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名稱":"中小微企業多元發展專案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ol><li>1、<strong>資金額度<\/strong>：每一申貸事業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3,500萬元。<\/li><li><span style=\"color:black;\">2、<strong>利率<\/strong>：最高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機動計息。<\/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3、<strong>貸款期限<\/strong><\/span>：<br><span style=\"color:black;\">(一)資本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span><br><span style=\"color:black;\">(二)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span><br><span style=\"color:black;\">前項貸款期限規定，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事業實際需求予以調整。<\/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4、<strong>利息補貼<\/strong>：<\/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一)利息補貼利率及期間：補貼年利率 1.5%、最長補貼 6 個月。<\/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二)利息補貼額度：&nbsp;<\/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 第一類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 250 萬元&nbsp;<\/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 第二類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 1,000 萬元&nbsp;<\/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注意事項：若金融機構核定的貸款期限少於 6 個月，則依實際貸款期限減免。<\/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5、<strong>信用保證之授信：<\/strong>本信用保證貸款額度與「中小微企業多元發展批次信用保證」合併計算，依貸款要點第十點第三款規定，每一申貸事業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之融資總額度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同一企業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之融資總額度最高新臺幣一億元，不受本基金作業手冊「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之上限」限制。&nbsp;<\/span><\/li><\/ol>","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color:black;\">1、受理申請期間如下：<\/span><br><span style=\"color:black;\">符合前點各類申貸事業應於下列申請期間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span><br><span style=\"color:black;\">(一)第一類：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117年10月31日止。<\/span><br><span style=\"color:black;\">(二)第二類：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116年10月31日止。<\/span><\/p><ol><li><span style=\"color:black;\">2、必備文件:<\/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1)員工人數及適用資格佐證資料。<\/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2)本貸款切結書。<\/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3)金融機構貸款申請書及辦理貸款所需其他文件(如財務報表、信用查詢同意書等)。<\/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3、申貸累計融資額度100&nbsp;萬元以內者，承貸金融機構以<strong><u>銀行簡易評分表<\/u><\/strong>進行授信評估與核貸。<\/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4、信用保證之授信：本信用保證之貸款用途、額度、期限、利率、申貸程序、申請及動撥貸款期限等，悉依貸款要點相關規定辦理。&nbsp;<\/span><\/li><\/ol>","對象":"<p>貸款對象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或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營業及票債信正常，非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並符合下列申貸資格之一者：<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一)第一類<\/span>：朝數位轉型、淨零轉型或通路發展，且申請日前最近六個月以內任一個月僱用員工數為三十人以下。<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二)第二類<\/span>：直接或間接受美國關稅影響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十三年同期月平均、一百十三年下半年月平均或一百十四年一月及二月平均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但受影響業者如無法於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營收減少之證明，可先提出資格證明申請，金融機構得予收件辦理，受影響業者並應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補送營業稅申報資料或足資證明營收減少之文件。前項各款申貸資格，由承貸金融機構依據申貸事業檢具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覈實審認。如資格有爭議時，得由申貸事業洽請相關法人單位協助審認申貸資格並出具資格認定核定表。<\/p>","諮詢窗口":"<p>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280-280&nbsp;&nbsp;<\/p>","網站":"https:\/\/0800280280.sme.gov.tw\/0800\/plus_ai\/index.php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25-01-13T15:06:33","修改時間":"2026-03-06T14:00:08"},{"資金名稱":"115年度新竹縣政府補助廠商參與工商展覽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竹縣","資金額度":"<p>(一) 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參與工商展覽者，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每一展覽攤位補助上限為一攤。<\/p><p>(二)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等支出項目。<\/p><p>(三) 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參展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nbsp;<\/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nbsp;申請時間：<\/strong><\/span><\/p><p>(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公告期間屆滿後，且補助款仍有結餘，經專案核准者，本府得繼續辦理補助。<\/p><p>(二)補助展覽期間：自核定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p><p>(三)未於規定時間內送件者不予受理，無法受理者或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概不退件。&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nbsp;提案申請程序：<\/strong><\/span><\/p><p>(一)提送方式：受補助對象應於上述受理申請時間內檢附申請書件紙本2份及電子檔1份(光碟或E-mail)向本府提出申請。<br>1. 郵寄至「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經貿事務科」，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信封請註明「申請工商展覽補助」)<br>2. 由專人於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遞送至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經貿事務科」。<br>3. 申請書件紙件採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採專人親送者，以收文所載日期為準。<\/p><p>(二)每份申請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參照附件1：商號或公司申請書)<br>1. 申請書。<br>2. 計畫書。<br>3. 經費預算表。<br>4. 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br>5. 策展活動簡章。<br>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br>※註：請依上述文件順序排列，並於每份申請書件左側上方下方裝訂(請勿每個附件分開裝訂)。<\/p><p>(三)其他注意事項：<br>1. 申請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蓋申請補助者及其負責人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br>2. 受補助對象檢送之申請文件或相關物件不得有隱匿或虛偽不實情事。<br>3. 申請資格不符或檢附資料不齊全，經本府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者，本府得駁回申請。<br>4. 所提補助計畫內相關人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須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nbsp;<\/p>","對象":"<p>(一) 廠商：登記所在地於本縣之商號或公司。但登記所在地於本縣之分公司及外國公司除外。<\/p><p>(二) 補助展覽類型：海外實體國際展覽。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實體國際展覽係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p><p>(三) 申請人同一年度向本府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一項展覽為限。<\/p><p>(四) 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nbsp;<\/p>","諮詢窗口":"<p>聯絡人：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經貿事務科 郭小姐(03)551-8101 #6153<\/p><p>電子信箱：20022254@hchg.gov.tw<\/p><p>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經貿事務科)&nbsp;<\/p>","網站":"https:\/\/www.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154&s=280097","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竹縣政府","建立時間":"2026-03-04T15:49:52","修改時間":"2026-03-04T15:49:52"},{"資金名稱":"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貸款專案","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臺南市","資金額度":"<p style=\"text-align:justify;\">本貸款貸放額度，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p><p style=\"text-align:justify;\">本貸款之貸放次數，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但第一類貸款人已清償本貸款、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不在此限。<\/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trong>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應備文件，郵寄或親送至「強化企業財務應變推動辦公室」辦理<\/strong><br>收件單位：「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產業發展科-強化企業財務應變推動辦公室」(708)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2樓<\/p><p style=\"text-align:justify;\">申請本貸款，應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為之：<\/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二）事業計劃書正本。<\/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三）切結書正本。<\/p><p style=\"text-align:justify;\">（四）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影本。<\/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查詢同意書。<\/p><p style=\"text-align:justify;\">（六）申請人為製造業者，並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影本。但免辦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七）申請第二類貸款者，並應檢附參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結業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影本。<\/p><p style=\"text-align:justify;\">（八）貸款用途為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或設備者，並應檢附買賣契約、機器設備目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p><p style=\"text-align:justify;\">前項第五款同意承貸銀行申請之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p>","對象":"<p style=\"text-align:justify;\">本貸款分為二類，第一類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專案貸款，第二類為青年創業貸款。各類貸款之申請資格如下：<\/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一）第一類：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登記於本市之公司或商業。<\/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二）第二類：設立未滿五年且登記於本市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其負責人並應符合下列條件：<br>1.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且為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br>2. 於申請日期前三年內曾參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達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以上證明。<\/p><p style=\"text-align:justify;\">申請前項第一類貸款者，其實際營業期間應達一年以上。<\/p>","諮詢窗口":"<p>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產業發展科-強化企業財務應變推動辦公室<\/p><p>收件地址：(708)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2樓<br>諮詢專線：(06)295-3267&nbsp; 郭先生<br>傳真電話：(06)295-0227<br>聯絡信箱：youthloan2024@gmail.com<\/p>","網站":"https:\/\/economic.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5114&s=14169","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南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10-31T17:59:02","修改時間":"2026-03-04T15:32:43"},{"資金名稱":"115年度高雄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創業補助實施計畫(一般型、競爭型)","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高雄市","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一般型：<\/span>補助期間自當年度6月1日起至當年度9月30日，共計4個月，個別補助項目以8萬元為上限，各補助項目合計每案最高補助8萬元。<\/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競爭型：<\/span>補助計畫期間自當年度7月1日起至當年度10月31日，共計4個月。個別項目補助比例最高70%，各補助項目以30萬元為上限，每案合計最高補助50萬元。<\/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一般型<\/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申請方式：全面採用線上申請。(請至<\/span><a href=\"https:\/\/gov.tw\/QLa\"><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高雄數位市民平台<\/span><\/a><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線上申請，)<\/span><\/p><p>申請時間：<strong>115年3月18日至同年3月31日<\/strong><\/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競爭型<\/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申請方式：限臨櫃受理，每人限送1件（送件人不限負責人）<\/span><\/p><p>申請時間：<strong>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strong><\/p>","對象":"<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一般型：<\/span><\/p><p>（一）基本資格<br>1.設立登記於本市之公司、商業或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br>2.登記於公告日前未滿3年。<br>3.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以下。<br>4.前1年度營業額500萬元以下(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br>5.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br>6.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 10 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br>7.非屬特殊娛樂業。<\/p><p>（二）優先審查資格 具「基本資格」之申請事業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本局得優先審查：<br>1.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本局主辦之競賽且獲有獎項。<br>2.代表人或負責人具原住民身分。<br>3.登記及營業地址皆位於本市偏遠地區(本實施計畫所稱之偏遠地區為田寮、六龜、杉林、甲仙、那瑪夏、桃源、茂林、旗山、美濃及內門等10個行政區)。&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競爭型：<\/span><\/p><p>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商業，得向本局提出申請：<\/p><p>（一）設立登記於本市之公司或商業。<\/p><p>（二）設立登記於公告日前1年以上未滿8年。<\/p><p>（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p><p>（四）前1年度營業額3,000萬元以下。<\/p><p>（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p><p>（六）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 20 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p><p>（七）限下列產業類別始得申請：<br>&nbsp; &nbsp;1. 數位內容產業。<br>&nbsp; &nbsp;2. 綠色能源產業。<br>&nbsp; &nbsp;3. 生技醫藥產業。<br>&nbsp; &nbsp;4. 醫材與金屬關聯性產業。<br>&nbsp; &nbsp;5. 資通訊產業。<br>&nbsp; &nbsp;6. 智慧電子產業。<br>&nbsp; &nbsp;7. 半導體與高值化材料產業。<br>&nbsp; &nbsp;8. 電動車產業。<br>&nbsp; &nbsp;9. 文化創意產業。<br>&nbsp; &nbsp;10. 運動休閒產業。<\/p><p>產業類別範疇如有疑義者，由審查委員會認定並決議之。<\/p>","諮詢窗口":"<p>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資源整合科<\/p><p>創業補助諮詢專線：07-7995678 分機2361(一般型、競爭型)、2362(一般型)、2367(競爭型)<\/p><p>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p><p><a href=\"https:\/\/youth.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9&amp;s=12554&amp;sms=10146\">官方公告(一般型)<\/a><\/p><p><a href=\"https:\/\/youth.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9&amp;s=12542&amp;sms=10146\">官方公告(競爭型)<\/a><\/p>","網站":"https:\/\/youth.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9&s=12542&sms=10146","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青年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建立時間":"2020-05-04T14:09:43","修改時間":"2026-03-04T14:51:29"},{"資金名稱":"115年桃園市微型創業獎勵計畫","資金類型":"競賽獎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桃園市","資金額度":"<p>（一） 本計畫獎勵金分為一般開業獎勵及特色開業獎勵，每案最高獎勵新臺幣 12 萬元，獎勵項目如下：<br>1. 一般開業獎勵：通過審查者，於申請核定函送達日起算 6 個月內接受本局青創資源中心之創業諮詢並於該期間內完成開業，每案獎勵新臺幣 6 萬元。<br>2. 特色開業獎勵：符合下表所列特定資格並經本局審查核定者，於申請核定函送達日起算 6 個月內接受本局青創資源中心之創業諮詢並於該期間內完成開業，除一般開業獎勵金外，得額外取得特色開業獎勵金，每案最高獎勵新臺幣 6 萬元：<br>&nbsp;• 老屋租賃：營業據點係申請人租用本市屋齡達40年以上之合法建物，且房屋出租人、租賃房屋所有權人非為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獎勵額度 3 萬。<br>&nbsp;• 魅力商圈進駐：營業據點係申請人租用位於本府經濟發展局依「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所核定之商圈組織範圍內之實體店面，且房屋出租人、租賃房屋所有權人非為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獎勵額度 3 萬。<\/p><p>（二） 前款所稱開業，須滿足下列條件：<br>1. 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登記地點為本市。<br>2. 完成營業登記，且營業狀況為營業中。<br>3. 擁有實體店面、工作室、攤車或其他營業據點。本計畫認定之營業據點標準如下：<br>(1) 店面：指直接面向消費者之實體空間，具固定之營業地址、營業時間且自外觀可客觀辨識該空間屬該商家所有。<br>(2) 工作室：為小型之工作空間，具固定之營業地址，內部應包含營業所需之相關設備，且具備小型展示、顧客洽談空間或獨立工作場域。&nbsp;<br>(3) 攤車：營業時間及營業地點不固定或部分固定，以擺設攤位方式銷售物品或提供服務，於通常期間每週維持至少出攤2次之頻率。<br>(4) 其他營業據點：非上述提及之其他營業形式，應於開業計畫書預先闡明，並經本局審核同意。<br>4. 設置至少 1 種公開之數位行銷管道，且完成該管道之佈置及資訊揭露，包含營業資訊、營業地點、相關聯繫資訊及費用標準等。&nbsp;<\/p>","身分別":"一般企業,在學學生,文創業者","申請方式":"<p>申請人符合本計畫第四點之資格者，得檢具下列文件親送或以郵寄方式向本局青創資源中心提出申請：<br>（一） 本計畫申請表一份。<br>（二） 本計畫開業計畫書一份。<br>（三） 特色開業獎勵金申請證明文件（如無則免）。&nbsp;<\/p><p>申請期間：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18日下午5時或本計畫經費用罄公告日止。<\/p>","對象":"<p>（一） 申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br>1. 設籍於本市。<br>2. 年滿18歲且未滿45歲。<\/p><p>（二） 創業類型須為下列四種產業之一，是否合於類別由主辦單位認定之：<br>1. 藝術工藝類：非平面類型之藝術工藝，需具備專門材料知識、技術性以及工藝性，如金屬工藝、漆工藝、玻璃工藝等。<br>2. 技術工藝類：以工業相關為主，具備技術門檻且偏向實務導向之應用型產業，如水電、機械、鑄造、板金、土木、裝修等。<br>3. 餐飲類：從事調理餐食或飲料提供現場立即消費之餐飲服務之行業，包含中西式餐廳、攤商等。<br>4. 美容美髮業：從事美髮、美容護膚、美甲以及未涉及醫療程序的美體雕塑等相關服務的行業，如髮廊、美甲工作室等。&nbsp;<\/p>","諮詢窗口":"<p>桃園市政府TYC青創資源中心<br>｜電話：03-4220908<br>｜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3樓<\/p><p>欲申請此計畫請加入青創資源中心LINE官方帳號，以利案件追蹤及狀態更新（<a href=\"https:\/\/lin.ee\/EGFtECp%EF%BC%89\">https:\/\/lin.ee\/EGFtECp<\/a>）<\/p><p><img src=\"https:\/\/ws.tycg.gov.tw\/001\/Upload\/84\/relpic\/11012\/1609192\/ee235ba7-e6d5-4fc2-ae44-7c206e9f89c0.png\" alt=\"\/001\/Upload\/84\/relpic\/11012\/1609192\/ee235ba7-e6d5-4fc2-ae44-7c206e9f89c0.png\"><\/p>","網站":"https:\/\/youth.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5622&s=1609192","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 青年事務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桃園市政府 青年事務局","建立時間":"2025-08-21T09:30:46","修改時間":"2026-03-04T11:55:48"},{"資金名稱":"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由承貸金融機構就申貸企業個別狀況核貸。<\/p>","身分別":null,"申請方式":"<p>由申請之企業於遭受災害之次日起半年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該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p>","對象":"<p>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p>","諮詢窗口":"<p>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br>聯絡人: 馬上辦服務中心<br>聯絡電話: 0800-056-476 \/ 0800-280-280<br>執行單位: 各銀行窗口<\/p>","網站":"https:\/\/0800280280.sme.gov.tw\/ebook\/html\/page.php?id=193&gid=64&bgid=37","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25-07-21T17:09:05","修改時間":"2026-02-24T14:04:13"},{"資金名稱":"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北市","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E6E64D;color:#333333;\"><strong>簡易貸<\/strong><\/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nbsp;最高為新臺幣 120 萬元。<\/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E6E64D;color:#333333;\"><strong>一般貸<\/strong><\/span><\/p><p>（一）最高為新臺幣 200 萬元。<\/p><p>（二）申請人為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未滿一年者，得於前項用途外，另外再申請創業準備金，其貸放額度最高為 100 萬元。<\/p><p>（三）申請時起前二年具備下列之一者，其貸放額度得提高至 400 萬元。<br>（1）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且依約定連續攤還貸款達 18 個月以上。<br>（2）申請人或代表人獲本府公告之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政府相關補助。<br>（3）平均年營業額達 500 萬元以上。<\/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申請方式<\/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justify;\">1. 線上申請：<a href=\"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PO009\"><u>[連結]<\/u><\/a><br>2. 臨櫃申請：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17 號 2 樓職涯支援科<br>3. 郵寄申請：100025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17 號 2 樓「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職涯支援科（申請融資貸款）收」(備註：因承貸金融機構須查驗申請書、切結書、聯徵同意書正本，建議以郵寄或臨櫃申請。）<br>&nbsp;<\/p><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color:hsl(0,0%,0%);\"><strong>申請應備文件<\/strong><\/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oklch(100\/0.8);color:oklch(0.467600);\">申請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提出申請：<\/span><\/p><p style=\"text-align:justify;\">1.&nbsp;貸款申請書及事業計畫書 1 份(申請簡易貸者，免填本計畫書第十一項事業或創業經營計畫)<br>2.&nbsp;代表人之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1 份<br>3.&nbsp;代表人申請時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br>4.&nbsp;切結書 1 份<br>5.&nbsp;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或商業登記抄本影本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影本 1 份（如有異動請提供最新資料；屬公司設立登記者，應提供公文函、登記表、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名冊）<br>6. 事業近二年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nbsp;(需蓋完整財政部國稅局收件章)<br>7. 事業近一年之營業稅報稅資料( 401 、403 表或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須蓋完整財政部國稅局收件章)&nbsp;<br>8.&nbsp;三年內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nbsp;(時數達 20 小時以上)<br>9.&nbsp;加盟契約影本 1 份&nbsp;(如非參與加盟體系者免附)<br>10.&nbsp;特殊條件證明文件影本 1 份：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合約影本及承貸金融機構出具連續攤還貸款18 個月以上證明文件、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獲相關補助證明文件、申請日前 2 年營業稅報稅資料或 401 表&nbsp;(申請金額 200 萬元以上者)<br>11.&nbsp;事業、代表人及其配偶之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查詢處理授權書<br>12.&nbsp;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攤還貸款一年繳款證明文件&nbsp;(再次申貸者需檢附)<\/p>","對象":"<p>（一）代表人於申請時年齡為已成年至未滿 46 歲且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p><p>（二）代表人於申請日前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 20 小時以上。<\/p><p>（三）申請人申請時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或有限合夥法相關規定，依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須位於本市。<\/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oklch(100\/0.8);color:oklch(0.467600);\">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創業諮詢窗口<\/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oklch(100\/0.8);color:oklch(0.467600);\">電話：02-2395-8567#66 、 02-2351-4078#1325<\/span><\/p>","網站":"https:\/\/youth.gov.taipei\/services\/05eb79e5-46b5-41e5-b1fd-0519d782b04a\/a2bb5667-76c8-49c4-b518-b94f10d331df","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6-01-30T09:32:34"},{"資金名稱":"115年嘉義縣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嘉義縣","資金額度":"<p>每案補助 30 萬元，評分前兩名之團隊(兩組並計)，每案補助 40 萬元，計畫申請均應包含自籌款至少 10 萬元。&nbsp;<\/p><p>計畫書經費得編列科目如下：<br>(一) 消耗性器材及材料費(單價新台幣 1 萬元以內)<br>(二) 設備租賃費<br>(三) 設計暨行銷推廣費<br>(四) 店面租金(補助上限 10 萬元)<br>(五) 人事費(計畫核定後新聘正職人員為限，補助上限 10 萬元)&nbsp;<\/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nbsp;申請應備資料&nbsp;<\/strong><\/span><br>(一) 115 年嘉義縣青年創新創業獎勵補助計畫申請書一式 5 份(並另行提供 PDF 電子檔至 ccyih21@gmail.com)<br>(二) 115 年嘉義縣青年創新創業獎勵補助計畫切結書一式 1 份。<br>(三)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一式 1 份。<br>(四)公司或商業最新之登記或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式 1 份。<br>(五)接班傳承組須檢附二親等內直系血(姻)親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請加蓋申請人私章) 一式1份。&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nbsp;收件單位&nbsp;<\/strong><\/span><br>(一) 申請書面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專案辦公室: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 151 號 E 棟 4 樓，截止當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明顯處加註「嘉義縣 115 青年創新創業獎勵補助計畫」。<br>(二) 電子檔（PDF 格式）電子郵件寄至專案辦公室信箱: ccyih21@gmail.com<br>(三) 送件時請備齊申請案相關文件，文件不齊或資料填寫不全經本府通知補正者，應於 3 個工作天內補正，逾期得不予受理。&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color:rgb(52,52,52);\"><strong>&nbsp;辦理時間&nbsp;<\/strong><\/span><br><span style=\"color:rgb(52,52,52);\">一、計畫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nbsp;<strong>115 年 2 月 24 日<\/strong>(星期二)。<\/span><br><span style=\"color:rgb(52,52,52);\">二、計畫執行期間：原則自本府核定後 6 個月內。<\/span><\/p>","對象":"<p>在嘉義縣實際營運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店家，且符合下列條件者：<\/p><p>一、 申請人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 18 歲以上至 45 歲以下(截至申請日止)，不得有擔任其他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之情事，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br>(一)新創事業組: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未超過八年(截至申請日止)，且申請人須為公司或商業負責人。<br>(二)接班傳承組: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已超過八年，且申請人須為公司或商業接班人，由接班人提出申請。接班人之資格認定為創辦人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姻)親卑親屬為限，包含：子女、孫子女及媳婦、女婿、孫媳婦、孫女婿等。<\/p><p>二、 營業地址與稅籍須設於嘉義縣，並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p><p>三、 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 15 萬元，且未達 1,000 萬元。(截至申請日止)。<\/p><p>四、 兩年內無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若有此情事須提出相關契約及合理說明。<\/p><p>五、 依本計畫經營之行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p><p>六、 申請人 3 年內累計獲本府青年創新創業獎勵補助計畫之補助款超過 150 萬元者，不予補助。<\/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45,245,245);color:rgb(52,52,52);\">專案辦公室電話：05-2780553 伍小姐<\/span><\/p>","網站":"https:\/\/ly.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2204&s=250930","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嘉義市政府","建立時間":"2023-01-18T16:32:57","修改時間":"2026-01-27T09:54:30"},{"資金名稱":"基隆市115年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基隆市","資金額度":"<p><span style=\"color:rgb(0,0,0);\">一、本計畫僅補貼青年創業貸款首貸、企業小頭家貸款首貸及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首貸之利息方式為之。申請人如向原承辦銀行申請續貸，續貸之利息不予補貼。<\/span><\/p><p><span style=\"color:rgb(0,0,0);\">二、申請利息貼補之青年創業貸款、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企業小頭家貸款金額，依每人或同一事業體(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貸款新臺幣 200 萬元整為限。若實際貸款金額未達 200 萬元，依實際貸款金額貼補之。<\/span><\/p><p><span style=\"color:rgb(0,0,0);\">三、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企業之創業青年，申請利息貼補之青年創業貸款金額，依每人或同一事業體(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貸款新臺幣 250 萬元整為限。若實際貸款金額未達 250 萬元，依實際貸款金額貼補之。<\/span><\/p><p><span style=\"color:rgb(0,0,0);\">四、本計畫利息補貼最長 7 年，自發給核准貼補函隔月 1 日起連續計算。其貸款利率由本府按貸款承辦銀行撥貸時所規定計算。<\/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nbsp;申請程序&nbsp;<\/strong><\/span><br>(一)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br>1. 基隆市政府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需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br>2. 向金融機構申貸青年創業貸款時所填具之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乙表(創辦事業資料)影本一份。（僅限青年創業貸款通過者）<br>3. 向金融機構申貸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時所填具之事業計畫書影本一份。（僅限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通過者）<br>4. 向金融機構申貸企業小頭家貸款時所填具之企業小頭家貸款計畫書影本一份。（僅限企業小頭家貸款通過者）<br>5. 未曾接受青年創業貸款、企業小頭家貸款或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以外之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切結書一份。<br>6. 公司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商業 (公司) 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核淮公文影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以合夥或設立公司方式創業者，並應另提出合夥契約書、股東名冊或公司組織章程）<br>7. 稅籍登記證影本一份(或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br>8. 經金融機構核准青年創業貸款、企業小頭家貸款或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之貸款證明書。<br>9. 行政契約書 (一式2份) 申請人應檢具上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上開文件如有欠缺，本府應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重新提出申請。<\/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企業小頭家貸款須通過後，始得向本府申請利息補貼，並得由本府訪視確認經營事實，經核無訛後始認完成申請程序，發給核准貼補函。&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color:hsl(0,0%,0%);\"><strong>&nbsp;申請期間&nbsp;<\/strong><\/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transparent;color:hsl(0,0%,0%);\"><strong>115 年 1 月 1 日<\/strong>起至<strong> 115 年 12 月 31 <\/strong>日止。 依向本府申請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申請。&nbsp;<\/span><\/p>","對象":"<p>申請人應為負責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p><p>一、設籍基隆市，年齡以18至45歲為限。<\/p><p>二、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br>(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限100年1月1日後通過核定之貸款者）。<br>(二)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限108年1月1日後通過核定之貸款者)。<br>(三)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企業小頭家貸款(限109年1月1日後通過核定之貸款者)。<\/p><p>三、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之行業，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基隆市，並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p><p>四、未曾接受青年創業貸款、企業小頭家貸款或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以外之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p><p>五、青年創業貸款、企業小頭家貸款及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皆有申請者，僅得擇一申請。&nbsp;<\/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transparent;color:rgb(0,0,0);\">承辦單位：基隆市政府 - 產業發展處 青年事務科<\/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transparent;color:rgb(0,0,0);\">聯絡電話：02-24278090 張先生<\/span><\/p>","網站":"https:\/\/www.keelungyouth.com\/%E8%B2%B8%E6%AC%BE%E5%88%A9%E6%81%AF%E8%A3%9C%E8%B2%BC","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基隆市政府","建立時間":"2023-03-30T10:08:52","修改時間":"2026-01-27T09:42:37"},{"資金名稱":"115年度雲林縣青創事業參展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雲林縣","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一、參加國內展覽，最高補助2萬元；參加國外展覽，參展地點位於亞洲地區者，最高補助7萬元；參展地點位於亞洲以外其他地區者，最高補助10萬元。<\/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二、本補助計畫所指國內展覽，其參展廠商數應至少100家以上；國外展覽，其參展廠商數應至少200家以上。<\/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三、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參展報名費或場地租金。<\/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四、本補助計畫各補助項目以補助經費70%為上限。<\/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color:hsl(0, 0%, 30%);\"><strong>&nbsp;受理程序&nbsp;<\/strong><\/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一) 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二) 受理方式：申請事業體應於展覽開始30日前，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三) 送件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color:hsl(0, 0%, 30%);\"><strong>&nbsp;應備文件&nbsp;<\/strong><\/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一) 申請書。<\/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二) 經費預算表。<\/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三) 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及最近1個月戶籍謄本。<\/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已參加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之證明文件。<\/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五) 參加展覽官方資訊(至少含展覽名稱、時間及地點)。<\/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六) 參展報名完成證明文件。<\/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七)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八)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color:hsl(0, 0%, 30%);\"><strong>&nbsp;辦理期程&nbsp;<\/strong><\/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 0%, 30%);\">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或經費用罄為止。<\/span><\/p>","對象":"<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一、申請資格：<\/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一) 申請人須年滿20至40歲，並於本縣設籍之中華民國國民。<\/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二) 設立登記於本縣之公司或商號。<\/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三) 設立登記於當年度公告日前未滿8年。<\/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四)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以下。<\/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五) 申請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本補助計畫所稱創業輔導課程，指由本處、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科技、科技趨勢、法律常識、設計、商業模式、經營、財稅、人資、行銷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前開單一課程時數至多認列2小時)。<\/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六) 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二、補助次數限制：申請人及其所營事業申請本補助計畫，以補助1次為限。<\/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30%);\">三、同一經費項目，申請人及其所營事業已獲得其他政府單位相同性質之獎補助或津貼者，不予補助。<\/span><\/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89,87,87);\">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青年事務發展科<\/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89,87,87);\">電話：05-5523626&nbsp;邱小姐<\/span><\/p>","網站":"https:\/\/youthdevelopment.yunlin.gov.tw\/Web\/news-post.jsp?__viewstate=fvbQORQEI1cDtmwBUIANSI+rZP2Nww4+nHwvM3aytVq7ZDgcKg5Z98QnqzkUhw5dqy4RrrapOx06akach2Ctx9VXkYREn+eir1g\/8aXt38nwCks1jRdbf+6CQjh8+C+NPJSHv3n7O8\/BpfQgsjqzns\/jSxYyLISRQpiFJuP5otg=","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建立時間":"2025-02-08T16:53:02","修改時間":"2026-01-27T09:23:51"},{"資金名稱":"115年度屏東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屏東縣","資金額度":"<p>(一)符合本計畫第4點資格者，其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由本府依各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營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提供利息補貼，補貼年利率以2.5%為上限；貸款歸戶金額逾新臺幣200萬元者，以新臺幣200萬元計算補貼息。同一申請人續貸或清償後重新辦理貸款，得於該額度內向本府再次申請利息補貼。<\/p><p>(二)同一事業體申請利息補貼人數以1人為限，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1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p><p>(三)利息補貼期間自實際撥款當月起算，最長以補貼3年（連續36個月）為限。貸款期限如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p><p>(四)本計畫補貼正常繳息之金額，不包括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p><p>(五)已獲中央政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之利息補貼，本府不再發給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得撤銷或廢止領取重複補貼部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申請程序<\/strong><\/span><br>申請人應檢具本府規定文件向本計畫配合之金融機構（由本府另行公告）提出申請，經該金融機構送交本府依申請順序審查，核准後由本府發給核准函，並副知該金融機構，自實際核發當月起 按季核予補貼3年（連續36個月）。&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受託銀行<\/strong><\/span><br>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及高雄市各分行(簡易型分行除外)。<\/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申請期間<\/strong><\/span><br>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府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府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府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p>","對象":"<p>申請人（指新創事業之事業體負責人，下同）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貸時之申請人名義，提出利息補貼申請：<\/p><p>(一)新創事業之事業體負責人年滿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且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以申請日期為推算基準)<br>(二)新創事業之事業體為依法設立登記未滿8年之公司或商業。(以申請日期為推算基準)<br>(三)前款所述之事業體，營業地址及稅籍應設於屏東縣。<br>(四)受理期間內向本縣委託之銀行申請並核貸經濟部「青年創業貸款」。<br>(五)上述貸款方案用途限為營運週轉金及廠設購置金，且本計畫補貼期間未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br>(六)3年內曾參與下列課程其一者：<br>1.創業課程20小時(應有本府青年學院實體課程10小時以上)。<br>2.大店長系列課程結業。<\/p>","諮詢窗口":"<p>屏東縣政府 青年事務科：(08)755-8048分機#705<\/p>","網站":"https:\/\/www.pthg.gov.tw\/planlab\/News_Content.aspx?n=E7D54C3293ECA85F&s=6AADD7E8B57E929F","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屏東縣政府","建立時間":"2025-02-11T10:22:36","修改時間":"2026-01-26T17:12:14"},{"資金名稱":"115年高雄市政府青年局時尚設計人才創新創業輔導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高雄市","資金額度":"<p>(一)<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第一類主題設計獎勵<\/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每案獎勵金額為新臺幣（下同）<\/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75%,60%);\">2<\/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226,80,65);\">萬5仟元<\/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span><\/p><p>(二)<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第二類國際交流、跨界創新及高雄時尚產業促進補助<\/span>：補助<span style=\"color:rgb(226,80,65);\">以30萬元為限，補助比例最高為計畫總經費70%<\/span><span style=\"color:hsl(0,0%,0%);\">。<\/span>針對同一年度、同一國際性交流活動計畫曾獲本局青創事業參展補助計畫者，不予補助。<\/p><p>(三)<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第三類時尚創業補助<\/span>：補助<span style=\"color:rgb(226,80,65);\">以30萬元為限，補助比例最高為計畫總經費70%<\/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span><span style=\"color:rgb(226,80,65);\"> <\/span>同一事業以提出申請一件為限，但曾獲本局青年創業補助計畫者，不予補助。<\/p><p><span style=\"color:rgb(226,80,65);\"><strong>※申請限制：同一申請人（單位）於同一年度內，申請次數以兩件為上限（可跨類別）；第三類至多申請一件。<\/strong><\/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在學學生","申請方式":"<p>依申請獎勵或補助項目，檢附表列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文件至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地址：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p><p>一、第一類主題設計獎勵：<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一<\/span>）第一類獎勵申請書。<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二<\/span>）「高雄時尚大賞」決賽資格證明，或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時尚設計領域）入選資格證明。