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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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115年度澎湖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徵件日期為 115 年 5 月 29 日 9 時起至 115 年 7 月 16 日中午 12 時止。
本年度改為線上申請,倘有需要協助操作申請系統需求者可聯繫本年度 SBIR 專案辦公室 0909-996-330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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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國內中小企業,即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 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之事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 (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 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7.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 (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8.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9.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 5 年。(三)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澎湖縣管轄區域內。
(四)同公司 ( 或同一負責人 ) 同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
(五)同一廠商至多連續補助 3 年,總補助至多 5 年;若連續 3 年獲得補助,則須過 1 年方能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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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額度
(一)廠商提送計畫之計畫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以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為限。
(二)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財務困難,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或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
(三)「個別申請」補助款編列之上限為 100 萬元整,「研發聯盟」補助款之補助上限為 200 萬元整 (每家上限為 100 萬元)。
(四) 已獲一次補助之廠商,第二次提案時補助款編列上限為 90 萬元,第三次申請提案時補助款編列上限為 80 萬元,第四次申請提案時補助款編列上限為 70 萬元,第五次申請提案時補助款編列上限為 60 萬元,總補助次數至多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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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澎湖縣SBIR專案辦公室
聯絡人:陳小姐
聯絡電話:0909-996-330
電子信箱:p.pensbir26@lumilab.com.tw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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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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