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
最後更新日期:2025.07.21
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急需資金從事復舊,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取得災害復建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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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由申請之企業於遭受災害之次日起半年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該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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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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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就申貸企業個別狀況核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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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聯絡人: 馬上辦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 0800-056-476 / 0800-280-280
執行單位: 各銀行窗口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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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