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
申請方式
有意申請本(112)年度計畫的廠商,自112年5月16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備妥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至本府SBIR計畫辦公室【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城鄉發展處-工商科)】辦理審查。申請文件及相關說明請至文件下載專區點選「112年SBIR計畫書格式」下載
-
對象
本計畫係屏東縣政府為提升縣內中小企業從事創新研究並帶動屏東縣產業發展為目的,其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要項:
(一)依法於屏東縣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等登記之事業。
(二)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屏東縣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7.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五)本計畫僅適用於業者即將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或生產之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六)申請機關所受理廠商申請地方型SBIR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 -
資金額度
本年度策略推動類別分3大類(農業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計畫有關「農業生技產業」者將給予保障名額二分之一。計畫有關「健康長照」、「文創觀光」者將額外給予核定補助金額之10%(單一公司獲得之總補助金額不得逾100萬)。
-
諮詢窗口
屏東SBIR專案辦公室-曾小姐
聯繫電話:(06)2999506、0911-743033
email:110ptsbir@gmail.com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潘小姐
聯繫電話:(08) 7320415 #3372
-
網站
-
主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