<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三<\/span>）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或近三個月戶籍謄本一份。<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四<\/span>）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附）。<\/p><p>二、第二類國際交流、跨界創新及高雄時尚產業促進補助：<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一<\/span>）第二類補助申請書。<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二<\/span>）身分證明文件<br>1.設計師<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1<\/span>）「高雄時尚大賞」決賽資格證明，或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時尚設計領域）入選資格證明。<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2<\/span>）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或近三個月戶籍謄本一份。<br>2.公司、商業或已辦理稅籍登記單位（限申請高雄時尚產業促進補助）<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1<\/span>）公司、商業、稅籍設立登記證明文件。<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2<\/span>）國稅及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三<\/span>）經費概算表。<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四<\/span>）經費切結書。<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五<\/span>）提案計畫書。<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六<\/span>）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附）。<\/p><p>三、第三類時尚創業補助：<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一<\/span>）第三類補助申請書。<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二<\/span>）公司、商業、稅籍設立登記證明文件。<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三<\/span>）國稅及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四<\/span>）設計師取得「高雄時尚大賞」決賽資格證明，或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時尚設計領域）入選資格證明。<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五<\/span>）設計師身分證影本一份或近三個月戶籍謄本一份。<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六<\/span>）經費切結書。<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七<\/span>）創業計畫書。<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八<\/span>）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附）。<\/p><p><strong>申請時間<\/strong><\/p><p><span style=\"color:rgb(226,80,65);\"><strong>即日起至115年12月20日<\/strong><\/span><strong>止<\/strong>（經費用罄後，將不再受理申請）。<\/p>","對象":"<p>一、<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第一類主題設計獎勵<\/span>：<\/p><p>（一）設計師參加當年度國際競賽或當屆「高雄時尚大賞」之系列作品，以高雄為重要創作元素，包括以高雄為創作題材、具有關聯性、足以辨識或凸顯高雄特色等。<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二）<\/span> 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局提出第一類獎勵申請：<br>1.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參加本局辦理「高雄時尚大賞」取得決賽資格之設計師。<br>2.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時尚設計領域，表現優異且設籍於本市之設計師。<\/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二、<\/span>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第二類國際交流、跨界創新及高雄時尚產業促進補助<\/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一）<\/span> 參加或辦理活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br>1.參加國際性交流活動。<br>2.與設立登記於本市之企業或團體合作辦理以時尚設計為主軸之跨界創新活動或產品。但活動或產品可促進高雄城市形象推廣者，設立登記地得不限本市。<br>3.促進高雄市時尚產業活動：於高雄市公開辦理活絡時尚產業之促進活動。<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二）<\/span>&nbsp;申請人（單位）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局提出第二類補助申請：<br>1.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參加本局辦理「高雄時尚大賞」取得決賽資格之設計師。<br>2.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時尚設計領域，表現優異且設籍於本市之設計師。<br>3.依法設立或登記與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已辦理稅籍登記單位。<strong>（限申請高雄時尚產業促進補助）<\/strong><\/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三、<\/span>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第三類時尚創業補助<\/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一<\/span>）設計師投入時尚新創事業，於本市設立登記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辦理稅籍登記。<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二<\/span>）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含）以下，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局提出第三類補助申請：<br>1.曾參加本局辦理「高雄時尚大賞」取得決賽資格之設計師，依國籍身分不同，申請條件分述如下：<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1<\/span>）具本國籍之設計師，擔任五年內設立登記於本市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稅籍單位之負責人。<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2<\/span>）外國籍設計師具文化藝術等特定專業者，擔任五年內設立登記於本市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商業或稅籍單位之負責人、股東、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br>2.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公告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時尚設計領域，表現優異且設籍於本市之設計師，擔任五年內設立登記於本市時尚產業相關之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創業輔導科<\/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07)799-5678分機2389&nbsp;羅小姐<\/span><\/p>","網站":"https:\/\/youth.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9&s=12490&sms=10146","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青年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建立時間":"2025-03-21T11:51:38","修改時間":"2026-01-21T17:20:41"},{"資金名稱":"彰化縣青年創業圓夢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彰化縣","資金額度":"<p><strong>補助標準<\/strong><\/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0,0,0);\">每人最高補助30萬元，其中補助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費不得超過補助款總額之30%。<\/span><\/p><p>&nbsp;<\/p><p><strong>補助範圍<\/strong><\/p><p>創業諮詢、產品開發、品牌行銷、創業空間租金及創業空間裝潢修繕等費用補助。<\/p><p>創業空間租金：以租賃契約覈實支付，並以補助六個月為限<\/p><p>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補助範圍必須為創業空間且有對外開放之場域，或改善創業空間建物外觀，以提供消費者良好的消費體驗空間；裝修項目須為固定於建物之定著物，如木工、泥作、天花板及地板工程、油漆、招牌(不含跑馬燈及電視牆等數位設備)、鐵門(或鐵捲門)等，不含移動式設備、電器、營業用設備及事務性設備，如電腦、平板、燈飾、吊扇、冷氣、冷凍櫃、移動式儲櫃、家俱桌椅等。<\/p><p>◆◆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費用，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trong>申請方式<\/strong><\/p><p>一、申請應備文件<\/p><p>1. 申請表<br>2. 計畫書(須檢附紙本計畫書及電子檔各1份)<br>3. 計畫經費概算表<br>4. 申請日前3年內曾參與之創業輔導課程證明<br>5.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br>6. 身分關係聲明書 (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br>7. 最新公司、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小規模商業稅籍登記或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br>8. 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設計圖說(如位置圖、 立面圖、平面圖、剖面圖及室內模擬圖 (圖面須清楚標示改善裝修部分之尺寸、構造、材質及色彩等)) (未申請「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者」免附)<br>9. 創業空間裝潢修繕各個施工處之裝潢前照片數張(未申請「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者」免附) ※其中1張照片需清晰拍攝「營業場所門牌地址及店面樣貌」；補助範圍以申請時有提供之施工前照片為限<br>10. 創業空間裝潢修繕契約或估價單影本，並詳載裝潢細項名目，且需有施作廠商公司發票章，若無則蓋大小章(未申請「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者」免附)<\/p><p>二、申請文件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青年發展處收），郵寄者以收件截止當日郵戳為憑<\/p><p>三、送件時請備齊申請案相關文件，文件不齊或資料不全經本府通知補正者，應於10日內補正，逾期得不予受理<\/p><p>&nbsp;<\/p><p><strong>申請及審查期程<\/strong><\/p><p>第一梯次：<br>收件日期：114年12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br>審查日期：115年4月<\/p><p>第二梯次：<br>收件日期：115年3月1日至115年5月31日<br>審查日期：115年7月<\/p><p>第三梯次：<br>收件日期：115年6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br>審查日期：115年10月<\/p><p>第四梯次：<br>收件日期：115年9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br>審查日期：116年1月<\/p>","對象":"<p>1.設籍彰化縣<\/p><p>2.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p><p>3.於申請日前3年內參與實體創業研習課程達30小時<\/p><p>4.為青創事業體負責人，且申請時已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p><p>5.設立登記未滿3年。<\/p><p>&nbsp;<\/p><p>實體創業課程資訊，可參加 彰化縣政府115年創業研習課程 \/ 或可參加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創業課程 ﻿<\/p><p>**以上條件皆須符合**<\/p>","諮詢窗口":"<p>04-7120580 (青年我幫您)<\/p><p>彰化縣政府青年發展處<br>青年創業諮詢電話04-7121530分機21黃小姐<\/p>","網站":"https:\/\/youth.chcg.gov.tw\/news\/twq5E4vdC-UrXda76lXQ-2_n1zi-bU","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彰化縣政府","建立時間":"2025-07-16T17:44:20","修改時間":"2026-01-21T16:51:50"},{"資金名稱":"115 年度新竹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新竹市","資金額度":"<p><span class=\"text-big\"><strong>補貼內容<\/strong><\/span><br>一、通過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者，其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由本中心依其貸款利率提供利息補貼：<br>(一) 補貼年利率以百分之 2.5 為上限。<br>(二) 其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逾新臺幣 200 萬元者，以新臺幣 200 萬元計算補貼息。<br>(三) 同一申請人續貸或清償後重新辦理貸款，得於該額度內向本中心再次申請利息補貼。<br>二、利息補貼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算，最長以補貼 2 年為限。貸款期限如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br>三、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一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br>四、本計畫補貼正常繳息之金額，不包括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br>五、受補貼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廢止其利息補貼：<br>(一) 事業有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但停業後於原利息補貼期間已辦具復業者，得向受委託銀行申請恢復利息補貼至原補貼期限屆滿。<br>(二) 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br>(三) 登記地址遷離本市。<br>(四) 違法（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屬情節重大者，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br>(五) 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br>(六) 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前項受補貼者如有應返還已請領之補貼或有其他溢領情形，由受委託銀行向受補貼者追回後返還。拒不繳回者，本中心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受補貼者提前償還者，該償還部分不予核計利息補貼。已提前清償或受委託銀行已予轉列催收，自事實發生日起，不予核計利息補貼。<br>(七) 已獲中央政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之青年創業貸款之補助或利息補貼，本中心不再發給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得撤銷或廢止領取重複補貼部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br>(八) 本中心得不定時查核或訪視受補貼者之營業情形，受補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未配合者，本中心得於3年內不予受理其他各項補助之申請。<br>(九) 受補貼者應配合本中心成果發表會、宣傳推廣活動或向特定對象進行簡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未配合者，本中心得於3年內不予受理其他各項補助之申請。<\/p><p><span class=\"text-big\"><strong>利息補貼請領作業方式<\/strong><\/span><br>由受委託銀行於每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及12月10日前，按季造冊並檢具領據向本中心請領，經本中心審核後，將補貼利息撥付至受委託銀行帳戶，再由受委託銀行分別撥付至申請人帳戶。<\/p><p>*本計畫所需將以編列新竹市政府 115 年度預算支應，倘次年度預算如未獲核定或經議會刪減，本計畫得調整或終止補貼。<\/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class=\"text-big\"><strong>受託銀行<\/strong><\/span><br>兆豐國際商業銀行<\/p><p><span class=\"text-big\"><strong>辦理時間<\/strong><\/span><br>一、即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br>二、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完截止受理申請。&nbsp;<\/p><p><span class=\"text-big\"><strong>申請程序<\/strong><\/span><br>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受託銀行提出申請：<br>一、申請書。<br>二、切結書。<br>三、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br>四、恢復利息補貼申請書(非恢復申請者免附)。&nbsp;<\/p>","對象":"<p>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br>一、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於新竹市且設立未滿8年之公司或商業，且資本額未達 1,000 萬。<br>二、申請人為年齡介於18至45歲之公司行號代表人\/負責人。<br>三、申請人須於受理期間內向本中心委託之銀行申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經獲准並於115年11月30日核撥完畢者。<br>四、申請人修畢政府認可之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 20 小時或取得2學分證明。&nbsp;<\/p>","諮詢窗口":"<p>新竹分行：03-5733399#502 新竹市東區公道五路二段417、419號1、2樓<br>北新竹分行：03-5217171#220 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9號<br>竹科新安分行：03-5775151#132 新竹市東區新安路1號<br>竹科竹村分行：03-5773155#250 新竹市東區竹村七路21號<\/p>","網站":"https:\/\/marketing.megabank.com.tw\/youth03\/%E9%A0%81%E9%9D%A2?deviceModeForBot=desktop&slideIndex=0","主辦單位":"新竹市青年發展中心","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竹市政府","建立時間":"2025-09-16T13:42:20","修改時間":"2026-01-21T16:33:04"},{"資金名稱":"新北市政府創新創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北市","資金額度":"<p>200萬元。(貸款人及其經營事業於開始攤還一年後，檢具攤還貸款證明文件得再次申請本貸款。增貸申請以一次為限)<br>利率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2%機動計息。<\/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審查通過者，提供貸款5年期間<\/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218,45,27);\">利息全額<\/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補貼。<\/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填具相關文件，郵寄或上班時間親送應備文件至「新北市政府青年局創業資源科」(220697)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6號3樓。（信封請註明「申請創新創業貸款」）<br><br>應備文件包括(以下資料請單面列印提供)：<br>1. 新北市政府創新創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申請表。<br>2. 新北市政府創新創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文件檢核表。<br>3. 事業計畫書。<br>4. 切結書。<br>5. 聯徵查詢同意書-法人、聯徵查詢同意書-負責人、聯徵查詢同意書-負責人配偶(無則免附)。<br>6. 委託書-國稅無欠稅證明、委託書-地方稅無欠稅證明。<br>7.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r>8. 負責人、負責人配偶(無則免附)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br>9.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系統代為查調)。<br>10.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需蓋有財政部國稅局收件章或網路申報回執聯)影本、最近一完整會計年度與本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403表) (需蓋有財政部國稅局收章)影本。<br>11. 最近三年及當年度暫結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br>12. 不動產權狀影本、謄本及照片(6個月內)(僅購置廠房、營業場所者需附)(謄本得以系統代為查調)。<br>13. 購置機器、設備之發票影本及照片(6個月內)(僅購置機器、設備者需附；購置智慧自動化生產之機器、設備者需另附型錄或相關介紹文件)。<\/p><p>※文件10-11以實際經營時間檢附，無則免附。<br>※文件請使用單面列印，且無須裝釘。<\/p>","對象":"<p>1.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非屬金融保險業及特定行業，並登記於新北市未滿五年之公司或商業。<br>2.負責人已成年，且設籍本市之本國國民。<br>3.負責人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20小時以上。<br>※申請者需至審查會簡報創業計畫。<\/p>","諮詢窗口":"<p>新北市政府青年局創業資源科，電話：(02)2957-8510分機113吳先生，傳真：(02)2957-0791<\/p>","網站":"https:\/\/www.youth.ntpc.gov.tw\/youth\/ch\/app\/data\/view?module=youth0002&id=151&serno=87929c10-46d1-4a38-9f86-5f31fc650aa3","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22-07-01T16:40:05","修改時間":"2026-01-16T10:33:58"},{"資金名稱":"115年度智慧雨林產業創生計畫 - 智慧製造領域","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不限","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製造業者<\/strong><\/span><br>示範案：以 500 萬元為原則<br>主題案：1,000 萬至 2,000 萬元<\/p><p>1. 申請單位應列明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提案總經費之 50%。<br>2. 自籌款部分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提案業者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br>3. 計畫經費編列限與提案計畫執行相關項目之支出。<br>4. 資訊系統及 AI 解方開發，得以透過委託研究費，委給共同提案之資服業者。<br>&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大專校院<\/strong><\/span>：500 萬元為上限<\/p><p>1. 國科會補助款係用大專校院於計畫範圍內之研究開發，並得編列學生參加實作訓練相關費用，補助經費項目包含業務費及研究設備費，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得依規定主動增核大專校院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研究主持費，本計畫結束如有餘款應繳回。<br>&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資服業者<\/strong><\/span>：150 萬元為上限<\/p><p>1. 申請單位應列明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提案總經費之 50%。<br>2. 經費編列依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資服業者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申請時間<\/strong><\/span><br>自申請須知公告日起至<span style=\"color:hsl(0,75%,60%);\"><strong> 115 年 1 月 20 日 17:00 <\/strong><\/span>前(依線上申請系統收件時間認定，逾時不予受理)。<\/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執行時間<\/strong><\/span><br>自核定公告起至 115 年 11 月 20 日。<\/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申請說明<\/strong><\/span><br>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提案製造業者備齊應備文件以「<a href=\"https:\/\/startup.sme.gov.tw\/SIRIRP\/\">智慧雨林產業創生計畫網站<\/a>」(以下稱計畫網站)之「線上申請」系統送出之申請資料為審核依據。<\/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申請文件<\/strong><\/span><br>申請時應同時備齊資格文件及提案計畫文件。<\/p><p>(一)資格文件(製造業者適用)<br>1. 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相關文件。<br>2. 工廠登記相關文件(如：一般\/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公文或登記證)，若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br>3.「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受理截止日之前半年內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否則無效。<br>4.「淨值(權益總額)為正值」之證明文件：<br>(1)「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須包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及資產負債表(權益總額)等。<br>(2) 未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或淨值已由負值轉為正值者，應以受理截止日一年內之「第 3 方會計師稅務」或「財務簽證」擇一代替。<br>(3) 僅限企業於 114 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代替本項證明文件，且檢附受理截止日一年內之「第 3 方會計師稅務、 財務簽證」或登記成立後至申請前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企業以自編財務報表為資格文件者，於簽約時需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影本為簽約附件)。<br>5. 無欠稅證明文件：受理截止日之前半年內由「國稅局」出具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若申請分期繳稅者請檢附國稅局核准公文。<br>6.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提案製造業者代表人、研發計畫所有計畫人員及顧問、資服業者，均須檢附。<br>7.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br>8. 建議迴避之人員清單。<\/p><p>(二)提案計畫文件<br>1. 計畫申請表暨製造業者聲明同意書(徵案網頁報名時生成)。<br>2. 提案計畫書。<br>3. 提案簡報(檔案大小以 15M 為限)。<br>4. 大專校院「主持人行政配合聲明書及資格切結書」。<br>5. 大專校院「解方案例發展為課群實作專題\/教學案例之規劃」。<br>6. 資服業者「資服業者行政配合聲明書」。<\/p>","對象":"<p>本計畫採「產業出題＋技術導入＋人才共育」三方協作推動模式，聚焦製造產業場域應用場景，透過場域業者提出服務需求，由資訊服務業提供 AI 技術解方，大專校院媒合師生團隊進行技術加值與實地驗證，形成跨域合作推動機制。本計畫由製造業者及大專校院及資服業者共同提案，以製造業者為主要提案者。<\/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一、製造業者：<\/strong><\/span><br>(一) 製造業者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業務，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需符合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中類)<br>(二)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且非屬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br>(三) 申請示範案業者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所定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基準，主題案業者不限於此。<br>(四)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營業狀況不得為解散、撤銷、歇業或停業。<br>(五)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權益總計或權益總額)為正值。<br>(六) 非屬陸資投資事業(依經濟部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br>(七) 製造業場域須位於嘉義、臺南、高雄或屏東。<br>(八) 提案計畫主持人，應為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每企業以申請 1 案為原則。<br>(九) 製造業者應聲明下列事項：<br>1. 未屬違章工廠或納管工廠。<br>2. 公司及負責人未有涉及訴訟情形。<br>3. 於 5 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br>4. 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5. 於 3 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6. 近 3 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br>7. 受經濟部相關補助計畫簽約接受補助，未有因可歸責於提案業者之事由而放棄接受補助，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br>8.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br>9. 委外費合作單位或驗證單位非為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定義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規定。<br>10. 若有違反本須知各項申請資格規範之情事，中企署及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如因業者未繳回或延遲繳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致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業者全額負擔，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五年。<\/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二、大專校院：<\/strong><\/span><br>(一) 提案之大專校院須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之受補助機構。<br>(二) 計畫主持人須於符合前款之技專校院或私立大學校院內任職，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具備推動產學合作相關單位行政主管以上層級經驗者為佳；如無相關經驗者擔任計畫主持人時，應於計畫書中詳實說明其資源整合相關能力或經歷。<br>(三) 當年度同一大專校院之計畫主持人參與本計畫同一產業領域，最多累計主導 3 案，同系所最多累計 2 案。<br>(四) 大專校院之計畫共同主持人為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不受前述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br>(五) 須聯合 2 系所以上(或跨校系)不同領域組成研究團隊共同參與，應包含目標產業領域實務研究及 AI 或研發所需專門技術之教師，且於計畫書具體規劃所負責項目如何鏈結大南方在地場域之內容，得結合校內產學中心能量共同申請。<br>(六) 於計畫申請時須提出「主持人行政配合聲明書及資格切結書」。<\/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三、資服業者：<\/strong><\/span><br>(一) 資服業者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依據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歸屬於以下 類別者：J582 (軟體出版業)、J61 (電信業)、J62 (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及 J63 (資服業者)。<br>(二)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之本國公司、商業，且非屬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及辦事處。<br>(三)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營業狀況不得為解散、撤銷、歇業或停業。<br>(四) 非屬陸資投資事業(依經濟部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br>(五)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且最近一年度企業淨值(權益總額)為正值。<br>(六) 於計畫申請時須提出「資服業者行政配合聲明書」。<br>(七) 計畫中如有多家資服業者共同合作，應指定 1 家資服業者作為主導業者。<br>(八) 應聲明提供之解決方案無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產品或服務。<\/p>","諮詢窗口":"<p>一、製造業者：<br>(一)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廖專員：(02) 02-2366-2389。<br>(二)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黃小姐：(06) 363-6877、黃先生：(03) 591-2123、林小姐：(06) 303-3499 #204、黃小姐：(03) 591-7863<\/p><p>二、大專校院：<br>(一) 國科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吳副研究員：(02) 2737-7280。<br>(二)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張先生：(07) 351-3121 #2325。<\/p><p>三、資服業者：<br>(一)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沙小姐：(02) 2380-8225、謝先生：(02) 2380-8221<\/p><p>四、徵案報名網站系統：<br>(一)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陳小姐：(02) 2357-7969 #374<\/p>","網站":"https:\/\/startup.sme.gov.tw\/sirirp\/News\/22","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26-01-06T10:08:37","修改時間":"2026-01-15T14:41:15"},{"資金名稱":"三十人以下服務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 本要點補助標的之補助金額均實報實銷，總補助金額以完成前點培訓課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惟每一員工之人才培訓課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p><p>(二) 每一申請事業依前款實報實銷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p><p>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完成前點培訓課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數，以一人計。<\/p><p>同一員工限補助一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相關補助。<\/p><p>申請事業聘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者優先補助。<\/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nbsp;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nbsp;<\/strong><\/span><br>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5 時止，申請事業應於 115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人才培訓課程並提交相關憑證。如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本署得提前公告截止受理申請補助。<br>&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nbsp;本要點補助期間&nbsp;<\/strong><\/span><br>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31 日。<br>&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nbsp;申請方式&nbsp;<\/strong><\/span><br>申請事業應先檢具第二款第一目之文件於線上申請，經本署審核通知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中華民國 115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配人才培訓課程，並提交第二款第二目之相關憑證，再經審核通過後撥款。<br>&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nbsp;應備資料&nbsp;<\/strong><\/span><br>1. &nbsp;基本資料：<br>(1) 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br>(2) 投保單位保險證號。若申請事業剛成立投保單位，尚未有繳費紀錄者，得以成立投保單位之勞保局公文佐證。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須檢附工會繳費單。<br>(3)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或護照號碼。<br>(4)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br>(5)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p><p>2. 相關憑證：<br>(1)人才培訓課程：完訓或培訓證明（含姓名、課程名稱、日期、學習時數等）、由開課機構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載明課程名稱及人數等）、負責人及受訓員工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br>(2) 軟體：檢附軟體供應商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載明軟體型號、金額及套數；訂閱制軟體應記載訂閱期間）。<\/p><p>3. 屬第五點第三款業者，應提出稽徵機關簽發之「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收執聯」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函佐證。<\/p><p>4.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p>","對象":"<p>(一)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者，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件所載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代碼。<\/p><p>(二) 事業如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投保本國籍勞工人數應於三十人以下；申請當月之前六個月，應有任一月份符合投保人數要件。事業如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員工一人計。<\/p><p>(三)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受地震或颱風影響而有災害損失，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得不受投保本國籍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之限制，但仍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規定，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p>","諮詢窗口":"<p>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br>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p><p>時間：周一至周五 8:30~18:00<br>諮詢專線：02-21621101<br>信箱：digitaltraining_cs@cdri.org.tw<\/p>","網站":"https:\/\/www.dtts.org.tw\/subsidy\/info\/info.aspx","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建立時間":"2026-01-14T15:04:13","修改時間":"2026-01-14T15:04:13"},{"資金名稱":"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pan style=\"color:black;\">(一) 本要點補助標的之補助金額均實報實銷，總補助金額以完成前點培訓課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惟每一員工之人才培訓課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二) 每一申請事業依前款實報實銷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完成前點培訓課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人數以一人計。<\/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同一員工以補助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相關補助。<\/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申請事業聘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者優先補助。<\/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nbsp;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nbsp;<\/strong><\/span><br>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5 時止，申請事業應於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人才培訓課程並提交相關憑證。如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本署得提前公告終止補助或提前截止受理申請補助。<\/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nbsp;本要點補助期間&nbsp;<\/strong><\/span><br>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31 日。<\/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nbsp;申請方式&nbsp;<\/strong><\/span><br>申請事業應先檢具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文件於線上申請，經本署審核通知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配之人才培訓課程，且提交第二款第五目至第七目之相關憑證，經審核通過後撥款。<\/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nbsp;應備資料及文件&nbsp;<\/strong><\/span><br>1. 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br>2. 投保單位保險證號。若申請事業甫設投保單位，尚未有繳費紀錄者，得上傳成立投保單位之勞保局公文佐證。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須檢附工會繳費單。<br>3.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或護照號碼。<br>4.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br>5.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br>6. 負責人及培訓員工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br>7. 相關憑證：<br>(1) 人才培訓課程：完訓或培訓證明（含姓名、課程名稱、日期、學習時數等）、由培訓機構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載明課程名稱及人數等）。<br>(2) 軟體：檢附軟體供應商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且應載明軟體型號、金額及套數；訂閱制軟體應記載訂閱期間。<br>8. 依第五點第四款規定申請之事業，應提出稽徵機關簽收之「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收執聯」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之同意函佐證。<br>9.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p>","對象":"<p>(一)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製造業。<\/p><p>(二) 無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各款所定之情形，且非歇業或解散狀態。<\/p><p>(三) 事業如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本國籍投保勞工人數應於三十人以下，且申請當月之前六個月，應有任一月份符合投保人數要件。事業如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員工一人計。<\/p><p>(四)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受地震或颱風影響而有災害損失，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得不受前款本國籍投保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之限制，但仍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規定，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p>","諮詢窗口":"<p>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p><p>諮詢專線：02-6605-7902<br>服務時間：週一~週五08:30~12:00、13:30~18:00<br>聯絡我們：service@30ai.tw<\/p>","網站":"https:\/\/www.sme.gov.tw\/30ai\/subsidy\/info\/plan_info.aspx","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25-01-14T14:14:37","修改時間":"2026-01-14T14:45:22"},{"資金名稱":"企業小頭家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貸款額度：<\/p><p>（一）週轉性支出：每一事業申請本項貸款最高額度為新臺幣500萬元，惟受災事業不受額度限制。<\/p><p>（二）資本性支出：最高以不超過計畫經費之8成為原則，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br>&nbsp;<\/p><p>二、保證及貸款利率：<\/p><p><strong>一般事業：<\/strong>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9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依不同保證成數計收如下<br>1、保證成數8成以上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125％，機動計息。<br>2、保證成數在7成以上但未滿8成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3.125％，機動計息。<br>3、保證成數未滿7成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決定。<\/p><p><strong>新創事業：<\/strong>設立未滿5年之新創事業，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一律9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5%，機動計息。<\/p><p><strong>傳承創新事業：<\/strong>具營運創新、技術升級或轉型發展等資金需求，且提具傳承創新計畫書，經承貸金融機構認可之事業，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一律9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5%，機動計息。<\/p><p><strong>受災事業：<\/strong>對於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者，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9成信用保證，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事業計收，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機動計息。但每次受災累計融資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內者，信用保證成數一律10成，並以簡易評分表進行授信評估及核貸。<\/p><p>更多貸款詳情請參考：<a href=\"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67341\"><strong>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strong><\/a><\/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一）由申請事業向各承貸金融機構提出申請；受災事業應於遭受災害之次日起半年內提出申請。<\/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二）由承貸金融機構以簡便徵授信程序從速核貸。<\/span><\/p>","對象":"<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稅籍登記，僱用員工人數10人以下之營利事業。<\/span><\/p>","諮詢窗口":"<p>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280-280<\/p>","網站":"https:\/\/www.sme.gov.tw\/article-tw-2893-13916","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6-01-12T13:36:24"},{"資金名稱":"115年度雲林縣青年創業補助金","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雲林縣","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一)、補助金以作為下列用途為限：<\/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1. 廠房或營業場所之新(興)建、購買、裝修(潢)或租賃。<\/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2. 機器設備之購買或租賃。<\/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3. 營運週轉金。<\/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二)、補助金分為微創型補助及專案型補助，同一申請人獲得補助金以一次為限。<\/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1. 微創型補助：<\/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nbsp;● 申請人應擬具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補助金額度不得超過計畫資金總額 50%，其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自籌款不得低於計畫資金總額 50% 。<\/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nbsp;● 計畫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算 6 個月(有調整期間之必要者，函報機關同意後，延長計畫期間最長以 1 個月為原則)。<\/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2. 專案型補助：<\/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nbsp;● 申請人應擬具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總額需大於 200 萬元，申請補助金額度不得超過計畫資金總額 30%，其上限不得超過 300 萬元。自籌款不得低於計畫資金總額 70% 。<\/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nbsp;● 計畫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算 9 個月(有調整期間之必要者，函報機關同意後，延長計畫期間最長以 1 個月為原則)。<\/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在學學生,從農青年,原住民青年,客庄青年","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受理期間<\/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115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6 日下午 17 點止。<\/span><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應備資料<\/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一)、本補助金創業申請書及計畫書（微創型補助免附）正本 5 份。<\/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二)、依創業狀態應備之財務依據文件 2 份。<\/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三)、知能課程及技能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 份。<\/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四)、稅籍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2 份（新創事業者請於設立登記完成後補足）。<\/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份與全民健保卡正面影本 2 份。<\/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六)、本補助金創業切結書正本 2 份。<\/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七)、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正本 2 份。<\/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八)、意配合宣傳切結書各 2 份。<\/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九)、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及揭露表正本各 2 份。<\/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十)、申請書\/計畫書 Word 電子檔。<\/span><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五、收件與服務窗口：<\/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一)、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於申請截止日 17 時前郵寄(需寄達)或親送至雲林縣青年創業補助金專案辦公室（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123 號產學研大樓 6 樓）。<\/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二)、請注意：廠商之申請書\/計畫書 Word 電子檔須於申請截止日前 Email 至 yunlinyoung666@gmail.com。<\/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三)、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表格請至<\/span><a href=\"https:\/\/yun-young.yunlin.gov.tw\/\"><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雲青創業金站網站<\/span><\/a><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下載。<\/span><\/p>","對象":"<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一)、申請者年齡需年滿 20 歲至 40 歲 ，並於本縣設籍，且於本縣新設立事業後 5 年內提出申請註 ，所創立或所經營事業於本縣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得向本府提出創業計畫申請補助金：<\/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1. 依法設立登記者。<\/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2. 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稅籍登記者。<\/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二)、補助金之申請應由所營事業登記之負責人提出。申請人及其所營事業，3 年內曾獲得政府機關補助金累計超過 20 萬元者，不予補助。<\/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三)、補助金申請人需取得知能課程時數及技能資格：<\/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1. 知能課程時數：最近 3 年內政府機關或學校核發之學習證明時數達 20 小時以上或參與本府所規劃之青年創業知能課程達 20 小時以上。前開課程單一創業主題時數至多認列 3 小時。