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從香奈兒案談新創事業的初步商標法律遵循
一、開公司前就要做商標檢索
無論你的商品或服務是哪種類型,甚至不論是否會直接或間接面對消費者,在取公司名稱、品牌名稱、服務名稱時,一定都要就預定名稱加以檢索。而且現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https://twtmsearch.tipo.gov.tw/OS0/OS0101.jsp)使用非常簡便,建議大家可以先行檢索確認是否有相同。
有的創業者可能會問,如果我的網站/APP或產品還在開發中,我目前還沒有預算申請商標,想要等到產品開發完成後或者上線後再檢索商標,是否可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可以。為什麼呢?不是沒申請商標無法開發網站/APP,也也不是沒申請商標無法開公司,而是就算你沒有想要先申請,也要先進行商標檢索,避免侵害他人商標。況且開發網站或/APP時,一定會牽涉到品牌LOGO、整體版面佈局、配色等與使用者介面或使用者體驗相關事項,不論是自己開發或委外開發,如果到要申請商標時才發現已經有被別人註冊類似或雷同的商標圖案,此時很有可能要大改整體使用者介面或佈局配色,除了延宕產品或服務的推出時間外,也會增加整體開發成本,別忘了公司自己設計的話就是燒薪水,對委外廠商要求變更設計的話一定會追加費用,甚至還有可能因此產生合約糾紛。因此無論如何,只要牽涉到品牌/公司名稱、圖樣、標示等,都建議先自己進行文字和圖樣的初步檢索。
如果檢索後沒有發現相同或近似的已存在商標,那是不是可以等到商品服務上線或開發完成再申請商標?如果在確定名稱或圖樣後先申請,除了可以避免在產品或服務問世前,競爭對手已經申請商標或搶先公開服務,此時如果我方產品或服務尚未公開,則無法主張「善意先使用原則」,也會發生需要重新設計商品服務名稱或標示的狀況。另外預先申請也可以縮短產品服務上線與商標核准的時間落差,現行商標申請大約需要六至十個月不等,很多知名人士或知名企業甚至會在取得商標保護後才推出服務。
二、已登記公司名稱不代表未侵害他人商標
這時候有開過公司經驗的創業者可能會想問,如果公司名稱預查通過,是不是就沒問題了?答案也是:NO。雖然公司名稱預查是經過地方政府審核,但是各地方政府只有審核該地是否已登記相同的公司名稱,並不會順便幫你做商標檢索,因此通過公司名稱預查不代表沒有使用到他人商標。有的聰明的創業者可能心裡還有疑問:可是這是政府審核通過的,不就代表政府給我用嗎?答案當然也是:NO。如果公司名稱使用到他人商標,商標權人也是可以要求停止使用該公司或商號名稱,我們以「香奈兒精品」VS「香奈兒汽車旅館案」(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為例:
「被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香奈兒」或「香奈爾」之字樣作為其商號名稱之特取部分,並應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其商業名稱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於附表編號1、3、4號所示「香奈兒」及附表編號第2、5、6、7所示「CHANEL」字樣之作為其商業名稱或網域名稱之特取部分,並應辦理註銷「http//www.channelmotel.com.tw」網域名稱之登記。」由上可知,如果被認為侵害他人商標,則禁止使用公司或商號名稱的特取部分,需進行變更登記;且網域名稱也要一併註銷或變更,禁止使用與被侵害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名稱。所以結論就是,在決定公司名稱前,就要搜尋是否有相同或類似的註冊商標,也要避免使用與著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公司名稱。
三、如有相同或近似著名商標情況,容易構成侵權行為
對精品十分瞭解的品味創業家一定會發現,我們熟知的精品品牌拼音是「CHANEL」,而上開案例被告使用的是「CHANNEL」,兩者並沒有完全實質雷同。但是在商標侵權判斷上,只要與被侵害商標有完全相同或極為近似之情形,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就會視為侵害商標權。例如本案例法院就認為「被告於廣告看板、物品、網頁上使用「香奈兒」、「CHANNEL」、「香馜兒」字樣,與系爭商標有完全相同或極為近似之情形」,上面這段白話來說就是,雖然多了一個N,但還是高度近似,一般人根本分不出來。
另外可能有申請商標經驗的人會問,商標保護的範圍不是限於類別嗎?如果我跟某個大品牌從事的業務範圍不同,那我可不可以用他的商標?答案也是不行的,如果被法院認定是著名商標,如本案例法院認為「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系爭商標經原告在臺灣投入鉅額資金及人力推廣,在服飾品、化粧品、鐘錶、首飾、香水等精品業界,已成為我國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商標」;因此如果被用在與精品不同業務類型的旅館業,仍可能因為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而違反商標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本案判決理由中即說明「再者被告之住宿服務,與系爭商標所標榜之精品形象大相逕庭,兩者之服務訴求雖有不同,惟兩者所表彰之形象確實大不相同,且被告將原告系爭商標用於住宿業,將使相關消費者對系爭商標產生旅館業之聯想,而確實亦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產生「香奈兒」及「CHANEL」等商標亦係表徵被告等所經營「香奈兒休閒旅館」,並對於原告所有系爭商標所代表之精緻、時尚及品味之品質產生坊間休閒旅館或汽車旅館聯想之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自有減損系爭商標信譽之虞。且若不制止,亦會使消費者或社會大眾誤以為均可使用,而導致系爭著名商標識別性之減弱。」
因此,在決定公司名稱、產品服務名稱及標示LOGO之前,建議都要先進行簡易的商標檢索,才不會後續因為侵害他人商標而造成更大的商業上損失。至於是不是商標申請到就萬無一失了?相知道的話請期待下一期內容喔。
【資料來源:新創圓夢網/撰文者:臺灣創業生態系基礎服務整合平台 方道樞 創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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