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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臺南市獎勵廠商辦理會議與展覽及國外與本市參展補助計畫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22

為鼓勵依法設立之法人、學研機構、人民團體,除公營機構或政治團體外,於本市舉辦會議與展覽,結合本市產業、技術、特色商品等,帶動會展相關產業發展,並鼓勵依法設立之本市公司、商業、工廠,透過參加展覽拓銷產品,提升企業競爭力。

  •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 
    1. 郵寄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地址: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3 樓。(信封請註明「申請辦理國際會議、辦理國際學術研討會、辦理國際展覽、辦理一般展覽、國外參展、本市參展補助」,底線處請依實際申請項目填寫)
    2. 親送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地址: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3 樓。
     

     受理申請 
    (一)受理申請時間:公告日至 115 年 10 月 31 日,並最遲須於補助會議、展覽、參展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申請文件郵寄之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公告日起算45日內即舉辦者或參展者不受前述說明之「首日之前 30 日提出申請」之限制,惟仍須於「首日之前 5 日提出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會議、展覽、參展其首日需介於:114 年 12 月 1 日至 115 年 11 月 30 日。
    (三)未於規定時間內送件者不予受理,無法受理者或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概不退件。
    (四)115 年度補助款用罄即截止申請,公告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 對象

     辦理會議與展覽 
    1. 依法設立之法人、學研機構、人民團體,除公營機構或政治團體外,於本市舉辦會議與展覽,並向本局提出申請。
    2. 同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一案為限,另經費用磬不再補助。
    3. 國際會議: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會議,係指參與外國國家 5 國以上,參與人數 100 人以上,且外國人參與人數達 40% 或 80 人以上之會議。
    4. 國際學術研討會: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學術研討會,係指參與外國國家 5 國以上,參與人數 100 人以上,且邀請外國專家學者 10 人以上,為促進國內外學術研究及技術交流合作之會議。
    5. 國際展覽: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展覽,係指參展攤位 100 個以上,參展外國國家 5 國以上且參展外國廠商達參展廠商總數 10% 以上之展覽。
    (2) 本補助之國際展覽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6. 一般展覽: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展覽,係指參展攤位 80 個以上,且參展廠商 40 家以上之展覽。
    (2) 本補助之一般展覽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國外與本市參展 
    1. 依法設立之本市公司、商業、工廠,向本局提出申請。
    2. 同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一案展覽(含國外參展及本市參展)為限,因經費有限又為鼓勵廠商國外參展,當次審查會如經費不足,將優先審查國外參展案件,再審查國內參展案件,並以先送達之案件優先審查,經費用磬不再補助。
    3. 每一參展廠商使用攤位之標準展格面積至少需 8.1 平方公尺以上,以 8.1 平方公尺計為一格攤位,展格總面積除以 8.1 平方公尺無條件捨去小數計算攤位數。
    4. 國外參展:本計畫所補助之國外參展,係參展地點於國外,並請依照國貿署已公告核准補助之國際展會。
    5. 本市參展:本計畫所補助之本市參展,僅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三) 同一補助或展覽已獲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包含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其參展團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經查證確有違規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 同一會議、展覽、參加之展覽,累計三年獲本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計畫(該會議、展覽、參加之展覽與上一年度相比若僅名稱更動且性質相似,本局得認定其係屬同一會議展覽)。

  • 資金額度

     辦理會議與展覽 
    1. 辦理會議與展覽之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費、場地佈置(裝潢)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 50% ,核銷時應檢附上述支出項目之收據憑核。
    2. 國際會議: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上限 80 萬元整。
    3. 國際學術研討會: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上限 80 萬元整。
    4. 國際展覽: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上限 80 萬元整。
    5. 一般展覽: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上限 30 萬元整。
     

     國外與本市參展 
    1. 國外與本市參展之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費」支出項目,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場地租金費用之 50% ,核銷時應檢附場地租金費之收據憑核。
    5. 國外參展:單一展覽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每個攤位最高得補助 5 萬元,每增加 1 個攤位增加補助 1 萬元,補助上限最高 8 萬元整。
    6. 本市參展:單一展覽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每個攤位最高得補助 1 萬 5,000 元,每增加 1 個攤位增加補助 5,000 元,補助上限最高 3 萬元整。

  • 諮詢窗口

    (一)聯絡方式: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06)298-2810
    (二)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
    (三)申請文件:請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官網-文件下載-投資商務科,查詢、下載。 

  • 網站

  •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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