<\/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2. 技能資格為取得下列事項證明之一者：<\/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1) 參與勞動部、政府機關或依職業訓練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註 辦理相關技能訓練達 280 小時以上。<\/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2) 大專院校相關 16 學分證明或高中職相關 40 學分證明。<\/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3) 從事該行業達 3 年以上之勞工保險或相關投保證明註 。<\/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4) 中央主管機關或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核發之該行業相關證照註 。<\/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5) 創業技能實體課程時數：參與本府所辦 32 小時創業技能實體課程出席率達 80％ 以上，並通過課程測驗。<\/span><\/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雲林縣青年創業補助金專案辦公室<\/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號產學研大樓6樓<\/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服務窗口：05-5345080 鄭先生、林小姐<\/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Email：yunlinyoung666@gmail.com<\/span><\/p>","網站":"https:\/\/yun-young.yunlin.gov.tw\/news\/new?id=99","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雲林縣政府","建立時間":"2022-07-28T17:43:49","修改時間":"2026-01-07T17:00:20"},{"資金名稱":"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北市","資金額度":"<p>1. 補貼申請人因創業需求自行向銀行申辦貸款後所需繳付之利息。<br>2. 貸款每人最多以1筆為限，貸款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70萬元，補貼年限最長7年。<br>3. 利息補貼金額以繳交利息之收據所列金額為準，第1年全額補貼，自第2年起逐年遞減10％。<br>4. 每年六月、十二月起之十五日內，依規定請領補助款。<\/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應附文件：<br>1. 申請書（含切結書及創業計畫）。<br>2. 開（執）業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br>3. 創業設立登記三個月前至申請當月止，以申請人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證明。<br>4. 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br>5. 申請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br>6. 營業場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之影本。<\/p><p>※其它相關注意事項：<br>新創業之申請人，得先檢附「申請書」及「開（執）業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之文件送審，並應於審核通過後四個月內，補齊前項其他各款之文件，始完成申請程序，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p>","對象":"<p>1. 設籍並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br>2. 年齡在20-65歲，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br>3. 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br>4. 於本市設立公司、商業登記核准或取得開（執）業許可登記未滿一年，且登記地址應與實際營業場所相同。<br>5. 未獲中央、地方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貼同性質之補助。<br>6. 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p><p>※其它相關注意事項：<br>1. 申請人以合資名義創業者，應登記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br>2. 其他出資人，若為身心障礙者，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時，得同時申請利息補貼同一合資創業之事業申請人不得超過五人。<br>3. 辦妥營業登記後始登記為合資者，不得申請之。<br>4.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終身以補助一次為限。<\/p>","諮詢窗口":"<p>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br>電話：(02)29603456 #6584<\/p>","網站":"https:\/\/ilabor.ntpc.gov.tw\/page\/startup-loan-interest-subsidy-for-disabled","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03-06T09:18:39","修改時間":"2026-01-07T11:28:43"},{"資金名稱":"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北市","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40,40,40);\">一、租金補助： 以申請人實支之租金並參酌實際營業使用面積之比例核定補助金額，補助期間自核准之當月起算，最長 2 年。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3萬元為限，但第 2 年之補助金額為核定金額之 60% 。<\/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40,40,40);\">二、設備補助： 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設備（不含耗材），每案每人最高補助設備費不超過總設備經費 50% ，最高金額 10 萬元。 三、申請自力更生創業補助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span><\/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strong>應附文件<\/strong><br>1. 申請書（含切結書及創業計畫）<br>2. 創業內容相關之專業證明。<br>3. 開（執）業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幸福餐車契約書影本。<br>4. 營業場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之影本。<br>5. 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br>6. 申請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p><p><strong>補助項目指定文件<\/strong><br>(1) 租金補助：申請補助營業場所之租賃契約書（須經公證）影本。<br>(2) 設備補助：創業設立登記或就服處以正式公文函請簽約之日起三個月前至申請當日止，以申請人或其所創事業為買受人之購置設備發票或收據正本、購置之設備照片。<\/p><p><strong>※其它相關注意事項<\/strong><br>&nbsp;• 新創業之申請人，得先檢附「申請書」及「創業內容相關之專業證明。」之文件送審，並應於審核通過後四個月內，補齊前項其他各款之文件，始完成申請程序，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br>&nbsp;• 以幸福餐車輔導計畫提出申請者，其申請項目以設備補助為限。<br>&nbsp;• 以計程車開業提出申請者，其申請項目以設備補助為限。<\/p>","對象":"<p>1. 設籍並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繼續 6 個月以上。<br>2. 年齡 20 歲以上 65 歲以下，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br>3. 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br>4. 於本市設立公司、商業登記核准、取得開（執）業許可登記或與本府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簽訂新北市政府幸福餐車輔導計畫經營示範契約書（以下簡稱幸福餐車契約書）未滿一年，且實際營業場所應與商業登記地址、公司設立地址或幸福餐車契約書所約定之地區相同。<br>5. 未獲中央、地方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br>6. 非屬電腦型公益彩券或運動彩券經銷商。<br>7. 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p><p>※其它相關注意事項：<br>1. 申請人以合資名義創業者，應登記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br>2. 其他出資人若為身心障礙者，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時，得連同申請人一併申請補助，申請人數以二人為限。<br>3. 自力更生創業補助終身以補助一次為限。<br>4. 自力更生創業補助經核准者，於本補助期間，不得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或有受雇情事。<\/p>","諮詢窗口":"<p>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身障就業輔導科<br>電話：(02)29603456分機6584<\/p>","網站":"https:\/\/ilabor.ntpc.gov.tw\/page\/startup-aid-funding-for-disabled\/grant-types","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03-06T10:28:31","修改時間":"2026-01-07T10:46:35"},{"資金名稱":"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北市","資金額度":"<p><strong>貸款利率<\/strong><br>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1.325% 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利率由產業局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後公告之。<\/p><p><strong>貸款用途<\/strong><br>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金為限。<\/p><p><strong>貸放額度<\/strong><br>本貸款貸放額度第一類及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第三類最高為 500 萬元；第四類最高為 1000 萬元<\/p><p><strong>貸款年限<\/strong><br>還款期限最長 5 年。(含本金寬限期)<\/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trong>申請程序<\/strong><br>本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書表文件後向產業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後將由市府委派專人，偕同顧問針對營業現況、設備情形、產品狀況等進行貸款前現場訪視，同時承貸金融機構也將同步進行徵信作業，最後交由本貸款審查小組進行審議，於45天內將完成審查結果，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將以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p><p>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審查未通過者應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再提出申請。<\/p><p><strong>申辦方式<\/strong><br>1 線上申請：台北服務通<br>2 臨櫃申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區2樓-創業服務辦公室\\<br>3 郵寄申請：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2樓「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申請融資貸款）收」<\/p>","對象":"<p>登記於本市且實際營業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br>第一類：年齡為已成年以上 65 歲以下且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經營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理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br>第二類：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br>第三類：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且非屬第二類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br>第四類：符合第三類資格且申請時起前三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br>1.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且依約定連續攤還貸款達 18 個月以上。<br>2.獲產業局公告之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相關補助。<br>3.經向財團法人證劵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版。<br>4.平均年營業額達 3000 萬元以上。<\/p>","諮詢窗口":"<p>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2樓<\/p><p>信箱：ea-easyloan@gov.taipei<\/p><p>服務電話：臺北市1999 #6616、#6626、#1229；外縣市 02-27208889 #6616、#6626、#1229<\/p><p>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13:30-18:00 (國定及例假日休息)<\/p>","網站":"https:\/\/easyloan.taipei\/","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15-12-03T00:00:00","修改時間":"2026-01-07T10:23:07"},{"資金名稱":"臺北市政府青年創業共享空間租賃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北市","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oklch(100\/0.8);color:rgb(52,52,52);\">補助空間租賃費用，每月最高補助1萬元，最長補助6個月，最高當年度補助總額以2萬5千元為原則。但申請人主要服務為提供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具公益性質之服務者，則不受2萬5千元的限制。<\/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受理申請期間：應於<strong>申請補助起始月之前一個月一日至十五日內提出申請<\/strong>至<span style=\"color:hsl(0, 75%, 60%);\"><strong>115年11月30日<\/strong><\/span>或經費用罄為止。&nbsp;<\/p><p>二、受理方式：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提交申請。<\/p><p>三、申辦方式：<\/p><p>郵寄申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共享空間租賃補助」，郵寄至本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2樓職涯支援科）。&nbsp;<\/p><p>臨櫃親自申辦：可攜本要點第五點應備文件，向本局提交申請（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2樓職涯支援科，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9:30-17:30，12:30-13:30休息）。<\/p>","對象":"<p>本市營利事業及人民團體，定義如下：<\/p><p>（一）營利事業之定義：&nbsp;<br>1、須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於本市。<br>2、申請補助時須登記未滿3年；且其代表人或負責人須為年滿18歲至未滿46歲之中華民國國民。<\/p><p>（二）人民團體之定義：<br>1、由本市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或由中央核准立案且會址設於本市之人民團體。<br>2、申請補助時須立案未滿3年；且其負責人須為年滿18歲至未滿46歲之中華民國國民。<\/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oklch(100\/0.8);color:rgb(52,52,52);\">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職涯支援科<\/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oklch(100\/0.8);color:rgb(52,52,52);\">02-23958567 #66、02-2351-4078 #1325<\/span><\/p>","網站":"https:\/\/youth.gov.taipei\/services\/05eb79e5-46b5-41e5-b1fd-0519d782b04a\/df14e105-c27d-4d0a-9037-27e3128f02b4","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青年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24-10-01T17:55:33","修改時間":"2026-01-06T17:36:56"},{"資金名稱":"115年度 城市產業創新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桃園市","資金額度":"<p>依申請業者所提之設計與改造需求，由審議委員核定通過案件之設計整合規劃費，每案設計輔導經費上限達 190 萬元(含稅，包含企業自籌款 30% )；並依政府輔導經費之規定，需提交其最後入選計畫之設計輔導經費 30% 作為廠配款。<\/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業者須備妥以下資料，於 <span style=\"color:hsl(0, 75%, 60%);\"><strong>115 年 1 月 23 日(一)17:00 <\/strong><\/span>前(以郵戳為憑)，分別以Email 與郵寄方式進行報名及繳交申請資料，執行單位收到申請資料後將於 24 小時(不含例假日)內以 Email 回覆，未收到回覆確認信者，請來電確認收件狀況。<br>1. 計畫申請-企業資料表(需用印正本)<br>2. 計畫提案簡報<br>3.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br>4. 財團法人台灣設計研究院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p>","對象":"<p>1.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且符合以下其中一條件即可：<br>(1) 公司(或分公司)地址及商業地址登記於桃園境內<br>(2) 公司(或分公司)地址及商業地址登記於非桃園境內，但其申請項目主要落地於桃園境內或以服務桃園境內的使用者為主。<\/p><p>2. 本計畫可『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案申請。<\/p><p>3.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者。<\/p><p>4. 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p><p>5. 本次申請計畫相同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p><p>※註:申請資格中提及之資料若有檢視需求時，需請提供相關佐證資料。<\/p>","諮詢窗口":"<p>財團法人台灣設計研究院 – COC城市產業創新計畫<br>地址：11072 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 133 號 2 樓<\/p><p>02-2745-8199 #658 陳小姐Email：yt_chen@tdri.org.tw<br>02-2745-8199 #653 趙小姐Email：neve_chao@tdri.org.tw<br>02-2745-8199 #652 陸小姐Email：ruby_lu@tdri.org.tw<\/p>","網站":"https:\/\/www.tdri.org.tw\/zh-TW\/news\/656","主辦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建立時間":"2026-01-06T16:51:20","修改時間":"2026-01-06T16:51:20"},{"資金名稱":"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補助創業育成機構及青年職涯發展活動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高雄市","資金額度":"<p style=\"text-align:justify;\">一、補助金額<br>(一)每案以補助計畫總經費70%為上限 (最高補助新臺幣80萬元)。<br>(二)申請補助者為民間團體，除辦理具公益性質計畫之團體，或依法設立之同業公會者外，每一年度以新臺幣2萬元為上限。<\/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二、補助次數<br>(一) 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內，以2案為上限。<\/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三、補助項目<br>(一)依據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項目，非表列項目請全額以自籌款支應。<br>(二)申請單位既有營運支出非屬補助項目，亦不得列為自籌款。<br>(三)本計畫不補助資本門(即不得購買資產)。<\/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 style=\"text-align:justify;\">一、受理程序<br>(一)於本局公告申請期間，單位「計畫開始1個月前檢送」相關文件辦理申請。<br>(二)受理期限於即日起至當年度11月20日止。(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nbsp;<\/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二、審查程序<br>(一) 申請補助金額未逾新臺幣30萬元，由本局業務主管單位審查。<br>(二) 申請補助金額<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新臺幣30萬元以上或案件性質特殊者<\/span>，經本局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合格，將提送本局補助創業育成機構審查會審查。<\/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三、核銷程序<br>(一) 受補助對象應於「單位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辦理經費請撥。<br>(二) 12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12月20日前辦理請撥。&nbsp;<\/p>","對象":"<p style=\"text-align:justify;\">一、須符合「創業育成機構」定義<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於本市從事新事業、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之獨資、合夥企業、公司、有限合夥、設備、資金、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係指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span><\/p><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二、得申請之各款情形<\/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一)辦理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創業諮詢、資金媒合、人才培育、人才媒合、商機媒合、技術引進、育成加速、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二)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舉辦之相關競賽或展覽。<\/span><\/p>","諮詢窗口":"<p>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創業輔導科<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電話：(07) 799-5678 #2392、2397<\/span><\/p>","網站":"https:\/\/youth.kcg.gov.tw\/News_Focus_Content.aspx?n=57&s=20","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青年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建立時間":"2024-08-30T17:13:52","修改時間":"2026-01-06T11:53:04"},{"資金名稱":"115年度智慧雨林產業創生計畫－健康照護領域","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縣市區域":"不限","資金額度":"<p>(一) 示範案<\/p><p>1. 資\/通訊服務業者：<br>(1) 申請之補助款上限為新臺幣650萬元\/案，須列明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全案屬申請業者執行總經費之50%（不包含大專校院申請之國科會補助款）。<br>(2) 實際補助經費依本署核定金額為準。<br>(3) 申請業者須提供相關財務證明文件（詳應備文件）。<\/p><p>2. 大專校院：<br>(1) 大專校院最高可申請之補助款額度，以新臺幣500萬元\/案為上限（實際補助金額依審查結果核定之），由提案業者共同於計畫書提出申請，依審查結果由國科會補助之。<br>(2) 國科會補助款係用大專校院於計畫範圍內之研究開發，並得編列學生參加實作訓練相關費用，補助經費項目包含業務費及研究設備費，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https:\/\/law.nst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6713) 規定辦理，得依規定主動增核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研究主持費，本計畫結束如有餘款應繳回。<\/p><p>(二) 主題案<\/p><p>1. 資\/通訊服務業者：<br>(1) 單年度申請之補助款上限為新臺幣1,500萬元\/案，最長可申請2 年，須列明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全案屬申請業者執行總經費之50%（不包含大專校院申請之國科會補助款）。<br>(2) 實際補助經費依本署核定金額為準。<br>(3) 申請業者須提供相關財務證明文件（詳應備文件）。<\/p><p>2. 大專校院：12「大南方新矽谷推動方案」115年度智慧雨林產業創生補助計畫-健康照護領域<br>(1) 大專校院最高可申請之補助款額度，以新臺幣500萬元\/案為上限（實際補助金額依審查結果核定之），由提案業者共同於計畫書提出申請，依審查結果由國科會補助之。<br>(2) 國科會補助款係用大專校院於計畫範圍內之研究開發，並得編列學生參加實作訓練相關費用，補助經費項目包含業務費及研究設備費，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https:\/\/law.nst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6713) 規定辦理，得依規定主動增核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研究主持費，本計畫結束如有餘款應繳回。&nbsp;<\/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 計畫申請時間<br>自公告即日起至115年1月20日（二）17:00截止（線上系統準時關閉），逾期申請不予受理，建議請於115年1月19日（一）前上傳系統。以線上申請方式辦理，完成申請時間以本計畫之線上申請系統所紀錄時間為準。<\/p><p>二、 計畫申請方式 全程採線上申請（網址：<a href=\"http:\/\/aihc.org.tw\/\">http:\/\/aihc.org.tw\/<\/a>），恕不受理紙本送件。<\/p>","對象":"<p>一、 申請業者<br>(一) 主要申請單位應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不包括外國公司，且申請業者於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之行業分類須為J582（軟體出版業）、J61（電信業）、J62（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及J63（資訊服務業）。<br>(二)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權益總計或權益總額）為正值。<br>(三) 不得為陸資投資之業者（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及陸資參與。<br>(四) 不得為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nbsp;<\/p><p>二、 必要合作對象之資格<br>(一) 場域機構<br>1. 具備政府核准設立之相關許可證明文件。<br>2. 為符合大南方之精神，導入或串接資料\/服務之場域皆須在大南方地區（嘉義、臺南、高雄、屏東）。<br>3. 不得為114年度「智慧雨林產業創生補助計畫-健康照護領域」受補助業者已導入的場域。<br>(二) 大專校院 共同合作執行計畫之大專校院，申請國科會補助學界研究開發經費，須符合以下事項：<br>1. 提案之大專校院須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之受補助機構。<br>2. 計畫主持人須於符合前款之技專校院或私立大學校院內任職，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具備推動產學合作相關單位行政主管以上層級經驗者為佳；如無相關經驗者擔任計畫主持人時，應於計畫書中詳實說明其資源整合相關能力或經歷。<br>3. 當年度同一大專校院之計畫主持人參與本計畫同一產業領域，最多累計主導3案，同系所最多累計2案。<br>4. 大專校院端之計畫共同主持人為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不受前述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br>5. 須聯合2系所以上（或跨校系）不同領域組成研究團隊共同參與，應包含目標產業領域實務研究及AI或研發所需專門技術之教師，且於計畫書具體規劃所負責項目如何鏈結大南方在地場域之內容，得結合校內產學中心能量共同申請。<br>6. 於計畫申請時須提出「主持人行政配合聲明書及資格切結書」、「解方案例發展為課群實作專題\/教學案例之規劃」。&nbsp;<\/p>","諮詢窗口":"<p>(一)業者申請相關，請聯繫：<\/p><p>1.114年12月31日前請聯繫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電話：(02)2701-6880分機204(李小姐)、分機202(郭小姐)<\/p><p>2.114年12月31日後請聯繫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電話：(02)2380-8225(沙小姐)、(02)2380-8221(謝先生)<\/p><p>(二)大專校院申請相關，請聯繫：<\/p><p>1.114年12月31日前請聯繫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電話：(07)351-3121分機2325(張經理)<\/p><p>2.114年12月31日後請聯繫國科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電話：(02)2737-7280(吳副研究員)<\/p>","網站":"https:\/\/aihc.org.tw\/","主辦單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建立時間":"2025-05-02T11:23:13","修改時間":"2026-01-06T09:15:32"},{"資金名稱":"115 年度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補助青創事業參展實施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高雄市","資金額度":"<p>一、參加國內展覽，最高補助 3 萬元；參加國外展覽，參展地點位於亞洲者，最高補助 6 萬元；參展地點位於亞洲以外其他地區者，最高補助 9 萬元。<\/p><p>二、參加智慧城市或淨零碳排相關展覽者，最高補助金額提高 1 萬元。本實施計畫所指之國內展覽，其參展攤位應至少 50 個以上；國外展覽，其參展攤位應至少 200 個以上。<\/p><p>三、申請國內外展覽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參展報名費或場地租金(含策展方之場地布置費)、參展工作人員之交通費及住宿費。惟參加之展覽地點位於本市 2 者，僅得申請報名費或場地租金。<\/p><p>四、本實施計畫補助參展工作人員之交通費，每案補助以 3 人為上限，申請事業參加國內展覽者，以搭乘高鐵、火車、客運為限；申請事業參加國外展覽者，以搭乘飛機經濟艙座位為限。<\/p><p>五、本實施計畫補助參展工作人員之住宿費，每案補助以補助 3 人為上限，每人每天不得超過 1,000 元。最高補助天數(晚數)為參展天數加計1天。<\/p><p>六、本實施計畫各補助項目以補助經費 50% 為上限。<\/p><p>七、參展期間：當年度至次一年度 1 月 15 日止。&nbsp;<\/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受理程序：<br>(一) 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 115 年 1 月 5 日起，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br>(二) 受理方式：申請事業應於展覽開始14日前，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另公告日當月之申請案件得於展覽開始 7 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br>(三) 送件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 2 段 132 號 2 樓。<\/p><p>二、應備文件：<br>(一) 申請書。<br>(二) 經費預算表。<br>(三) 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最近 1 個月戶籍謄本。<br>(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已參加 10 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之證明文件。<br>(五) 參加展覽官方資訊(含展覽名稱、時間及地點)。<br>(六) 參展完成報名證明文件。<br>(七) 交通費訂購證明或預估票價表。<br>(八) 住宿費訂購證明或預估房價表。<br>(九)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br>(十)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nbsp;<\/p>","對象":"<p>一、申請資格：<br>(一) 設立登記於本市之公司或商業。<br>(二) 設立登記於當年度公告日前未滿 8 年。<br>(三)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以下。<br>(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 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br>(五)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 10 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本實施計畫所稱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指由本局、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技術、科技趨勢、經濟情勢、產業環境、法律新知、產品設計、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稅管理、人資管理、行銷企劃、資金募集、專利申請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或講座)。<br>(六) 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p><p>二、補助次數限制：同一代表人或負責人所營之事業，申請本局補助青創事業參展計畫(含以前年度)，以補助2次為限且累計補助總金額上限為10萬元。<\/p><p>三、同一經費項目，已領取其他政府單位相同性質之補獎助或津貼者，不予補助。&nbsp;<\/p>","諮詢窗口":"<p>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資源整合科<\/p><p>參展補助諮詢專線：07-7995678 #2367、2375<br>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2樓&nbsp;<\/p>","網站":"https:\/\/youth.kcg.gov.tw\/Resource_Content.aspx?n=38&s=12378&sms=10161","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青年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高雄市政府","建立時間":"2026-01-05T17:42:58","修改時間":"2026-01-05T17:45:26"},{"資金名稱":"IDDI設計驅動產業創新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類別一 <\/strong><\/span><strong>設計服務能量提升<\/strong><span style=\"color:#242424;\"><strong>：<\/strong><\/span><span style=\"color:#333333;\">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200萬\/案<\/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類別二 <\/strong><\/span><strong>設計導入創新加值<\/strong><span style=\"color:#242424;\"><strong>：<\/strong><\/span><span style=\"color:#333333;\">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400萬\/案<\/span><\/p><p><strong>注意事項<\/strong><br>1. 申請標的若為已開發完畢或開始生產之產品或服務模式均不得申請。<br>2. 申請業者自籌款須超過申請案總經費50%以上（亦即政府補助款≦公司自籌款≦登記資本額）。<br>獲補助個案計畫經費核銷，僅限獲補助個案計畫所需相關支出（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公司自籌款 2 項），應符合「伍、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之規定，但資本支出不予補助。<br>3. 申請第一類「設計服務能量提升」之業者，委託勞務費（含委託勞務費及委託設計費）、無形資產 – 技術購買費及委託研究費等項目合計上限為計畫總經費 35％；申請第二類「設計導入創新加值」之業者，委託設計費須占計畫總經費至少40％。<br>4. IDDI以「設計」驅動產業創新，協助業者發展內部設計組織與能量為核心精神，申請業者皆須有「設計能量提升投入」經費編列說明，其比例建議超過申請案總經費 50%，項目可包含設計相關從業人員聘用、設計工具研發或購買、市場及消費者設計需求分析、委託設計、申請專利或設計競賽等設計能量等。&nbsp;<\/p>","身分別":"一般企業,文創業者","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nbsp;申請須知&nbsp;<\/strong><\/span><\/p><p>&nbsp;• <a href=\"https:\/\/reurl.cc\/9b4nY8\">IDDI Google線上雲端<\/a><br>&nbsp;• 為了協助申請業者在申請時能夠快速找到合宜的設計服務業夥伴，我們建立了「<a href=\"https:\/\/reurl.cc\/yDDjyy\">IDDI設計業名冊公開資料庫<\/a>」。※ 此名單僅為推薦之用，詳細的合作事宜，請自行洽貴公司合意之設計公司，並請於申請時簽訂雙方合作相關條約。<br>&nbsp;• <a href=\"https:\/\/azure-index-c87.notion.site\/115-Q-A-15ee1c59e3ca8001a9c5c5116bbc7b53\">【115申請須知】Q&amp;A ►常見問題集<\/a><\/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nbsp;申請截止&nbsp;<\/strong><\/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於 <\/span><span style=\"color:hsl(0,75%,60%);\"><strong>2026 年 02 月 13 日 (五) 24:00前<\/strong><\/span>備妥資料並上傳至<a href=\"https:\/\/tdri.surveycake.biz\/s\/aqMzY\">指定連結<\/a>，送件前請自行查對，確認申請資料內容完備及符合規定。<\/p>","對象":"<p>(一) 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並合於以下規範者：<\/p><p>&nbsp;1. 設計業(須符合以下至少其中一項條件)<br>&nbsp;• 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代碼細類為「7402 工業設計業」或 「7409 其他專門設計業」之設計服務業。<br>&nbsp;• 取得效期內的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設計服務機構」證書之設計服務業。<br>&nbsp;•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營業項目代碼為「I501010產品設計業」或「I599990其他設計業」之業者。<\/p><p>&nbsp;2. 製造業(經濟部主管之製造業)<br>&nbsp;• 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之製造業。<\/p><p>(二) 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p><p>(三)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應為正值。<\/p><p>(四)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br>&nbsp;1. 有執行本計畫未結案者。<br>&nbsp;2. 3 年內曾獲本計畫補助累計 2 次者。<br>&nbsp;3. 曾獲「設計導入創新加值」(第二類)補助並已結案未滿 1 年者。<br>&nbsp;4. 本次申請內容曾獲本計畫或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p>","諮詢窗口":"<p>聯絡單位：台灣設計研究院 – IDDI 設計驅動產業創新補助專案辦公室<\/p><p>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號3樓（周一至周五，10:00-17:00，遇國定假日公休）<br>電話：02-2745-8199 &nbs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諮詢分機&nbsp;121 吳小姐、115 陳先生、124 葉小姐<\/span><br>Email：iddi@tdri.org.tw<\/p><p>LINE：<a href=\"https:\/\/lin.ee\/1rWwMde\">https:\/\/lin.ee\/1rWwMde<\/a><br>Instagram：<a href=\"http:\/\/www.instagram.com\/iddi_tw\/\">www.instagram.com\/iddi_tw\/<\/a><br>Facebook：<a href=\"https:\/\/www.facebook.com\/iddi.tw.new\">https:\/\/www.facebook.com\/iddi.tw.new<\/a><\/p><p>專案成果資料庫：<a href=\"https:\/\/reurl.cc\/gnDkvz\">https:\/\/reurl.cc\/gnDkvz<\/a><\/p>","網站":"https:\/\/www.tdri.org.tw\/zh-TW\/bulletin\/iddi","主辦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建立時間":"2023-03-02T15:19:20","修改時間":"2026-01-05T17:17:36"},{"資金名稱":"114年度高雄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高雄市","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提供通過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貸款金額<\/span><span style=\"color:rgb(209,72,65);\"><strong>200萬元5年利息補貼<\/strong><\/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補貼年利率以<\/span><span style=\"color:rgb(209,72,65);\"><strong>百分之2.5<\/strong><\/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為上限。<\/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trong>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委託之銀行提出申請：&nbsp;<\/strong><br>(一)申請書。&nbsp;<br>(二)切結書。&nbsp;<br>(三)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nbsp;<br>(四)可資證明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設籍於本市3個月以上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1個月內所申請戶籍謄本影本）。&nbsp;<br><br><strong>申請時間<\/strong>：<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一)第一期：已截止<\/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二)第二期：115年1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經受委託銀行送交本局依申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局發給核准函，核予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提前停止受理。<\/span><\/p>","對象":"<p>(一)設立登記於<span style=\"color:rgb(209,72,65);\"><strong>本市且設立未滿8年<\/strong><\/span>之<strong>公司<\/strong>或<strong>商業<\/strong>。&nbsp;<br>(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span style=\"color:rgb(209,72,65);\"><strong>1,000萬元以下<\/strong><\/span>。&nbsp;<br>(三)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為年齡<span style=\"color:rgb(209,72,65);\"><strong>18歲以上45歲以下<\/strong><\/span>，且<span style=\"color:rgb(209,72,65);\"><strong>設籍本市3個月<\/strong><\/span>以上。&nbsp;<br>(四)非屬金融業、保險業或特殊娛樂業。&nbsp;<br>(五)受理期間內向本局委託之銀行申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青年創業貸款」，經獲准並於核貸日後3個月內動撥完畢者。<\/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資源整合科：(07)799-5678&nbsp; &nbsp;分機#2361、2368<\/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30,75%,60%);\"><strong>*受委託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市各分行（簡易型分行除外）、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strong><\/span><\/p>","網站":"https:\/\/youth.kcg.gov.tw\/Resource_Content.aspx?Create=1&n=38&state=3EAA1D2041344ACA&s=11636&ccms_cs=1&sms=10161","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青年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建立時間":"2023-09-08T16:50:35","修改時間":"2026-01-02T16:19:10"},{"資金名稱":"115年基隆市青年投入創業補助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基隆市","資金額度":"<p>一、補助方式本計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每案補助金額以 20 萬元為上限，並於本府期中及期末訪視後，檢送執行報告書及相關單據，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後，核撥補助經費。分二期撥款，每期原則核撥補助金額 50%，並得視情況調整核撥數。<\/p><p>二、補助項目範圍與創業經營有關非資本性（門）之經常性（門）支出。如：創業諮詢費、設備使用及租賃費、房屋租金（須有房屋租賃契約），水電通訊費、企業識別標誌系統、產品開發、消秏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業務廣告行銷費、活動場地租金及佈置…等（人員薪資除外）。<\/p><p>三、補助金不得重複請領，若已獲取其他機關相關項目之補貼，則本計畫不另重複補助。<\/p>","身分別":"一般企業,在學學生","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nbsp;執行時間&nbsp;<\/strong><\/span><br>一、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1 月 30 日止。<br>二、申請日期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 115 年 2 月 27 日止向本府提出申請。<br>&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nbsp;申請程序&nbsp;<\/strong><\/span><br>（一）已設立公司（商號）登記（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 5 份）<br>1. 申請書採雙面列印，須敘明具體公益回饋事項，另郵寄申請書電子檔至收件信箱（keelungyouth@mail.klcg.gov.tw）。<br>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黏貼於申請書。<br>3. 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公司（商號）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核准公文影本（以合夥或設立公司方式創業者，並應另提出合夥契約書、股東名冊或公司組織章程）。<br>4. 稅籍登記證影本：如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影本、統一發票購票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附其一即可）。<br>5. 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br>6. 申請人如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r>7. 經費概算表。<br>8. 未曾以相同或類似創業計畫請領本府所屬機關其他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p><p>（二）尚未設立公司（商號）登記（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 5 份）<br>1. 申請書採雙面列印，須敘明具體公益回饋事項，另郵寄申請書電子檔至收件信箱（keelungyouth@mail.klcg.gov.tw）<br>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黏貼於申請書。<br>3. 申請日前 3 年內曾參與之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達 20 小時以上，或具有相關證照、作品或實績之證明文件。<br>4. 申請人如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r>5. 經費概算表。<br>6. 未曾以相同或類似創業計畫請領本府所屬機關其他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p><p>（三）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全案退還。<\/p>","對象":"<p>一、已設立公司（商號）登記<br>（一）以公司或商號申請者，申請人須為負責人且設籍本市年滿 18 歲至 45 歲之青年。<br>（二）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基隆市，其原始設立登記未超過 5 年，且 3 年內無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如因頂讓店面須變更負責人應提出契約或轉帳相關證明）（以計畫申請截止日期為推算基準）。<br>（三）未曾以相同或類似創業計畫請領本府所屬機關其他補助者。<\/p><p>二、尚未設立公司（商號）登記<br>（一）有創業意念之個人或青年團隊皆可申請，申請人設籍本市（團隊成員設籍本市或 曾於本市就學、就業者），且年滿 18 歲至 45 歲之青年。<br>（二）以團隊組織申請時，其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br>（三）申請人於申請日前 3 年內曾參與政府單位、民間自辦或委辦之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達 20 小時以上，或具相關證照、相關作品或實績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br>（四）未曾以相同或類似創業計畫請領本府所屬機關其他補助者。<\/p>","諮詢窗口":"<p>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青年事務科<\/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4,34,34);\">聯絡電話：02-2427-8090<\/span><\/p>","網站":"https:\/\/www.klcg.gov.tw\/tw\/klcg1\/3170-311275.html","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基隆市政府","建立時間":"2022-01-19T15:31:58","修改時間":"2026-01-02T15:51:16"},{"資金名稱":"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 先期研究（Phase 1）：<br>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每案新臺幣150萬元（計畫期程6個月）。<br>(二) 研究開發（Phase2）：<br>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600萬元；以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計畫期程6個月以上，以2年為限）。<br>聯盟申請：補助上限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家數乘以500萬元；以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計畫期程9個月以上，以2年為限）。<br>(三) 加值應用（Phase2+）：<br>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每案新臺幣600萬元（計畫期程6個月以上，以1年為限）<br>聯盟申請：補助上限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計畫期程9個月以上，以1年為限）。<\/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隨到隨受理，並採線上申請方式，線上申請網址：<a href=\"https:\/\/sbir.org.tw\/sbirapplicant\">https:\/\/sbir.org.tw\/sbirapplicant<\/a><\/p><p>資金申請期程：隨到隨受理<\/p><p>相關文件下載：<a href=\"https:\/\/sbir.org.tw\/sbir\/dw_apply\">https:\/\/sbir.org.tw\/sbir\/dw_apply<\/a><\/p>","對象":"<p>(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公司、 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br>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br>&nbsp;註：請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p><p>(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br>1. 於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br>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3. 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br>5.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br>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經 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 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br>6.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 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br>7.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 錄為準）。<br>8.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br>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或歇業。<br>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經濟 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經濟部中小及新 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 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五年。<\/p>","諮詢窗口":"<p>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br>諮詢電話：0800-888-968 \/ 02-2391-1368&nbsp;<br><br>電子郵件:<br>sbir1@admail.csd.org.tw<br>sbir2@admail.csd.org.tw<\/p>","網站":"https:\/\/sbir.org.tw\/","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5-12-30T17:54:26"},{"資金名稱":"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平臺發展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北市","資金額度":"<p>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總經費50%，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 同一申請人每年度至多補助一案為限。<\/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申請人應於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送下列申請應備文件(含電子檔)，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提出申請：<\/p><p>1.申請書一份。<\/p><p>2.申請階段自主檢查表一份。<\/p><p>3.申請案預算總表一份。<\/p><p>4.申請案活動企劃書一式五份。<\/p><p>5.申請人基本資料表（如: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p><p>6.財政部國稅局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影本一份。<\/p><p>7.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最近一期「投保勞保人數證明」影本一份。<\/p><p>8.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p><p>（二）申請人請於受理申請時間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創業服務辦公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nbsp;號 2&nbsp;樓北區)。<\/p><p>■申請時間：自 114&nbsp;年 2&nbsp;月 14&nbsp;日起至 114&nbsp;年 3&nbsp;月 17&nbsp;日止。<\/p><p>■補助時間：自 114&nbsp;年 2&nbsp;月 14&nbsp;日起至 114&nbsp;年 12&nbsp;月 10&nbsp;日止。