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屏東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為打造青年創業友善環境,活絡本縣經濟,鼓勵青年勇於創業,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並協助減輕創業初期貸款利息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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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檢具本府規定文件向本計畫配合之金融機構(由本府另行公告)提出申請,經該金融機構送交本府依申請順序審查,核准後由本府發給核准函,並副知該金融機構,自實際核發當月起 按季核予補貼3年(連續36個月)。受託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及高雄市各分行(簡易型分行除外)。申請期間
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府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府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府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
對象
申請人(指新創事業之事業體負責人,下同)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貸時之申請人名義,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一)新創事業之事業體負責人年滿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且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以申請日期為推算基準)
(二)新創事業之事業體為依法設立登記未滿8年之公司或商業。(以申請日期為推算基準)
(三)前款所述之事業體,營業地址及稅籍應設於屏東縣。
(四)受理期間內向本縣委託之銀行申請並核貸經濟部「青年創業貸款」。
(五)上述貸款方案用途限為營運週轉金及廠設購置金,且本計畫補貼期間未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六)3年內曾參與下列課程其一者:
1.創業課程20小時(應有本府青年學院實體課程10小時以上)。
2.大店長系列課程結業。 -
資金額度
(一)符合本計畫第4點資格者,其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由本府依各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營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提供利息補貼,補貼年利率以2.5%為上限;貸款歸戶金額逾新臺幣200萬元者,以新臺幣200萬元計算補貼息。同一申請人續貸或清償後重新辦理貸款,得於該額度內向本府再次申請利息補貼。
(二)同一事業體申請利息補貼人數以1人為限,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1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
(三)利息補貼期間自實際撥款當月起算,最長以補貼3年(連續36個月)為限。貸款期限如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
(四)本計畫補貼正常繳息之金額,不包括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五)已獲中央政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之利息補貼,本府不再發給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得撤銷或廢止領取重複補貼部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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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屏東縣政府 青年事務科:(08)755-8048分機#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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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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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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