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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21
  • 申請方式

    於115年6月30日前將申請應備文件寄至以下地址: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低碳策略與技術服務組
    收件地址:10668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39弄14號1樓

  • 對象

    (一)依法於本市辦竣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 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之營業場所;或依法於本市辦竣工廠登記者(含特定工廠登記)之廠房。

    (二)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

    1.本次計畫已獲主管機關其他補助。
    2.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3.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三)已兩年連續申請同類型補助標的之工廠,不得連續申請同類型第三年(例如:113、114年已連續二年年申請過「設備改善計畫」之工廠,115年不得再申請第三次「設備改善計畫」;若113年申請「查證計畫」,但114年申請「設備改善計畫」之工廠,視為不同類別,不在此限制內)。

  • 資金額度

    (一)查驗計畫補助金額於主管機關每年度法定預算額度內辦理,每案獲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二)改善計畫補助金額於主管機關每年度法定預算額度內辦理,每案獲補助上限為新臺幣肆拾萬元
    (三)提送查驗計畫/改善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實際補助比例得依審查結果酌減或不予補助。
    (四)經查驗低碳科技設備非屬當年度購置之新品或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扣除其不符部分之補助金額;該扣除金額及計算方式依核定補助比例定之。
    (五)實支費用低於申請補助金額者,按核定補助比例核減之。
    (六)未依計畫核定期程執行或擅自變更計畫,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補助處分。
    (七)本補助於每年公告補助額度及受理申請期間,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主管機關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 諮詢窗口

    彭琴媛/專員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電話02-7704-5217
    戴竹君/專案經理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電話02-7704-5149

  • 網站

  •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

本網頁所載資料僅供參考與資訊提供之用,相關內容若有異動,請以主管機關或主辦單位之正式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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