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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最後更新日期:2026.05.08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本縣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能力與產業競爭力,帶動縣內產業研發升級,訂定連江縣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計畫,即 地方型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推動提升本地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 增進並吸引青年投資創業,進一步創造就業、縮短並拉近城鄉產業差距之 機會。

  • 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備妥資料,請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產業科」(209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01號),資料如有不全,則通知廠商於限定時間內補齊資料。

    115年度受理期間:即日起至 115 年 4 月 23 日 17:30 分止  (以送達日為憑)。

  • 對象

    (一)設籍(立)於連江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等事業(不含分公司)需達 1 年以上(不含停業),且負責人戶籍需設籍於連江縣。

    (二)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國內中小企業,即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之事業。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經濟部係依據 「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6.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7.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8.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10. 曾通過本府相關補助計畫,放棄簽約、終止計畫或計畫無法結案未滿 3 年者。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 5 年。如因廠商未繳回或延遲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廠商全額負擔。

    (五)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連江縣管轄區域內。

    (六)廠商申請地方型 SBIR 計畫時,同公司(或同一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惟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以因應廠商自籌款。

    (七)於3年內依本計畫執行規範規定配合之義務,而不配合或未回覆執行成效追蹤、成果發表展示及其他宣導活動者。

  • 資金額度

    (一) 廠商提送計畫之計畫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以研究發 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及 維護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費等科目為限(請參考會計科 目及編列原則)。

    (二) 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 財務困難,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 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

    (三) 本計畫申請補助款之補助上限為 100 萬元整。

    (四) 已獲一次補助之廠商(包含配偶及直系一等親擔任負責人之企業),下次 申請補助款之上限減為 90 萬元,已獲二次補助之廠商,下次申請補助款 之上限減為 80 萬元,不得連續補助超過 3 次。但能証明受補助後營業額 成長大於補助款者,不受 3 次之限制。 

  • 諮詢窗口

    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產業科
    (0836) 22975 #157

  • 網站

  • 主辦單位

    連江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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