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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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郵寄或親送【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苗栗縣政府行政處收文日為準】。
申請期限:114 年4月8日至 114年6月10日 -
對象
一、 申請本計畫之中小企業須設籍苗栗縣,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財務健全無欠稅情事。
三、研究開發計畫期限皆以一年為限(不含先期研究)。
四、申請公司或商業向本縣申請之補助經費,每案以不超過新台幣 100 萬 元為限。
五、僅得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
六、申請公司或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二)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五)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六) 申請廠商或其負責人最近3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有罪者。
(七) 申請廠商及其轉委託單位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八)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九)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十) 已連續2年(112年度及113年度)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
七、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本縣管轄區域內。
八、符合本府當年度公告優先輔導地方特色產業類別者或青創、新創資格者,酌予加分或提高補助經費。 -
資金額度
一、本年度優先輔導地方特色產業類別:農產加工、金屬製品產業、綠色能源及節能減塑相關環保產業,凡本縣從事前開地方特色產業並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小企業,均可提出申請,符合青創或新創資格者,將酌予加分或提高補助經費。
二、每案補助經費申請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整。 -
諮詢窗口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工商科) ,聯絡電話:037-55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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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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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