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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世代產業新創企業發展計畫—國際拔尖潛力新創獎勵

最後更新日期:2026.09.24

為扶植已具備技術創新能力、成熟商業模式,並已規劃或啟動海外發展行動,具高成長潛力之新創企業,透過政府新創獎勵資源,協助其加速邁入國際市場拓展與營運放大階段。本獎勵以支持新創企業深化既有國際拓展基礎為核心,協助其布局美國、歐洲、日本及東南亞等重點市場,推動海外公司設立或營運據點建置、強化國際商務發展,並促成與國際企業之合作或策略性資源鏈結,以加速事業成長放大、拓展國際市場,並取得具體之商業成果。

  • 申請方式

    (一) 受理方式:

    1. 採線上申請,以「國際拔尖潛力新創獎勵網站」(以下稱計畫網站,網址:https://taccplus-subsidy.com/)之「線上申請」系統送出之申請資料為審核依據。

    2. 當年度獎勵預算額度用罄,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二) 受理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30日下午5時止;送出時間依計畫網站時間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三) 應備資料:

    1. 公司基本資料申請表(線上申請系統填寫印出後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掃描上傳)。

    2. 計畫書(附件2)。

    3. 計畫簡報(附件3)。

    4. 一頁簡報(附件4)。

    5. 「財政部國稅局」及「地方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兩份皆須附上)。

    6. 最近1年之「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或「營業稅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設立未滿一年者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7. 最近1年度營業收入、或最近3年營業收入平均達到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財務報表。

    8. 最近3年內獲得國內外中大型企業或創投一次性投資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投資證明,包括契約書或投資協議、匯款單、投資前後股東清單等,不包含境外股權移轉。

    9.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5,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計畫人員、顧問均須親簽檢附,可共同簽署於一張同意書)。

    10.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附件6)。

    11. 建議迴避之人員清單(附件7)。

    12. 加分項目證明文件。

     

    (四) 補件時間:

    申請資料應備齊全,若有須補正情況,應於接獲補正通知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補正仍有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資料補正僅限一次,且進入資格審查後不得要求修正)。

  • 對象

    (一) 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或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

    1.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於107年1月1日以後設立之新創企業,一家企業以申請一案為限。

    2. 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或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平均達到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3. 最近三年內獲得國內外中大型企業或創投一次性投資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提案內容曾獲得其他政府計畫獎補助者。

    2.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3.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4.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 申請單位及其轉委託單位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7. 申請單位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涉及訴訟、犯罪情形(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8. 1,000萬元投資方、委外費合作單位或驗證單位不得為關係人(註1)。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申請單位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致本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獎勵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獎勵申請五年。
    註1:關係人係指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第五條規定之定義。

     

    (三) 獲獎勵之企業,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完成下列必要查核項目,作為計畫結案之共同達成指標;未依規定辦理者,得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撤銷或廢止獎勵核定,並得停止撥付次期款及追回其應返還之獎勵經費。

    1. 設立具營運功能之海外公司或營運據點,至少配置1名人員於海外據點執行營運相關工作(包含由臺灣外派或當地聘用人力)。

    2. 完成具體國際市場實績或商業成果,以展現其國際拓展與商業模式可行性,包含下列類型:

    (1) 成功導入國際供應鏈,如成為國際企業或國際採購組織(GPO)之核可供應商(AVL)。

    (2) 與國際企業合作完成商業模式驗證(POB),並取得試點成果或初步商業合作。

    (3) 取得國際市場拓展實績,如訂單、跨國合作合約或國際經銷/代理關係。

    (4) 透過國際拓展成果提升估值,進而促進國際策略性投資或併購機會。

     

    (四) 獲獎勵之企業,本計畫提供加速器輔導資源,及商業與技術評估分析建議,並由國際級導師協助其提升營運規劃與計畫執行能力。

  • 資金額度

    每案獎勵金定額新臺幣180萬元,並須自提自籌款且不得為零元。

    計畫獎勵金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差旅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外費、行銷推廣業務費、海外營運空間租賃費等科目(附件1、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 諮詢窗口

    「次世代產業新創企業發展計畫」國際拔尖潛力新創獎勵專案小組
    電 話:(02)8751-5009
    E-mail:[email protected]

  • 網站

  •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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