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
發佈日期:2021.04.21

一、依住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規劃設計前,應協商興辦社會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所需之附屬設施項目、空間需求及經費負擔方式,一併納入規劃興建。
三、社會住宅應視基地計畫容納人口數設置服務項目如附表,設置規模基準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前項計畫容納人口數,以每住宅單位居住三人計算,單身住宅以一人計算。
第一項提供服務項目,經主管機關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議於本公告之項目及規模範圍內,考量基地可興建戶數、計畫容納人口數及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需求後評估是否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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