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智慧雨林產業創生計畫 - 智慧製造領域
為落實大南方新矽谷推動方案,115 年度智慧雨林產業創生計畫-智慧製造領域(以下稱本計畫)著重於推動製造業朝向智慧化、自主化、互聯化發展,透過 AI、大數據與工業物聯網等技術,打造高效能的智慧生產系統,透過聚焦於產線優化、智慧檢測與自動化排程,協助企業降低製造成本、縮短產品開發週期並提升品質穩定度。同時鼓勵跨產業技術整合與解決方案創新,加速 AI 在製造業的普及應用,推動大南方地區(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製造產業升級,建構具國際競爭力與擴散效應的智慧製造生態系,進一步引領臺灣製造業數位轉型邁向全球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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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時間
自申請須知公告日起至 115 年 1 月 20 日 17:00 前(依線上申請系統收件時間 認定,逾時不予受理)。執行時間
自核定公告起至 115 年 11 月 20 日。申請說明
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提案製造業者備齊應備文件以「智慧雨林產業創生計畫網站」(以下稱計畫網站)之「線上申請」系統送出之申請資料為審核依據。申請文件
申請時應同時備齊資格文件及提案計畫文件。(一)資格文件(製造業者適用)
1. 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相關文件。
2. 工廠登記相關文件(如:一般/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公文或登記證),若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3.「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受理截止日之前半年內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否則無效。
4.「淨值(權益總額)為正值」之證明文件:
(1)「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須包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及資產負債表(權益總額)等。
(2) 未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或淨值已由負值轉為正值者,應以受理截止日一年內之「第 3 方會計師稅務」或「財務簽證」擇一代替。
(3) 僅限企業於 114 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代替本項證明文件,且檢附受理截止日一年內之「第 3 方會計師稅務、 財務簽證」或登記成立後至申請前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企業以自編財務報表為資格文件者,於簽約時需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影本為簽約附件)。
5. 無欠稅證明文件:受理截止日之前半年內由「國稅局」出具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若申請分期繳稅者請檢附國稅局核准公文。
6.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提案製造業者代表人、研發計畫所有計畫人員及顧問、資服業者,均須檢附。
7.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8. 建議迴避之人員清單。(二)提案計畫文件
1. 計畫申請表暨製造業者聲明同意書(徵案網頁報名時生成)。
2. 提案計畫書。
3. 提案簡報(檔案大小以 15M 為限)。
4. 大專校院「主持人行政配合聲明書及資格切結書」。
5. 大專校院「解方案例發展為課群實作專題/教學案例之規劃」。
6. 資服業者「資服業者行政配合聲明書」。 -
對象
本計畫採「產業出題+技術導入+人才共育」三方協作推動模式,聚焦製造產業場域應用場景,透過場域業者提出服務需求,由資訊服務業提供 AI 技術解方,大專校院媒合師生團隊進行技術加值與實地驗證,形成跨域合作推動機制。本計畫由製造業者及大專校院及資服業者共同提案,以製造業者為主要提案者。
一、製造業者:
(一) 製造業者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業務,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需符合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中類)
(二)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且非屬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三) 申請示範案業者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所定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基準,主題案業者不限於此。
(四)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營業狀況不得為解散、撤銷、歇業或停業。
(五)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權益總計或權益總額)為正值。
(六) 非屬陸資投資事業(依經濟部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七) 製造業場域須位於嘉義、臺南、高雄或屏東。
(八) 提案計畫主持人,應為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每企業以申請 1 案為原則。
(九) 製造業者應聲明下列事項:
1. 未屬違章工廠或納管工廠。
2. 公司及負責人未有涉及訴訟情形。
3. 於 5 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4. 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5. 於 3 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6. 近 3 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7. 受經濟部相關補助計畫簽約接受補助,未有因可歸責於提案業者之事由而放棄接受補助,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
8.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9. 委外費合作單位或驗證單位非為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定義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規定。
10. 若有違反本須知各項申請資格規範之情事,中企署及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如因業者未繳回或延遲繳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致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業者全額負擔,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五年。二、大專校院:
(一) 提案之大專校院須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之受補助機構。
(二) 計畫主持人須於符合前款之技專校院或私立大學校院內任職,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具備推動產學合作相關單位行政主管以上層級經驗者為佳;如無相關經驗者擔任計畫主持人時,應於計畫書中詳實說明其資源整合相關能力或經歷。
(三) 當年度同一大專校院之計畫主持人參與本計畫同一產業領域,最多累計主導 3 案,同系所最多累計 2 案。
(四) 大專校院之計畫共同主持人為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不受前述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五) 須聯合 2 系所以上(或跨校系)不同領域組成研究團隊共同參與,應包含目標產業領域實務研究及 AI 或研發所需專門技術之教師,且於計畫書具體規劃所負責項目如何鏈結大南方在地場域之內容,得結合校內產學中心能量共同申請。
(六) 於計畫申請時須提出「主持人行政配合聲明書及資格切結書」。三、資服業者:
(一) 資服業者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依據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歸屬於以下 類別者:J582(軟體出版業)、J61(電信業)、J62(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及 J63(資服業者)。
(二)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之本國公司、商業,且非屬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及辦事處。
(三)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營業狀況不得為解散、撤銷、歇業或停業。
(四) 非屬陸資投資事業(依經濟部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五)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且最近一年度企業淨值(權益總額)為正值。
(六) 於計畫申請時須提出「資服業者行政配合聲明書」。
(七) 計畫中如有多家資服業者共同合作,應指定 1 家資服業者作為主導業者。
(八) 應聲明提供之解決方案無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產品或服務。 -
資金額度
製造業者
示範案:以 500 萬元為原則
主題案:1,000 萬至 2,000 萬元1. 申請單位應列明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提案總經費之 50%。
2. 自籌款部分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提案業者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3. 計畫經費編列限與提案計畫執行相關項目之支出。
4. 資訊系統及 AI 解方開發,得以透過委託研究費,委給共同提案之資服業者。
大專校院:500 萬元為上限
1. 國科會補助款係用大專校院於計畫範圍內之研究開發,並得編列學生參加實作訓練相關費用,補助經費項目包含業務費及研究設備費,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得依規定主動增核大專校院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研究主持費,本計畫結束如有餘款應繳回。
資服業者:150 萬元為上限
1. 申請單位應列明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提案總經費之 50%。
2. 經費編列依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資服業者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諮詢窗口
一、製造業者:
(一)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廖專員:(02) 02-2366-2389。
(二)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黃小姐:(06) 363-6877、黃先生:(03) 591-2123、林小姐:(06) 303-3499 #204、黃小姐:(03) 591-7863二、大專校院:
(一) 國科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吳副研究員:(02) 2737-7280。
(二)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張先生:(07) 351-3121 #2325。三、資服業者:
(一)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沙小姐:(02) 2380-8225、謝先生:(02) 2380-8221四、徵案報名網站系統:
(一)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陳小姐:(02) 2357-7969 #374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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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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