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
為減輕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創業負擔,以促進自力更 生,訂定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辦法,年滿20~65歲 設籍高雄市市民,補助創業營運場所租金補助最長2年,設備 最高新臺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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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繕具申請書及創業計畫並按補助項目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租金補助:
(一)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二)所創事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影本或本市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
(三)合夥契約書影本或公司組織章程影本及股東名冊影本。
(四)經營事業處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五)未曾領取本府身心障礙者創業之同性質補助切結書。
二、設備補助:
(一)申請人本人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二)所創事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影本或本市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
(三)合夥契約書影本或公司組織章程影本及股東名冊影本。
(四)自創業設立日起一年內購置事業所需設備之發票正本,且發票買受人應為所創事業。
(五)購置設備之照片。
(六)未曾領取本府身心障礙者創業之同性質補助切結書。文件非正本者,主管機關得查驗其正本。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對象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三、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
四、創業之商業或公司負責人。
五、創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核准未滿一年。但領有本市按摩執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六、創業之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
七、親自經營創業工作。
八、受補助期間未擔任其他商業或公司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九、所創事業非經營電腦型公益彩劵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劵。
十、未曾領取本府身心障礙者創業之同性質補助。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期間,自申請日回溯計算。上開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期間,自申請日回溯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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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額度
一、租金補助:
(一)第一年每月補助金額:每月房屋租金百分之七十。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八千元。
(二)第二年每月補助金額:為第一年每月補助金額之半數。
二、設備補助:創業設立日起一年內購置所需全部設備之費用百分之五十。同一案設備補助合計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租金補助期間合計不得逾二年。 -
諮詢窗口
高雄市勞工局職業重建科,電話: 07-33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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