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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委託網紅、YouTuber業配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發佈日期:2023.09.26
創業觀點-委託網紅、YouTuber業配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主要照片

隨著社群媒體興起,與網紅、YouTuber等新形態公眾人物合作已經成為品牌行銷的常見策略,但業者在進行相關行銷合作前,若未先就相關法令規範有基本的認識,可能輕則觸法遭裁罰,重則破壞品牌形象而得不償失。本文即簡要介紹中小企業在採取此類行銷手法時,就合作產出的行銷內容應該注意哪些法令規範,以及企業主與網紅洽談合作時,應該留意的合約約定事項。

 

行銷內容於特定情形應充分揭露合作事實

首先,企業主若委由網紅公開發表對其企業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即通稱之「業配合作」),不論合作內容是以Facebook、Instagram、部落格貼文,或是以YouTube影片之方式呈現,皆會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薦證廣告」,而應留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第三點:「廣告主對於薦證廣告行為,應依下列原則處理,否則即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五)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業者應特別留意,除非是邀請特定網紅擔任代言人時,消費者可以合理預期該網紅通常是因取得一定利益才會代言行銷而無需特別揭露,否則在一般的業配合作內容中,應敦促網紅明確標示該產出內容為商業合作,並非單純的體驗分享,要不然業者(即廣告主)即可能被認為違反上述規範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而遭公平會處罰。

 

行銷內容應避免誇大不實,並留意化妝品及食品之廣告用詞

再者,前揭《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第三點亦有規範如下:「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從而,不論是哪種類型的商品或服務,都應敦促合作之網紅在該業配合作內容中盡量呈現其真實體驗結果,以免衍生爭議。

若企業主委由網紅業配行銷之商品是化妝保養品或食品,因涉及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尚須特別留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藥事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不得虛偽誇大或宣稱療效。若對於那些廣告用語可能觸法不甚了解,衛福部、衛生局等主管機關皆有就此類商品公布得宣傳的詞句,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詞句(詳參《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建議企業主在合作行銷前先初步參考,以制定基本的廣告方向,以避免合作內容違反相關法令。

 

與網紅間合作合約擬定

業者與適合的網紅洽談合作意向後,在正式簽立合約時,可以審視合約是否有明確約定以下事項,以確保合約盡量符合業主需求並減少雙方後續爭議。

1.行銷內容合作方式

此部分約定包括合作的網紅體驗商品或服務之方式、體驗費用由何方負擔、網紅在體驗後應提交的內容規格及內容應發布的平台、對於行銷內容之基本要求(例如影片長度、指定貼文中包含品牌hashtag及基本的產品資訊等),以及應提交行銷內容初稿或腳本的時間、業者是否有權要求修改、內容應上架平台之時間等,業者應視需求將雙方合意之內容盡量約定明確,以免在溝通不明確的狀況下合作導致衍生後續的修改費用或是合作破局

2.報酬計算方式

此部分應明確約定報酬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程、是否開立勞務報酬單及報酬金額是否包含稅費,合作報酬可能是在行銷內容上架時即一次或分期給付,也可能會要求網紅應該提供觸及率等成效數據、報表供業者確認後方可請款

3.遵法及競業禁止義務

此部分條文建議明確約定,網紅在產出行銷內容時,有共同遵守本文前段相關法令規範之義務,即其應明確標示該行銷內容為商業合作,且需要確實體驗後呈現心得,應注意不得使用誇大不實等違法之宣傳文句。其他常見的義務尚包括基本的保密義務、網紅應擔保其產出的內容並無抄襲他人作品或使用盜版圖片、音樂等侵權行為,以及網紅在雙方合作期間內不得再與其他競業品牌進行合作之競業禁止規定

4.智慧財產權相關約定

若與合作網紅約定其創作圖文、影音內容之著作權歸屬於業者,在此情形下,業者除了要求網紅發佈上開內容外,也能自行就網紅提交的創作內容進行編輯利用。但在合作網紅知名度較高,或業者是與網紅所屬之經紀公司進行洽談之情形,則較常見約定產出文案、影片之著作權是歸屬於該名網紅或經紀公司,此時業者即應留意自己是否有取得利用合作行銷內容之授權,以及授權之範圍及時間是否有明確約定,倘若網紅要求業者只能轉發分享行銷內容,業者卻將該行銷內容進行剪輯或改作後利用,即可能有侵害著作權之違法風險。

 

結論

綜上所述,業者在與網紅進行業配合作時,應留意在行銷內容中明確標示商業合作之事實使觀眾知悉,並應確保合作的網紅有確實就商品或服務內容進行體驗,並盡量呈現真實體驗心得。在擬定合作合約時,除了明確揭示相關法令規定請網紅共同注意遵守,也應特別留意是否有約定網紅不得與競業品牌合作,以及產出內容歸屬的智慧財產權,防免業者進行後續利用時發生侵權,若認為合約用語有疑慮,也建議盡早諮詢專業人士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新創圓夢網/撰文者:威律法律事務所、臺灣創業合作發展計畫 周逸濱 律師/創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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