<\/p>","對象":"<p>（一）依法於臺北市完成設立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p><p>（二）主事務所設立於臺北市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p>","諮詢窗口":"<p>臺北市創業服務辦公室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6498、1431、4542<br>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nbsp;號 2&nbsp;樓北區<\/p>","網站":"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F025","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22-04-08T16:02:52","修改時間":"2025-12-23T17:32:17"},{"資金名稱":"宜蘭縣政府青年創業貸款計畫","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宜蘭縣","資金額度":"<p><strong>貸款金額及用途<\/strong><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一、本貸款每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申請貸款額度：<\/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一）事業體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二）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以新臺幣100萬元為限。<\/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三）經本府核准設立許可之單位，如：民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補習班、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托嬰中心等，以新臺幣100萬元為限。<\/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前項各款事業體獲得本府認證之SBIR之業者，申請貸款最高額度為新臺幣150萬元。<\/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二、本貸款用途以下列為限：<\/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一）資本性支出，如：購置營運機器、設備、應用軟體及營運場所裝潢等，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或核定貸款後三個月內完成購置。<\/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二）營運週轉金，如：營運場所租金、水電費、員工薪資及提升經營技能等，應於申請日前有六個月以上連續實際營業之事實。<\/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trong>申請貸款應附文件<\/strong><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一、貸款申請書。<\/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三、事業或創業計畫書。<\/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四、切結書。<\/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五、申請人之配偶聯徵中心資料查詢同意書。<\/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六、申請人申請貸款之事業單位聯徵中心資料查詢同意書。<\/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七、申請文件檢核表。<\/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八、參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結業證明文件(三年內20小時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達五年經歷證明文件。<\/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九、事業體設立登記或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者免附)。<\/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十、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本縣之證明文件(如：稅務登記函文影本、統一發票購票證或最近一期401申報書)。<\/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十一、所營事業近一年度之營業稅報稅資料影本 (401、403表或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須蓋完整財政部國稅局收件章)。<\/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十二、所營事業近二年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需蓋完整財政部國稅局收件章)。<\/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十三、加盟契約影本1份(如非參與加盟體系者免附)。<\/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十四、獲本府認證之SBIR證明文件影本1份(申請貸款金額高於100萬元以上者需檢附)。<\/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已發給之核定通知書，並追回已核准貸款金額及其利息補貼；貸款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相關款項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span><\/p>","對象":"<p><strong>申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strong><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一、設籍本縣一年以上，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二、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達五年者。<\/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三、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及稅籍登記於本縣，且稅籍登記未超過五年。<\/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四、申請人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一）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二）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並依法完成登記。<\/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三）經本府核准設立許可之單位，如：民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補習班、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托嬰中心等（財團法人除外）。<\/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前項所稱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為代表人；所稱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係指大專以上院校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本府認可之單位，所開辦之創業育成、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課程。<\/span><\/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white;color:rgb(60,60,60);\">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青年事務科<\/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white;color:rgb(60,60,60);\">聯絡人：李小姐<\/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white;color:rgb(60,60,60);\">聯絡資訊：03-9359337分機12<\/span><\/p>","網站":"https:\/\/labor.e-land.gov.tw\/cp.aspx?n=12712","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機關別":"宜蘭縣政府","建立時間":"2025-12-23T14:35:41","修改時間":"2025-12-23T14:35:41"},{"資金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辦法","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北市","資金額度":"<p>本辦法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p><p>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p><p>（一）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比例及金額如下：<br>1. 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7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3萬元。<br>2. 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6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5千元。<br>3. 第三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5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br>4. 第四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4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p><p>（二）補助期限最長四年，其期限之起算，以事業設立登記日期、租約期間起始日期及重建處核准補助處分日期三者之最後發生日期之次月一日為補助起始日。<\/p><p><br>二、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不含耗材：每案最高補助額為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及設備總經費之5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p><p><br>三、前二款如新創事業共同出資者，補助人數以四人為限，補助金額再依其出資比例核算。<br>新創事業或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一年之經營事業，得擇一階段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不得分次申請。<br>經營事業之負責人連續經營逾五年，該事業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補助。<br>前二項補助，經核准請領補助款各以一次為限。<br>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充重複申請本辦法補助。但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期間不同者，不在此限。<\/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重建處申請計畫審查：<br>一、申請書(含新創事業或經營事業計畫)<br>二、其他經重建處指定文件<\/p><p>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重建處應駁回其申請：<br>一、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或前條第三項規定。<br>二、違反前條第二項、第四項獲第五項規定。<br>三、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p>","對象":"<p>1. 未立登記者，以預定之負責人為申請人；已登記者，以事業為申請人。<\/p><p>2. 事業負責人應符合下列條件：<br>(1) 連續設籍北市6個月以上<br>(2) 年滿18歲且領有身障證明<br>(3) 具意願及工作能力<br>(4) 出資額至少應達資本總額之70%<\/p>","諮詢窗口":"<p>臺北市 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身障輔助課<\/p><p>聯絡人：林珮羽、林蕙怡<br>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4、5510<\/p>","網站":"https:\/\/fd.gov.taipei\/cp.aspx?n=6CFC83A4F4EF16FB","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5-12-23T14:25:37"},{"資金名稱":"宜蘭縣政府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宜蘭縣","資金額度":"<p>一、本計畫以補貼第肆點第四項所列貸款之利息為限(利率依各貸款方案實際計算)，利息補貼最高二十四個月，自核准日次月起連續計算。<\/p><p>二、補貼金額按申請人實際支付之金額為限，補貼期間由本府按實際狀況計算。<\/p><p>三、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br>(一)事業體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以貸款新臺幣50萬元為限。<br>(二)事業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經本府核准設立許可（如：民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補習班、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托嬰中心等）以貸款新臺幣150萬元為限。<\/p><p>四、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續貸之利息不予補貼。<\/p><p>五、以事業體名義申請獲貸者，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為代表人。<\/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trong>申請貸款應附文件：<\/strong><\/p><p>一、本府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申請書。<\/p><p>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黏貼於申請書上)<\/p><p>三、事業體設立登記或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免附)<\/p><p>四、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於本縣之證明文件。(如：稅務登記函文影本或統一發票購票證或最近一期401申報書)<\/p><p>五、戶籍謄本調閱授權書。<\/p><p>六、切結書一份。<\/p><p>七、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br>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重新提出申請。<br>宜蘭縣政府得派員訪視確認經營事實，經核符合申請條件後，發給核准補貼函。<\/p>","對象":"<p><strong>申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strong><\/p><p>一、設籍本縣一年以上，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p><p>二、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縣。<\/p><p>三、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p><p>四、通過申貸以下貸款之一：<br>(一)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br>(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br>(三)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br>(四)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br>(五) 勞動部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br>(六)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青年創業貸款。<br>(七) 宜蘭縣政府青年創業貸款。<\/p><p>五、未曾接受中央、宜蘭縣政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br>前項涉及時間點認定無明確日期之佐證資料者，皆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white;color:#3C3C3C;\">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青年事務科<\/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white;color:#3C3C3C;\">聯絡人：李小姐<\/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white;color:#3C3C3C;\">聯絡資訊：03-9359337分機12<\/span><\/p>","網站":"https:\/\/labor.e-land.gov.tw\/cp.aspx?n=12712","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宜蘭縣政府","建立時間":"2023-03-30T14:50:13","修改時間":"2025-12-23T14:17:47"},{"資金名稱":"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color:hsl(0,0%,0%);\"><strong>(一)、個別創新<\/strong><\/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a(255,255,255,0.5);color:hsl(0,0%,0%);\">單一企業申請，以未曾獲SIIR計畫補助者為優先，補助上限最高150萬元，創新應用領域為「運動服務」者，每案補助上限為200萬元。<\/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color:hsl(0,0%,0%);\"><strong>(二)、合作創新<\/strong><\/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a(255,255,255,0.5);color:hsl(0,0%,0%);\">每案至少3家企業聯合申請，「聯合申請」須擇定一家為主導企業，其餘為成員企業；若為連鎖體系則應由總部申請，且創新服務需導入至少10家門店，補助上限最高500萬元。創新應用領域為「運動服務」者，每案補助上限為700萬元。<\/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color:hsl(0,0%,0%);\"><strong>(三)、國際化進階創新<\/strong><\/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a(255,255,255,0.5);color:hsl(0,0%,0%);\">主要計畫內容須符合國際化服務貿易輸出者，擴大海外市場之商模落實，提升國際競爭力。<\/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a(255,255,255,0.5);color:hsl(0,0%,0%);\">補助上限：<\/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a(255,255,255,0.5);color:hsl(0,0%,0%);\">(1)個別創新為500萬元，創新應用領域為「運動服務」者，每案補助上限為600萬元。<\/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a(255,255,255,0.5);color:hsl(0,0%,0%);\">(2)合作創新為1,000萬元，創新應用領域為「運動服務」者，每案補助上限為1,200萬元。<\/span><\/p><p>（本網頁簡介內容若有變動，請以SIIR計畫網站公告為主）<\/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1. &nbsp; &nbsp;全面線上申請，請至<a href=\"https:\/\/gcis.nat.gov.tw\/neo-s\">本計畫網站<\/a>登入帳號，使用「工商憑證」完成驗證後，填寫申請表並上傳應備資料。<br>2. &nbsp; &nbsp;資料填寫與上傳研發計畫書完成後，須點選送出並取得收執聯，方完成線上申請。<br>3. &nbsp; &nbsp;若無「工商憑證」者，請洽「<a href=\"https:\/\/moeaca.nat.gov.tw\/\">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a>」進行申請。(電話：412-1166。)<\/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nbsp;受理期間&nbsp;<\/strong><\/span><\/p><p>第一梯次：<br>1.即日起至115年1月30日(五)下午5時30分止。<br>2.上述時間依SIIR計畫網站時間認定，逾期不予受理。<\/p>","對象":"<p>(一)、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之本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以下簡稱企業)。<\/p><p>(二)、非屬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及陸資企業。<\/p><p>(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且最近一年度企業淨值(權益總額)為正值。<\/p><p>(四)、每企業及代表人以申請1組並以1案為限，3年內累計補助不超過2案為原則。<\/p><p>(五)、提案申請合作創新類別者：<br>1. 申請「聯合申請」之企業間不得為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4號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所稱之關係人。<br>2. 申請「連鎖體系」之企業，單一連鎖加盟總部須成立3年含以上。<\/p><p>(六)、企業若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請<br>1. 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計畫且於114年度（以下簡稱當年度）受理截止日（含）前尚未結案者。<br>2. 當年度擔任本計畫其他企業研發計畫之技術移轉單位。<br>3. 5年內曾受補助研發計畫執行有異常情形或於其他政府補助計畫停權期間。<\/p>","諮詢窗口":"<p><strong>1.&nbsp;&nbsp;&nbsp; <\/strong><span style=\"color:black;\">專案辦公室：(02)2701-1769分機231~244<\/span><\/p><p><strong>2.&nbsp;&nbsp;&nbsp; <\/strong><span style=\"color:black;\">南區聯絡處：(07)336-2918分機01716魏小姐<\/span><\/p>","網站":"https:\/\/gcis.nat.gov.tw\/neo-s","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5-12-19T09:27:16"},{"資金名稱":"U-start 創新創業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pan class=\"text-big\"><strong>第1階段補助原則<\/strong><\/span><\/p><p>經評選獲補助者，由本署補助學校創業輔導費新臺幣15萬元及補助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35萬元為原則；團隊採部分補助，並應有自籌款配合。經費編列原則如下：<\/p><p>(一) 學校創業輔導費：<br>1. 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獲補助育成單位於創業輔導費用應編列至少30%經費用於輔導團隊之專業業師諮詢費用。<br>2. 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費、諮詢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膳宿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臨時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科目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倘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得依規定編列場地使用費；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br>3.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執行單位之校內教師除實際擔任授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p><p>(二) 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br>1. 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其中人事費編列以補助經費70%為上限，並依團隊成員人數編列人事費。<br>2. 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膳宿費、公司設立規費、記帳費、材料費、租金、廣宣費、資訊服務費、場地使用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br>3. 不得將補助款支用於人員獎金、國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備、硬體修繕等費用。<\/p>","身分別":"在學學生","申請方式":"<p><span class=\"text-big\"><strong>第1階段計畫期程<\/strong><\/span><\/p><p>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br>&nbsp;<\/p><p><span class=\"text-big\"><strong>第1階段申請作業<\/strong><\/span><\/p><p>一、申請類別：「製造技術類」、「創新服務類」、「文創教育類」及 「社會企業類」。<\/p><p>二、申請方式：線上提案申請，應於115年2月25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由學校及創業團隊至 U-start 管考系統完成線上提案及送出，每校所提申請計畫以15案為限，逾期者不予受理。<\/p><p>三、申請資料補件：經本署指定之計畫辦公室完成資格審查後，若資料有須補件事項，申請學校應於獲計畫辦公室通知後3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完成補件者，視同自動放棄。<\/p>","對象":"<p><span class=\"text-big\"><strong>第1階段申請資格<\/strong><\/span><\/p><p>一、設有育成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下稱學校)。<\/p><p>二、創業團隊(下稱團隊)：<\/p><p>(一) 至少3人組成，其中應有2\/3以上（無條件進位）成員為具本國籍之大專校院近5學年度畢業生(即110至114學年度上學期)或在校生(含專科四年級以上及在職專班學生)；其餘團隊成員可為社會人士或取得居留簽證之外籍人士，社會人士及外籍人士須為18歲(含)以上至35歲(含)以下青年。<\/p><p>(二) 每人以參與一組團隊，並透過單一學校投遞為限。各團隊之代表人應為本國籍近5學年度大專校院畢業生或在校生，並擔任公司行號籌備處負責人(請留意於核定補助時須年滿18歲始能擔任公司行號籌備處負責人)。另代表人於計畫執行期間應全職投入本計畫，不得在他處任職工作。<\/p><p>(三) 申請之團隊及其他團隊成員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且於計畫申請時及獲獎補助期間，團隊成員不得為其他公司行號負責人。<\/p>","諮詢窗口":"<p>服務窗口：U-start 計畫辦公室\/承辦單位中國文化大學<\/p><p>專線電話：02-2331-6086分機7258、7253<\/p><p>E-mail：ustart.moe@sce.pccu.edu.tw<\/p>","網站":"https:\/\/ustart.yda.gov.tw\/?Lang=zh-tw","主辦單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建立時間":"2017-10-31T09:57:05","修改時間":"2025-12-16T17:31:41"},{"資金名稱":"「推動跨域研發引領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計畫」-企業跨域研發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計畫執行期間為公告核定日之當月第一日起算至115年10月15日止。&nbsp;<br>(二)補助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50%，其餘經費由申請企業自籌，每案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700萬元。&nbsp;<br>(三)為避免企業因研發計畫執行造成財務調度困難等影響，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須等於或小於企業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前之實收資本額 (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以利研發計畫之執行。<\/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1.採線上申請，請逕至<a href=\"https:\/\/sbir.org.tw\/\">SBIR官網<\/a>申請。<br>2.受理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strong> <\/strong><span style=\"color:hsl(0,75%,60%);\"><strong>114 年 12 月 9 日 17 時 30 分<\/strong><\/span>止，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p>","對象":"<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一)計畫主軸<\/strong><\/span><strong>：<\/strong>本計畫主要補助我國中小及新創企業籌組跨域研發聯盟(以下簡稱聯盟)，並分「<strong>AI智慧應用<\/strong>」、「<strong>無人載具應用<\/strong>」及「<strong>淨零應用<\/strong>」等主軸，各項主軸補助範圍說明如下(申請企業僅可擇1項主軸申請)<\/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二)申請對象<\/strong><\/span>：<br>1. 至少由2家(含)以上企業共同組成聯盟申請，其中一家須為新創企業，其他均為中小企業，申請提案主導廠商係中小或新創企業，代表與本署補助作業委託執行單位簽訂契約。<br>註:中小企業係指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登記成立，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br>2. 上述聯盟成員皆須為依法辦理國內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br>3. 研發活動僅限於我國行政區域內執行，且主導、聯盟成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br>(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約紀錄者。<br>(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4)就本計畫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br>(5)已有相同或類似之計畫重複申請我國政府機關相關補助。<br>(6)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 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br>(7)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之情事（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br>(8)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br>(9)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br>(10)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董監事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或有涉案之虞經司法機關、審計部或其他有權機關通知應不予以核准者。<br>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致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五年。<\/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SBIR 計畫專案辦公室<\/strong><\/span><br>諮詢電話：0800-888-968&nbsp;<br>E-mail：sbir1@admail.csd.org.tw<\/p>","網站":"https:\/\/sbir.org.tw\/cross\/info","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24-01-30T16:11:49","修改時間":"2025-12-15T11:06:11"},{"資金名稱":"補助廠商分散及開拓海外市場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單家企業：補助上限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p><p>二、符合申請資格之多家（2家以上）企業聯合申請：補助上限2,000萬元。<\/p><p>三、每家企業僅能擇一類別申請。<\/p><p>四、每家企業限申請1案，企業自籌款須達全案總經費之50%以上。<\/p><p>五、企業可提出2年期或3年期計畫，企業受補助後，依第一年執行成果，擇優推薦至決審會議審理，惟企業仍須配合本計畫每年度公告之作業原則，並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應備資料。<\/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申請方式<\/strong><\/span><\/p><p>請至「補助廠商分散及開拓海外市場計畫」<a href=\"https:\/\/www.d-imdp.org.tw\/\">計畫網站<\/a>， 點選「線上申請」登入平台辦理申請作業。<\/p><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申請應備資料<\/strong><\/span><\/p><p>一、資格文件(請加蓋公司或商號及代表人章後上傳電子檔)：<br>(一) 收件截止日前1個月內由財政部國稅局出具之營利事業無違章欠稅證明(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br>(二) 收件截止日前1個月內之企業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所或金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證明文件)<br>(三)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須包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等)及繳費收執聯(或相關證明資料)。<br>(四) 近 12 個月(113 年 9 月至 114 年 8 月)勞保投保情形。<br>(五) 切結書。<br>(六)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公司或商號代表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及參與計畫人員均須親簽)。<br>(七) 海外據點規劃表。<br>(八)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br>(九)合作契約書(多家企業聯合申請者始須提供)。<\/p><p>二、計畫書：須使用「線上申請」系統，撰寫計畫書。&nbsp;<\/p><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受理期間<\/strong><\/span><\/p><p>一、受理申請自民國 114 年 8 月 7 日起至 114 年 11 月 6 日止，或至經費用罄為止。申請企業應於受理截止時間前完成線上填寫及將相關文件上傳送出。<\/p><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其他說明<\/strong><\/span><\/p><p>申請資料經送件後，「資格文件」有缺漏或錯誤之處，企業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計畫書不得補件。<\/p>","對象":"<p>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或商號(以下統稱企業)，並於申請時提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情形說明及佐證資料。<\/p><p>二、多家聯合申請之主導企業須有出進口廠商登記，共同執行企業則不受此限。<\/p><p>三、申請企業至收件截止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br>(一) 屬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br>(二) 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企業淨值(股東權益)為負值。<br>(三) 最近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br>(四) 有因執行政府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五) 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六) 有欠繳應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之紀錄。<br>(七) 113 年 11 月 7 日至 114 年 11 月 6 日間，有受撤銷、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停止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處分紀錄者。<br>(八) 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之情事。<br>(九) 曾受貿易署補助之企業有因經費挪為他用、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之行為而受解除契約之情事。<br>(十) 已獲 114 年「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補助之企業。<\/p>","諮詢窗口":"<p>(一)諮詢專線：0800-235-855<\/p><p>(二)總諮詢窗口-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劉臣斌先生，電話：(02)3343-1142，E-Mail：twilight3325@mail.management.org.tw、曾博煒先生，電話：(02)3343-1187，E-Mail：edison@mail.management.org.tw；傳真：(02)3343-5422<\/p><p>(三)新創企業諮詢窗口-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吳其倩小姐，電話：(02)2332-8558分機218，E-mail：218@careernet.org.tw<\/p><p>(四)多家聯盟諮詢窗口-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丁敦吟小姐，電話：(02)7756-1763，E-mail：tammyting@cdri.org.tw<\/p>","網站":"https:\/\/www.d-imdp.org.tw\/index.php","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建立時間":"2022-06-30T16:10:05","修改時間":"2025-12-11T17:26:44"},{"資金名稱":"115 年度補助「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一般組：每案單一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50 萬元（實際補助金額依立法院實際審定預算額度及本會審查核定函為準），執行期程原則自本會核定日起至 116 年 3 月 31 日，惟受補助單位應於 116 年 2 月 28 日以前完成全部工作項目。本會將於執行過程持續評鑑 受補助單位之表現績效，倘經評鑑績效良好，本會得視預算額度情形決定一般組是否延續補助（期程視預算情形調整）。<\/p><p>二、高階組：每案單一年度最高補助 300 萬元（實際補助金額依立法院實際審定預算額度及本會審查核定函為準），執行期程原則自本會核定日起至 116 年 3 月 31 日，惟受補助單位應於 116 年 2 月 28 日以前完成全部工作項目。獲選單位須完成過去執行青年培力工作站結案 作業，始得保有補助資格。本會將於執行過程持續評鑑受補助單位之表現績效，倘經評鑑績效良好，本會得視預算額度情形決定高階組是否延續補助（期程視預算情形調整）。<\/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申請時間：114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起至 115 年 1 月 5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止，逾期恕不受理。<\/p><p>二、申請方式：採線上申請，請於申請時間內將下列應備文件依<a href=\"https:\/\/tier.surveycake.biz\/s\/DVGnR\">線上報名系統<\/a>指定方式提供。<br>（一）申請計畫書：請依指定格式撰寫，本文以 10 頁為原則。<br>（二）青年培力工作站之空間規劃說明。<br>（三）檢附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經法院登記之社團法人證明文件。<br>（四）若申請單位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應檢附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及「廠商信用證明」（如金融機構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之影本各 1 份。<br>（五）執行承諾書。<br>（六）計畫主持人於申請單位之聘僱證明文件，及過去參與地方創生經驗之相關證明文件。<br>（七）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計畫主持人及所有計畫參與人員均須分別簽署）。<br>（八）計畫主持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br>（九）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有）。<\/p><p>三、每申請單位及計畫主持人限提 1 案，若提送複數案件，則僅以系統時間戳記最後一次收件內容進行審查。<\/p>","對象":"<p>本補助案分為「一般組」及「高階組」共 2 組，各組別申請資格說明如下：<\/p><p>一、一般組：<br>（一）申請單位須為依我國法令登記有案之公司（但不包含外國公司設立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行號（商號）或社團法人。<br>（二）計畫成員須符合以下資格條件：<br>&nbsp;1、計畫主持人須為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 45 歲以下青年（民國 69 年 1 月 6 日(含)後出生者），且在地蹲點經營地方創生業務 5 年以上（蹲點所在地以單一鄉(鎮、市、區)為原則）。<br>2、另須邀集至少 3 位人員，共同經營青年培力工作站：<br>(1) 至少 2 位為 20 歲至 45 歲之青年（民國 69 年 1 月 6 日(含)至 95 年 1 月 5 日(含)間出生者），且其中 1 位具備 2 年以上地方創生相關工作經驗。<br>(2) 至少安排 1 位專任（職）人員，應配合計畫執行期程編足人\/月。<br>（三）曾經本會核定 110 年度至 114 年度「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完整執行 1 年(含)以上並領取共計 3 期補助款之申請單位或計畫主持人，不得再提出申請。<\/p><p>二、高階組<br>（一）須為經本會核定「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一般組（含曾經核定為進階組或跨域組，但未能完整執行者），且完整執行 1 年(含)以上、未喪失補助資格之申請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惟計畫主持人仍須符合 45 歲以下青年（民國 69 年 1 月 6 日 (含)後出生者）。<br>（二）計畫成員須符合以下資格條件：<br>1、計畫主持人須為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 45 歲以下青年（民國 69 年 1 月 6 日(含)後出生者），且在地蹲點經營地方創生業務 5 年以上（蹲點所在地以單一鄉(鎮、市、區)為原則）。<br>2、另須邀集至少 5 位人員，共同經營青年培力工作站：<br>(1) 至少 3 位為 20 歲至 45 歲之青年（民國 69 年 1 月 6 日(含)至 95 年 1 月 5 日(含)間出生者），且其中 1 位具備 2 年以上地方創生相關工作經驗。<br>(2) 至少安排 1 位專任（職）人員，應配合計畫執行期程編足人\/月。<\/p><p>三、前開地方創生相關工作經驗，係指有助於促進地方認同感、歸屬感，並提升地方關係人口之相關行動。<\/p>","諮詢窗口":"<p><span style=\"color:rgb(0,0,0);\">主辦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span><\/p><p><span style=\"color:rgb(0,0,0);\">執行單位：地方創生專案辦公室(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span><\/p><p><span style=\"color:rgb(0,0,0);\">電子信箱：rr.ndc@tier.org.tw<\/span><\/p><p><span style=\"color:rgb(0,0,0);\">連絡電話：02-89795646 #317(北區)、#399(中區)、#345(南區)、#312(東區)<\/span><\/p>","網站":"https:\/\/www.twrr.ndc.gov.tw\/InActivityInformation\/a02363c5-6724-479b-9d1a-7443c79bf8ce","主辦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立時間":"2025-12-10T17:11:27","修改時間":"2025-12-10T17:11:27"},{"資金名稱":"115 年度原住民族合作社獎勵補助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獎勵項目及標準：<\/strong><\/span><\/p><p>申請「參與內政部訓練合格獎勵」、「營收成長獎勵」、「取得政府採購標案獎勵」之原住民族合作社，114 年應獲中央或地方合作社主管機關公告 113 年度考核評列為乙等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p><p>(一)考核獎勵：114 年獎勵 114 年獲中央或地方合作社主管機關公告 113 年度考核評列為甲等以上者，及 115 年獎勵 115 年獲中央或地方合作社主管機關公告 114 年度考核評列為甲等以上者。<br>1. 考核評列「優等」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15 萬元。<br>2. 考核評列「甲等」者：核發獎勵金 10 萬元。<\/p><p>(二)參與內政部訓練合格獎勵：合作社之職員、社員參與內政部辦理之合作社教育訓練、研習，於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期間取得課程證書；每社獎勵 1 萬元。<\/p><p>(三)營收成長獎勵：依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淨額成長者(114 年與 113 年相較)予以獎勵；每社獎勵標準依下列成長比率：<br>1. 營業收入淨額相較成長達 10%至 25%者：核發 2 萬元。<br>2. 營業收入淨額相較成長達 26%至 60%者：核發 6 萬元。<br>3. 營業收入淨額相較成長達 61%以上者：核發 10 萬元。<\/p><p>(四)取得政府採購標案獎勵：11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參與政府採購並依法得標者予以獎勵；契約變更視為原契約之同一案件。<br>1. 得標件數 2 件至 3 件者：核發 2 萬元。<br>2. 得標件數 4 件至 9 件者：核發 6 萬元。<br>3. 得標件數 10 件以上者：核發 10 萬元。<br>&nbsp;<\/p><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補助項目及標準：<\/strong><\/span><\/p><p>「開辦費」與「營運設備費」應擇一申請，「營運設備費」、「業務費」連續申請以 3 年為限：<\/p><p>(一)開辦費：成立未滿 1 年，得申請補助項目含基本設備(如桌椅、電腦、電話、投影機、印表機等)及營運相關器材、設施設備，每社最高補助 10 萬元，申請以 1 次補助為限。<\/p><p>(二)營運設備費：成立 1 年以上，得申請補助項目以營運相關器材、設施及設備為限，如設備屬於跨用途（例如多功能機具），申請單位應就其與營運目的之必要性提出說明，不補助基本設備(如桌椅、電腦、電話、投影機、印表機等)，審核原則以直接提升合作社營運績效或產能為主要原則，應符合與合作社核心營運直接相關，非供個人使用，具備提升營業收入、降低成本或改善營運流程之必要性，及非屬一般性行政設備或消費性設備等條件。每社最高補助 10 萬元，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於使用年限不得再次提出申請(含開辦費所購置)。<\/p><p>(三)業務費：補助項目包含執行業務場域之租金、水電、通訊、網路、物品、郵資、運費、參展和參訓國內出差旅費(含交通、住宿)、網站架設維運、會計相關帳務費、推廣或展售活動、辦理國內教育訓練相關費用、推動合作社會費及其他必要業務等費用，不補助購置資本門(財產)，編列參考補助標準表；110 年起每社累計至多申請補助 3 年。如申請租金補助，房東不得為社員及聘任人員，且承租人應為申請之單位；申請水電、通訊、網路之帳單名稱非為社名，則應出具實為單位使用之切結相關資料。<br>1. 114 年公告考核評列乙等以上者，每社最高補助 15 萬元。<br>2. 114 年公告考核評列未達乙等或無考核成績者，每社最高補助 2 萬元。<\/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獎勵申請作業：<\/strong><\/span><\/p><p>「考核獎勵」114 年獎勵應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前申請，及 115 年獎勵應於 115 年 12 月 31 日前申請；「取得政府採購標案獎勵」應於 115 年 1 月 31 日前申請；「參與內政部訓練合格獎勵」、「營收成長獎勵」應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營收計算倘遇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配合財政部稅捐稽徵處公告延長結算日期後 10 日內截止收件)，須提送下列申請文件至原民會委託之專管中心初審，申請文件倘為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圖記，申請期限依郵戳日為憑，最後一日遇例假日得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p><p>(一)申請表。<\/p><p>(二)成立登記證（新成立未滿一年者）或變更登記證（成立一年以上者）影本。<\/p><p>(三)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有效證明影本。<\/p><p>(四)與申請獎勵有關之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紀錄影本。<\/p><p>(五)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上年度決算書表、紀錄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新成立未滿一年者得免附)。<\/p><p>(六)114 年公告之考核評列結果證明文件影本，未附則視為無考核成績。<\/p><p>(七)申請參與內政部訓練合格獎勵者，應附訓練課程證書影本。<\/p><p>(八)申請營收成長獎勵者，應附 114 年及 113 年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須經主管機關核認）。<\/p><p>(九)申請取得政府採購標案獎勵者，應附 114 年參與政府採購決標證明或相關契約文件影本。<\/p><p>(十)領據(應黏貼合作社之存摺封面影本)。<\/p><p>(十一)切結書。<\/p><p><br><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補助申請作業：<\/strong><\/span><\/p><p>應於 115 年 1 月 31 日前提送下列申請文件至原民會委託之專管中心初審，申請文件倘為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圖記，申請期限依郵戳日為憑，最後一日遇例假日得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p><p>(一)申請表(申請補助單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附)此揭露表。)<\/p><p>(二)成立登記證（新成立未滿一年者）或變更登記證（成立一年以上者）影本。<\/p><p>(三)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有效證明影本。<\/p><p>(四)與申請補助有關之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紀錄影本。<\/p><p>(五)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上年度決算書表、紀錄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新成立未滿一年者得免附)。<\/p><p>(六)114 年公告之考核評列結果證明文件影本，未附則視為無考核成績。<\/p><p>(七)申請開辦費、營運設備費者，應附註記明細之估價單或標註價格之型錄等文件；歷年曾申請原民會開辦費、營運設備費者，應附原民會補助之財產盤點清冊。<\/p><p>(八)申請業務費，執行場域租金補助應附租賃證明、社員名冊等文件影本，水電、通訊、網路補助應附 2 個月繳費收據(1 年內)影本，會費補助應附相關佐證文件。<\/p><p>(九)切結書。<\/p>","對象":"<p>原住民族合作社（依法登記且原住民族社員超過社員總人數 80％），並具備下列條件者：<\/p><p>一、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規定選舉理事及監事，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p><p>二、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社員權益淨值不得為負數），並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p><p>三、最近一年內不得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之情事。<\/p><p>四、獲原民會歷年計畫之補助款無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p><p>五、經主管機關稽查無重大缺失情事，或最近一年稽查之重大缺失已改善。<\/p>","諮詢窗口":"<p>原住民族委員會<\/p><p>地址：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4F\/15F\/16F<\/p><p>總機：02-89953456 \/ 89953457 \/ 89953458<\/p>","網站":"https:\/\/www.cip.gov.tw\/zh-tw\/news\/data-list\/B54B5C7E1E0F9940FEAC7DDF436B839D\/46BFBCE9E88B1909FF69791FDE74F1A9-info.html","主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時間":"2025-12-10T16:15:04","修改時間":"2025-12-10T16:19:32"},{"資金名稱":"115年度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資金類型":"競賽獎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經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核予獎勵最高新臺幣35萬元（實際金額以本會核定為準，並視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調整）。<\/p><p>二、執行期程原則自本會核定日起至115年11月6日止。<\/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申請期限：自本須知公告日起至115年1月12日中午12時止，逾期恕不受理。<\/p><p>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採線上申請，請於申請時間內將下列應備文件依格式上傳至<a href=\"https:\/\/tier.surveycake.biz\/s\/ZbO82\">線上報名網站<\/a><br>（一）申請計畫書：請依指定格式撰寫，本文以10頁為原則，其餘以附錄、圖片及照片補充，總頁數以20頁內為原則（不含封面）。<br>（二）計畫成員服務證明文件：計畫成員一覽表、計畫主持人及成員身分證件影本、目前擔任職務之證明文件。<br>（三）申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br>（四）申請場域經營組者需檢附公有空間或國營事業場地可供合法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br>（五）執行承諾書。<br>（六）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所有成員均須個別簽署）。<br>（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p><p>三、每申請單位限提一案，若提送複數案件，將以系統時間戳記最後一次收件內容進行審查。<\/p>","對象":"<p>一、申請單位應為依我國法令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商號）、全國性社會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或社團法人。但不包括外國公司設立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p><p>二、計畫主持人（不以單位負責人為限，以下簡稱主持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22歲至45歲青年（民國69年1月13日至93年1月12日間出生者）；計畫成員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不限年齡。總計畫成員人數（含主持人）不得超過4人，且皆應專職服務於申請單位。<\/p><p>三、為避免資源重複挹注，若計畫申請單位或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程內，同時獲得本會其他地方創生相關獎補助款，須擇一請領；另外，過去已核定獲得獎補助之「青年培力工作站」申請單位與計畫主持人，以及曾參與「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之申請單位、計畫主持人，均不得再次申請本計畫。<\/p>","諮詢窗口":"<p>主辦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br>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br>聯絡方式：im.ndc@tier.org.tw<br>聯絡電話：0800-668-688(免付費)<\/p>","網站":"https:\/\/www.twrr.ndc.gov.tw\/InActivityInformation\/4da3335a-f686-4925-acf0-ec35d92b2235","主辦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立時間":"2025-12-10T14:51:29","修改時間":"2025-12-10T14:51:29"},{"資金名稱":"115年度推動原住民族特色農業升級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新研發缺資金","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一、工作項目：<\/strong><\/span><\/p><p>（一）生產與永續：<br>1. 引進友善耕作技術：導入有機栽培、無毒管理及生物防治等低碳耕作方式。<br>2. 導入智慧農業系統：應用氣候數據與感測技術調整農事操作，提升適應氣候變遷能力。<br>3. 辦理農事教育訓練：鼓勵農友辦理實地技術培訓班，如病蟲害管理、水分養分管理等，於實地技術培訓班或參與環境部淨零綠領人才培育課程，發展並復振符合部落習俗與生態的傳統農作技術（不過度用藥、不破壞傳統領域）。<\/p><p>（二）品牌與市場：<br>1. 發展部落品牌識別：設計農產品包裝與LOGO，結合原住民族文化元素，塑造具辨識度的部落品牌。<br>2. 推動產品認證取得：輔導農產品取得 3 章 1Q、碳足跡等標章，強化消費者信任與市場競爭力。<br>3. 參與展售媒合活動：鼓勵農友參加市集展售與採購媒合會，拓展外部銷售與合作機會。<br>4. 蒐集農耕文化資料：訪談耆老、記錄傳統農作、祭儀與農事曆，保存原民農業知識(例如：輪耕文化、林下採集、梯田或部落工法之灌溉方 式等)。蒐集方法可與各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合作，建立返鄉服務與實習制度，收集農耕文化資料。<br>5. 推廣食農體驗活動：設計原住民族特色作物體驗課程，融合觀光與文化教育。活動可以邀請部落長者擔任講師，解說採集、植物辨識、友善農法、土地倫理、編織、狩獵倫理等傳統知識，並邀請婦女參與可協助部落料理或文化解說。<\/p><p>（三）設備與加工：<br>1. 推動省工機械化及設備現代化：應原鄉地形與作物特性，導入小型田間耕作農機具或省力型搬運與裝卸設備，改善人力搬運負擔及提升採 收效率。<br>2. 建置冷鏈設施（備）（不含車輛）及加工設備：設置靜態冷鏈設施及引進加工設備（如真空包裝機），延長農產品保鮮期限，降低損耗，強化產地保鮮與集運能量。應檢附技術可行性與用途說明。&nbsp;<br>&nbsp;<\/p><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二、補助項目：<\/strong><\/span><\/p><p>（一）有機資材（堆肥、有機肥）、生物防治用品、綠肥作物種子等。<\/p><p>（二）感測器、遠端監控設備、資料分析設備等。<\/p><p>（三）辦理農事教育訓練講師費用或參與環境部淨零綠領人才培育課程費用。<\/p><p>（四）農產品包裝設計、包裝材料印製費用等。<\/p><p>（五）產品認證驗證諮詢顧問費用等。<\/p><p>（六）參與展售媒合活動攤位租金、交通運輸、展場布置費用等。<\/p><p>（七）農耕文化資料蒐集訪談費、影像紀錄相關費用等。<\/p><p>（八）食農體驗活動設計、場地布置、講師費用等。<\/p><p>（九）農機具購置費用。<\/p><p>（十）靜態冷鏈設施、真空包裝機、洗選、分級、乾燥等設施及其裝置費用等。&nbsp;<br>&nbsp;<\/p><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三、補助額度：<\/strong><\/span><\/p><p>（一）經常門計畫：總經費至少編列20%自籌款，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p><p>（二）資本門計畫：<br>1. 