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機器人投資實施方案
為加強投資國內外智慧機器人相關產業,以促進智慧機器人產業發展,特訂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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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參與評選之搭配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由專案辦公室協助辦理評選作業:
(一)投資計畫書應詳述下列事項:
1、投資機構基本資訊,包含組織結構、董監事名冊、基金來源、投資經營團隊及專職人員姓名、經歷及從事投資工作經驗等。
2、投資策略及績效管理預期目標,包含投資原則、投資地區、投資產業、投資階段別等原則及投資目標。
3、投資程序與審議,包含投資案來源、投資評估原則、投資審議會組織、召集、開會程序及決議方法相關審議機制說明。
4、投資後管理程序,包含投資後管理作為與輔導機制、個案出場策略及預期績效。
5、投後管理報酬規劃。
6、投資機構、投資團隊或投後管理合作夥伴之利害關係人。
7、近五年訴訟紀錄、主管機關行政處分紀錄,及任何違反公司法第三十條之情事。
8、最近二年以上之投資績效。
9、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二)聲明書,應記載同意以下事項,並作為投資管理合約附件:
1、搭配投資人應揭露與被投資事業及其原股東或員工有委任與其他法律關係,並應於搭配投資前敘明投資資金來源。
2、遵循國家發展基金所訂定創業投資事業人員道德行為準則,並遵守中華民國法律、相關投資法令及國家發展基金相關作業規範。
3、應使用本會指定之網路化電腦管理系統,按以下規定於前開系統更新登錄,並保證資料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1)按季提供專案辦公室各被投資事業最新營運、財務情形。
(2)各投資期別之後三年為處分期,每半年提供被投資事業處分進度說明。
(3)每年提供被投資事業投資分析說明。
4、在本專戶持股未處分前,若欲處分所持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事業之股權全部或一部時,應至少於處分前一個月,具體敘明被投資事業之現況與前景、規劃處分方式及對象、建議處分價格之合理性分析等,以書面通知本會並副知專案辦公室取得同意後,將處分情形於季報中揭露。
5、配合國家發展基金、本會及專案辦公室要求,提供與本專戶投資有關之文件。
6、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會或專案辦公室通知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專案辦公室經本會同意後得依契約規範處以罰款或終止管理合約。
7、對於被投資事業有無法管理情事之虞時,應於契約終止前兩個月檢附所管理被投資事業之相關文件報請本會並副知專案辦公室取得同意後,始得終止契約。
8、若有搭配投資人管理合約終止時,其於本方案所管理之被投資事業,專案辦公室得洽其他搭配投資人同意接管。(三)其他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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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本方案之被投資事業限定為國內外智慧機器人相關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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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額度
本方案執行期限 10 年,總額度為新台幣 100 億元,分年實施,執行期間前 7 年進行投資,後 3 年進行剩餘投資案處分,由本基金視執行單位實際運用情況撥交於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再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本方案之信託專戶保管,專供執行單位投資於智慧機器人相關產業之投資申請案。 執行單位辦理本方案所需經費(含委託受託人管理信託專戶之管理費、專案辦公室之委託辦理費、搭配投資人之管理費及相關法律服務費),報經本基金同意後,由本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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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02-2737-7118 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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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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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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