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為提升縣內中小企業產業技術創新研發、創新服務能量,進而帶動地方產業發展,增加就業人數,並提高產業價值與競爭力,爰配合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115年度苗栗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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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收件方式:郵寄或親送 (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本府行政處收文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期限:115 年 4 月 8 日至 115 年 6 月 10 日 -
對象
一、 設籍於苗栗縣,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國內中小企業,即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之事業。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二)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五) 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經濟部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六)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七)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八)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九)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 5 年。三、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苗栗縣內。
四、僅得以本公司(商業)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分支機構),同公司(或同一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
五、研究開發計畫期限皆以 1 年為限(不含先期研究)。
六、三年內累計補助不得超過 2 案。
七、符合本府當年度公告優先輔導地方特色產業類別、配合中央政策積極鼓勵之產業領域、青創或新創資格者,酌予加分或提高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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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額度
一、每案補助經費申請上限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且申請補助之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50% ;另為避免企業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調度困難等影響,原則上申請計畫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以利計畫執行。
二、補助款編列範圍以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為限,各項經費編列應符合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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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工商科)
承辦人:邱小姐
電話:037-559885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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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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