本會補助型：由本會審查核定補助計畫者，每案最高補助 40 萬元。<br>2. 共同補助型：經農業部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核定補助計畫者，最高額外補助總經費 20%。<\/p><p>（三）經其他機關（如農業部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共同補助者，請詳列預估各機關分攤補助額度。<\/p>","身分別":"從農青年,原住民青年","申請方式":"<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實施期程：<\/strong><\/span><\/p><p>自計畫核定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br>&nbsp;<\/p><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申請應備文件：<\/strong><\/span>（下列應備文件 1 式含電子檔）<\/p><p>一、計畫書。<\/p><p>二、需申請稅籍登記並檢具統一編號。<\/p><p>三、登記立案或核准設立證明文件：<br>（一）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原住民族合作社：需檢具核准設立證明文件。<br>（二）依法設立之農業或畜牧業相關非營利法人或團體：需檢具近六個月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核准設立證明文件，以及原住 民成員人數達 80％之證明資料。<br>（三）依法設立之農業產銷班：需檢具核准設立證明文件，以及原住民班員 人數達 80％之證明資料。<\/p><p>四、若申請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者，所提報之 原住民族業者需具「三章一 Q」且比率達 50%以上。<\/p><p>五、 各補助項目之應備文件：<br>（一）經常門計畫項目：引進友善耕作技術、辦理農事教育訓練、發展部落 品牌識參與展售媒合活動、蒐集農耕文化資料及推廣食農體驗活動等 項目，應於計畫書內提出初步構想說明。<br>（二）資本門計畫項目：<br>1. 本會補助型：函送計畫書或資本門計畫申請表，及本計畫採購之型錄及估價單。<br>2. 共同補助型：<br>(1) 農業部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 定函及相關證明文件，計畫書或資本門計畫申請表，本計畫採購之 型錄及估價單。<br>(2) 設施(備)放置場域之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使用計畫、產出目標 與財產管理說明。<br>（三）申請單位逾期或未依規定檢附應備文件者，本會應通知其於 14 日內限期補正，並以 1 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資料不齊全者，視為不 符資格。<br>&nbsp;<\/p><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收件期限：<\/strong><\/span><\/p><p>一、經常門計畫：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1 月 15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單位應備妥應備書面資料，郵寄或親送至 2420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4F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p><p>二、資本門計畫：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9 月 30 日止，採隨到隨審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單位應備妥書面資料，郵寄或親送至 2420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4F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本會將視案件數量，滾動調整收件期限。<\/p>","對象":"<p>(一)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原住民族合作社。<\/p><p>(二)依法設立之農業或畜牧業相關非營利法人或團體。<\/p><p>(三)依法設立之農業產銷班。<\/p><p>(四)依農會法設立之農會。（僅得申請品牌與市場相關項目）<\/p><p>(五)縣市政府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僅得申請品牌與市場相關項目）。<\/p>","諮詢窗口":"<p>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br>(02) 89953222<\/p>","網站":"https:\/\/www.cip.gov.tw\/zh-tw\/news\/data-list\/DD56092E0C92EC1F\/87FF9976EBBAEFB1AFD284435EEE1136-info.html","主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時間":"2025-07-30T11:36:10","修改時間":"2025-12-10T14:01:39"},{"資金名稱":"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業務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一)補助展覽類型<\/strong><\/span>：海外實體國際展覽。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 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實體 國際展覽係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10%以上或來自6個以上 國家或地區之商展。<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二)補助項目<\/strong><\/span>：申請補助及核銷時,補助項目須包含場地租金。<br>1、場地租金：核實報銷。<br>2、場地佈置費：核實報銷。<br>3、口譯費：口譯人員限非參展廠商並出具切結書，參展期間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萬 4,000元，每小時2,000元。以上時間不包含午休時間。<br>4、展品運費：限運至國外之展品來回運費(不含國內運費)並核實報銷。<br>5、印刷費：核實報銷並提供實品或照片樣本(不可為設計檔)。<br>6、文宣廣告費：核實報銷並提供實品照片樣本(不可為設計檔)。<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三)補助額度<\/strong><\/span>：依據「補助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際展 覽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之90%。<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四)全年補助總額、每展補助優先順序及上限<\/strong><\/span><br><strong>1.全年補助總額(總額內不限申請展數)：<\/strong><br>(1).每一公司或商號 115 年可申請補助總額依前一年(113年7月 1日至114年6月30日)出進口實績級距設定，請至「<a href=\"https:\/\/tpsp.trade.gov.tw\/espo\/\">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管理系統<\/a>」(簡稱補助系統)查詢。<br>(2).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列第1優先補助對象：115 年可申請補助總額40萬元，補助3年後如仍無出進 1 口實績，則不再補助。<\/p><p><strong>2.每展補助優先順序：(如<\/strong><a href=\"https:\/\/tpsp.trade.gov.tw\/espo\/api\/v1\/uploader\/download\/326\"><strong>115年度第1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申請作業原則<\/strong><\/a><strong>附件2-1)<\/strong><br>(1).第1順位：重要及潛力出口市場、新南向國家、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會員國、邦交國、中東歐及波羅的海經貿合作潛力國家、6 大核心戰略產業及5大信賴產業之展覽，以及總統創新獎、臺灣精品獎獲獎之業者。<br>(2).第2順位：第1順位以外市場之展覽。<\/p><p><strong>3.每展補助上限：<\/strong><br>每一展覽租用1個攤位(每1攤位以9平方公尺計算，四捨五入，以下同)補助12萬元(小於1個攤位依比例計算補助上限)，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1萬元，每展補助上限為16 萬元。<\/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全面採行網路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請至「<\/span><a href=\"https:\/\/tpsp.trade.gov.tw\/espo\"><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管理系統<\/span><\/a><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申請，若有系統操作上問題，可電洽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本署）委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成立之「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松江路350號5樓；聯絡電話：02-2567-3360；傳真：02-2567-3362；免付費電話：0800-005-700）協助。<\/span><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申請期限<\/strong><\/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自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星期三）止<\/span><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補助展覽類型<\/strong><\/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海外實體國際展覽<\/span>。<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展覽計畫執行期間（以開展日為準）<\/strong><\/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自115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span><\/p>","對象":"<p><strong>一、<\/strong><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補助對象<\/strong><\/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司或商號。<\/span><\/p><p><strong>二、<\/strong><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申請資格<\/strong><\/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本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或商號。<\/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二)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具有出進口實績（依財政部關務署提供本署海關貿易統計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以及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依財政部關務署每日提供本署最新欠繳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但為配合政策，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不在此限。<\/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三)自本署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114年12月31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四)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資格認定：<\/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１、新創事業：須符合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所訂「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新創事業。<\/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２、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參展項目須符合農業部推動新南向國家11項產品為主，參展地區僅限新南向國家。<\/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３、前述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申請資格將由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及農業部審查，若經審查不符合資格者，本署不予補助。<\/span><\/p>","諮詢窗口":"<p><strong>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strong><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地址：臺北市松江路350號5樓<\/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聯絡電話：02-2567-3360<\/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傳真：02-2567-3362<\/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免付費電話：0800-005-700<\/span><\/p>","網站":"https:\/\/www.espo.org.tw\/espo\/detail.aspx?id=4738&tp=1","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建立時間":"2023-04-20T10:15:24","修改時間":"2025-12-09T09:05:01"},{"資金名稱":"智慧機器人投資實施方案","資金類型":"創投資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不限","資金額度":"<p>本方案執行期限 10 年，總額度為新台幣 100 億元，分年實施，執行期間前 7 年進行投資，後 3 年進行剩餘投資案處分，由本基金視執行單位實際運用情況撥交於執行單位，執行單位再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本方案之信託專戶保管，專供執行單位投資於智慧機器人相關產業之投資申請案。 執行單位辦理本方案所需經費（含委託受託人管理信託專戶之管理費、專案辦公室之委託辦理費、搭配投資人之管理費及相關法律服務費），報經本基金同意後，由本基金支應。&nbsp;<\/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參與評選之搭配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由專案辦公室協助辦理評選作業：<\/p><p>(一)投資計畫書應詳述下列事項：<\/p><p>1、投資機構基本資訊，包含組織結構、董監事名冊、基金來源、投資經營團隊及專職人員姓名、經歷及從事投資工作經驗等。<br>2、投資策略及績效管理預期目標，包含投資原則、投資地區、投資產業、投資階段別等原則及投資目標。<br>3、投資程序與審議，包含投資案來源、投資評估原則、投資審議會組織、召集、開會程序及決議方法相關審議機制說明。<br>4、投資後管理程序，包含投資後管理作為與輔導機制、個案出場策略及預期績效。<br>5、投後管理報酬規劃。<br>6、投資機構、投資團隊或投後管理合作夥伴之利害關係人。<br>7、近五年訴訟紀錄、主管機關行政處分紀錄，及任何違反公司法第三十條之情事。<br>8、最近二年以上之投資績效。<br>9、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p><p>(二)聲明書，應記載同意以下事項，並作為投資管理合約附件：<\/p><p>1、搭配投資人應揭露與被投資事業及其原股東或員工有委任與其他法律關係，並應於搭配投資前敘明投資資金來源。<br>2、遵循國家發展基金所訂定創業投資事業人員道德行為準則，並遵守中華民國法律、相關投資法令及國家發展基金相關作業規範。<br>3、應使用本會指定之網路化電腦管理系統，按以下規定於前開系統更新登錄，並保證資料之真實性及完整性：<br>&nbsp; &nbsp; &nbsp;(1)按季提供專案辦公室各被投資事業最新營運、財務情形。<br>&nbsp; &nbsp; &nbsp;(2)各投資期別之後三年為處分期，每半年提供被投資事業處分進度說明。<br>&nbsp; &nbsp; &nbsp;(3)每年提供被投資事業投資分析說明。<br>4、在本專戶持股未處分前，若欲處分所持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事業之股權全部或一部時，應至少於處分前一個月，具體敘明被投資事業之現況與前景、規劃處分方式及對象、建議處分價格之合理性分析等，以書面通知本會並副知專案辦公室取得同意後，將處分情形於季報中揭露。<br>5、配合國家發展基金、本會及專案辦公室要求，提供與本專戶投資有關之文件。<br>6、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會或專案辦公室通知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專案辦公室經本會同意後得依契約規範處以罰款或終止管理合約。<br>7、對於被投資事業有無法管理情事之虞時，應於契約終止前兩個月檢附所管理被投資事業之相關文件報請本會並副知專案辦公室取得同意後，始得終止契約。<br>8、若有搭配投資人管理合約終止時，其於本方案所管理之被投資事業，專案辦公室得洽其他搭配投資人同意接管。<\/p><p>(三)其他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p>","對象":"<p>本方案之被投資事業限定為國內外智慧機器人相關產業。 &nbsp;<\/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8,58,58);\">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nbsp;：02-2737-7118 江先生<\/span><\/p>","網站":"https:\/\/law.nst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81","主辦單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機關別":"行政院","建立時間":"2025-12-04T16:42:42","修改時間":"2025-12-04T16:42:42"},{"資金名稱":"115年度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廠商國內外參展補助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北市","資金額度":"<p>(一)實體展售活動：<\/p><p>1.受補助對象於補助期間內參加國內外展售活動，並完成設攤者。<br>2.最高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補助項目總經費50%，且補助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br>3.國內參展補助額度：<\/p><p>(1)個別參展：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br>(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最高補助額＝參展家數× 4萬元；實際金額視當梯次申請家數核定）。工商團體應將八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檢附本市廠商收據憑核。工商團體於組團參展時，倘自設展位參展者亦視為一家予以補助。<\/p><p>4.國外參展補助額度：<\/p><p>(1)個別參展：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br>(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臺幣8萬元（最高補助額＝參展家數× 8萬元；實際金額視當梯次申請家數核定）。工商團體應將八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檢附本市廠商收據憑核。工商團體於組團參展時，倘自設展位參展者亦視為一家予以補助。<\/p><p>5.參展規範：<\/p><p>(1)受補助對象須於攤位標示新北形象標誌，並於申請時檢附呈現方式之示意圖或照片，呈現方式：<\/p><p>i.可將新北形象標誌架高裝潢，或張貼於公司楣板或展櫃、展板等明顯固定位置，標誌之可辨識度與可視性納入審查與核銷檢核要點。<br>ii.新北形象標誌檔案下載輸出(擇一)：<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22626e8b-5291-40b7-a116-6b4267342a26\">中英文AI下載<\/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Upload\/FileMap?id=a85b7a77-e101-427e-9798-cb06601a94c5\">(中英文JPEG下載)<\/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fa81943b-19e4-4ecf-98f3-c7f9454c5aba\">英文直橫式PSD下載<\/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Upload\/FileMap?id=4167cdc0-a601-478d-95c3-e63c96d51c26\">(英文直式JPEG下載)<\/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Upload\/FileMap?id=77b5fc3c-4d10-4b76-a1c1-324e1bd0a2a0\">(英文橫式JPEG下載)<\/a>。<\/p><p>(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各參展廠商攤位應相互緊鄰，如因主辦單位場地規劃，無法緊鄰，或該團體參展廠商總家數逾10家且未相互緊鄰之家數未超過該團參展廠商總家數之20%者，未相互緊鄰之參展廠商得經審查會個案認定是否核予補助。<\/p><p>(二)線上國際展覽：<\/p><p>1.限本市個別廠商申請參展國內外舉辦線上國際展覽(線上國際展覽之舉辦國或地區係指線上平臺所註冊之國家或地區，或舉辦單位總公司設立登記之國家或地區)。<br>2.線上國際展覽應至少有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廠商參展，另線上展覽應有明確之展期、展名、展品線上瀏覽及一對一洽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事實(一般電商平台非本計畫補助範圍)。<br>3.補助經費限為參加線上國際展覽之報名費，且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br>4.受補助對象須於線上虛擬攤位招牌標示新北形象標誌，並於申請時檢附呈現方式示意圖，新北形象標誌檔案下載(擇一)：<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22626e8b-5291-40b7-a116-6b4267342a26\">中英文AI下載<\/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Upload\/FileMap?id=a85b7a77-e101-427e-9798-cb06601a94c5\">(中英文JPEG下載)<\/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fa81943b-19e4-4ecf-98f3-c7f9454c5aba\">英文直橫式PSD下載<\/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Upload\/FileMap?id=4167cdc0-a601-478d-95c3-e63c96d51c26\">(英文直式JPEG下載)<\/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Upload\/FileMap?id=77b5fc3c-4d10-4b76-a1c1-324e1bd0a2a0\">(英文橫式JPEG下載)<\/a>。<\/p><p>(三)同一展覽有實體及線上展覽併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nbsp;受理申請時間：<\/strong><\/span><\/p><p>(一)第1梯次：<\/p><p>1.展售\/展覽時間：114年12月16日~115年6月15日。<br>2.受理申請時間：114年12月1日~115年2月26日。<\/p><p>(二)第2梯次：<\/p><p>1.展售\/展覽時間：115年6月16日~11月30日。<br>2.受理申請時間：115年6月1日~7月31日。<\/p><p>(三)申請對象應於公告期間內，依展售活動日期對應梯次向主辦單位申請，如展售活動跨梯次者，以展售活動起始日所屬梯次認定之。但因政策需要或特殊效益考量，且經主辦單位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p><p><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nbsp;提案申請程序：<\/strong><\/span><\/p><p>(一)應檢附計畫書紙本1份向機關提出申請(不同展售活動須以不同信封袋郵寄)：請依下列文件順序排列，並於紙本計畫書左側上方裝訂(請勿每個附件分開裝訂)；<\/p><p>1.申請書封面：<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48a6873e-a406-44b0-a491-544186ee1170\">附件1-封面.doc<\/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7ada1547-5970-4140-8548-2af957299feb\">附件1-封面參考範例.doc<\/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a3388cc5-c279-423a-8f68-d51f386e6f85\">附件1-封面.odt<\/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0e443c41-f002-4651-82a1-796aa946eab9\">附件1-封面參考範例.odt<\/a><br>2.申請表：<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559db5a8-3e64-4be7-beee-97f4aa4ab09f\">附件2-申請表.doc<\/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6abedd9a-1cc9-47e4-881b-2cca0621719f\">附件2-申請表-參考範例.doc<\/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eedb8002-198d-4165-8966-784c7f8ae12f\">附件2-申請表.odt<\/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4ac2367a-63b4-4ed3-b112-62ba12ed7646\">附件2-申請表-參考範例.odt<\/a><br>3.執行規劃：<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8601ad2e-fd50-430a-ac30-6a3044cee475\">附件3-執行規劃.doc<\/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e5acdb47-8bef-474a-8b94-9bacce368a22\">附件3-執行規劃_參考範例.doc<\/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564960dc-807b-4933-bf2d-9618841ac72c\">附件3-執行規劃.odt<\/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4d457aea-81fd-4d0a-bcef-6f0c36fb2cc4\">附件3-執行規劃_參考範例.odt<\/a><br>4.經費概算表：<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37112740-74f6-4bf3-bcdb-bd4276eb8023\">附件4-經費概算表.ods<\/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7765edf7-6baf-4d6f-baec-aa7163d6d229\">附件4-經費概算表_參考範例.ods<\/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e398a092-aa1a-46ee-a542-ea6c4f1349f9\">附件4-經費概算表.xlsx<\/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0cd848d3-fc8d-4bf1-b4e9-794dc056881b\">附件4-經費概算表_參考範例.xlsx<\/a><br>5.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負責人為非公職人員關係人者也需要檢附)：<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d7148c63-235d-4b22-b3e4-2358ab30ce6c\">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doc<\/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020f4641-be81-4c24-912d-d62f4d186d14\">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參考範例1.doc<\/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289e4cc8-69e8-40d1-a7af-529bfbd1f831\">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參考範例2.doc<\/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b353fd46-86e1-426b-9c0b-87c65fc50421\">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odt<\/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745b5fcf-3958-4a0e-af4d-1b749fc022d7\">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參考範例1.odt<\/a>、<a href=\"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Upload\/FileMap?id=1a12c45c-2588-4011-b0d2-239f06f79c6d\">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參考範例2.odt<\/a><br>6.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無則免附)。<br>7.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須檢附每一參展廠商會員證影本各1份；未製作會員證之工商團體，得以會員名冊加蓋工商團體大小章代之。<\/p><p>(二)提送方式：<\/p><p>1.郵寄：(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科」收（信封請註明「申請參展補助」）。<br>2.自行遞送：於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遞送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科」，如逾下午5時送達則視同隔日。<br>3.所有申請及核銷文件之送達時間，均以本局收文日（收件日）為準。<br>4.除前開正式提送文件外，遇有其他文件往來，將以電子郵件為之。(申請單位請確認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正確，若因資料錯誤未能接收通知致影響審查進度，相關責任由申請單位自負)。<\/p><p>(三)申請規範：<\/p><p>1.同一展售活動已申請或獲得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不得再依本申請辦法申請補助（包括已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br>2.同一工商團體或同一廠商或同一負責人(公司代表人)同一年度於每梯次送件數量以2案為上限，全年度以不超過4案為原則；同一廠商申請參加「中國及香港地區展覽」以整年不超過2案為原則。<br>3.如經查證確有違規重複申請或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br>4.展售活動須具產業拓銷及國際行銷效益；如屬零售、短期促銷或消費導向為主要目的之活動，則不在補助範圍內，申請單位若能提出具體事證說明具產業拓銷效益者，得由審查小組於複審時判定是否予以補助。<br>5.計畫書內「執行規劃」第四項執行方式之「新北形象標誌呈現方式」，請載明新北市形象標誌之呈現方式，並檢附示意圖或設計稿。<\/p>","對象":"<p>(一) 申請單位應就下列資格擇一提出申請；同一廠商不得以2種資格申請同一展售活動補助：<\/p><p>1.本市廠商個別參展：<\/p><p>(1)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工廠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br>(2)線上國際展覽僅限本市個別廠商申請，不適用工商團體組團。<\/p><p>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p><p>(1)由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提出申請。<br>(2)須有3家(含)以上廠商組團參展，參展廠商至少八成(最低3家)為其所屬會員，且皆須為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商業或工廠。<br>(3)主辦單位得視整體報名家數及本市廠商比例酌予調整補助金額。<\/p><p>(二)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之公司不含外國公司於本市設立之分公司。<\/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聯絡人：張先生<\/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485<\/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傳真：（02）2964-4771<\/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電子郵件：ay1209@ntpc.gov.tw<\/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span><\/p>","網站":"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Api\/News\/Page?id=7127","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25-12-03T11:17:03","修改時間":"2025-12-03T11:17:03"},{"資金名稱":"臺中市競爭型創業獎勵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中市","資金額度":"<p>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p><p>(一) 參加外部訓練費用：補助青年參與立案補習班或公司行號開設與營運內容直接相關之訓練課程費用；最高得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p><p>(二) 創業營運空間整理費用：補助青年整理創業營運空間(含庭院)之相關經費，單一品項支出須低於新臺幣一萬元且非移動式並固定於營運空間場域內；每案最高得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進駐期間不限次數均得申請，累計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本補助項目整理費用，不包含用於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行政院函頒財物標準分類之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機械及設備分類明細表、交通及運輸設備分類明細表所包含項目，與分期付款購置及取得產權之資本租賃方式之各種設備等支出。<\/p><p>(三) 辦理活動費用：補助青年自發性結合創業基地辦理活動經費；最高得補助活動費用百分之七十。但配合本府政策共同辦理創業基地活動者，最高得補助活動費用百分之百，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p><p>(四) 創業競賽獲獎或創業補助計畫結案：補助青年參與國際或國內之各政府機關主辦或列為指導及補助機關，且與其營業項目直接相關之創業競賽獲獎或創業補助計畫結案；最高得補助創業競賽獎金或創業補助計畫額度百分之五十，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p><p>(五) 補助數位行銷廣告費用：青年須先完成政府機關自辦或委託辦理之數位行銷相關實體或線上課程至少二十小時，並取得證明文件且實質支付用於數位廣告行銷，得補助其支付廣告之費用；最高得補助廣告費用百分之五十，每年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p><p>(六) 通過商標或專利之申請費用：補助青年通過國內外商標或專利之申請費用，本款申請費用僅限第一次提送商標或專利申請之規費及國內外代理人費用，且該商標或專利權人應為前點補助對象或於創業基地設立之公司或行號；最高得補助申請費用百分之五十，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p><p>(七) 伴手禮包裝設計費用：補助青年產出伴手禮之產品禮盒及提袋包裝設計費用；最高得補助設計費用百分之五十，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p><p>(八) 參與海外國際競賽或展覽報名費用：補助青年參與國外機構辦理之海外國際競賽或展覽報名費用，其參賽或參展國家數至少三國(含)以上，每案最高得補助報名費用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每年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nbsp;<\/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nbsp;申請方式&nbsp;<\/strong><\/span><\/p><p>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p><p>&nbsp;(一)共同檢附文件：<br>1. 領據。<br>2. 國民身分證及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br>3. 切結書正本。<br>4. 應檢附文件自我檢核表。<\/p><p>&nbsp;(二)依申請之各項補助，另檢附下列文件：<\/p><p>&nbsp;1. 參加外部訓練費用：<br>(1) 結訓證書或可茲證明參訓之文件影本。<br>(2) 課程簡章。<br>(3) 師資表。<br>(4) 參訓成果報告。<br>(5) 經費支出明細表。<br>(6) 各項支用單據正本。<\/p><p>&nbsp;2. 創業營運空間整理費用：<br>(1) 核定通過空間整理計畫書(含整理項目、經費概算表、整理期程)之文件影本。<br>(2) 營運空間整理成果報告(含佐證照片)。<br>(3) 經費支出明細表。<br>(4) 各項支用單據正本。<\/p><p>&nbsp;3. 辦理活動費用：<br>(1) 核定通過活動計畫書(含規劃內容、經費概算表)之文件影本。<br>(2) 結合本府政策辦理活動佐證資料(自發性辦理活動者免附)。<br>(3) 活動成果報告。<br>(4) 側拍照片。<br>(5) 經費支出明細表。<br>(6) 各項支用單據正本。<\/p><p>&nbsp;4. 創業競賽獲獎或創業補助計畫結案：<br>(1) 競賽或補助計畫之簡章(含競賽\/計畫內容等)。<br>(2) 申請競賽或補助計畫之提案資料。<br>(3) 通過競賽之獲獎證明影本\/通過補助計畫之核可證明影本。<br>(4) 經費支出明細表。<br>(5) 競賽\/補助計畫之匯款證明。<br>(6) 補助計畫之結案證明影本。<\/p><p>&nbsp;5. 補助數位行銷廣告費用：<br>(1) 課程證書或可茲證明參訓之文件影本。<br>(2) 行銷廣告之成果報告。<br>(3) 經費支出明細表。<br>(4) 各項支用單據正本。<\/p><p>&nbsp;6. 通過商標或專利之申請費用：<br>(1) 通過專利或商標證明文件影本。<br>(2) 經費支出明細表。<br>(3) 各項支用單據正本。<\/p><p>&nbsp;7. 伴手禮包裝設計費用：<br>(1) 核定通過設計企劃書（含設計稿、概念圖、報價單等）之文件影本。<br>(2) 彩色設計稿件、成品照片及實體成品。<br>(3) 經費支出明細表。<br>(4) 各項支用單據正本。<\/p><p>&nbsp;8. 參與海外國際競賽或展覽報名費用：<br>(1) 競賽或展覽之簡章(含競賽\/展覽名稱、時間、地點、內容及至少三國(含)以上競賽或展覽證明等)。<br>(2) 申請競賽或展覽之提案資料或報名表。<br>(3) 競賽或展覽作品之相關證明及成果報告(含參賽或參展照片)<br>(4) 經費支出明細表。<br>(5) 報名費用匯款或繳費證明。&nbsp;<\/p><p>&nbsp;<\/p><p><span class=\"text-big\"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nbsp;申請期程&nbsp;<\/strong><\/span><\/p><p>各補助項目申請時間及程序如下：<\/p><p>(一) 參加外部訓練費用：應於課程結束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p><p>(二) 創業營運空間整理費用：應於空間整理前一個月提出空間整理計畫書，計畫書審查通過後實施空間整理，並於計畫書載明之整理期程截止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如空間整理計畫書審核通過日已逾計畫書載明之整理開始日，依所逾日數順延整理截止日。<\/p><p>(三) 辦理活動費用：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活動計畫書，於計畫書審查通過後實施辦理，並於活動結束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p><p>(四) 創業競賽獲獎或創業補助計畫結案：應於競賽獲獎或補助計畫第4頁 ， 共7頁 結案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p><p>(五) 補助數位行銷廣告費用：應於廣告截止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p><p>(六) 通過商標或專利之申請費用：應於證書載明之權利生效日或註冊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國外之申請費用應於證書載明之權利生效日或註冊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p><p>(七) 伴手禮包裝設計費用：應先提出設計企劃書，於企劃書審查通過後實施設計事宜，並於設計師開立設計費用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p><p>(八) 參與海外國際競賽或展覽報名費用：應於海外國際競賽或展覽結束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p><p>&nbsp;<\/p><p>*申請人未依本要點規定檢送申請文件，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p><p>*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檢齊前點之相關文件資料，親送或郵寄本府提出申請（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br>本府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十九號文心樓四樓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收。&nbsp;<\/p>","對象":"<p>臺中市摘星青年、築夢臺中創業基地進駐暨空間變更計畫之青年，得於進駐創業基地期間依本作業要點申請補助。&nbsp;<\/p>","諮詢窗口":"<p>臺中市勞工局就業安全科<\/p><p>勞工局創業服務平台：(04)2255-5948<\/p>","網站":"https:\/\/www.tcdream.taichung.gov.tw\/1209421\/1209432\/1524517\/1528592\/post","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中市政府","建立時間":"2025-11-28T09:25:58","修改時間":"2025-11-28T09:42:53"},{"資金名稱":"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北市","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一、創業補助<\/strong><\/span><br>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新臺幣100萬元。<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二、研發補助<\/strong><\/span><br>1. 創新研發補助：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新臺幣500萬元。<br>2. 創新加速補助：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新臺幣300萬元。<br>3. 主題式研發補助：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新臺幣200萬元。<\/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三、品牌建立補助<\/strong><\/span><br>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新臺幣500萬元。<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四、創新育成補助<\/strong><\/span><br>1.創新育成補助：申請補助總經費最高新臺幣300萬元。<br>2.天使投資補助：申請補助總經費不超過計畫總投資金額10%，最高新臺幣300萬元。<br>3.國際育成補助：申請補助總經費最高新臺幣300萬元；其中提供國際新創團隊使用之經費不低於補助總經費60%。<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五、獎勵補貼類<\/strong><\/span><br>獎勵補貼項目包括：<br>1.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貼&nbsp;<br>2.勞工薪資補貼&nbsp;<br>3.房屋稅、地價稅補貼&nbsp;<br>4.房地租金補貼&nbsp;<br>5.融資利息補貼&nbsp;<br>6.使用市有房地租金減免，額度上限詳如要點。<\/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如申請人採行線上申請送件，得免送紙本文件：<\/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一、創業補助類<\/strong><\/span>：<br>1.申請書。<br>2.創業補助計畫書及電子檔。<br>3.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br>4.最近一期「受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證明文件。（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證明）<br>前項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br>計畫總經費預算如有編列房地租金，應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房地租金地點使用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二、研發補助類：<\/strong><\/span><\/p><p>1.申請書。<br>2.計畫書及電子檔(依申請類別檢附創新研發補助計畫書、創新加速補助計畫書或主題式研發補助計畫書)。<br>3.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br>4.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br>5.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br>6.最近一期「受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證明文件。(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證明)<br>7.最近一年之「具市場營運實績之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稅申報書之銷貨收入不為零)」或「辦理新增資相關證明文件」或「已進行試營運場域驗證相關證明文件(由第三方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擇一提供。<br>前項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三、品牌建立補助類<\/strong><\/span>：<br>1.申請書。<br>2.品牌建立補助計畫書及電子檔。<br>3.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br>4.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br>5.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br>6.最近一期「受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證明文件。(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證明)<br>7.最近一年之「具市場營運實績之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稅申報書之銷貨收入不為零)」或「辦理新增資相關證明文件」或「已進行試營運場域驗證相關證明文件(由第三方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擇一提供。<br>前項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四、創新育成補助類<\/strong><\/span>：<br>1.申請書。<br>2.計畫書及電子檔（依申請內容檢附創新育成補助計畫書、天使投資補助計畫書或國際育成補助計畫書）。<br>3.公司、商業、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核准設立登記、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br>4.公司或商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最近一年納稅證明資料。<br>5.最近一期「受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證明文件。（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證明）<br>前項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或其他公民營機構）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五、獎勵補貼類<\/strong><\/span>：<br>1.申請書。<br>2.獎勵補貼計畫書及電子檔。。<br>3.公司或商業新設立或增資相關證明文件；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br>4.購置設備或技術之統一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中小企業投資於創新、改善經營管理與服務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需提供)<br>5.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br>6.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r>7.申請獎勵項目之證明文件(請詳見申請要點)。<\/p>","對象":"<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一、創業補助<\/strong><\/span>：<br>1.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br>2.創業計畫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br>3.本補助申請類別、期限及次數如下：<br>(1)應於新投資創立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br>(2)計畫執行起始日不得早於申請日前三個月。<br>(3)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申請二次為限。<\/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二、研發補助<\/strong><\/span>：<br>1.依法設立於台北市之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台北市之外國公司。<br>2.研發計畫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br>3.本研發補助申請類別、期限及次數如下：<br>(1)完成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br>(2)計畫執行前一日至前六個月期間內。<br>(3)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申請二次為限。<\/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三、品牌建立補助<\/strong><\/span>：<br>1.依法設立於台北市之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br>2.品牌建立計畫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br>3.本類申請類別、期限及次數如下：<br>(1)完成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br>(2)計畫執行前一日至前六個月期間內。<br>(3)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申請二次為限。<\/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四、創新育成補助<\/strong><\/span>：&nbsp;<br>1.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br>2.其他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學校，或主事務所設於本市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br>3.創新育成計畫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br>4.本創新育成補助申請期限及次數如下：<br>(1)計畫執行前一日至前六個月期間內。<br>(2)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申請二次為限。<\/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五、獎勵補貼類<\/strong><\/span>：<br><strong>1.依法設立於台北市之公司、商業或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惟同一獎勵或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政府單位獎助者，申請人不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strong><br>(1)中小企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於下列事項之一者:<br>A.投資於創新、改善經營管理與服務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br>B.投資案經審議認有創意、特色或具發展潛力。<br>(2)公司新投資創立或一次增資擴充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br>且投資經營下列產業之一者:<br>A.休閒觀光產業、B.生物科技產業、C.資訊服務產業、D.電信產業、E.文化創意產業、F.醫療照顧產業、G.運動休閒產業、H.會議展覽產業、I.再生能源產業及J.其他經市政府推動輔導之產業。<br><strong>2.獎勵補貼申請期限及次數如下:<\/strong><br>(1)應於新投資創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br>(2)計畫執行起始日不得早於申請日前三個月。<br>(3)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申請二次為限。<\/p>","諮詢窗口":"<p>本計畫採隨時受理，可採線上申請。<\/p><p>臺北市創業服務辦公室：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2樓<br>02-27208889(代表號)、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轉<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5,5);\">6625、1429、1428<\/span> 網路電話(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及預付卡除外)<\/p>","網站":"https:\/\/industry-incentive.taipei\/","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5-11-25T14:22:30"},{"資金名稱":"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前瞻技術創業投資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計畫期程：以2年為原則。<\/p><p>二、計畫經費：<br>(一) 自籌款：法人創投或與其他共同出資者投入之研發投資經費。<br>(二) 補助款：2年不超過3,000萬元為原則，補助比例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4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br>(三) 補助科目：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國內差旅費、專利申請費。<\/p>","身分別":null,"申請方式":"<p>法人創投主導與新創事業共同提出申請。<\/p>","對象":"<p>本計畫以法人創投主導與新創事業共同提出申請為限，申請單位應符合下列事項：<\/p><p>一、法人創投：係指執行本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計畫之財團法人所成立之創業投資事業。<br>(一) 法人創投得與其他投資人\/機構或執行本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計畫之財團法人共同出資參與。<br>(二) 法人創投出資需超過共同出資金額50%以上。<\/p><p>二、新創事業：國內依法登記成立8年內之公司（即至申請收件日成立未滿8年之公司）。<\/p><p>三、上述兩者(含其他投資人\/機構)皆須符合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且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p>","諮詢窗口":"<p>(02)2341-2314分機2232、2216<\/p>","網站":"https:\/\/service.moea.gov.tw\/EE514\/tw\/aiip\/147.html","主辦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建立時間":"2023-03-03T14:25:34","修改時間":"2025-11-07T15:39:22"},{"資金名稱":"農業業界科專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計畫類型依申請及對象分為「單一申請」、「聯合申請」等二型式計畫，其中，「單一申請」型計畫包含「先期研究」、「研究開發」等二類型，「聯合申請」型計畫則為「創新研發聯盟」一類型計畫。詳細說明請參考<a href=\"https:\/\/agtech.moa.gov.tw\/Field\/page\">官方網站<\/a>。<\/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單一申請<\/strong><\/span><br><strong>‧先期研究<\/strong>：以不超過30萬元為原則<br><strong>‧研究開發<\/strong>：<br>1.申請人為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法人者，同時執行1項以上研發計畫時，每年度總補助金額以500萬元為限。<br>2.申請人為農業產銷班者，全程總補助金額以不超過200萬元為原則。<\/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聯合申請<\/strong><\/span><br><strong>‧創新研發聯盟：<\/strong><br>1.聯盟成員每年度補助金額以不超過500萬元為原則，計畫全程總補助金額以3,000萬元為限。<br>2.主導廠商及聯盟成員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率遞減。<br>3.創新研發聯盟計畫之申請範圍僅適用政策優先題目。<br>&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補助比率上限<\/strong><\/span><br>計畫總經費之50%\u000b(聯合申請之主導廠商及各聯盟成員皆應依共同協議出資計畫全程之配合款。)<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經費編列原則<\/strong><\/span><br>1.申請人為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法人者，配合款以小於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或財產\/資本\/股金總額為原則，亦即，年度補助款≦年度配合款≦實收資本額或財產\/資本\/股金總額。<br>2.申請人如未辦理商工登記，且未能提交最近3年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者，全程總補助金額以不超過200萬元為原則。<\/p>","身分別":"一般企業,從農青年","申請方式":"<p><span style=\"color:rgb(0,0,0);\">1.檢附<\/span><a href=\"https:\/\/agtech.moa.gov.tw\/Field\/page2\">應備文件<\/a><span style=\"color:rgb(0,0,0);\">(雙面列印)，如為影本，請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以農業產銷班名義申請者，應由至少5人以上之班員聯名簽章，檢齊應備資料，由輔導單位代為向農業部提出申請<\/span><\/p><p><span style=\"color:rgb(0,0,0);\">2.請依「申請人自我檢查表」確認資料齊全後，於計畫徵求期限內郵寄或親送至：「台灣經濟研究院農業科專服務小組」(10461臺北市德惠街16-8號7樓)。<\/span><\/p>","對象":"<p style=\"text-align:justify;\">1.國內依法規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農業產銷班、法人或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係以申請日前1年度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或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為準。