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臺南市獎勵廠商辦理會議與展覽及國外與本市參展補助計畫
為鼓勵依法設立之法人、學研機構、人民團體,除公營機構或政治團體外,於本市舉辦會議與展覽,結合本市產業、技術、特色商品等,帶動會展相關產業發展,並鼓勵依法設立之本市公司、商業、工廠,透過參加展覽拓銷產品,提升企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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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郵寄或親送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
受理申請時間:公告日至114年10月31日,並最遲須於補助會議、展覽、參展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申請文件郵寄之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公告日起算45日內即舉辦者或參展者不受前述說明之「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之限制,惟仍須於「首日之前5日提出申請」)。申請補助之會議、展覽、參展其首日需介於:113年12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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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一) 辦理會議與展覽:
1. 依法設立之法人、學研機構、人民團體,除公營機構或政治團體外,於本市舉辦會議與展覽,並向本局提出申請。
2. 本同一申請單位或同一負責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一案為限,另經費用磬不再補助。
3. 國際會議: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會議,係指參與外國國家五國以上,參與人數 一百人以上,且外國人參與人數達百分之四十或八十人以上之會議。
4. 國際學術研討會: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學術研討會,係指參與外國國家五國以上,參 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邀請外國專家學者十人以上,為促進國內外 學術研究及技術交流合作之會議。
5. 國際展覽: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展覽,係指參展攤位一百個以上,參展外國國 家五國以上且參展外國廠商達參展廠商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展覽。
(2) 本補助之國際展覽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6. 一般展覽: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展覽,係指參展攤位八十個以上,且參展廠商四十家以上之展覽。
(2) 本補助之一般展覽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二) 國外與本市參展:
1. 依法設立之本市公司、商業、工廠,向本局提出申請。
2. 本同一申請廠商或同一負責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一案展覽(含國外參展及本市參展)為限,另經費用磬不再補助。
3. 每一參展廠商使用攤位之標準展格面積至少需8.1平方公尺以上。
4. 國外與本市參展之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費」支出項目,最高補 助額度不得超過場地租金費用之50%,核銷時應檢附場地租金費之收據憑核。
5. 國外參展:本計畫所補助之國外參展,係參展地點於國外,並請依照國貿署已公告核准補助之國際展會。
6. 本市參展:本計畫所補助之本市參展,僅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
資金額度
- (一) 辦理會議與展覽:
- 1. 國際會議: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上限80萬元整。
2. 國際學術研討會: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上限80 萬元整。
3. 國際展覽: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上限80 萬元整。
4. 一般展覽: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上限30 萬元整。 - (二) 國外與本市參展:
1. 國外參展:單一展覽每一臺南市參展廠商,每個攤位最高得補助5萬元,每增加1 個攤位增加補助1萬元,補助上限最高8 萬元整。
2. 本市參展:單一展覽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每個攤位最高得補助1萬5,000元,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000元,補助上限最 高3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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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一)聯絡人: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06)298-2810
(二)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
(三)申請文件:請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官網-文件下載-投資商務科,查詢下載。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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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