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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最後更新日期:2026.05.08

為培養花蓮縣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能力與廠商競爭力,以及推動本縣在地特色產業之研發,鼓勵本縣中小企業在地紮根,花蓮縣政府依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規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該署申請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期加速提升本縣在地特色產業聚落創新研發之能量,增加投資花蓮及創造就業機會。

  • 申請方式

    申請者請先至 115 年地方產業創新推進計畫(地方型SBIR)報名表格填寫基本報名資料並至本計畫網站「檔案下載專區」下載相關表格資料,備妥資料後,應於屆時 17 時止(或當日郵戳為憑),郵寄或親送至「花蓮新創基地」SBIR 計畫辦公室」。
    地址:970 花蓮市海岸路 17 號
    電話:03-8239860 #7073

    計畫申請期程:
    一) 第一次計畫概念初審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5 月 29 日(五)止
    (二) 初審通過單位繳交完整計畫書將於概念初審通過公告中一併公告繳交 時 程。
    (三) 簡報審查將於完成計畫書收件後擇日進行將另行通知提案單位。
    (四) 本年度(115)申請之計畫期程為審查通過核定通知之當月第一日或下 一個月之第一日,本年度期程預計為115年8月1日至116年5月31日止,共 計10個月。將依實際執行情形公告為準。

  • 對象

    (一)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國內中小企業,即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之事業。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經濟部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6.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7.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8.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申請廠商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
    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 5 年。

    (三) 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花蓮縣境內。

    (四) 廠商申請地方型SBIR計畫時,同公司(或同一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
    (五) 酌予鼓勵之單位:
    1. 青年或原住民創業:負責人年齡 20 歲以上且未滿 46 歲或原住民身分。
    2. 新創事業:成立時間為 8 年以內。
    3. 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4. 提出建教合作方案。
    5. 扣合五大信賴產業(半導體、人工智慧、軍工、安控、次世代通訊)、AI新十大建設。

  • 資金額度

    (一)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轉移費、委託研究、委託勞務等科目。

    (二) 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 50% ,且申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大於或等於補助款,且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

  • 諮詢窗口

    收件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 17 號(花蓮新創基地)
    主責單位: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
    青年發展中心電話:03-8221316
    SBIR計畫辦公室電話:03-8239860 #7073
    計畫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網站

  •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本網頁所載資料僅供參考與資訊提供之用,相關內容若有異動,請以主管機關或主辦單位之正式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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