<\/p><p style=\"text-align:justify;\"><i>2.<\/i>符合前款資格，其具有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應領有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p><p>其他申請注意事項請見<a href=\"https:\/\/agtech.moa.gov.tw\/Field\/page\">業界科專計畫申請作業手冊<\/a><\/p>","諮詢窗口":"<p>諮詢專線：(02)2586-5000 # 751／764<br>傳真(02)2597-9641<\/p>","網站":"https:\/\/agtech.moa.gov.tw\/","主辦單位":"農業部","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農業部","建立時間":"2022-04-28T15:32:31","修改時間":"2025-11-07T15:22:39"},{"資金名稱":"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trong>貸款額度：<\/strong><br>(一)資本性支出：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8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8,000萬元，得分次申請。<br>(二)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得分次申請。<\/p><p><strong>貸款利率：<\/strong><br>最高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機動計息。<\/p><p><strong>貸款期限：<\/strong><br>(一)週轉性支出：最長不得超過5年，含寬限期最多1年。<br>(二)資本性支出：<br>1.設備、機器：最長不得超過7年，含寬限期最多2年。<br>​​​​​​​2.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最長不得超過15年，含寬限期最多3年。<br>(三)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p><p><strong>保證條件：<\/strong><br>承貸金融機構必要時得移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貸款金額最低8成之信用保證，設立未滿5年之新創企業，保證成數最低9成，前述新創企業如獲選新創事業獎、女性創業菁英賽、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之新創團隊事業或經政府輔導、核發獎項或獎(補)助之導入數位科技之新創企業，於新臺幣500萬元額度內，保證成數外加0.5成，為9.5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年費率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申貸企業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由各該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span><\/p>","對象":"<p>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申貸本貸款（相關應備文件及說明如附件）：<br>(一)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br>(二)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如：經濟部產業技術司（以下簡稱產業技術司）之總統創新獎、國家產業創新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之國家發明創作獎；本署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新創事業獎、女性創業菁英賽；或其他國內外經認定具有創新研發相關評核指標之獎項，該項指標至少占整體權重30%以上。<br>(三)曾獲政府研發補助，如：本署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含創業型)(SBIR)；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之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產業技術司之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商發署）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 ；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等。<br>(四)曾與國外之企業、政府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機構有品牌、通路或技術等合作；或接受國外之企業等單位委託開發、提供技術服務或其他研究發展等。<br>(五)獲政府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br>(六)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成立之科學工業；經政府設立或核准之工業園區、軟體園區、科技園區、技術園區、產業創新園區等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br>(七)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板。<br>(八)符合金融挺創意產業、政府創新產業推動(如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亞洲矽谷、循環經濟、新農業、文化科技、數位經濟及半導體等產業)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br>(九)最近3年期間之員工數或營業額之複合平均年成長率超過20%，且觀測起始年之員工數門檻至少要10人以上。以營業額認定之企業，另需符合自觀測年起連續3年獲利。<br>(十)經本署登記之社會創新企業或經國際非營利組織B型實驗室（B Lab）認證之B型企業。<br>(十一)經政府輔導、核發獎項、獎(補)助或獲經濟部登錄之國際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之導入數位科技之企業，具有提升產能、營業收入、數位化營運流程、優化顧客體驗、改善商業模式或其他增進數位化商業發展能力。<\/p>","諮詢窗口":"<p>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280-280<\/p>","網站":"https:\/\/www.sme.gov.tw\/article-tw-2727-9319","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5-11-07T14:42:36"},{"資金名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資金類型":"創投資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1. 基金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為原則。<br>2. 新創事業申請本方案投資，若已取得累計募集資金或管理資產達美金10億元以上之國內外投資機構承諾投資，本方案對該事業初次投資金額得提高至新臺幣3,000萬元，惟不超過該投資機構投資金額。<br>3. 本方案已投資事業後續辦理增資時，本方案參與該事業後續現金增資金額加計已投資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 1 億元。<\/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由國發基金匡列新臺幣100億元辦理，自通過施行日至119年12月31日止均得受理申請。<\/p><p>本方案申請受理、審議、撥款及投資後管理等相關事項，由國發基金委任執行機構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辦理。<\/p>","對象":"<p>【投資對象】<\/p><p>本方案投資設立登記在我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以新設或增資擴展（現金增資）且未辦理公開發行或尚未進入資本市場（含興櫃、上櫃及上市）者為限。<\/p><p>新創事業應係指：<br>1. 設立時間未逾8年。<br>2. 實收資本額或過往累計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億元。<br>3. 上述條件若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p><p>&nbsp;<\/p><p>【申請資格】<\/p><p>本方案由天使投資人或新創事業提出申請，新創事業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者，本基金得優先考量投資。<\/p><p>本方案之天使投資人係指至少能提供1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如下列機構、組織或其成員：<br>1. 天使投資基金。<br>2. 創業投資事業。<br>3. 天使投資組織。<br>4. 天使投資俱樂部。<br>5. 加速器或育成中心。<\/p>","諮詢窗口":"<p>諮詢電話：02-2546-5336 分機558 張先生<br>北部專線：02-2546-5336 分機525 謝先生<br>中部專線：02-2546-0780 分機526 葉先生<br>南部專線：07-262-1230 李小姐<br>東部專線：02-2546-0782 分機512 陳小姐<\/p>","網站":"https:\/\/www.angelinvestment.org.tw\/","主辦單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建立時間":"2018-10-15T14:21:23","修改時間":"2025-11-06T16:34:50"},{"資金名稱":"文化部推動實體書店發展補助作業","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pan style=\"color:rgb(68,68,68);\"><strong>一、 補助項目：<\/strong><\/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一） 已實際營運之實體書店特色發展、數位提升及營運提升計畫。<\/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二） 實體書店辦理閱讀推廣計畫。<\/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三） 已實際營運之實體書店或與實體書店相關之國內立案獨資、合夥事業、法人或團體辦理國際交流、整合行銷與建立共同銷售平臺等可促進實體書店整體發展之相關計畫。<\/span><\/p><p><span style=\"color:rgb(68,68,68);\"><strong>二、 補助範圍及限制：<\/strong><\/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一） 申請前點第一款補助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補助款之補助科目範圍，包含辦理閱讀推廣活動、空間改造、數位提升（如多元支付或進銷存管理系統設備購置費、裝設費、租用費、維護費、手續費等）等有助於書店拓展客群並提升營運之計畫費用，以及書店專職人員薪資、租金、設備購置等營運所需費用，其屬書店專職人員薪資、<\/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租金及營運所需之設備購置費用以合計不超過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二） 申請前點第二款補助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補助款之補助科目範圍，包含辦理閱讀推廣活動之計畫費用；本項經費不補助專職人員薪資及書店租金。<\/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三） 申請前點第三款補助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非屬實體書店整體發展之個別書店計畫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補助款之補助科目範圍，指經本部核定通過之申請案所載計畫辦理之相關費用，包括專職人員薪資、辦理計畫所需之設備購置（如電腦軟、硬體及周邊設備、辦公設備及什項設備等）及數位提升（如多元支付或進銷存管理系統裝設費、租用費、維護費或手續費等）等費用及行銷宣傳辦理費用等；本項經費不補助受補助者辦公室租金及空間裝修費用。<\/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四） 同一申請者每年度可申請案件數以一案為限，同一案件如有前點各款所列二個以上之類型，應擇一申請補助。<\/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五） 補助款不補助下列經費項目（該經費項目得編列於自籌款）<\/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1.圖書購置費。<\/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2.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燃料費及油資。<\/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3.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4.餐敘（餐盒不在此限）。<\/span><br><span style=\"color:rgb(68,68,68);\">（六） 申請案所附同一或類似計畫書已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已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span><br>&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46,246,246);color:hsl(0,75%,60%);\">※詳細補助項目或注意事項請查看主辦單位官方網站公告。<\/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115年度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4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23:59:59止，請於期限內逕上文化部<a href=\"https:\/\/grants.moc.gov.tw\/Web\/\">獎補助資訊網<\/a>（https:\/\/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逾期不予受理。<\/p>","對象":"<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實際營運之實體書店，或與實體書店相關之國內立案獨資、合夥事業、法人或團體。<\/span><\/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電話：02-85126472陳小姐<\/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電郵：yuneasyrevenge@moc.gov.tw<\/span><\/p>","網站":"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__viewstate=a\/vFD9PMz9kQe99+hxw4BYu2OyewKAaa2zRiKXe\/7focUrmfsWnisf26jceGRXIw#s4","主辦單位":"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文化部","建立時間":"2024-12-09T16:59:38","修改時間":"2025-10-23T17:03:54"},{"資金名稱":"國發基金協助地方創生事業振興融資方案","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每一地方創生事業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500萬元。<br>(二)地方創生事業負責人相同或互為配偶、具控制與從屬或相互投資關係，或其他經金融機構或信保基金核認有實質利害關係者，適用本方案額度應合併計算。<\/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依各承貸金融機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br>(二)承貸金融機構對本方案適用對象有疑義時，可洽詢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專案辦公室協助。<br>(三)自本方案通過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皆可受理申請。<\/p>","對象":"<p>(一)獲選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之申請單位，且未有違規遭除名者。<br>(二)獲選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獎勵青年投入之地方創生事業，且未有違規遭除名者。<br>(三)通過「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認定之地方創生事業，且營運地方創生業務中。<\/p>","諮詢窗口":"<p>本方案貸款諮詢專線：電話：(02)2316-8288<br>申請適用對象諮詢專線：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專案辦公室電話：(02)8979-5646分機300<\/p>","網站":"https:\/\/www.df.gov.tw\/Content_List.aspx?n=1C58286124961776","主辦單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建立時間":"2024-08-30T16:11:02","修改時間":"2025-10-21T11:47:29"},{"資金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pan style=\"color:black;\">一般青農500萬元，專案輔導青農1,000萬元。但情形特殊資金需求較大，超過上開最高貸款額度者，可報經農業部專案提高額度。<\/span><\/p>","身分別":"從農青年","申請方式":"<p>一、借款人應填具<a href=\"https:\/\/startup.sme.gov.tw\/home\/upload\/downloads\/20240318101836vbg.odt\">申請書<\/a>，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br>(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br>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br>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br>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br>4.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4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br>(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br>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br>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br>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br>(三)申請漁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br>1.借款人本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定置漁業權執照、漁業執照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br>2.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br>3.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應檢附漁船買賣或租賃證明文件。<br>(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br>1.借款人本人、配偶或父母之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買賣證明文件。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br>2.借款人本人之屠宰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應檢附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買賣證明文件。<br>(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p><p>二、本貸款之<strong>經辦機構<\/strong>如下：<br>(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br>(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br>(三)全國農業金庫。<br>&nbsp;<\/p>","對象":"<p>(一)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br>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br>2.申貸前5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80小時。<br>3.農會法第12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甲類會員。<br>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br>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br>6.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br>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br>8.申貸前5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br>(二)申貸前5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br>(三)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br><br>＊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112年1月1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1.25倍。<br><br>＊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br>(一)違反前揭所得金額規定。<br>(二)申請漁業類貸款，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2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未於撥貸後6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br>(三)申請畜牧類貸款，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2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2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br>&nbsp;<\/p>","諮詢窗口":"<p>(一)全國農業金庫設於各區之分行諮詢專線如下:<br>1.總公司\/營業部:02-2380-5228<br>2.桃園分行:03-316-8007<br>3.新竹分行:03-657-3976<br>4.臺中分行:04-2223-8835<br>5.嘉義分行:05-283-6129<br>6.臺南分行:06-300-1162<br>7.高雄分行:07-262-1002<br>8.屏東分行:08-732-2782<\/p><p>(二)專案農貸諮詢專線如下:<br>1.全國農業金庫:0972-590951<br>2.農信保基金:0963-619301<br>3.農業部農業金融署:0933-239983<\/p>","網站":"https:\/\/www.afna.gov.tw\/view.php?theme=agricultural_development&subtheme=&id=1","主辦單位":"農業部","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農業部","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5-09-25T18:02:41"},{"資金名稱":"高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高雄市","資金額度":"<p>補貼期間最長為7年，補貼金額以實際創業貸款利息之半數計算之。但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三為限。前項實際創業貸款金額逾新臺幣50萬元者，以新臺幣50萬元計<\/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出補貼之申請：<br>1.申請書。<br>2.最近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影本。<br>3.應取得執業許可之執業許可證影本與依創業型態提出下列文件，並載明申請人之出資額：<br>(1)商業：商業登記證明；屬合夥者之合夥契約書。<br>(2)公司：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br>4.障別登記為慢性精神病患者需附「精神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醫療諮詢單」。<br>&nbsp;5.未曾獲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之切結書。前項文件非正本者，主管機關得查驗其正本；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br><br>獲准補貼者，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及十月五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下列文件向高雄市勞工局辦理利息補貼之請款手續：<br>1.前三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實際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br>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br>3.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br>4.領據。<br>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為放棄當期補助。<\/p>","對象":"<p>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補貼）。但創業後始變更為負責人或加入經營者，不得申請：<br>(一) 設籍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br>(二) 年滿二十歲。<br>(三)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br>(四) 創業設立商業或公司登記未滿六個月，或領有按摩執業許可證創業者。<br>(五) 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br>(六) 共同創業者不得超過二人。<br>(七) 申請時及補助期間不得擔任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受僱人。<br>(八) 未曾領有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期間，以申請日回溯計算至事實發生日止。<br>本要點之補貼，每人以一次為限。<\/p>","諮詢窗口":"<p>高雄市勞工局職業重建科，電話：07-8124613轉547&nbsp;<\/p>","網站":"https:\/\/gov.tw\/g4Y","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高雄市政府","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5-09-15T17:48:17"},{"資金名稱":"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高雄市","資金額度":"<p>一、租金補助：<br>（一）第一年每月補助金額：每月房屋租金百分之七十。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八千元。<br>（二）第二年每月補助金額：為第一年每月補助金額之半數。<br>二、設備補助：創業設立日起一年內購置所需全部設備之費用百分之五十。<\/p><p>同一案設備補助合計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br>租金補助期間合計不得逾二年。<\/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繕具申請書及創業計畫並按補助項目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br>一、租金補助：<br>（一）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br>（二）所創事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影本或本市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br>（三）合夥契約書影本或公司組織章程影本及股東名冊影本。<br>（四）經營事業處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br>（五）未曾領取本府身心障礙者創業之同性質補助切結書。<br>二、設備補助：<br>（一）申請人本人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br>（二）所創事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影本或本市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br>（三）合夥契約書影本或公司組織章程影本及股東名冊影本。<br>（四）自創業設立日起一年內購置事業所需設備之發票正本，且發票買受人應為所創事業。<br>（五）購置設備之照片。<br>（六）未曾領取本府身心障礙者創業之同性質補助切結書。<\/p><p>文件非正本者，主管機關得查驗其正本。<br>申請文件有欠缺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p>","對象":"<p>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br>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br>三、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br>四、創業之商業或公司負責人。<br>五、創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核准未滿一年。但領有本市按摩執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br>六、創業之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br>七、親自經營創業工作。<br>八、受補助期間未擔任其他商業或公司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br>九、所創事業非經營電腦型公益彩劵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劵。<br>十、未曾領取本府身心障礙者創業之同性質補助。&nbsp;<\/p><p>上開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期間，自申請日回溯計算。<\/p>","諮詢窗口":"<p>高雄市勞工局職業重建科，電話：07-8124613分機554<\/p>","網站":"https:\/\/gov.tw\/g4Y","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高雄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03-06T14:21:07","修改時間":"2025-09-15T17:37:34"},{"資金名稱":"青年創業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strong>資金額度<\/strong>：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評估核定貸款額度，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br>(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600萬元。<br>(二)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1,200萬元。<\/p><p>二、<strong>貸款利率<\/strong>：最高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p><p>三、<strong>貸款期限<\/strong>：<br>(一)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br>(二)資本性支出：<br>1. 購建(修)廠房、營業場所(與其座落之基地共同購買者，得包含土地)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br>2.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貸款金額新台幣100萬以下者，得以申請表申請)<br>申請文件：<br><span style=\"color:hsl(0,0%,0%);\">一、青年創業貸款之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二、登記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料：<\/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一)我國設有戶籍國民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之護照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二)登記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須檢附最近3年內曾參加政府認可單位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20小時或2學分以上之證明;登記代表人或負責人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須檢附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三、所創企業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文件，例如：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證明。<\/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四、其他必要之佐證資料或經金融機構指定之書件。<\/span><\/p>","對象":"<p>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中小企業，非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且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並具備下列條件者：<br>一、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登記代表人\/負責人須年滿18歲至45歲，其以自然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企業體實收資本額20%以上。<br>二、代表人\/負責人為本國設有戶籍國民者，並於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或取得2學分證明。<br>三、代表人\/負責人非本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p>","諮詢窗口":"<p>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280-280&nbsp;<\/p>","網站":"https:\/\/www.sme.gov.tw\/article-tw-2570-4238","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5-09-15T10:32:48"},{"資金名稱":"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資金類型":"創投資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各項投資案中所合計之公股股權比率，不得逾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49%。<br>（二）鑒於培植新興產業之本旨，不投資已上市、上櫃公司，並以投資新設或增資股份為限。<br>（三）對同一被投資事業集團之投資總金額不超過六億元。所稱同一被投資事業集團悉依公司法或證<br>券相關法規有關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認定計算之。<br>（四）依金額級距，分為一般投資案、小型投資案。<br>1、一般投資案：指申請者申請投資之累計金額超過二千萬元之案件。<br>2、小型投資案：指申請者申請投資之累計金額於二千萬元以下之案件，申請投資之累計金額於三百萬<br>元以下之案件得適用簡易程序。<br>（五）①申請一般投資案、小型投資案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但申請投資之累計金額於三百萬元以下<br>之小型投資案不在此限。<br>②共同投資者之投資金額不得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的三分之一。（增資案）<br>③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信託專戶不得擔任被投資事業最大股權之持有者，俾保障經營之自主性。<br>（六）被投資事業轉投資之事業不得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地區<br>公司」之各款情形。<\/p>","身分別":"一般企業,文創業者","申請方式":"<p>是透過文策院官網「找資金」的「投資服務」頁面中，就可以找到我們的「服務專線」與「服務信箱」。<br>其次是文策院也會不定期舉辦「投資說明會」，跟產業分享我們最新的消息。<\/p>","對象":"<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投資範疇<\/strong><\/span>：<br>以文化內容業者為主，定義如下：<br>將文化要素以符號、文字、圖形、色彩、聲音、形象與影像等資料或資訊，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者，及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展演、經紀及其周邊產製技術服務等業者。<br>例如：影視、流行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出版、未來內容、動畫、漫畫、遊戲產業等。<\/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投資對象<\/strong><\/span>：<br>1. 在我國登記設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br>2. 非依我國法律登記設立，但主要業務活動於我國之境外事業。<\/p>","諮詢窗口":"<p>服務專線：(02) 2745-8161（週一至週五9:30-12:30、14:00-18:00）<br>聯絡信箱：investment@taicca.tw<\/p>","網站":"https:\/\/taicca.tw\/funds\/investment_service\/detail\/1","主辦單位":"文化內容策進院","機關類型":"法人單位","機關別":"文化內容策進院","建立時間":"2025-09-04T17:03:16","修改時間":"2025-09-04T17:03:16"},{"資金名稱":"台灣綠色成長基金-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資金類型":"創投資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本方案與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自114年8月起開始推動，總額度為新臺幣100億元，執行期間共10年( 前7年進行投資，後3年進行剩餘投資案處分)，因此自114年8月起7年內均可申請本方案投資。<br><br><strong>個案單次投資上限為 1億元，總上限為1.5億元：<\/strong><br>• 官股投資合計不超過 49%<br>• 投資比率低於企業實收資本額20%；若超過20%時，以特別股參與<br>• 不擔任獲投企業最大股權持有者<\/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申請階段<\/strong><\/span>：符合本方案投資範疇之募資企業，備齊募資相關資料並上網填妥「<a href=\"https:\/\/greeninvest.fundot.tw\/netzero_back\/login.aspx\">募資企業案源資料表<\/a>」，填寫完後由專案辦公室確認「募資企業案源資料表」所填寫的資料無誤並瞭解狀況及需求，啟動媒合程序。<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媒合階段<\/strong><\/span>：若媒合成功，由搭配投資人對募資企業之進行投資評估(盡職調查)及規劃初期投資協議，擬具投資評估報告。<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strong>投資申請階段<\/strong><\/span>：由搭配投資人向本方案提出投資申請，共同投資。<\/p><p>備註：由於每件個案都將經過嚴謹的評估程序，因此審查時程與最終結果都將視個案情況而定。<\/p><figure class=\"image\"><img src=\"\/home\/upload\/funding\/\/attachment\/2025\/Attachment_20250904160754rqp.png\"><\/figure>","對象":"<p>1.執行淨零永續相關新興業務之國內企業<br>2.執行淨零永續相關新興業務，並於我國境內執行主要營業活動之境外企業<br>3.被投資企業不得為上市或上櫃公司<\/p>","諮詢窗口":"<p>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專案辦公室<br>服務專線：(02) 2311-7722#4771、#4773<br>服務信箱：<a href=\"mailto:greeninvestment114@gmail.com\">greeninvestment114@gmail.com<\/a><br>LINE ：<a href=\"https:\/\/line.me\/R\/ti\/p\/@840htvko?ts=07291717&amp;oat_content=url\">@840htvko<\/a><\/p>","網站":"https:\/\/greeninvest.moenv.gov.tw\/index.aspx","主辦單位":"環境部","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環境部","建立時間":"2025-09-04T16:21:48","修改時間":"2025-09-04T16:21:48"},{"資金名稱":"Buying Power 社會創新產品及服務採購獎勵","資金類型":"競賽獎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不限","資金額度":"<p>【採購獎】<\/p><p>獎項類別：<br>&nbsp;• 卓越領航獎：80分以上，頒發獎盃<br>&nbsp;• 共創價值獎：70分以上，頒發獎盃<br>&nbsp;• 潛力行動獎：60分以上，頒發獎狀<\/p><p>計分項目：<br>&nbsp;• 總採購金額（70%）<br>&nbsp;• 社創組織採購家數（30%，每家至少5萬元）<br><strong>&nbsp;• <\/strong>中小企業資格（加5分，須符合資本額 ≤1億元或員工 &lt;200人）<\/p><p>【特別獎】<\/p><p>永續深耕組：<br>&nbsp;• 與社創專案合作 ≥2年<br>&nbsp;• 須呈現歷年專案成果差異、具體數據及優化方向<\/p><p>創新共好組：<br>&nbsp;• 與社創專案合作 &lt;2年<br>&nbsp;• 鼓勵以創新方式結合夥伴響應SDGs<\/p><p>公務創新組：<br>&nbsp;• 公部門或國營事業參與<br>&nbsp;• 提出創新行動以落實政策、促進福祉<\/p><p>專案合作期間：<br>&nbsp;• 必須涵蓋 113\/11\/1 ～ 114\/10\/31<\/p><p>合作類型參考：<br>&nbsp;• 供應鏈創新<br>&nbsp;• 投融資<br>&nbsp;• 永續專案<br>&nbsp;• 通路上架<br>&nbsp;• 職工福利<br>&nbsp;• 公關行銷<br>&nbsp;• 資金贊助<\/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color:hsl(0,0%,0%);\"><strong>【申請流程】<\/strong><\/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請至社會創新平台網站「<\/span><a href=\"https:\/\/startup.sme.gov.tw\/sitaiwan\/Home\/buyingPower\/apply\"><span style=\"color:hsl(180,75%,60%);\">社會創新產品及服務採購獎勵：獎項申請系統<\/span><\/a><span style=\"color:hsl(0,0%,0%);\">」進行線上申請，依申請步驟填寫。<\/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註：特別獎申請需提供合作專案內容。<\/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1.所需上傳之文件<\/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1)委託代理授權書：委託代理授權書之目的為確保申請單位知悉並同意申請 Buying Power社會創新產品及服務採購獎勵，應由委託人（申請單位）與代理人簽章。<\/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2)所屬單位名冊<\/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A.屬集團企業、連鎖加盟品牌總部、政府機關（構）者，可個別申請（不同統編可認列為不同單位），或與所屬單位共同申請。<\/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B.與所屬單位共同申請者請上傳符合獎項申請資格之子（分）公司名冊、直營及加盟廠商名冊、下級機關（構）名冊，以利申請資料覆核。<\/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C.共同申請者以代表申請單位為授獎單位。<\/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3)採購獎佐證資料<\/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A.採購明細。<\/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B.採購憑證：請壓縮為一份檔案上傳，可認列形式如購買社創廠商開立之銷貨明細，需蓋有社創組織之統一編號章，或採購發票、收據。<\/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C.若採購單據總張數超過100份之申請單位，建議個別向採購社創組織申請以「月」或「季」為單位之銷貨明細或採購證明，並蓋上雙方的大小章以茲證明，屆時採購明細每列僅需依照證明張數進行總金額的填寫。<\/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4)特別獎佐證資料<\/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A.特別獎審查簡報1張，至多以一頁簡報為限，並請勿調整簡報版面格式設定。<\/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B.專案合作照片1~3張。<\/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C.請至少提供一份可證明雙方合作之文件，如：合約或企劃書、發票或收據、媒體露出或其他得獎紀錄等資料。<\/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D.報名資料需以報名網頁規定之檔案大小為主，不得另外提供過大的報名資料給執行團隊。<\/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2.若報獎單位組別、資格、條件不符，經執行團隊判斷合適性，進行換組通知或是由執行團隊至網站系統更改。<\/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strong>【審查方式】<\/strong><\/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1.採購獎：採書面審，由執行單位針對採購明細、採購憑證進行覆核，確認金額、家數及報獎年數核算之分數有達獲獎標準。並於申請單位提交申請後5~7個工作天內電郵通知其是否補件，申請單位應於114年11月14日（星期五）下午3時完成補件，未於時間內補件成功者則視為報名未完成。<\/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2.特別獎：採書面審及實質審查會，邀請各界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針對申請資料內容（申請表、評選簡報等），依合作模式之創新性、社會影響力及重大性（評選標準如下）進行評估，並視參選家數及單位之表現彈性決定名額。預定於114年11月下旬召開特別獎審查會議。<\/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nbsp;• &nbsp;創新性：35%<\/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nbsp;• 社會影響力：40%<\/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nbsp;• 重大性(本業連結性)：25%<\/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strong>【獲獎通知】<\/strong><\/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1.採購獎：預定於114年11月21日前電郵通知審核結果。<\/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2.特別獎：於特別獎審查會議後7個工作天內電郵通知審核結果。<\/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strong>【期間】<\/strong><\/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1.採購金額計算期間：113年11月1日(星期五)至114年10月31日(星期五)<\/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2.申請截止日：1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截止（預計七月底開放報獎申請系統）&nbsp;<\/span><\/p><p><strong>【採購管道】<\/strong><\/p><p><span style=\"color:hsl(0,0%,0%);\">社會創新組織官方網站、電子商務平台、實體通路等銷售管道進透過行產品或服務採購。<\/span><\/p>","對象":"<p>【採購對象】<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凡登錄於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社會創新平台「<\/span><a href=\"https:\/\/startup.sme.gov.tw\/sitaiwan\/Home\/org_list\">社會創新組織登錄資料庫(社會創新資料庫）<\/a><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之名單，皆為本獎勵機制採購對象。<\/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0%,0%);\">【獎勵對象】<\/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民營企業、民間組織等<\/span><\/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0%);\">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Buying Power 社會創新產品及服務採購獎勵機制執行團隊<\/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林郁文 顧問師，電話：（02）8101-6666分機23031，<\/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E-mail：yuwenlin@kpmg.com.tw<\/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黃偉傑 研究員，電話：（02）8101-6666分機36105，<\/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E-mail：stevehuang6@kpmg.com.tw<\/span><\/p>","網站":"https:\/\/startup.sme.gov.tw\/sitaiwan\/Home\/BuyingPower\/introduction","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25-09-01T11:59:09","修改時間":"2025-09-01T12:04:27"},{"資金名稱":"114年度創新照護產品及服務名錄照護機構獎勵","資金類型":"競賽獎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不限","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每一機構最高獎勵<\/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255,0,0);\"><strong>新臺幣30萬元<\/strong><\/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擇優錄取。（實際獎勵金額以<\/span><span style=\"color:hsl(0,0%,0%);\"><strong>審查結果<\/strong><\/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0%,0%);\">為主）<\/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trong>【申請時間】<\/strong><br><span style=\"color:rgb(255,0,0);\"><strong>114年10月1日<\/strong><\/span>起至<span style=\"color:rgb(255,0,0);\"><strong>同月31日下午5時<\/strong><\/span>截止。<br>（以申請E-mail寄出時間為準，逾期恕不受理）<\/p><p><strong>【申請附件】<\/strong><br>(一)申請表。<br>(二)<span style=\"color:rgb(255,0,0);\"><strong>限定期間內<\/strong><\/span>購買「創新照護產品及服務名錄」產品\/服務之支出憑證影本。<br>1. 113年度名錄：購買期間自<strong>113年11月11日<\/strong>至<strong>114年10月31日<\/strong>止。<br>2. 114年度名錄：購買期間自<strong>114年7月17日<\/strong>至<strong>114年10月31日<\/strong>止。<br>(三)設立許可證書影本。<br>(四)最近一期評鑑結果之公文影本。<br>(五)切結書。<\/p><p><span style=\"color:rgb(255,0,0);\"><u>※申請機構就<\/u><strong><u>複數<\/u><\/strong><u>產品／服務申請者，請<\/u><strong><u>每一<\/u><\/strong><u>產品／服務填寫<\/u><strong><u>一張<\/u><\/strong><u>申請表，並檢附所有申請產品／服務之個別支出憑證，憑證日期須在限定期間內。<\/u><\/span><\/p><p>【<strong>申請方式】<\/strong><br>(一)參考本公告須知要求及附件格式，完成填寫申請附件並用印<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153);\"><strong>（pdf檔，檔名：114年度機構獎勵申請附件_OO機構）<\/strong><\/span><strong>，<\/strong>並以E-mail方式寄至本計畫客服信箱(<a href=\"mailto:service@spp.org.tw\">service@spp.org.tw<\/a>)；<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153);\"><strong>信件主旨：【OO機構】114年度機構獎勵申請<\/strong><\/span><br>(二)工作小組收到申請信後，將於3日內回復，如未收到回復信件煩請來電確認。<\/p>","對象":"<p>(一)<span style=\"color:rgb(255,0,0);\"><strong>限定期間內<\/strong><\/span>購買登錄於<strong>「創新照護產品及服務名錄」<\/strong>產品／服務之國內<span style=\"color:rgb(255,0,0);\"><strong>公私立照護機構<\/strong><\/span>。<\/p><p>(二)公私立照護機構：<br>1. 老人福利機構，依照老人福利法設立之機構，且限<strong>計畫申請期間內<\/strong>評鑑結果為乙(含)等以上之機構。<br>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且限<strong>計畫申請期間內<\/strong>評鑑效期合格之機構。<\/p><p><span style=\"color:rgb(255,0,0);\"><u>※申請計畫<\/u><strong><u>不得<\/u><\/strong><u>為已享有我國政府機關相關獎勵、補助，或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u><\/span><br><span style=\"color:rgb(255,0,0);\"><u>※曾獲得113年創新照護產品及服務名錄照護機構獎勵之機構，<\/u><strong><u>不得<\/u><\/strong><u>以購買已獲獎勵之產品送件申請。<\/u><\/span><\/p>","諮詢窗口":"<p>(一)電話：02-2366-0812（#260顏先生、#359蕭小姐）（平日09:00-12:00；13:30-17:30）<br>(二)客服信箱：<a href=\"mailto:service@spp.org.tw\">service@spp.org.tw<\/a><\/p>","網站":"https:\/\/startup.sme.gov.tw\/spp\/sppnews\/20250826001","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25-09-01T11:27:11","修改時間":"2025-09-01T11:29:24"},{"資金名稱":"AI+產業智慧共創實證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不限","資金額度":"<p>企業提出申請之政府補助款比例，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50%，其餘部分由企業自籌。<\/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nbsp;• 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 45 個日曆天，並請於受理期間最後一日下午 5 時前完成申請作業，逾期不予受理。<\/p><p>&nbsp;• 受理方式：本計畫採批次受理申請，批次審查後擇優補助。<\/p><p><strong>&nbsp;• <\/strong>收件方式：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https:\/\/ndc5gsc.tca.org.tw\/），最遲請於受理期間最後一日下午5時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逾期不予受理。<\/p><p>&nbsp;• 計畫期程：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9 月 30 日。<\/p><p>&nbsp;• 申請注意事項：<br>1. 計畫提案撰寫：應達到足以評估執行之可能與產業發展實益，且可達到本計畫之目標，與徵案需求規格書欲達成之徵案方向及審查要素。倘計畫獲通過補助，提案內容(包含計畫書及簡報)均納為執行計畫之依據。<br>2. 申請人為同一事業主體或同一負責人之數個事業主體於同一時期申請及執行本計畫之總件數，不得超過3件。<br>3. 聲明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br>4. 申請人執行補助計畫案時，應注意與遵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br>5. 本公告未盡事宜，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本計畫申請須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p><p><strong>&nbsp;• &nbsp;<\/strong>計畫相關資料可由網頁(https:\/\/nde5gsc.tca.org.tw\/)下載取得，或逕洽受理單位(聯絡電話:02-2701-9808)索取。<\/p>","對象":"<p>得由單一或多個企業聯合提出申請，各申請企業之資格均須合於以下要件：<br>1.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企業<br>2.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br>3. 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br>4. 不得為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p><p>*注意事項<br>&nbsp;• 聯合申請應推派1家主導企業，由主導企業為代表申請及簽約，並與聯合企業另訂書面契約<br>&nbsp;•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企業，係指依商業登記法登記成立之本國獨資、合夥事業，或依有限合夥法及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登記成立之有限合夥事業，或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本國企業<br>&nbsp;• 企業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財務報表為準<br>&nbsp;• 分公司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之法人格，不符申請資格<\/p>","諮詢窗口":"<p>計畫管理單位：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br>諮詢專線：(02)2701-9808<br>傳真：(02) 2701-9553<br>送件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 42 號 9 樓<br>網址：https:\/\/ndc5gsc.tca.org.tw\/<\/p>","網站":"https:\/\/ndc5gsc.tca.org.tw\/","主辦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立時間":"2025-09-01T11:13:58","修改時間":"2025-09-01T11:13:58"},{"資金名稱":"臺北市新創拔尖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北市","資金額度":"<p>一、三階段計畫合計補助最高新臺幣1,500萬元，依執行計畫領域申請補助經費：<br>1. 創新研發： 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新臺幣500萬元。<br>2. 創新加速： 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新臺幣300萬元。<br>3. 品牌建立： 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新臺幣500萬元。<\/p><p>二、補助件數：本梯次預計徵選補助3案<span style=\"color:rgb(34,34,34);\">（如未達獲選門檻，得不足額）。