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本計畫之推動,旨在帶動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其知識布局培育研發人才,並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臺灣經濟發展。 本計畫係補助國內廣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促進中小企業持續投入研發資源、提高研發成果商品化價值,並引導國內學研機構協助中小企業強化研發能量,進而帶動國內產業升級轉型。 計畫領域依計畫標的及內容分為資通、電子、機械、生技製藥、民生化工、服務等六項計畫領域;依研發階段分為「先期研究(Phase 1)」、「研究開發(Phase 2)」與「加值應用(Phase 2+)」三階段;依申請企業家數分為「個別申請」及「聯盟申請」二種申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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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隨到隨受理,並採線上申請方式,線上申請網址:https://sbir.org.tw/sbirlocal/Online/Home/login 資金申請期程:隨到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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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象(一)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於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6.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7.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8.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或歇業。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致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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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金額度(一) 先期研究(Phase 1): 
 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每案新臺幣100萬元(計畫期程6個月)。
 (二) 研究開發(Phase2):
 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以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計畫期程6個月以上,以2年為限)。
 聯盟申請:補助上限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家數乘以500萬元;以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計畫期程9個月以上,以2年為限)。
 (三) 加值應用(Phase2+):
 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每案新臺幣500萬元(計畫期程6個月以上,以1年為限)
 聯盟申請:補助上限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計畫期程9個月以上,以1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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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窗口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 
 諮詢電話:0800-888-968 / 02-2391-1368
 電子郵件:
 sbir1@admail.csd.org.tw
 sbir2@admail.csd.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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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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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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