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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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郵寄或親送【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苗栗縣政府行政處收文日為準】。
申請期限:113 年4月15日至 113年6月14日 -
對象
一、 申請本計畫之中小企業須設籍苗栗縣,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 財務健全無欠稅紀錄。
三、 研究開發計畫期限皆以一年為限(不含先期研究)。
四、 申請公司或商業向本縣申請之補助經費,每案以不超過新台幣 100 萬 元為限。
五、 僅得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 1案為限◦
六、 申請公司或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計畫書所列資料及附件有誤,或侵害他人之相關智慧財產權。
(二)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三)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四)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有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之情形。
(六)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七)已連續二年(111 年度及 112 年度)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
(八)最近 3 年內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 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九)計畫書所提供之各項資料,未與公司事實相符。
(十)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 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十一)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若有上列情事,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七、 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本縣管轄區域內。
八、 符合本府當年度公告優先輔導地方特色產業類別者或青創資格者,酌予加分或提高補助經費。 -
資金額度
一、本年度優先輔導地方特色產業類別:農產加工、環保綠能及金屬製品產業,凡本縣從事前開地方特色產業並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小企業,均可提出申請,符合青創或新創資格者,將酌予加分或提高補助經費。
二、各申請廠商向本縣申請之經費之每一案以不超過新台幣 100 萬元為限。 -
諮詢窗口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工商科) ,聯絡電話:037-55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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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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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