<\/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申請須知及各項所需文件請至<a href=\"https:\/\/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about\/10\">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網站<\/a>下載使用<br>(二)請利用<a href=\"https:\/\/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application\/\">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線上申請系統<\/a>完成送件<\/p><p><strong>徵件時程<\/strong>：<span style=\"color:rgb(51,51,51);\">自 114 年 8 月 15 日（五）起 至 114 年 9 月 30 日（二）止<\/span><br><strong>徵件領域<\/strong>：資通訊軟硬體、生技醫療<\/p><p><strong>審查重點<\/strong>：<br>根據本計畫扶植具國際競爭力與發展潛力新創之目標訂定，包含申請人經營能力與技術能耐、商業模式創新性與競爭力、<span style=\"color:rgb(51,51,51);\">國際市場發展潛力與策略<\/span>、募資規劃以及對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等<\/p>","對象":"<p>一、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據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申請新創拔尖計畫之補助：<br>1. <span style=\"color:rgb(51,51,51);\">於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完成登記滿一年以上，且未滿八年之公司。<\/span><br><span style=\"color:rgb(51,51,51);\">2. 計畫內容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span><br><span style=\"color:rgb(51,51,51);\">3. 最近三年內累計獲得投資者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投資；投資者注資期間須為 111 年 8 月 15 日（含）以後，並以實際匯入申請人公司帳戶為準，需檢附匯款證明。<\/span><br><span style=\"color:rgb(51,51,51);\">4. 獲得投資者推薦。<\/span><\/p><p>※有關前點第三款所稱投資者不得為關係人或陸資，並應符合下列資格：<br>1.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其設有投資相關部門，且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或由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母公司轉投資且具有實質控制權之投資機構。<br>2. 創業投資事業。<br>3.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作業要點所規定之天使投資人。<br>前項關係人係指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第五條規定之定義；陸資則係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投資人及第五條規定之陸資投資事業。&nbsp;<\/p>","諮詢窗口":"<p><strong>臺北市獎勵補助計畫專案辦公室<\/strong><\/p><p>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429、6625<\/p><p>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2樓 創業服務辦公室<\/p>","網站":"https:\/\/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news_detail\/398","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24-11-07T11:10:34","修改時間":"2025-09-01T10:02:46"},{"資金名稱":"創業綻放計畫","資金類型":"競賽獎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新研發缺資金","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不限","資金額度":"<p>本計畫最終將遴選出至多 100 組獲獎團隊\/公司(六都與非六都各 50組)。獲獎團隊須完成公司登記，方可領取創業支持金。為維持競賽品質，主辦單位將以具可行性、市場吸引力及成長潛力之標的 為遴選重點，並保留獎項從缺之權利。<\/p><p>1.總統獎(預計 3 組)：每組獲獎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br>2.院長獎(預計 6 組)：每組獲獎金額新台幣600萬元<br>3.綻放獎(預計 91 組)：每組獲獎金額新台幣300萬元<br>註: 上述金額為各獲獎團隊\/公司之最終總額，非逐級累加。<\/p>","身分別":"一般企業,在學學生","申請方式":"<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一)登錄註冊<\/strong><\/span><br>欲參與本計畫的團隊\/公司，須先至<a href=\"https:\/\/startup.asvda.org.tw\">計畫官網<\/a>完成帳號註冊，並參與「第一階段培訓」(包含線上課程及創業家講座)。待取得培訓證明後，即可獲得初賽報名的資格。<\/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二)初賽報名<\/strong><\/span><br>1.對象為「尚未創業但具創業想法之團隊」以及「依中華民國法令登記成立 5 年之內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2020 年 1月 1 日 後成立），惟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之事業。<br>2.參與團隊\/公司之成員人數不限，但每位成員須於報名參賽截止日前(114 年 11 月 30 日)年滿 18 歲。成員國籍不得為中國大陸籍，且成員中至少須有一位具中華民國國籍。<br>3.團隊代表人或公司負責人須取得第一階段培訓證明(完成 10 堂線上課程及參與至少 1 場創業家講座)。<br>4.提交培訓證明、聲明書、切結書、商業簡報(15 頁內)，內容包括「市場分析」、「團隊潛力」、「解決方案」、「商業模式」及「財務規劃」等，並於 114 年 11 月 30 日前於官網報名繳交電子檔。<\/p><figure class=\"image\"><img src=\"\/home\/upload\/funding\/\/attachment\/2025\/Attachment_20250829085846sgr.jpg\" alt=\"本圖為計畫期程時程圖，垂直軸顯示7個階段節點，從114年8月28日註冊登錄開始，依序為第一階段培訓（114\/8\/28–11\/15）、報名初賽與書面審查（114\/9\/15–11\/30）、第二階段輔導（115\/1\/1–3\/31）、複賽與實體評選（115\/4\/1–5\/15）、決賽暨頒獎典禮（115\/5\/16–5\/31），以及第三階段陪跑（115\/6\/1–11\/30）。右側並以彩色標示三階段資源：培訓、輔導、陪跑；及三階段競賽：初賽、複賽、決賽。\"><\/figure>","對象":"<p>1.對象為「尚未創業但具創業想法之團隊」以及「依中華民國法令登記成立 5 年之內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2020 年1月 1 日 後成立），惟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之事業。<br>2.參與團隊\/公司之成員人數不限，但每位成員須於報名參賽截止日前(114 年 11 月 30 日)年滿 18 歲。成員國籍不得為中國大陸籍，且成員中至少須有一位具中華民國國籍。<\/p>","諮詢窗口":"<p>(一)洽詢信箱：info.peggy@asvda.org.tw；info.windy@asvda.org.tw<br>(二)洽詢電話：02-2518-2552 #50 (蔡小姐)、51 (曾小姐)<\/p>","網站":"https:\/\/startup.asvda.org.tw\/","主辦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立時間":"2025-08-29T09:10:23","修改時間":"2025-08-29T09:30:02"},{"資金名稱":"114年高雄青創農企業孵育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縣市區域":"高雄市","資金額度":"<p>(一) 每案補助款上限為新台幣 20萬元，若有超出部分須列為自籌款，各組實際錄取員額依審查委員<br>會最終核定各案之金額進行調整。<\/p><p>(二)&nbsp; 經費編列範圍以非一次性之消耗用品或事項為原則。。<\/p>","身分別":"從農青年","申請方式":"<p>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4年5 月9 日(五)為止；請於收件期間內(以系統時間認定)，參照檔案內「申請文件檢核表」條列之內容，備妥相關檔案至各案專區上傳申請文件。<\/p>","對象":"<p>設籍於高雄市、年齡為 18-55 歲(民國 59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至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者)、實際從事農牧業如果樹、花卉園<br>藝、稻米、蔬菜、雜糧、特作與畜牧等一級產業，且產區位於高雄市之農業從業人員。<\/p>","諮詢窗口":"<p>114年高雄青創農企業孵育計畫工作小組&nbsp;<br>聯絡信箱：kaofarmstartup.tw@gmail.com<br>連絡電話：<br>詹小姐0921-134208<br>黃小姐0922-621684<\/p>","網站":"https:\/\/agri.kcg.gov.tw\/ActivitiesDetailC001100.aspx?Cond=ff8275a8-d7cc-4cf0-b488-65120cc76111","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高雄市政府","建立時間":"2022-05-31T18:01:56","修改時間":"2025-08-29T08:45:40"},{"資金名稱":"第20屆戰國策全國創新創業競賽暨114年嘉義市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嘉義市","資金額度":"<p><strong>創新創意組（獎金性質）<\/strong><br>●學生類：金獎3萬、銀獎2萬、銅獎1萬、優勝獎5千<br>●新創與企業類：金獎7萬、銀獎3萬、銅獎2萬、優勝獎1萬<br>●健康永續類：金獎5萬、銀獎3萬、銅獎1萬<\/p><p><strong>嘉義市在地創業組（補助性質）<\/strong><br>本組最高補助 90 萬元，補助項目須與所創經營相關支出為原則，應依據經費會計科目編列原則辦理<br>●一般性經費補助上限50萬（自籌款不得低於補助的20%）<br>●空間裝修費補助上限40萬（限本府指定區域，且自籌款不得低於50%）<\/p><p>&nbsp;<\/p>","身分別":"一般企業,在學學生","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檢具申請相關文件，<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20,20,20);\">自即日起至 114 年 5 月 13 日 (二) 下午 5 時止，於<\/span><a href=\"https:\/\/chiayistartup.ssey.com.tw\/\"><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官方網站<\/span><\/a><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20,20,20);\">報名。<\/span><\/p>","對象":"<p><strong>1. 創新創意組<\/strong><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學生類<\/span>：<br>無產業及領域限制，可包含科技應用或創新服務，提出具體可行之構想內容即可參加。<br>●高中（含）以上在校生（含碩博士生、在職專班）<br>●畢業生（109～113學年度）<br>●可跨校組隊，每組2～5人<br>●報名本類務必檢附<strong>創育機構推薦書<\/strong>。&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新創與企業類<\/span>：<br>公司或商業基本組建完成；具核心技術或創新服務的模式，準備或已進入商業與市場驗證，並具有產品或服務雛形的創業計畫。<br>●高中（含）以上在校生（含碩博士生、在職專班）<br>●畢業生（109～113學年度）<br>●18~45歲之社會人士或外籍人士（須有居留簽證）<br>●學生、社會人士可自由組隊，每組2～5人<\/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健康永續類<\/span>：<br>針對健康領域（包含生物科技、健康照護、保健食品、醫療科技、農業科技、銀髮長照）且已有產品雛形的新創公司，或針對綠色科技、循環經濟、能源轉型為核心，推動環境永續與經濟發展並行的團隊，皆可提出具體可行的構想內容參加。&nbsp;<br>●成立未滿8年新創企業，所營項目需符含健康永續領域&nbsp;<\/p><p><strong>2. 嘉義市在地創業組<\/strong><br>嘉義市在地創業組的參賽團隊，經評選獲獎後，將正式成為 114 年度嘉義市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之受補助業者，並將獲得本府提供的創業資源與補助支持，補助詳情請見嘉義市在地創業組-補助規範。<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創業啟動類<\/span>：<br>申請人運用本身專長，結合嘉義市在地特色，提供創新產品或服務，惟尚未完成商業登記之申請案。<br>●18～45歲青年，尚未完成商業登記<br>●運用專長結合嘉義特色提出創新產品\/服務<\/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經營模式優化類<\/span>：<br>公司或商業開發具有技術主導性及關鍵性之產品，或發展具市場價值之創新商業或服務經營模式，促使轉型提升競爭力之申請案。<br>●18～45歲青年為負責人<br>●公司登記設籍嘉義市、設立未超過5年（109年5月14日後）<br>●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萬元，且未達新臺幣 1,000萬元。<\/p>","諮詢窗口":"<p>專案辦公室-嘉易創 創育中心<br>電話：05-277-1796 陳小姐<br>地址：60074 嘉義市林森東路151號E棟4樓<br>電子郵件：incubator@plus1-inno.com.tw<\/p>","網站":"https:\/\/chiayistartup.ssey.com.tw\/","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嘉義市政府","建立時間":"2023-03-13T16:05:46","修改時間":"2025-07-30T14:45:24"},{"資金名稱":"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新創解題輔導獎勵","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pan style=\"color:rgb(34,24,21);\">本獎勵案係以新創企業作為申請對象，針對前期工作坊輔導中小企業聚焦之題目，協助新創取得場域試煉機會，提出「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等解決方案，加速產業低碳化、智慧化永續發展。執行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每案獎勵額度以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color:rgb(34,24,21);\">自公告日起至114年3月25日(二)，採線上申請作業，填寫計畫申請表，並將應備文件資料上傳。<\/span><br><span style=\"color:rgb(34,24,21);\">線上申請網址：<\/span><a href=\"https:\/\/startup.sme.gov.tw\/home\/modules\/innosme\/\">https:\/\/startup.sme.gov.tw\/home\/modules\/innosme\/<\/a><\/p>","對象":"<p><span style=\"color:rgb(34,24,2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span><br><span style=\"color:rgb(34,24,21);\">1. 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span><br><span style=\"color:rgb(34,24,21);\">2. 設立未滿八年。（106年2月1日之後設立）<\/span><br><span style=\"color:hsl(30, 75%, 60%);\">＊曾為112年或113年「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新創解題」獲獎之出題企業及新創企業不得申請<\/span><\/p>","諮詢窗口":"<p>執行單位：新創總會<br>洽詢專線：(02)2332-8558轉393<br>393@careernet.org.tw<\/p>","網站":"https:\/\/startup.sme.gov.tw\/home\/modules\/innosme\/","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23-04-18T14:01:36","修改時間":"2025-07-30T11:44:48"},{"資金名稱":"屏東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屏東縣","資金額度":"<p>個別申請：補助上限100 萬元<br>共同申請：200 萬元 （每家上限分別為 100 萬元）<\/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114年屏東地方型SBIR計畫，即日起至8月11日（星期五）下午5時截止受理申請，凡設立於屏東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企業，皆可提出申請。<\/p><p>申請方式為郵寄或親送完整文件至「國立屏東大學研究發展處 共享辦公室」（地址：屏東市民生東路51號行政大樓7樓）。相關計畫說明及申請文件請至：https:\/\/pthg-sbir.nptu.edu.tw\/，點選下載專區「114年計畫文件下載」。<\/p>","對象":"<p>（一）設籍（立）於屏東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 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之事業。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nbsp;<\/p><p>（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nbsp;<br>1.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nbsp;<br>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nbsp;<br>3.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nbsp;<br>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nbsp;<br>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 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nbsp;<br>6.申請廠商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 易、洗錢與賄絡等）事實經判決有罪者。&nbsp;<br>7.申請廠商及轉委託單位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 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 準）。&nbsp;<br>8.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nbsp;<br>9.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nbsp;<br>※申請廠商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且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廠商之申請。<\/p>","諮詢窗口":"<p>屏東縣 SBIR 專辦公室 傅先生&nbsp;<br>電話：08-7663800#14411&nbsp;<br>E-mail：god7384230@mail.nptu.edu.tw&nbsp;<\/p><p>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工商科&nbsp;<br>侯先生 電話：08-7320415#3315&nbsp;<br>E-mail：a002342@oa.pthg.gov.tw<br>&nbsp;<\/p>","網站":"https:\/\/pthg-sbir.nptu.edu.tw\/%e4%b8%8b%e8%bc%89%e5%b0%88%e5%8d%80\/114%e5%b9%b4%e8%a8%88%e7%95%ab%e6%96%87%e4%bb%b6%e4%b8%8b%e8%bc%89\/","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屏東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4-07T15:05:15","修改時間":"2025-07-16T17:27:15"},{"資金名稱":"文化創意產業青年創業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trong>週轉性支出<\/strong>：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 600 萬元。<br><strong>資本性支出<\/strong>：為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 1,200 萬元。<\/p><p><strong>貸款年利率<\/strong>：本項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575%，並依最新利率機動計息。<\/p><p><strong>利息補貼<\/strong>：自 113 年 9 月 1 日起，已申請經濟部「青年創業貸款」且符合「支持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之文創產業類別業者，得於銀行核貸通過後一年內，自行向本院提出產業別評估申請，通過者得自「評估完成日」起，享有最長 <span style=\"color:hsl(0, 75%, 60%);\">5 年之利息補貼<\/span>，年利率上限2.5 %（貸款利率未達2.5%則依實際利率補貼）。<\/p>","身分別":"文創業者","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先填寫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配合承貸金融機構提供所需文件，並應於符合本項貸款規定條件時提出申請。<\/p>","對象":"<p>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設立登記未滿8年之中小企業， 符合下列條件者皆可申貸：<\/p><p>●屬文化部主管產業。包含：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詳參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或本院實際輔導之業種（如：動畫、遊戲、時尚設計產業）。<\/p><p>●代表人\/負責人須年滿 18 歲至 45 歲，且其出資額應占該企業體實收資本額 20%以上。<\/p><p>●代表人\/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於我國設有戶籍，並於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 20 小時或取得 2 學分證明。<\/p><p>●代表人\/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或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p>","諮詢窗口":"<p>文化內容策進院<br>融資協力服務諮詢信箱：arrow-up@taicca.tw<br>融資諮詢專線：(02)2745-5058 （週一至週五 9:30-12:30 、14:00-18:00)<\/p>","網站":"https:\/\/taicca.tw\/funds\/financing_service\/detail\/1","主辦單位":"文化內容策進院","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文化部","建立時間":"2020-09-24T09:49:30","修改時間":"2025-06-30T14:35:02"},{"資金名稱":"新竹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竹縣","資金額度":"<p>最高補助額上限新臺幣100萬元<\/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color:hsl(0,0%,0%);\">114年度受理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7月11日下午17時00分59秒截止。<\/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為因應無紙化作業及協助轄內企業簡化申請作業，本年度全面採「線上申請」及「申請教學懶人包」之便民服務。鼓勵申請單位善用線上申請系統完成申請作業。<\/span><\/p>","對象":"<p><span style=\"color:hsl(0,0%,0%);\">設籍（立）於新竹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nbsp;<\/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註：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料，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span><\/p><p><br><span style=\"color:hsl(0,0%,0%);\">本年度凡計畫符合「AI人工智慧」、「低碳循環」、「生物醫學」、「精緻農業」以及「文創觀光」等創新內涵，將酌予鼓勵以外，新創公司、青年創業及受美國關稅政策衝擊之企業都是縣府優先扶植的對象，期盼藉由辦理地方型SBIR，強化地方特色產業發展。<\/span><\/p>","諮詢窗口":"<p>新竹縣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 ：0800-800-400聯絡分機236、243、03-551 8101 分機 6158<br>新竹縣政府 產業發展處 經貿事務科&nbsp;<br>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p>","網站":"https:\/\/hchg-sbir.org\/","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竹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4-06T14:33:16","修改時間":"2025-06-24T10:02:48"},{"資金名稱":"南投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南投縣","資金額度":"<p>南投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提供設籍南投縣年齡20~60歲具創業意願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strong>已創業且營業登記2年以內、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者<\/strong>，提供最長7年利息補貼，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最高100萬元核計。<\/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檢齊下列文件向南投縣政府申請二分之一利息補貼。<br>(一)經銀行核貸之創業計畫申請書影本一式二份。<br>(二)檢具戶口名簿影本一式二份。<br>(三)檢具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一式二份。<br>(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含股東名冊）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一式二份。<br>(五)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或利息補貼之具結書。<br>(六)檢齊六個月內向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之收據正本或銀行開具之證明書<\/p>","對象":"<p>(一)設籍並居住南投縣6個月以上，且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br>(二)年齡在20歲以上未滿60歲具創業意願與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br>(三)已創業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二年以內者。<br>(四)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者。&nbsp;<\/p>","諮詢窗口":"<p>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049)2246823<\/p>","網站":"https:\/\/glrs.nantou.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FL053395","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南投縣政府","建立時間":"2019-03-06T10:12:38","修改時間":"2025-06-20T14:40:47"},{"資金名稱":"臺中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中市","資金額度":"<p>提供創新研發補助經費每家100萬元，聯合申請上限200萬元。<br>申請五大領域分別為：1.金屬機械、2.創新服務、3.民生化工、4.生技醫療、5.光電資通<br>以各領域技術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與簡報審查。<\/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為鼓勵臺中市中小企業投入多樣化亮點產品與強化其創新研發能力提高產業附加價值,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持續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p>","對象":"<p>(一)設籍(立)於臺中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br>(二) (不分業別)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p>","諮詢窗口":"<p>詳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0,0,0);\">承辦人員：江先生(04)2228-9111#31135<\/span><\/p>","網站":"https:\/\/www.economic.taichung.gov.tw\/2764073\/Nodelist","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台中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11-28T09:53:13","修改時間":"2025-05-20T16:44:04"},{"資金名稱":"臺灣創新板","資金類型":"創投資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為了引導更多國內外創新企業及資金進入資本市場，創新板已於2025年1月6日起全面取消合格投資人限制，目前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之交易方式原則與上市一般板有價證券相同，得信用、借券及盤中（後）零股交易，另投資人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於初次買進創新板股票前簽署風險預告書。<\/p><p>創新板掛牌後即為上市公司，後續可依相關規定上市後再籌資，方式包含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外國可轉換公司債等，籌資工具選擇多元且時程具效率。<\/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 style=\"text-align:justify;\">申請公司應符合政府產業發展策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例如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新技術之應用）或創新經營模式。<\/p><p style=\"text-align:justify;\">•應由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屆滿6個月或發行公司登錄興櫃達6個月以上；屬上市公司之子公司，符合相關條件者，得申請縮短輔導期間。<\/p><p style=\"text-align:justify;\">•申請上市案件於收件後6週內，提報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p><p style=\"text-align:justify;\">•提出申請後約3到6個月，可上市掛牌買賣。<\/p>","對象":"<p style=\"text-align:justify;\">公司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應符合政府產業發展策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並應符合下列條件：(詳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p><p style=\"text-align:justify;\">• 設立年限：本國公司滿2年以上；外國發行人或其任一從屬公司滿2年以上業務紀錄<\/p><p style=\"text-align:justify;\">• 公司規模：普通股發行股數達1000萬股以上<\/p><p style=\"text-align:justify;\">• 市值及財務標準：應符合下列上市標準之一<\/p><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第一類：<\/span><\/p><p style=\"text-align:justify;\">• 市值：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p><p style=\"text-align:justify;\">• 營業收入：最近四季合計數不低於1億元<\/p><p style=\"text-align:justify;\">• 有不低於100%足供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p><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第二類(限生技醫療業)<\/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pan><\/p><p style=\"text-align:justify;\">• 市值：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p><p style=\"text-align:justify;\">• 有不低於125%足供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p><p style=\"text-align:justify;\">• 新藥研發公司之核心產品需通過第一階段臨床試驗<\/p><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第三類：<\/span><\/p><p style=\"text-align:justify;\">• 市值：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p><p>•&nbsp;有不低於125%足供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p>","諮詢窗口":"<p>臺灣證券交易所<br>(02)8101-3606、8101-3607<\/p>","網站":"https:\/\/www.twse.com.tw\/TIB\/zh\/index.html ","主辦單位":"臺灣證券交易所","機關類型":"法人單位","機關別":"臺灣證券交易所","建立時間":"2024-01-19T11:15:57","修改時間":"2025-05-12T17:33:34"},{"資金名稱":"加強投資AI新創實施方案","資金類型":"創投資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縣市區域":"不限","資金額度":"<p>１.&nbsp;單次投資上限為新臺幣1億元，單一企業不得超過1.5億元。<br>２.&nbsp;不得為上市、上櫃公司及陸資來臺投資事業。<br>３.&nbsp;投資比率應低於被投資企業實收資本額的20%，若超過則以特別股參與投資；公股合計持有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企業實收資本額的49%為限，且不得擔任最大股東。<br>４.&nbsp;搭配投資人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使用投資額度五分之一。<\/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可直接向專案辦公室申請：新創企業可直接聯繫台北市電腦公會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該辦公室將協助媒合搭配投資人。與搭配投資人接洽：企業可主動與已公告的搭配投資人（如創投、金融機構等）洽談投資事宜。<\/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u>申請應備文件<\/u><\/span><\/p><p>一.投標廠商聲明書<br>二.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br>三.資格證明文件：<br>1.&nbsp;依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文件(如變更登記表、商工登記查詢截圖等)<br>2.&nbsp;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信用證明(如無欠稅證明)<br>四.「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br>五.營運計畫書<br>應詳述投資機構營運基本資訊、投資策略及績效管理預期目標、投資程序與審議、投資後管理作為、投後管理報酬規劃、利害關係人及訴訟紀錄揭露、最近二年以上之投資績效、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p>","對象":"<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u>AI產業<\/u><\/span><br>AI運算資源服務：提供資料擷取、儲存與處理的運算服務<br>AI核心技術服務：包含提供AI建置生命週期中所需必要技術性資源,如數據標註、演算法、生成式模型等<br>AI各領域應用與服務：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基於特定應用領域所開發的產品或服務或提供所需的支援服務<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u>數位經濟產業<\/u><\/span><br>電子購物及郵購業：從事以網際網路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不含電視、廣播、電話等其他電子媒介及郵購方式)<br>軟體出版業：從事軟體出版之行業,如作業系統軟體、應用軟體、套裝軟體、遊戲軟體等出版、線上遊戲網站經營<br>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從事電腦程式設計、系統整合、諮詢及設備管理等相關服務之行業<br>資訊服務業：從事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主機及網站代管等資訊服務之行業<br>未分類其他金融輔助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數位簽章製作、電子憑證簽發、管理及其他相關電子認證服務之行業<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 75%, 60%);\"><u>補充<\/u><\/span><br>１.政府搭配民間資金共同投入，原則1：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提高至2：1&nbsp;（方案：搭配投資人）共同投資<\/p><p>-投資於新創企業（原則成立8年內）<\/p><p>-投資申請時1年內曾參與政府AI產業定向培育機制<\/p><p>-曾受國內外具代表性之數位經濟相關獎項獎勵者<\/p><p>-其他專案認定之條件<br><br>２.以國內企業為主，若屬已投資案件因國際化之實務需求，需與海外公司進行股權交換，對於股權交換當次及後續該海外公司之增資，應經數位產業署專案審查後為之。<\/p>","諮詢窗口":"<p>如需進一步了解申請流程請洽官網或諮詢窗口<br>諮詢專線：02-2784-4361<\/p>","網站":"https:\/\/www.investai.org.tw","主辦單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建立時間":"2025-05-06T15:39:37","修改時間":"2025-05-06T17:42:40"},{"資金名稱":"文化部社造多元協力跨域共創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 各類別補助額度<br>每一入選方案總補助經費以二年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為原則，其中新住民母國交流計畫得編列與母國交流所需經費，經費支用應依本要點及本部相關規定辦理。<br>(二) 配合款<br>為促進提案團隊逐步落實自主永續經營之目標，配合款編列比例將納入計畫審查評分的重要計分項目，計分基準詳見本作業要點。<\/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依文化部公告收件時間，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a href=\"https:\/\/grants.moc.gov.tw\/Web\/\">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a>），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並上傳計畫書等文件。<\/p><p>今年度受理申請時間：依公告受理收件<\/p>","對象":"<p>(一)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商號(含工作室)、大專校院、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社區大學。<br>(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住民個人、新住民子女。<br>(三)符合前款資格者組隊（組隊人數至少應達三人以上）。<\/p>","諮詢窗口":"<p>文化部文化資源司 陳小姐<br>服務電話:02-85126315<br>信箱:vanessachen@moc.gov.tw<\/p>","網站":"https:\/\/law.mo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1078","主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源司 ","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建立時間":"2024-05-28T15:12:37","修改時間":"2025-05-05T11:50:00"},{"資金名稱":"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1. 每一計畫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該計畫需求經費，或文創專案有效合約尚未履行金額之 80%。<br><br>2. 各類申請人適用之貸款總額上限（得分次申請，額滿為止）<br>• 第一類（中小企業）：最高不超過 8,000 萬元。<br>• 第二類（大型企業）：最高不超過 2 億元。<br>• 第三類（藝文類非營利組織）：最高不超過 8,000 萬元。<br>• 第四類（文創專案合約貸款）：最高不超過 1 億元，但具指標性、跨國合製之專案，通過專案審議後，得不受此限制。<br><br>3. 同一事業或藝文類非營利組織須合併計算<br>(1)第一至三類：貸款總額度上限，以最高者為準<br>(2)第四類：與第一至三類分開計算<\/p>","身分別":"一般企業,文創業者","申請方式":"<p>請參考文化內容策進院官網「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專區」之要點、申請作業須知及申請書表等文件準備申請資料，並依相關說明向「文化內容策進院」提交申請。<\/p>","對象":"<p>1. 屬文化部主管產業。包含：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等，或文策院實際輔導之業種。<br><br>2. 符合以下資格之一：<br>• 第一類：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登記之中小企業<br>• 第二類：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登記之大型企業<br>• 第三類：依法立案完成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地方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體）<br>• 第四類：符合第一至三類資格，且已取得至少一種文創專案合約者。包含：政府機關之各類文創產業補助合約、文創產業委製合約、著作權預售合約。<br><br>3. 負責人需具備以下身份：<br>• 中華民國國民：須於我國設有戶籍。<br>• 外籍人士：須持有我國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梅花卡（其中一種）<\/p>","諮詢窗口":"<p>文化內容策進院<br>融資協力服務諮詢信箱：arrow-up@taicca.tw<br>融資諮詢專線：(02) 2745-5058（週一至週五 9:30-12:30、14:00-17:30）<br>線上說明會報名（免費）：<br><a href=\"https:\/\/taicca.tw\/funds\/financing_service\/detail\/4\">https:\/\/taicca.tw\/funds\/financing_service\/detail\/4<\/a><\/p>","網站":"https:\/\/taicca.tw\/funds\/financing_service\/detail\/2","主辦單位":"文化內容策進院","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文化內容策進院","建立時間":"2021-03-04T14:26:29","修改時間":"2025-05-05T11:37:38"},{"資金名稱":"支持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其他資金","資金情境":"已創業,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1. 貸款利息由文化內容策進院按年利率補貼最高百分之二點五，補貼期間最長 5 年。<br>2. 同一申請人（包含：營利事業與藝文類非營利組織）可獲補貼之貸款額度，以新台幣 3,000 萬元為上限。<br>3. 須併計已核定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包括：文化創意產業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文化內容策進院受託辦理演藝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紓困貸款、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支持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補貼。<\/p>","身分別":"一般企業,文創業者","申請方式":"<p>請參考文化內容策進院「支持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專區」之要點，及申請書表等文件準備申請資料，並依相關說明向「文化內容策進院」提交申請。<\/p>","對象":"<p><strong>申請人資格<\/strong>：<br>1. 屬文化部主管產業。包含：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等，或文策院實際輔導之業種。<br>2. 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登記之文化創意產業營利事業，或藝文類非營利組織（包括依法設立並取得法院證書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或依各縣市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br>3. 負責人需具備以下身份：<br>(1) 中華民國國民：須於我國設有戶籍。<br>(2) 外籍人士：須持有我國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梅花卡（其中一種）。<br>&nbsp;<\/p><p><strong>適用範圍<\/strong>：<br>1. 依以下貸款申請途徑、取得貸款並獲銀行核貸者（不需另行申請）：<br>(1) 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第 1 至 3 類貸款申請人（第4類不適用）。<br>(2) 文化創意產業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依「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辦理並有本院開立「評估意見表」之申請案，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送件申請者。<br>(3) 文化內容策進院受託辦理演藝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紓困貸款作業：未獲紓困特別預算支應利息補貼之貸款期間者（即，貸款第 2-5 年）。<br>2. 自行取得貸款，且貸款用途及申請資格符合本要點規定者（需於貸款簽約日起一年內，向本院送件申請）<br>&nbsp;<\/p>","諮詢窗口":"<p><strong>文化內容策進院<\/strong><br>融資協力服務諮詢信箱：<br>arrow-up@taicca.tw<br>融資諮詢專線：(02)-2745-5058（週一至週五 9:30-12:30 、14:00-17:30)<br>線上說明會報名（免費）: <a href=\"https:\/\/taicca.tw\/funds\/financing_service\/detail\/4\">https:\/\/taicca.tw\/funds\/financing_service\/detail\/4<\/a><\/p>","網站":"https:\/\/taicca.tw\/funds\/financing_service\/detail\/3","主辦單位":"文化內容策進院","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文化內容策進院","建立時間":"2019-11-27T10:23:15","修改時間":"2025-05-05T11:35:29"},{"資金名稱":"金門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金門縣","資金額度":"<p>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且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整。<\/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金門縣SBIR專案辦公室(893 金門縣金城鎮模範街1-1號2樓，金門縣SBIR專案辦公室)，請提案廠商把握時間送件《郵寄者以郵戳為憑》。<\/p><p><strong>114年度受理申請期間：<\/strong>4\/14~5\/15(17:00)止<\/p>","對象":"<p>(一) 設籍（立）於金門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等事業，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營業處或僅工廠登記於金門縣者不具申請資格))，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 1案為限 。<br><br>(二)依政府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法令：<br>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br>註：請提供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5 人以下公司請提供就業保險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br>(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金門縣轄區域內。<br>(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符申請資格<br>1.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br>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3.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br>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br>6.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br>7.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br>若有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廠商並應繳回金門縣政府已撥付之補助款。如因廠商未繳回或延遲繳回本府已撥付之補助款，致本府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廠商全額負擔。<br><br>(五)申請本府地方型 SBIR 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商業）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分支機構），每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或可推定對其所屬企業具人事、財務、執行業務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亦同。<\/p>","諮詢窗口":"<p>諮詢專線：082-327634 &nbsp;(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SBIR專案辦公室)<\/p>","網站":"https:\/\/www.kinmensbir.org.tw\/index.php","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金門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4-07T15:52:27","修改時間":"2025-04-24T15:35:06"},{"資金名稱":"花蓮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花蓮縣","資金額度":"<p>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 50%，且申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大於或等於補助款，且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者請先至本計畫網站「檔案下載專區」下載相關表單資料，備妥資料後，應於公告截止當日17時止(或當日郵戳為憑)，郵寄或親送至「花蓮新創基地 SBIR計畫辦公室」（地址：970花蓮市海岸路17號）。<br><br><strong>申請計畫期程<\/strong>：<br>(一)&nbsp;第一次計畫概念海選初審:自公告日起至114年5月30日(五)止。<br>(二)&nbsp;初審通過單位繳交完整計畫書:將於概念初審通過名單公告後於計畫書繳交期限內完成。<br>(三)&nbsp;簡報審查：將於完成計畫書收件後擇日進行(將另行通知提案單位)。<br>(四) 本年度(114)申請之計畫期程為審查通過核定通知之當月第一日或下一個月之第一日，本年度(114)期程預計為114年8月1日至115年5月31日止。(共計10個月)。將依實際執行情形公告為準。<\/p>","對象":"<p>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稱依法於花蓮縣辦理登記成立，且符合標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nbsp;只要是依法且登記(設立)於花蓮縣的中小企業(商行商號)都可以申請喔！<br>(詳細請查閱本年度計畫申請須知)<\/p>","諮詢窗口":"<p>收件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17號(花蓮新創基地)<br>主責單位：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br>青年發展中心電話：03-8221316<br>SBIR計畫辦公室電話：03-8239860#7073<br>計畫電子信箱：hualiensbir@gmail.com<br>LINE@服務即時通：@SBIRH<\/p>","網站":"https:\/\/ydc.org.tw\/zh-hant\/activity\/competition\/4#AccesskeyC","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花蓮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4-07T15:23:54","修改時間":"2025-04-24T15:26:25"},{"資金名稱":"苗栗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苗栗縣","資金額度":"<p>一、本年度優先輔導地方特色產業類別：農產加工、金屬製品產業、綠色能源及節能減塑相關環保產業，凡本縣從事前開地方特色產業並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小企業，均可提出申請，符合青創或新創資格者，將酌予加分或提高補助經費。<br>二、每案補助經費申請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整。<\/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郵寄或親送【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苗栗縣政府行政處收文日為準】。<br>申請期限：114 年4月8日至 114年6月10日<\/p>","對象":"<p>一、 申請本計畫之中小企業須設籍苗栗縣，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nbsp;<br>註：須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br>二、財務健全無欠稅情事。<br>三、研究開發計畫期限皆以一年為限（不含先期研究）。<br>四、申請公司或商業向本縣申請之補助經費，每案以不超過新台幣 100 萬 元為限。<br>五、僅得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br>六、申請公司或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br>（一）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br>（二）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三）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四）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br>（五）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br>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br>（六） 申請廠商或其負責人最近3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有罪者。<br>（七） 申請廠商及其轉委託單位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br>（八）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br>（九）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br>（十） 已連續2年(112年度及113年度)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br>七、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本縣管轄區域內。<br>八、符合本府當年度公告優先輔導地方特色產業類別者或青創、新創資格者，酌予加分或提高補助經費。<\/p>","諮詢窗口":"<p>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工商科) ，聯絡電話：037-559885<\/p>","網站":"https:\/\/www.miaoli.gov.tw\/economic_development\/News_Content.aspx?n=9707&s=844431","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苗栗縣政府","建立時間":"2021-12-28T10:04:17","修改時間":"2025-04-24T14:30:24"},{"資金名稱":"創櫃板","資金類型":"其他資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trong>公司透過「創櫃板」籌資系統籌資金額限制<\/strong><br>創櫃板增資股份之來源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予員工及原股東認購而其未認購之部分；若為籌備處辦理募集設立，則為公司發起人依公司法第132條規定不認足公司股份之部分。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面額不得逾新臺幣3,000萬元，但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於申請登錄創櫃板時已取具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不受上開不得逾新臺幣3,000萬元之限制。<\/p><p><strong>投資人投資「創櫃板」金額限制<\/strong><br>參與創櫃板之投資人視其資格及條件而有不同控管機制，將投資人可能承受風險及損失控制在一定程度：<br>(1) 若為一般投資人，應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公司籌資系統確認「風險預告書」後始得進行認購作業，經系統檢核未逾其投資限額，即完成投資人之認購作業。其投資限額為最近一年內透過創櫃板對所有創櫃板公司認購投資股票累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5萬元。<br>(2) 若為原始股東、具財力證明之自然人或天使投資人，則不設限。<\/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trong>第一階段<\/strong>（納入輔導）：<br>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且符合下列各款創新、創意構想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登錄創櫃板之申請：<br>1. 取具推薦單位所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br>2. 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br>3. 公司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達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上者。<br>4. 獲得國發基金投資或經濟部SBIR、SIIR等創新研發補助者。<br>5. 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核准於科學園區內成立之科學事業。