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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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備妥資料,請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確認齊全後,依指定期限內親送(以送達為準,非以郵戳為憑)至「澎湖縣SBIR專案辦公室」。
預計受理申請提案收件日:112年5月31日至112年7月25日止。 -
對象
(一)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 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 之事業。
(二) 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三) 每一廠商、每負責人僅能申請 1 類且 1 案為原則,惟上一年度 計畫尚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以因應廠商自籌款。
(四) 同一廠商至多連續補助三年,總補助至多五年;若連續三年獲 得補助,則須過一年方能再申請。
(五) 以本公司(商業)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分支機構),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
(六) 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澎湖縣政府管轄區域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4、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6、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 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7、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 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8、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9、曾通過本府本計畫補助案而放棄受補助未滿三年者,不得申請。 -
資金額度
「個別申請」補助款編列之上限為100萬元整,「研發聯盟」補助款之補助上限為200萬元整。
已獲一次補助之廠商,第二次提案時補助款編列上限為 90 萬元,第三次申請提案時補助款編列上限為 80 萬元,第四次申請提案時補助款編列上限為 70 萬元,第五次申請提案時補助款編列上限為 60 萬元,總補助次數至多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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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澎湖縣SBIR專案辦公室
聯絡人:黃幼蓉
聯絡電話:06-9274400#339
電子信箱:fa85230@mail.penghu.gov.tw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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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