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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

最後更新日期:2025.09.04

文化部自107年推動文化內容投資計畫,委由文策院辦理,透過股權、專案及基金投資三軌制,促進文化產業跨域發展、活絡資金市場,打造友善投資環境。

  • 申請方式

    是透過文策院官網「找資金」的「投資服務」頁面中,就可以找到我們的「服務專線」與「服務信箱」。
    其次是文策院也會不定期舉辦「投資說明會」,跟產業分享我們最新的消息。

  • 對象

    投資範疇
    以文化內容業者為主,定義如下:
    將文化要素以符號、文字、圖形、色彩、聲音、形象與影像等資料或資訊,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者,及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展演、經紀及其周邊產製技術服務等業者。
    例如:影視、流行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出版、未來內容、動畫、漫畫、遊戲產業等。

    投資對象
    1. 在我國登記設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
    2. 非依我國法律登記設立,但主要業務活動於我國之境外事業。

  • 資金額度

    (一)各項投資案中所合計之公股股權比率,不得逾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49%。
    (二)鑒於培植新興產業之本旨,不投資已上市、上櫃公司,並以投資新設或增資股份為限。
    (三)對同一被投資事業集團之投資總金額不超過六億元。所稱同一被投資事業集團悉依公司法或證
    券相關法規有關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認定計算之。
    (四)依金額級距,分為一般投資案、小型投資案。
    1、一般投資案:指申請者申請投資之累計金額超過二千萬元之案件。
    2、小型投資案:指申請者申請投資之累計金額於二千萬元以下之案件,申請投資之累計金額於三百萬
    元以下之案件得適用簡易程序。
    (五)①申請一般投資案、小型投資案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但申請投資之累計金額於三百萬元以下
    之小型投資案不在此限。
    ②共同投資者之投資金額不得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的三分之一。(增資案)
    ③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信託專戶不得擔任被投資事業最大股權之持有者,俾保障經營之自主性。
    (六)被投資事業轉投資之事業不得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地區
    公司」之各款情形。

  • 諮詢窗口

    服務專線:(02) 2745-8161(週一至週五9:30-12:30、14:00-18:00)
    聯絡信箱:investment@taicca.tw

  • 網站

  • 主辦單位

    文化內容策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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