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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

最後更新日期:2024.10.16

花蓮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者設籍花蓮縣年齡20~65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之市民,提供最高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利息補貼,貸款期間最長7年。

  •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創業計畫書。
    3.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營利事業登記證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經依前項審核符合資格者,應於3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俟取得貸款行庫同意創業貸款之證明後,向花蓮縣政府申請利息貼補。
    經核准貸款利息貼補者,應於每年1月及7月,檢具前6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送花蓮縣政府申請核發。

  • 對象

    同時具下列資格者﹐得向花蓮縣政府申請貸款利息貼補:
    1.設籍並居住花蓮縣6個月以上,年齡在20歲至60歲,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行業,稅籍應設於花蓮縣並完成營利事業登記者。
    3.未曾獲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 

  • 資金額度

    1.本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以7年為限,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每人以新臺幣100萬元整為限。利息貼補金額以申請人向金融機構繳交利息之收據所列金額為準,一般申請人由就業基金補貼60%。
    2.合資共同創業者符合本自治條例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貼補,但同一事業申請人不得超過4人。前項第1款收據所列金額僅就正常繳息部分予以貼補,不含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貸款利息貼補之名額視年度經費定之,按申請先後辦理,額滿為止。

  •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03)8227171

  • 網站

  •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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