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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最後更新日期:2026.05.08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研發、協助縣內產業經濟佈局,特依據『115 年度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配合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申請作業須知』,擬定『南投縣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加速提升南投縣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南投縣產業發展。

  • 申請方式

    (一) 自即日起至 115 年 5 月 15 日止受理申請,請以正式公文函送南投 縣政府 SBIR 計畫辦公室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申 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連同公文函正本(1 份)郵寄或親送至 「南投縣政府 SBIR 計畫辦公室」。

     (二) 有關本計畫之申請文件電子檔請至本府網站「我們的服務-產業發展-地方型SBIR專區」自行下載。 

  • 對象

    (一) 設立登記於南投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國內中小企業,即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之事業。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經濟部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6.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7.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8.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 5 年。

    (三) 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機關管轄區域內。

    (四) 本計畫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或同一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且已連續 2 年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第 3 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五) 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 資金額度

    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詳參附件 C),補助款最高不超過總經費 50%,且補助上限為 100 萬元整。申請計畫期程為 9 個月,若結案報告未完成者,經本府同意後最多得延長 1 個月(以契約生效日起算)。申請計畫期程如本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諮詢窗口

    南投縣政府SBIR計畫辦公室:(049) 2371082 李小姐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產業發展科:049-2222106 #1461。

  • 網站

  • 主辦單位

    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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