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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度新竹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最後更新日期:2025.09.16

為鼓勵青年於新竹市創業,減輕初期創業貸款負擔,協助青年穩定經營、強化競爭力,打造科技與創意兼具的友善創業環境,特訂定本補貼計畫。

  • 申請方式

    受託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辦理時間
    一、即日起至 114 年 11 月 30 日止。
    二、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完截止受理申請。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受託銀行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四、恢復利息補貼申請書(非恢復申請者免附)。

  • 對象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於新竹市且設立未滿 8 年之公司或商業,且資本額未達 1,000 萬。
    二、申請人為年齡介於 18 至 45 歲之公司行號代表人/負責人。
    三、申請人須於受理期間內向本中心委託之銀行申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經獲准並於 114 年 11 月 30 日核撥完畢者。
    四、申請人修畢政府認可之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 20 小時或取得 2 學分證明。

  • 資金額度

    補貼內容
    一、通過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者,其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由本中心依其貸款利率提供利息補貼
    (一) 補貼年利率以百分之 2.5 為上限。
    (二) 其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逾新臺幣 200 萬元者,以新臺幣 200 萬元計算補貼息。
    (三) 同一申請人續貸或清償後重新辦理貸款,得於該額度內向本中心再次申請利息補貼。
    二、利息補貼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算,最長以補貼 2 年為限。貸款期限如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
    三、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一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
    四、本計畫補貼正常繳息之金額,不包括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五、受補貼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廢止其利息補貼:
    (一) 事業有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但停業後於原利息補貼期間已辦具復業者,得向受委託銀行申請恢復利息補貼至原補貼期限屆滿。
    (二) 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
    (三) 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四) 違法(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屬情節重大者,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五) 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六) 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前項受補貼者如有應返還已請領之補貼或有其他溢領情形,由受委託銀行向受補貼者追回後返還。拒不繳回者,本中心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受補貼者提前償還者,該償還部分不予核計利息補貼。已提前清償或受委託銀行已予轉列催收,自事實發生日起,不予核計利息補貼。
    (七) 已獲中央政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之青年創業貸款之補助或利息補貼,本中心不再發給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得撤銷或廢止領取重複補貼部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八) 本中心得不定時查核或訪視受補貼者之營業情形,受補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未配合者,本中心得於 3 年內不予受理其他各項補助之申請。
    (九) 受補貼者應配合本中心成果發表會、宣傳推廣活動或向特定對象進行簡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未配合者,本中心得於3年內不予受理其他各項補助之申請。

    利息補貼請領作業方式
    由受委託銀行於 114 年 12 月 10 日前,按季造冊並檢具領據向本中心請領,經本中心審核後,將補貼利息撥付至受委託銀行帳戶,再由受委託銀行分別撥付至申請人帳戶。

    *本計畫所需將以編列新竹市政府 114 年度預算支應,倘次年度預算如未獲核定或經議會刪減,本計畫得調整或終止補貼。

  • 諮詢窗口

    新竹分行:03-5733399#502 新竹市東區公道五路二段417、419號1、2樓
    北新竹分行:03-5217171#220 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9號
    竹科新安分行:03-5775151#132 新竹市東區新安路1號
    竹科竹村分行:03-5773155#250 新竹市東區竹村七路21號

  • 網站

  • 主辦單位

    新竹市青年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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