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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最後更新日期:2026.05.21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研發、協助縣內產業經濟佈局,特依據嘉義縣政府115年度計畫,訂定「嘉義縣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加速提升嘉義縣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並產生推波助瀾的效果來促進嘉義縣產業發展。

  • 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產  業發展科」( 61249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受理申請時間:至 115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止

  • 對象

    (一) 設籍(立)於嘉義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  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 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之事業。

    (二) 廠商申請嘉義縣地方型 SBIR 計畫時,同公司(或同一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

    (三) 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嘉義縣轄區域內。

    (四) 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3 年內累計補助不得超過 2 案。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相同或類似計畫創新研發內容已獲得其它政府相關計畫補助。
    2.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3.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4.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6. 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7.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8.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 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9.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10.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非營業中不得申請。
    11. 通過嘉義縣地方型SBIR補助案,簽約廠商有下列情況:
     (1)執行期間內有終止契約情事,未滿 3 年者。
     (2)執行期間內有解除契約情事,未滿 5 年者。
    12. 已連續 2 年 ( 113 年度及 114 年度)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
    13. 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之情形。
    14. 研發之產品(含技術升級)為已開發完成者。
    15. 於 3 年內依本計畫執行規範規定有配合之義務,而不配合或未回覆執行成效追蹤、成果發表展示及其他宣導活動者。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 5 年。如因業者未繳回或延遲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孳息等,概由業者全額負擔。

    (六) 本計畫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 (不含分公司),當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

    (七) 獲本府經濟發展處相關計畫補助尚未同意結案者,不得申請;惟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但具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證明者,不在此限。 

  • 資金額度

    一、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專利申請費等科目,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符合「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之規定。

    二、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總計畫經費 50%,且補助上限為 100 萬元整,但為避免廠商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困難等影響,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 

  • 諮詢窗口

    計畫辦公室專線:(05) 3209066
    電子信箱:matilda768@mail.cyhg.gov.tw

  • 網站

  • 主辦單位

    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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