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為鼓勵青年勇於創業,並減輕創業初期貸款利息之負擔,訂定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年滿20~45歲之國民,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且事業體位於花蓮縣,提供政府創業資金計畫利息補貼資金,利息補貼最高以24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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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者備妥相關申辦文件,向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受理申請,審核順序係依青發中心受理申請利息補貼時間點為原則,審核補助至計畫當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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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青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貸時之申請人名義(個人或事業體),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一、申請人年滿18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 算基準)。
二、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 案未超過五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三、事業體於籌設期間尚未完成合法登記,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 名義提出申請,並承諾事業體籌設階段結束,依法於花蓮縣完成 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與稅籍登記。
四、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可提出利息補貼申請,其資格溯 自110年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 一)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 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 三)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
( 四)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 五)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 六)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 七) 本府青年安心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
五、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 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
資金額度
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以24個月為原則,利息補貼期間自本 府核准日之次月起算,最長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止,貸款期限如 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
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上限 ,如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青發中心再次申請利息 補貼,惟每人以1次為限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貳佰萬元為上限。
三、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本計畫第肆點各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助。同一事業體數人同時申請利息補貼,申請人以3人為上限,且 利息補貼之總貸款金額以陸佰萬元為上限。
四、補貼利率,係依本計畫第肆點第四款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 營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 -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
諮詢專線:03-8221316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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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