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嘉義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利息貼補計畫
為鼓勵嘉義市青年及中小企業勇於創業及擴大經營績效,減輕創業初期貸款利息支出,補助首貸前3年利息,總預算概估30萬元,以促進本市工商發展繁榮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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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壹、辦理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完截止受理申請。)
貳、申請程序:
一、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嘉義市市府提出申請:
1. 嘉義市創業貸款利息貼補申請書。(如附件一)。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應使用附件一格式浮貼)。
3. 「嘉義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本府核發通知函(以日期: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為限)。
4. 公司行號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5. 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於本市之證明文件1。
6. 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無則免附)
7. 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如附件二)
8. 行政契約書1式2份。(如附件三)上開文件如有欠缺,嘉義市市府應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二) 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向嘉義市市府辦理利息補貼之請款手續。且嘉義市市府得派員訪視確認經營事實,經核無訛後始認完成申請程序,發給核准貼補函。
二、利息補貼請款作業:
(一) 申請人經嘉義市市府核准貸款利息補貼者,應依核准補貼函所定期限,檢具下列文件至嘉義市市府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1. 嘉義市市府核准補貼函影本。
2. 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所列之金額為正常繳息貼補利息,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部分。)
3. 實地營業相片3張。
4. 領據。
5. 申請人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二) 上開文件如有欠缺,嘉義市市府應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補助。
(三) 獲准本計畫之利息補貼者應與本府訂定行政契約(如附件3),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嘉義市市府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
對象
一、 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設於嘉義市,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
二、 通過申貸「嘉義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以嘉義市市府核發通知函之日期: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三、 依本計畫創業經營之行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
資金額度
一、 依實際貸款金額補貼3年之貸款利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45%計息),且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 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以3年(36個月)為限,不足3年者以實際貸款月數為主。
三、 貸款項目包含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支出、資本性支出,累計貸款金額不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
諮詢窗口
嘉義市政府建設處工商科,電話:05-2254321分機12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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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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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嘉義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