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15年度雲林縣青年創業補助金

最後更新日期:2026.01.07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返鄉創業,促進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經濟發展,依據「雲林縣青年創業補助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青年創業補助金(以下簡稱補助金)計畫,協助本縣轄內青年創業者,提供青年創業培育及創業資金,提升創業成功率。

  • 申請方式

    受理期間
    115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6 日下午 17 點止。

    應備資料
    (一)、本補助金創業申請書及計畫書(微創型補助免附)正本 5 份。
    (二)、依創業狀態應備之財務依據文件 2 份。
    (三)、知能課程及技能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 份。
    (四)、稅籍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2 份(新創事業者請於設立登記完成後補足)。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份與全民健保卡正面影本 2 份。
    (六)、本補助金創業切結書正本 2 份。
    (七)、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正本 2 份。
    (八)、意配合宣傳切結書各 2 份。
    (九)、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及揭露表正本各 2 份。
    (十)、申請書/計畫書 Word 電子檔。

    五、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於申請截止日 17 時前郵寄(需寄達)或親送至雲林縣青年創業補助金專案辦公室(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123 號產學研大樓 6 樓)。
    (二)、請注意:廠商之申請書/計畫書 Word 電子檔須於申請截止日前 Email 至 yunlinyoung666@gmail.com。
    (三)、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表格請至雲青創業金站網站下載。

  • 對象

    (一)、申請者年齡需年滿 20 歲至 40 歲 ,並於本縣設籍,且於本縣新設立事業後 5 年內提出申請註 ,所創立或所經營事業於本縣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得向本府提出創業計畫申請補助金:
    1. 依法設立登記者。
    2. 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稅籍登記者。

    (二)、補助金之申請應由所營事業登記之負責人提出。申請人及其所營事業,3 年內曾獲得政府機關補助金累計超過 20 萬元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金申請人需取得知能課程時數及技能資格:
    1. 知能課程時數:最近 3 年內政府機關或學校核發之學習證明時數達 20 小時以上或參與本府所規劃之青年創業知能課程達 20 小時以上。前開課程單一創業主題時數至多認列 3 小時。
    2. 技能資格為取得下列事項證明之一者:
    (1) 參與勞動部、政府機關或依職業訓練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註 辦理相關技能訓練達 280 小時以上。
    (2) 大專院校相關 16 學分證明或高中職相關 40 學分證明。
    (3) 從事該行業達 3 年以上之勞工保險或相關投保證明註 。
    (4) 中央主管機關或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核發之該行業相關證照註 。
    (5) 創業技能實體課程時數:參與本府所辦 32 小時創業技能實體課程出席率達 80% 以上,並通過課程測驗。

  • 資金額度

    (一)、補助金以作為下列用途為限:
    1. 廠房或營業場所之新(興)建、購買、裝修(潢)或租賃。
    2. 機器設備之購買或租賃。
    3. 營運週轉金。

    (二)、補助金分為微創型補助及專案型補助,同一申請人獲得補助金以一次為限。
    1. 微創型補助:
     ● 申請人應擬具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補助金額度不得超過計畫資金總額 50%,其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自籌款不得低於計畫資金總額 50% 。
     ● 計畫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算 6 個月(有調整期間之必要者,函報機關同意後,延長計畫期間最長以 1 個月為原則)。
    2. 專案型補助:
     ● 申請人應擬具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總額需大於 200 萬元,申請補助金額度不得超過計畫資金總額 30%,其上限不得超過 300 萬元。自籌款不得低於計畫資金總額 70% 。
     ● 計畫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算 9 個月(有調整期間之必要者,函報機關同意後,延長計畫期間最長以 1 個月為原則)。

  • 諮詢窗口

    雲林縣青年創業補助金專案辦公室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號產學研大樓6樓
    服務窗口:05-5345080 鄭先生、林小姐
    Email:yunlinyoung666@gmail.com

  • 網站

  • 主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

< 回上一頁

本網頁所載資料僅供參考與資訊提供之用,相關內容若有異動,請以主管機關或主辦單位之正式公告為準

看其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