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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智慧雨林產業創生計畫-智慧商業服務領域

最後更新日期:2026.05.04

為落實「大南方新矽谷推動方案」以及「AI 新十大建設推動方案」,布局2040年處處有 AI 之願景,本計畫鏈結學研能量與產業資源,鼓勵跨產業技術整合與創新解決方案,推動大南方地區(嘉義、臺南、高雄、屏東)餐飲產業升級,促進創新商業模式之發展,進而打造「全民智慧生活圈」。

  • 申請方式

    一、計畫申請時間:自申請須知公告日起至 115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上傳時間依收件網站後台時間認定,逾時不予受理。

    二、計畫執行時間:
    第一年:自核定公告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10 日
    第二年:自核定公告日起至 116 年 11 月 10 日

    三、計畫申請說明: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提案業者應備齊應備文件,於申請截止日前上傳至下列網址:https://pse.is/115kitchen 提案單位完成送件後,執行單位就申請應備資料文件進行審查。

  • 對象

    一、商業服務業者 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一)商業服務業者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之營利事業,且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需符合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批發及零售業(G45~48)、住宿及餐飲業(I55~56)、物流業(H494、53、54),前述公司不含本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二)公司登記營業狀況不得為歇業或停業。
    (三)提案單位應具備中央廚房生產線;如提案單位本身非中央廚房營運業者,應與其他具中央廚房產線之業者合作提案。且中央廚房具「合法工廠登記」或「免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核准函(二擇一)。
    (四)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權益總計或權益總額)為正值。
    (五)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參照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 (六)計畫場域應位於嘉義、臺南、高雄或屏東地區。
    (七)提案計畫主持人,應為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每企業以申請1案為限。
    (八)商業服務業者應聲明下列事項:
    1. 本計畫所採購及使用之軟硬體資通訊產品及其零組件(含模組、晶片、網通元件、電池等)服務,均非中國大陸廠牌或製造。
    2. 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近3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5. 受經濟部相關補助計畫簽約接受補助,未有因可歸責於提案業者之事由而放棄接受補助,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
    6. 若有違反本條各項申請資格規範之情事,商業署及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如因業者未繳回或延遲繳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致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業者全額負擔。

    二、大專校院 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一)提案之大專校院須為國科會之受補助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須於符合前款之技專校院或私立大學校院內任職,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具備推動產學合作相關單位行政主管以上層級經驗者為佳;如無相關經驗者擔任計畫主持人時,應於計畫書中詳實說明其資源整合相關能力或經歷。
    (三)大專校院之計畫共同主持人為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不受前述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四)須聯合2系所以上(或跨校系)不同領域組成研究團隊共同參與,應包含目標產業領域實務研究及 AI 或研發所需專門技術之教師,且於 計畫書具體規劃所負責項目如何鏈結大南方在地場域之內容,得結合校內產學中心能量共同申請。
    (五)於計畫申請時須提出「大專校院主持人行政配合聲明書」、「大專校院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利益迴避聲明書」,及「大專校院補助專題研 究計畫切結書暨申請名冊」。

  • 資金額度

    (一) 商業服務業者
    1. 本計畫案採逐年審查與分階段核定機制,提案計畫應提出兩年期 之完整規劃,明確列出各年度執行內容、預期成果及所需經費。 提案通過後僅先行核予第一年度補助經費。
    2. 商業服務業者提案經費,請列明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 不得超過全案執行總經費之50%(每年度補助上限為3,000萬元, 各年度實際補助金額依分年審查結果核定之)。
    3. 簽約單位須於第一年度執行期滿後,提報成果並通過期末審查, 始獲提案申請第二年度延續計畫之資格,執行單位得另行辦理提 案審查會議。
    4. 商業服務業者自籌款部分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商業服 務業者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5. 商業服務業者計畫經費編列限與提案計畫執行相關項目之支出 (各項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如附件4)。

    (二) 大專校院
    1. 提案計畫採兩年期為規劃,每年度補助款以500萬元為上限,應 明確列出各年度執行內容、預期成果及所需經費,並於提案書清 楚標示年度分配與經費運用規劃。(各年度實際補助金額依分年 審查結果核定之)。本計畫由商業服務業者共同於計畫書提出申 請,依審查結果由國科會補助之。
    2. 國科會補助款係用大專校院於計畫範圍內之研究開發,並得編列 學生參加實作訓練相關費用,補助經費項目包含業務費及研究設 備費,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得依規定 編列大專校院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研究主持費,本計畫結束如有 餘款應繳回。

  • 諮詢窗口

    (一)商業服務業者申請相關,請聯繫:
      1.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電話:(02) 2343-3300 #7417 (鄭視察)
      2.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電話:(06) 602-7666 #7712 (陳小姐) 、#7713 (邱先生)、#7714 (莊先生)

    (二)大專校院申請相關,請聯繫:
      1. 國科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電話:(02) 2737-7280 (吳副研究員)
      2.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電話:(07) 351-3121 #2325 (張先生)、(07) 6955298 #236(鄭小姐)

  • 網站

  • 主辦單位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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