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提供企業獎勵補助,鼓勵創新創業打造優質創業生態,創業計畫每案補助最高100萬元,研發計畫最高500萬元,品牌建立最高500萬元,育成補助最高300萬元,另投資計畫提供勞工職業訓練費、工資補貼、租金補貼、利息補貼、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最高新臺幣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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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如申請人採行線上申請送件,得免送紙本文件:
一、創業補助類:
1.申請書。
2.創業補助計畫書及電子檔。
3.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4.最近一期「受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證明文件。(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證明)
前項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計畫總經費預算如有編列房地租金,應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房地租金地點使用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二、研發補助類:
1.申請書。
2.計畫書及電子檔(依申請類別檢附創新研發補助計畫書、創新加速補助計畫書或主題式研發補助計畫書)。
3.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
4.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
5.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
6.最近一期「受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證明文件。(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證明)
7.最近一年之「具市場營運實績之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稅申報書之銷貨收入不為零)」或「辦理新增資相關證明文件」或「已進行試營運場域驗證相關證明文件(由第三方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擇一提供。
前項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三、品牌建立補助類:
1.申請書。
2.品牌建立補助計畫書及電子檔。
3.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
4.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
5.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
6.最近一期「受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證明文件。(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證明)
7.最近一年之「具市場營運實績之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稅申報書之銷貨收入不為零)」或「辦理新增資相關證明文件」或「已進行試營運場域驗證相關證明文件(由第三方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擇一提供。
前項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四、創新育成補助類:
1.申請書。
2.計畫書及電子檔(依申請內容檢附創新育成補助計畫書、天使投資補助計畫書或國際育成補助計畫書)。
3.公司、商業、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核准設立登記、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
4.公司或商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最近一年納稅證明資料。
5.最近一期「受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證明文件。(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證明)
前項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或其他公民營機構)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五、獎勵補貼類:
1.申請書。
2.獎勵補貼計畫書及電子檔。。
3.公司或商業新設立或增資相關證明文件;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
4.購置設備或技術之統一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中小企業投資於創新、改善經營管理與服務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需提供)
5.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
6.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7.申請獎勵項目之證明文件(請詳見申請要點)。 -
對象
一、創業補助:
1.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2.創業計畫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3.本補助申請類別、期限及次數如下:
(1)應於新投資創立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
(2)計畫執行起始日不得早於申請日前三個月。
(3)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申請二次為限。二、研發補助:
1.依法設立於台北市之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台北市之外國公司。
2.研發計畫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3.本研發補助申請類別、期限及次數如下:
(1)完成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2)計畫執行前一日至前六個月期間內。
(3)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申請二次為限。三、品牌建立補助:
1.依法設立於台北市之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2.品牌建立計畫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3.本類申請類別、期限及次數如下:
(1)完成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2)計畫執行前一日至前六個月期間內。
(3)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申請二次為限。四、創新育成補助:
1.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2.其他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學校,或主事務所設於本市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3.創新育成計畫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4.本創新育成補助申請期限及次數如下:
(1)計畫執行前一日至前六個月期間內。
(2)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申請二次為限。五、獎勵補貼類:
1.依法設立於台北市之公司、商業或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惟同一獎勵或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政府單位獎助者,申請人不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
(1)中小企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於下列事項之一者:
A.投資於創新、改善經營管理與服務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B.投資案經審議認有創意、特色或具發展潛力。
(2)公司新投資創立或一次增資擴充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
且投資經營下列產業之一者:
A.休閒觀光產業、B.生物科技產業、C.資訊服務產業、D.電信產業、E.文化創意產業、F.醫療照顧產業、G.運動休閒產業、H.會議展覽產業、I.再生能源產業及J.其他經市政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2.獎勵補貼申請期限及次數如下:
(1)應於新投資創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
(2)計畫執行起始日不得早於申請日前三個月。
(3)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申請二次為限。 -
資金額度
一、創業補助
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新臺幣100萬元。
二、研發補助
1. 創新研發補助: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新臺幣500萬元。
2. 創新加速補助: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新臺幣300萬元。
3. 主題式研發補助: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新臺幣200萬元。三、品牌建立補助
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新臺幣500萬元。
四、創新育成補助
1.創新育成補助:申請補助總經費最高新臺幣300萬元。
2.天使投資補助:申請補助總經費不超過計畫總投資金額10%,最高新臺幣300萬元。
3.國際育成補助:申請補助總經費最高新臺幣300萬元;其中提供國際新創團隊使用之經費不低於補助總經費60%。
五、獎勵補貼類
獎勵補貼項目包括:
1.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貼
2.勞工薪資補貼
3.房屋稅、地價稅補貼
4.房地租金補貼
5.融資利息補貼
6.使用市有房地租金減免,額度上限詳如要點。 -
諮詢窗口
本計畫採隨時受理,可採線上申請。
臺北市創業服務辦公室: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2樓
02-27208889(代表號)、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轉6625、1429、1428 網路電話(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及預付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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