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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桃園市微型創業獎勵計畫

最後更新日期:2025.08.21
  • 申請方式

    申請人符合本計畫申請資格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一份。
    (二)本計畫申請表一份。
    (三)本計畫開業計畫書一份。
    (四)特色開業獎勵金申請證明文件(如無則免)。

    申請期間: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19日或本計畫經費用罄公告日止。 

  • 對象

    (一)申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 設籍於本市,或於本市就學、就業。
    2. 年滿18歲且未滿45歲。

    (二)創業類型須為下列四種產業之一,是否合於類別由主辦單位認定之:
    1. 藝術工藝類:非平面類型之藝術工藝,需具備專門材料知識、技術性以及工藝性,如金屬工藝、漆工藝、玻璃工藝等。
    2. 技術工藝類:以工業相關為主,具備技術門檻且偏向實務導向之應用型產業,如水電、機械、鑄造、板金、土木、裝修等。
    3. 餐飲類:從事調理餐食或飲料提供現場立即消費之餐飲服務之行業,包含中西式餐廳、攤商等。
    4. 美容美髮業:從事美髮、美容護膚、美甲以及未涉及醫療程序的美體雕塑等相關服務的行業,如髮廊、美甲工作室等。 

  • 資金額度

    (一)本計畫獎勵金分為一般開業獎勵及特色開業獎勵,每案最高獎勵新臺幣 12 萬元,獎勵項目如下:
    1. 一般開業獎勵:通過審查者,於申請核定函送達日起算 6 個月內接受本局青創資源中心之創業諮詢並完成開業,每案獎勵新臺幣 6 萬元。
    (1) 特色開業獎勵:符合下列特定資格並經本局審查核定者,於申請核定函送達日起算 6 個月內接受本局青創資源中心之創業諮詢並完成開業,除一般開業獎勵金外,得額外取得特色開業獎勵金,每案最高獎勵新臺幣 6 萬元
     • 老屋租賃:營業據點係租用本市屋齡達40年以上之合法建物。獎勵額度 3 萬。
     • 魅力商圈進駐:實體店面位於本府經濟發展局依「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所核定之商圈組織範圍內。獎勵額度 3 萬。

    (二) 前款所稱開業,須滿足下列條件:
    1. 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完成營業登記。
    2. 擁有實體店面、工作室或營業據點。
    3. 設置至少1種數位行銷管道,且完成行銷管道之佈置及資訊揭露。

  • 諮詢窗口

    青創資源中心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3樓
    |電話:03-4279796
    |LINE:https://lin.ee/EGFtE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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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站

  •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 青年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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