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嘉義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 (地方型 SBIR)

最後更新日期:2026.05.08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研發、協助本市產業經濟佈局,依據「115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配合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訂定「115年度嘉義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 (地方型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加速提升嘉義市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嘉義市產業發展。

  • 申請方式

    (一)申請者須於申請截止日前,以電子郵件郵寄計畫書電子檔至[email protected]信箱。另外須備妥應備資料,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確認齊全後,親送或郵寄紙本資料至收件窗口「嘉易創 創育中心」(600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 151 號 E 棟 4 樓)。
    (二)115年度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6 月 12 日止(以郵戳為憑)。

  • 對象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之標準且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其本公司(或分公司)地址登記於嘉義市者;同公司(或同一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

    (二)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國內中小企業,即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之事業。(註:須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三)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四)提案計畫之執行場域應含於嘉義市。

    (五)提供 3 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含「國稅」與「地方稅」之無欠稅證明) 。

    (六)未有境外公司持有申請公司股份達 50% 以上(含)者。

    (七)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不得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若有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30%。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最近 10 年內曾獲補助超過 4 次之廠商,不符申請資格。
    2.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3.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4.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 提案計畫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6. 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經濟部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7.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8.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9.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10.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 5 年。

  • 資金額度

    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以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為限,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50%,且補助上限為新台幣 100 萬元整。計畫期程為 7 個月,申請者如需延長契約期間必須詳述變更之理由,並於本契約執行期間屆滿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嘉義市政府,經審查委員同意後始可變更契約期間,但延長計畫期間最多以 1 個月為原則。

  • 諮詢窗口

    計畫專案辦公室 蕭小姐  
    電話:05-2771796

  • 網站

  • 主辦單位

    嘉義市政府

本網頁所載資料僅供參考與資訊提供之用,相關內容若有異動,請以主管機關或主辦單位之正式公告為準

看其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