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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

最後更新日期:2025.07.21

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急需資金從事復舊,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取得災害復建所需資金。

  • 申請方式

    由申請之企業於遭受災害之次日起半年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該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 對象

    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 資金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就申貸企業個別狀況核貸。

  • 諮詢窗口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聯絡人: 馬上辦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 0800-056-476 / 0800-280-280
    執行單位: 各銀行窗口

  • 網站

  •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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