括:各參與開發業者協議之工作、經費劃分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等說明。
5. 申請案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直系血親ㄧ親等之親屬關係。
6. 申請案通過後任一成員放棄補助資格視同計畫終止。
7. 200萬元 (每家上限分別為100萬元)(二)為協助受美國加徵關稅影響之中小型企業研發轉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獲補助經費加碼 10%。(補助上限為 100 萬元)
1. 客戶取消或展延訂單。
2. 客戶要求吸收關稅費用。
3. 貨品遭客戶退運。
4. 其他具體受影響事實等。(三)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專利申請費等科目,受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符合「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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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臺中市地方型SBIR計畫辦公室專線 04-2358-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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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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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台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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