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
最後更新日期:2024.10.16
宜蘭縣政府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創業負擔,促進其自力更生,針對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宜蘭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提供創業營業場所租金或設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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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創業計畫書。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經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書。
五、未曾領有政府創業補助或創業貸款補助之切結書。 -
對象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繼續居住本縣達六個月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三、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四、所創事業設立、變更負責人登記,或取得執業許可證未滿六個月。
五、登記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以合夥名義創業者,亦同。
六、未曾接受政府之創業補助或創業貸款補助。
七、所創事業非經營乙類(電腦型)公益彩券。
八、所創事業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坐落於本縣,且非受補助人、其配偶或其二人之直系親屬所有。 -
資金額度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每一創業案,最長補助二年:
(一)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實際營業場所租金之百分之六十,且不得逾新臺幣八千元。
(二)第二年:每月補助金額為第一年每月補助金額之半數。
二、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每一創業案,以補助營業所必要設施及設備實際支出之費用二分之一為限,且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 -
諮詢窗口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03)925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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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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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