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高雄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計畫
為打造青年創業友善環境,活絡高雄市經濟,並協助減輕創業初期貸款利息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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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委託之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四)可資證明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設籍於本市3個月以上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1個月內所申請戶籍謄本影本)。計畫期程及受理期間:
(一)第一期:115年7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二)第二期:116年1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
對象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且設立未滿 8 年之公司或商業。
(二)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
(三) 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為年齡 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且設籍本市 3 個月以上。
(四)非屬金融業、保險業或特殊娛樂業。
(五)受理期間內向本局委託之銀行申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經獲准並於核貸日後3個月內動撥完畢者。 -
資金額度
(一)通過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原名稱: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者,其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由本局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利率提供利息補貼,補貼年利率以 2.5% 為上限;貸款歸戶金額逾新臺幣 200 萬元者,以新臺幣 200 萬元計算補貼息。同一申請人續貸或清償後重新辦理貸款,得於該額度內向本局再次申請利息補貼。
(二)利息補貼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算,最長以補貼 5 年為限。貸款期限如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
(三)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一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
(四)本計畫補貼正常繳息之金額,不包括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五)已獲中央政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之青年創業貸款之補助或利息補貼,本局不再發給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得撤銷或廢止領取重複補貼部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
諮詢窗口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資源整合科:07-7995678 #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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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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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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