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青年創業貸款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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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貸款應附文件:
一、貸款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事業或創業計畫書。
四、切結書。
五、申請人之配偶聯徵中心資料查詢同意書。
六、申請人申請貸款之事業單位聯徵中心資料查詢同意書。
七、申請文件檢核表。
八、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結業證明文件(三年內20小時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達五年經歷證明文件。
九、事業體設立登記或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者免附)。
十、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本縣之證明文件(如:稅務登記函文影本、統一發票購票證或最近一期401申報書)。
十一、所營事業近一年度之營業稅報稅資料影本 (401、403表或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須蓋完整財政部國稅局收件章)。
十二、所營事業近二年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需蓋完整財政部國稅局收件章)。
十三、加盟契約影本1份(如非參與加盟體系者免附)。
十四、獲本府認證之SBIR證明文件影本1份(申請貸款金額高於100萬元以上者需檢附)。 -
對象
申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本縣一年以上,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20小時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達5年者。
三、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及稅籍登記於本縣,且稅籍登記未超過5年。
四、申請人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並依法完成登記。
(三)經本府核准設立許可之單位,如:民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補習班、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托嬰中心等(財團法人除外)。前項所稱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為代表人;所稱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係指大專以上院校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本府認可之單位,所開辦之創業育成、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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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額度
一、本貸款每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申請貸款額度:
(一)事業體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
(二)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以新臺幣100萬元為限。
(三)經本府核准設立許可之單位,如:民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補習班、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托嬰中心等,以新臺幣100萬元為限。
前項各款事業體獲得本府認證之SBIR之業者,申請貸款最高額度為新臺幣150萬元。
二、本貸款用途以下列為限:
(一)資本性支出,如:購置營運機器、設備、應用軟體及營運場所裝潢等,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或核定貸款後三個月內完成購置。
(二)營運週轉金,如:營運場所租金、水電費、員工薪資及提升經營技能等,應於申請日前有六個月以上連續實際營業之事實。 -
諮詢窗口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青年事務科
(03)935-9337分機15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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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