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
最後更新日期: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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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郵寄或親送申請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處所,收件日期以郵戳或簽收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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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一) 依法於桃園市辦竣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之營業場所;或依法於桃園市辦竣工廠登記者(含特定工廠登記)之廠房。
(二)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
➊ 本次改善計畫已獲主管機關其他補助。
➋ 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➌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資金額度
(一)補助金額於主管機關每年度法定預算額度內辦理,每案獲補助上 限為新臺幣50萬元。
(二) 提送改善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實際補助比例得依審查結果酌減或不予補助。
(三) 經查驗低碳科技設備非屬當年度購置之新品或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扣除其不符部分之補助金額;該扣除金額及計算方式依核定補助比例定之。
(四) 實支費用低於申請補助金額者,按核定補助比例核減之。
(五) 未依計畫核定期程執行或擅自變更計畫,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補助處分。
(六) 本補助於每年公告補助額度及受理申請期間,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主管機關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
諮詢窗口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03-3322101分機5271-5272 周小姐
電子信箱10025335@mail.tycg.gov.tw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02-7704-5179 陳小姐
電子信箱 lucychen@fti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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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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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