<br>申請公司通過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公司誠信綜合評估後，即納入創櫃板輔導。<\/p><p><strong>第二階段<\/strong>（正式登錄）：<br>公司輔導完成後，即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進行登錄創櫃板前之審查，公司並可自行選擇是否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籌資。通過登錄創櫃板前審查之公司，<br>（1）如選擇不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籌資，即可於取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後，擇定登錄創櫃板日期，正式成為創櫃板公司；<br>（2）如選擇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籌資，其增資計畫之合理性需先經櫃買中心評估通過，始得進行籌資，公司於籌資完成並取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後，即可擇定登錄創櫃板日期，正式成為創櫃板公司。<br>正式登錄創櫃板公司將取得股票代碼4碼，其日後公開發行、登錄興櫃及上櫃(市)掛牌繼續沿用，一碼到底。<\/p>","對象":"<p>具下列資格條件之公司均得檢具「登錄創櫃板申請書」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br>1. 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br>2. 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者。<\/p><p>註：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可之推薦單位請參見：https:\/\/www.tpex.org.tw\/zh-tw\/gisa\/aplply\/contact.html<\/p>","諮詢窗口":"<p><strong>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新創發展部<\/strong><\/p><p>曹研究員 02-2366-6059 、lucky6059@tpex.org.tw<\/p><p>李小姐 02-2366-6032 、lynn@tpex.org.tw<\/p>","網站":"https:\/\/www.tpex.org.tw\/storage\/about_event\/gisaplus\/index.htm","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機關類型":"法人單位","機關別":"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建立時間":"2016-03-01T04:59:24","修改時間":"2025-04-24T11:55:10"},{"資金名稱":"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為符合淨零碳排趨勢，本次使用線上申請，恕不接受紙本文件申請。請於申請期間內將申請表(包含計畫摘要及收支明細表)、計畫書及公司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傳送至國發會電子信箱(startup@ndc.gov.tw)，逾期不受理。<\/p>","對象":"<p>依我國法登記或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p>","諮詢窗口":"<p>亞洲·矽谷計劃執行中心<br>林小姐(02)2518-2552#12<\/p>","網站":"https:\/\/www.ndc.gov.tw\/nc_9469_38921","主辦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立時間":"2020-02-13T11:18:36","修改時間":"2025-04-22T14:51:20"},{"資金名稱":"嘉義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 (地方型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嘉義市","資金額度":"<p>補助上限新臺幣100萬元整。<\/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申請者須於申請截止日前，以電子郵件郵寄計畫書電子檔至sbir@plus1-inno.com.tw信箱。另外須備妥應備資料，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確認齊全後，親送或郵寄紙本資料至收件窗口「嘉易創 創育中心」（600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151號E棟4樓）。<br>(二)114年度申請期間：自<strong>114年5月1日<\/strong>至<strong>114年5月31日止<\/strong>受理計畫申請補助。(郵寄以郵戳為憑)<\/p>","對象":"<p>（1）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其本公司(含分公司)地址登記於嘉義市者。<\/p><p>（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不分行業別，凡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200人之事業，均為本標準所認定之中小企業(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或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6條所列情形「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p><p>註：有分公司者限以總公司為申請單位。<\/p><p>（3）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p><p>（4）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含「國稅」與「地方稅」之無欠稅證明)。<\/p><p>（5）獲本府相關計畫補助於本計畫簽約時尚未結案者，不得申請；若廠商已獲本計畫前一年度補助，經委員審查後同意結案或修正意見後同意結案者，可以申請次一年度同類組計畫，但經審核不同意結案者，不得重複申請同類組計畫。<\/p><p>（6）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p><p>（7）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p><p>（8）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嘉義市。<\/p><p>（9）非屬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p><p>（10）最近10年內曾獲補助超過4次之廠商，不符申請資格。<br>（11）未有境外公司持有申請公司股份達50%以上(含)者。<\/p><p>計畫加分項目:<\/p><p>（1）提案計畫若包含活化木屋資產、建立木業人才聚落，在建築中融入新式木造、善用涼風、綠陰與陽光等自然元素，創造宜居生活典範，成為推動「木都3.0」環節，酌予鼓勵。<\/p><p>（2）若以古蹟美術館嘉義市知名畫家陳澄波、林玉山…等畫作元素融合計畫提案內容，再開發畫都元素VR、AR擴增實境的遊戲內涵者，酌予鼓勵。<\/p><p>（3）若申請「健康永續」類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或自行提出樂齡相關議題之創新作法，經審核認定後可獲加分：<\/p><p>&nbsp; &nbsp; &nbsp; &nbsp; &nbsp;A.提升中高齡就業機會：於計畫開始後新聘至少一位年滿 50&nbsp;歲以上之中高齡員工，並確保其參與計畫期間不少於全期程的二分之一。<\/p><p>&nbsp; &nbsp; &nbsp; &nbsp; &nbsp;B.促進長照服務合作：與長期照護機構或據點（無限制公營或民營）合作，辦理相關活動、課程或體驗推廣服務等。<\/p><p>&nbsp; &nbsp; &nbsp; &nbsp; &nbsp;C.友善通路推廣：例如將計畫產品上架至高齡友善商店等。<\/p><p>（4）提案若符合以下資格條件得酌予鼓勵:<\/p><p>&nbsp; &nbsp; &nbsp; &nbsp; &nbsp;A.曾申請通過嘉義市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嘉義市社會創新及社會企業創業競賽或教育部U-start創新創業計畫者。<\/p><p>&nbsp; &nbsp; &nbsp; &nbsp; &nbsp;B.申請計畫符合地方特色產業規劃重點項目（健康永續、食品生技)。<\/p><p>（5）廠商若計畫結案後，配合本府3年成效追蹤管考，追蹤配合度及執行成效良好者，於次一申請計畫審查時，提報該類組審查委員參照，酌以加總分1~2分。<\/p>","諮詢窗口":"<p>嘉易創有限公司 – 吳小姐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05-2771796<\/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電子信箱：sbir@plus1-inno.com.tw<\/span><\/p>","網站":"https:\/\/www.chiayi.gov.tw\/Q007.htm?","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嘉義市政府","建立時間":"2020-04-07T14:58:38","修改時間":"2025-04-21T17:41:53"},{"資金名稱":"高雄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高雄市","資金額度":"<p>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但為避免廠商因計畫執 行造成財務困難等影響，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份應小於公司 實收資本額，或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br>►個別申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br>►聯合申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且每家廠商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本計畫全面採線上申請，請上「高雄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網站」（以下稱計畫網站，網址：<a href=\"https:\/\/96kuas.kcg.gov.tw\/sbir\/\">https:\/\/96kuas.kcg.gov.tw\/sbir\/<\/a>），點選進入線上申請系統，登入帳號進行基本資料填寫，並上傳應備資料。&nbsp;<br>二、請廠商逕自確認申請資料及上傳文件，確認無誤後請點選送出並取得收執聯，方完成線上申請。為避免網路繁忙造成申請作業未完成，請提早作業並於系統開放時間內完成申請，倘若因網路繁忙或系統操作錯誤等因素以致造成申請作業未完成，請自行負責。<br>三、線上申請系統受理期間：即日起至5\/27(二) 17:00止，依計畫網站時間認定，逾期報名或另紙本寄送報名資料或以E-mail送件者則不予受理。<\/p>","對象":"<p>一、須符合以下四點：<br>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br>2.以本公司申請（不含分公司）<br>3.計畫執行場所須於高雄市內<br>4.未以相同計畫重複申請補助<br>註：更多申請資格適用範圍，詳見本年度高雄SBIR申請須知<br><br>二、所提計畫之範圍參酌本市產業推動目標與經濟部委請法人研究單位提出之本市產業現況分析，分為「金屬機械」、「生技醫材」、「數位科技」、「民生化工」與「創新設計及服務」等五大領域。<\/p>","諮詢窗口":"<p><strong>「114年度高雄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專案辦公室<\/strong><br>地址 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10樓-1<br>專線 07-222-7604<br>信箱 kcgsbir@itri.org.tw<\/p>","網站":"https:\/\/96kuas.kcg.gov.tw\/sbir\/","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高雄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11-28T09:59:25","修改時間":"2025-04-21T14:31:55"},{"資金名稱":"南投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南投縣","資金額度":"<p>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整。<\/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請以正式公文函送南投縣政府 SBIR 計畫辦公室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連同公文函正本(1份)郵寄或親送至「南投縣政府SBIR計畫辦公室」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66-6號。<br>申請文件及相關說明請至本府網站首頁點選「<a href=\"https:\/\/www.nantou.gov.tw\/big5\/bureau\/category_list.php?dptid=376480000au180000&amp;cid=1969&amp;cid1=3206\">我們的服務-產業發展-地方型SBIR專區<\/a>」下載。<br>114年度受理申請期間:114年4月21日~114年5月20日止<\/p>","對象":"<p>(一)所在地設立於南投縣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取得南投縣政府核發之商業登記者，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200 人者。<br><br>(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申請資格：<br>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br>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br>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br>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br>6.申請廠商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有罪者。<br>7.申請廠商及其轉委託單位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br>8.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br>9.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br>申請廠商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且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廠商之申請。<br>(三)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申請機關管轄區域內。<br>(四)申請機關受理廠商申請地方型SBIR 計畫時，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br>(五)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br>(六)本計畫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件為限，已連續2年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第3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p><p><strong>鼓勵事項：<\/strong><br>1.符合南投縣特色產業:「農業食品產業」、「觀光休憩產業」、「生活工藝產業」以及「機械電子產業」等4大產業。<br>2.屬新創事業與青創事業:<br>&nbsp; (1)新創事業:公司成立8年內,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br>&nbsp; (2)青創事業:負責人或出資人於中華民國設有戶籍、年滿18歲至45歲之國民。<br>3.符合ESG、SDGs議題:鼓勵企業導入ESG、SDGs永續發展目標,在技術及服務提升同時,也要顧慮環保、循環、低碳、保育等的永續發展模式。<\/p>","諮詢窗口":"<p>(049)2324100南投縣政府SBIR計畫辦公室<br>(049)2222106-1461南投縣政府建設處產業發展科<\/p>","網站":"https:\/\/www.nantou.gov.tw\/big5\/bureau\/category_list.php? dptid=376480000au180000&cid=1969&cid1=3206","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南投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4-07T14:31:43","修改時間":"2025-04-21T14:27:30"},{"資金名稱":"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推動計畫","資金類型":"創投資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各被投資事業中政府資金投資上限為新台幣一億元整<\/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應備齊文件如下：<\/p><p>1.廠商基本資料表。<\/p><p>2.投資計畫（包含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形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等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專家意見）。<\/p><p>申請期程：113年1月1日~120年12月31日(投資期程)<\/p>","對象":"<p>屬策略性製造業者，係符合政府產業政策推動之製造業及其他經產業發展署專案認定之製造業，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p>","諮詢窗口":"<p>聯絡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推動計畫辦公室<br>聯絡電話:02-2704-1077#24<br>Email: Maggie_hsieh@mail.tca.org.tw<\/p>","網站":"https:\/\/www.psism-2.org.tw","主辦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建立時間":"2024-03-13T15:43:04","修改時間":"2025-04-21T14:16:49"},{"資金名稱":"桃園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null,"縣市區域":"桃園市","資金額度":"<p>(一)單一提案:補助金額上限100萬元。<br>(二)共同提案:補助金額上限200萬元。<\/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受理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13年6月2日截止，以郵戳為憑。<br>收件方式：<br>(一) 本計畫受理方式為「紙本書面申請」，於計畫辦公室初審通過後通知上傳計畫書電子檔。<br>(二) 紙本資料可採郵寄或親送送件至桃園市地方型SBIR計畫辦公室(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一段120號16樓之1)（以郵戳為憑）<\/p>","對象":"<p>(一) 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籍（立）於桃園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br>註：須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br>(二) 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位於桃園市政府管轄區域內。<br>(三) 申請機關受理廠商申請地方型SBIR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br><br>(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span style=\"color:hsl(0,75%,60%);\"><u>不符申請資格<\/u><\/span>：<br>1.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nbsp;<br>2.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nbsp;<br>3.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nbsp;<br>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nbsp;<br>5. 近三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nbsp;<br>6. 申請廠商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 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有罪者。&nbsp;<br>7. 申請廠商及其轉委託單位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nbsp;<br>8.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br>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br>10. 5年內曾獲得 2 次本計畫之補助者，本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nbsp;<br>11. 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非於本府管轄區域內。 &nbsp;<br>12. 不同申請案件，但廠商負責人相同或經本府認定屬重複投遞性質者。&nbsp;<br>13. 研發計畫內容為執行其他政府採購專案履約作為。&nbsp;<br>&nbsp;<\/p><p>申請廠商若有上列情事或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撤銷補助或要求繳回已撥付補助款項並解除、中止契約，且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廠商之申請。<\/p><p>&nbsp;<\/p>","諮詢窗口":"<p>桃園市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nbsp;<br>(03)495-1008#143 張雅琦經理<br>電子信箱：evajoechang@gmail.com ；eva_chang@aheadmaster.com<\/p>","網站":"https:\/\/invest.tycg.gov.tw\/cp.aspx?n=848","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桃園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11-28T09:45:04","修改時間":"2025-04-21T13:51:08"},{"資金名稱":"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推動計畫","資金類型":"創投資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各被投資事業中政府資金投資上限為新臺幣一億元整<\/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應備齊文件如下：<\/p><p>1.廠商基本資料表。<\/p><p>2.投資計畫（包含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形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等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專家意見）。<\/p><p>申請期程：113年1月1日~122年12月31日<\/p>","對象":"<p>屬策略性服務業者，係符合政府產業政策推動之服務業及其他經產業發展署專案認定之服務業，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p>","諮詢窗口":"<p>聯絡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推動計畫辦公室<br>聯絡電話：02-2704-1077#24<br>Email：Maggie_hsieh@mail.tca.org.tw<\/p>","網站":"https:\/\/www.issip-2.org.tw","主辦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5-04-21T11:49:11"},{"資金名稱":"財團法人海外信用證基金辦理全球青商潛力之星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創新研發缺資金","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不限","資金額度":"<p><span style=\"color:black;\">每一授信戶最高五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span><\/p>","身分別":null,"申請方式":"<p>依全球青商潛力之星個人實際情況而異，詳情需洽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p><p>申請期程：隨到隨審<\/p>","對象":"<p>海外僑臺青商<\/p>","諮詢窗口":"<p><span style=\"color:#111111;\">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劉經理\/何科長<\/span><\/p><p><span style=\"color:#111111;\">(02)2375-2961分機18或17<\/span><\/p><p><span style=\"color:#111111;\">LINE官方帳號：@ocgfund<\/span><\/p>","網站":"https:\/\/ocgfund.org.tw\/news_detail\/131","主辦單位":"僑務委員會僑商處","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僑務委員會僑商處","建立時間":"2025-04-21T10:10:24","修改時間":"2025-04-21T10:10:24"},{"資金名稱":"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創業及所營事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北市","資金額度":"<p><span style=\"color:black;\">1.創業資金：最高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保證成數95%。<\/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2.營運周轉：最高額度新臺幣200萬元，保證成數95%。<\/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3.升級轉型：最高額度新臺幣300萬元，保證成數95%。<\/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貸款期限：最長5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span><\/p>","身分別":"原住民青年","申請方式":"<p><span style=\"color:black;\">請上新北市政府官網(便民服務\/申辦e服務\/請輸入關鍵字「原住民」\/點選原住民創業及所營事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原民局網站或掃瞄QRCode下載表單，親送或寄件至承辦人員。<\/span><\/p>","對象":"<p><span style=\"color:black;\">(一)事業負責人已成年。<\/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二)所營事業設於本市滿三個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nbsp; 1、於本市辦理公司、商業或合作社登記之公司、商業或合作社。<\/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nbsp; 2、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稅籍登記者。<\/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三)已接受本府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所營事業諮詢服務。<\/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四)已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者。<\/span><\/p>","諮詢窗口":"<p>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經濟建設科<br>電話：(02)2960-3456 分機3983<br>電子郵件：AM1396@ntpc.gov.tw<\/p>","網站":"https:\/\/www.ipb.ntpc.gov.tw\/infor_detail.php?p_id=48&id=295&flag=menu","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12-18T10:06:45","修改時間":"2025-04-18T17:14:32"},{"資金名稱":"臺東縣政府繁榮家園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東縣","資金額度":"<p><span style=\"color:black;\">本貸款額度，依申請人事業計畫書所需資金貸放，累計最高不得超過二百萬元，每一申請人以增貸一次為限。<\/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color:black;\">申請人須完成事業計畫書後，檢附申請文件提出申請。<\/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並檢附以下申請文件，包括：<\/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1.申請表<\/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2.事業計畫書<\/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3.切結書<\/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4.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5.稅籍登記證明一份(依法免辦理稅籍登記者不在此限)<\/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6.<\/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建物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一份<\/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建物租賃契約(有效期半年以上)(僅適用一、二類)<\/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建物無償使用同意書<\/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7.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需為收件日20日內)<\/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8.公司登記(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抄本)影本一份<\/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9.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需蓋有財政部國稅局收件章或網路申報回執聯)影本<\/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10.最近一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403表)(需蓋有財政部國稅局收章)<\/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11.不動產權狀影本或謄本一份及照片（6個月內）(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者)<\/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12.貸款支出之估價單、發票影本及相關單據一份（6個月內）<\/span><\/p><p><span style=\"color:black;\">13.獲得本府認證之SBIR或臺東好物標章之證明文件(如核定公文、獎狀等)<\/span><\/p>","對象":"<ol><li><span style=\"color:black;\">1.負責人設籍本縣，其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於本縣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或行號得向本府申請本貸款。<\/span><\/li><\/ol><p><span style=\"color:black;\">2.申請應以公司、行號名義提出。<\/span><\/p>","諮詢窗口":"<p>聯絡單位：臺東縣政府<br>聯絡窗口：一站式產業輔導辦公室089-340681、bds1@taitung.gov.tw<\/p>","網站":"https:\/\/finance.taitung.gov.tw\/News_Content.aspx?n=13610&s=136421","主辦單位":"臺東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東縣政府","建立時間":"2019-09-02T11:37:27","修改時間":"2025-04-18T10:35:37"},{"資金名稱":"114年度臺東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東縣","資金額度":"<p>一、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移轉費、委託研究、委託勞務等科目。<\/p><p>二、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 50%,且申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00&nbsp;萬元整,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大於或等於補助款,且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欲申請者請進入至<a href=\"https:\/\/taitungsbir.taitung.gov.tw\/\">臺東縣地方型SBIR官方網站<\/a>進行線上申請，其下載專區有提供相關申請流程資料以及應備相關文件。<br>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上傳至網站( https:\/\/taitungsbir.taitung.gov.tw\/ )申請時間為114年4月1日至114 年 5 月11 日止，網站將自動禁止上傳文件。<\/p>","對象":"<p>（一）設籍(立)於臺東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p><p>【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p><p>（二）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p><p>（三）同一廠商申請本府地方型SBIR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p><p>（四）同一廠商自110年度起接受補助次數以2次為限。<\/p><p>（五）提案符合以下條件得酌予鼓勵：<\/p><p>1.原住民族文化元素。<\/p><p>2.青年創業（公司負責人年齡18歲至45歲）或新創事業（公司成立時間於8年內）。<\/p><p>3.淨零排放、SDGs、ESG政策相關性。<\/p><p>4.符合運用科技整合與創新之數位化服務內容。<\/p><p>（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p><p>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p><p>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p><p>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p><p>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p><p>5.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p><p>【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 「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 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p><p>6.申請廠商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 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有罪者。<\/p><p>7.申請廠商及其轉委託單位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p><p>8.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p><p>9.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p><p>申請廠商若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廠商並應繳回本府已撥付之補助款。如因廠商未繳回或延遲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致本府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廠商全額負擔，且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廠商之申請。<\/p>","諮詢窗口":"<p>計畫管理辦公室(<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FBFCFC;color:black;\">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span>)&nbsp;<br>&nbsp;(089)330-786<\/p>","網站":"https:\/\/taitungsbir.taitung.gov.tw\/","主辦單位":"臺東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東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4-06T14:52:38","修改時間":"2025-04-18T09:14:51"},{"資金名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圓夢創業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分會審查小組依申請圓夢創業貸款者計畫書評估審核為主。<\/p>","身分別":"更生人","申請方式":"<p>1.填寫申請書。<br>2.提出文件：<br>　(1)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文件。<br>　(2)國民身分證。<br>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br>　(4)營業計畫書。<br>　(5)保證書。<br>　(6)依法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br>(詳細情形請洽戶籍所在地之分會)<\/p>","對象":"<p>經過本會評估有就業的需求，而且具有創業相關技能或工作經歷，但是缺乏資金的更生朋友，自有受保護人身分開始起算5年內可依下列規定至各分會申請，每人以1次為限。<\/p><p>＊申請條件：<br>　提出2位以上具有財產證明或信用良好的連帶保證人，或提供擔保品設定抵押。<\/p>","諮詢窗口":"<p>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7885-95 (請幫幫我，救我)<\/p>","網站":"https:\/\/www.after-care.org.tw\/","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機關類型":"法人單位","機關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建立時間":"2019-02-27T17:04:49","修改時間":"2025-04-17T17:16:03"},{"資金名稱":"連江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連江縣","資金額度":"<p>(一)個別公司、商業或工廠的中小企業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br>(二)個別廠商以先期研究計畫、補助款需求高於100萬元之研究開發計畫、或期程超過1年之計畫申請，本府將不予受理，並轉介申請中央型SBIR。 &nbsp;<br>&nbsp;<\/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者應備妥資料，請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產業科」(209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01號)，資料如有不全，則通知廠商於限定時間內補齊資料。<br><br><strong>114年度受理期間<\/strong>:自114年1月15日至114年4月15日止。<\/p>","對象":"<p>設立於連江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等事業（不含分公司）需達1年以上（不含停業），且負責人戶籍設籍於連江縣。<br><br><strong>中小企業認定標準<\/strong>如下：<br>獨資、合夥、 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br>註：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五人以下且未投勞保者，請提供就業保險資料佐證)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br>&nbsp;<\/p>","諮詢窗口":"<p>【馬祖地方創生輔導中心】<br>03-5593142 分機 3504、3515、3520<\/p>","網站":"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8&t=313981","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連江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4-07T15:59:42","修改時間":"2025-04-11T16:43:28"},{"資金名稱":"宜蘭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宜蘭縣","資金額度":"<p>計畫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50，且補助經費上限為100萬元，共分2期撥付，簽約後即辦理第1期款撥付作業，並於計畫結案後辦理第2期（尾款）撥付作業（各期佔補助經費百分之50）。<\/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4月1日起至<strong>114年5月16日<\/strong>止，預計簽約19件；計畫執行期間為10個月（自簽約日起）。<br>二、申請研發計畫者應備妥資料向【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工商科-宜蘭縣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辦理申請。<\/p>","對象":"<p>&nbsp;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且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br>不分行業別，凡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200人之事業。<br><strong>受理產業類別<\/strong>：「觀光產業」、「六級產業」、「文創產業」、「高齡產業」及「綠能產業」等五大類，各產業類別分配名額方式分述如下：<br>（一）領域徵件數目*預簽約總數\/總投件數=各領域分配名額。<br>（二）如領域分配數經委員評分均未達標準（70分），該名額依比例轉分至其他領域或從缺。<\/p>","諮詢窗口":"<p>宜蘭縣政府<br>聯絡窗口：SBIR專案辦公室（宜蘭縣政府 工商旅遊處 工商科）<br>聯絡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一號一樓<br>聯絡電話：(03)-9251000 分機 1833 &nbsp;<br>傳眞電話：(03)-9253590<br>聯絡信箱：yilansbir@gmail.com<\/p><p>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2:00 \/ 13:00~17:00<\/p>","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view\/yilansbir","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宜蘭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4-16T14:58:42","修改時間":"2025-04-11T11:49:19"},{"資金名稱":"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專案｜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每一授信戶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送保案件授信額度：<\/p><p>(一)資本支出：最高為新臺幣1,000萬元。<\/p><p>(二)營業週轉：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p><p>※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係指授信戶負責人、配偶及其等為負責人之企業。<\/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符合對象者向<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專案貸款信用保證由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簽約之金融機構辦理<\/span><\/p>","對象":"<p>(一)設立於我國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企業，且成立未超過5年。<br>(二)負責人為經僑務委員會認證之來臺就讀大專校院畢業僑生。<br>(三)負責人年滿25歲至45歲，並取得在臺居留證。<br>(四)負責人及符合第二款資格之股東持股或出資合計超過該企業全部股份或資本額50%。<br>(五)負責人最近3年內受過「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專案」輔導課程單位及相關課程認證原則(如附件)之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40小時或取得4學分證明。<\/p>","諮詢窗口":"<p>886-2-2375-2961<br>service@ocgfund.org.tw<br>&nbsp;<\/p>","網站":"https:\/\/www.ocgfund.org.tw\/download\/1","主辦單位":"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機關類型":"法人單位","機關別":"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建立時間":"2024-05-27T14:14:02","修改時間":"2025-04-09T14:33:55"},{"資金名稱":"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臺方計畫總經費之5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本計畫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p>","對象":"<p>1.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br>2.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br>3. 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負責辦公室：A+企業創新專案辦公室<\/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諮詢專線：(02)2341-2314 分機：2236<\/span><\/p>","網站":"https:\/\/service.moea.gov.tw\/EE514\/tw\/aiip\/177.html","主辦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機關別":"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建立時間":"2024-02-22T16:30:09","修改時間":"2025-04-09T13:36:52"},{"資金名稱":"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補助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每家公司之補助款亦不得超過該公司計畫經費之5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可由單一國外企業申請，或由國外企業擔任主導企業結合本國 公司聯合申請並執行計畫。<\/p>","對象":"<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國外企業<\/strong><\/span><strong>：<\/strong>&nbsp;<br>．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br>．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nbsp;<br>．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nbsp;<br>．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p><p><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本國企業<\/strong><\/span><strong>：<\/strong><br>．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nbsp;<br>．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nbsp;<br>．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負責辦公室：A+企業創新專案辦公室<\/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諮詢專線：(02)2341-2314 分機：2236<\/span><\/p>","網站":"https:\/\/aiip.tdp.org.tw\/Page?itemid=9&mid=42","主辦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機關別":"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建立時間":"2024-02-22T16:23:37","修改時間":"2025-04-09T13:33:51"},{"資金名稱":"彰化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彰化縣","資金額度":"<p>個別申請：100萬元<br>聯合申請：200萬元 (每家上限分別為100 萬元)<\/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產業發展科」-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1樓<br>收件日期：114年4月1日至<strong>114年4月30日<\/strong><\/p>","對象":"<p>本計畫係以協助提升彰化縣小型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研發，並帶動縣內產業發展為目的，其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br>(一) 設籍（立）於彰化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br><br>(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nbsp;<br>1.於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br>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br>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br>6. 申請廠商及其轉委託單位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br>7.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br>8.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不在彰化縣內。&nbsp;<br>9. 申請廠商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有罪者。<br>10. 不同申請案件廠商負責人相同者，或經本府認定屬重複投遞性質者。<br>11. 相同或類似計畫創新研發內容已獲得其它政府相關計畫補助。<br>申請廠商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業者應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且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廠商之申請。<br><br><strong>計畫屬性<\/strong>：<br>本計畫屬性依計畫領域區分為「智慧機械」、「車輛運輸」、「民生化工」、「生技與食品」、「紡織」、「創新服務」等六大領域。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特質。&nbsp;<br>1.「創新技術」：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且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發或創新應用，具有創新性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nbsp;<br>2.「創新服務」：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識創造、流通及加值等核心知識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的建立，或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經營或服務模式之創新，進行具產業價值或科技含量之創意設計或數位內容。<\/p>","諮詢窗口":"<p>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產業發展科(04)753-1471<\/p>","網站":"https:\/\/greenenergy.chcg.gov.tw\/06service\/service01_con.aspx?topsn=4593&data_id=27093","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彰化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4-07T09:57:47","修改時間":"2025-04-08T17:54:53"},{"資金名稱":"雲林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雲林縣","資金額度":"<p>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整。<\/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雲林縣政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nbsp;<\/p>","對象":"<p>(一) 設籍（立）於本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br>註：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br>(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br>1. 於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br>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3. 於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br>5.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br>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br>6. 申請廠商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有罪者。<br>7. 申請廠商及其轉委託單位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br>8.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br>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br>申請廠商若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且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廠商之申請。<\/p>","諮詢窗口":"<p>05-5522173<\/p>","網站":"https:\/\/economic.yunlin.gov.tw\/News.aspx?n=1513&sms=9836","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雲林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4-07T14:42:56","修改時間":"2025-04-08T17:50:21"},{"資金名稱":"基隆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基隆市","資金額度":"<p>本計畫廠商個人申請最高補助100萬元、「聯合申請」補助款之補助最高為200萬元(聯合申請案每家上限100萬)。<\/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即日起受理收件至<strong>114年5月29日<\/strong>(<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0,0,0);\">收件日期如有異動將以市府公告為主)<\/span>，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299號4樓)，<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48,248,248);color:rgb(34,34,34);\">以郵戳為憑<\/span>。<\/p>","對象":"<p>&nbsp;(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 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br><br>(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u>不符申請資格<\/u>：<br>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紀錄者。<br>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br>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br>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 「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br>6.申請廠商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有罪者。&nbsp;<br>7.申請廠商及其轉委託單位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 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br>8.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br>9.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nbsp;<br>10.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股東及受僱員工，任一名執行本計畫擔任輔導專案辦公室計畫成員，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申請廠商若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且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廠商之申請。<br><br>(三)申請對象：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本市管轄區域內：<br>1.「個別申請」：係指個別、中小企業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nbsp;<br>2. 「聯合申請」：係指2家中小企業，以聯合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跨領域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br><br>(四)申請本市地方型 SBIR 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 ，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曾獲本府相關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申請。<br><br>(五)在受理申請公告中明確規定同一廠商同一計畫年度以申請1件為原則，已連續2年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第3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p>","諮詢窗口":"<p>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產業服務科 (02)2428-9225#252范小姐<br>基隆市SBIR專案辦公室 (02)24258838林先生<\/p>","網站":"https:\/\/www.klcg.gov.tw\/tw\/economy\/2627-298958.html","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基隆市政府","建立時間":"2020-04-06T14:43:22","修改時間":"2025-04-08T11:04:38"},{"資金名稱":"臺南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南市","資金額度":"<p>臺南市政府極力推動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每年辦理『臺南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鼓勵中小型企業運用政府輔導資源，提增市場競爭力，引領產業快速升級轉型！<\/p><ul><li>●個別申請每案最高補助金額100萬元<\/li><li>●共同研發案最高補助金額200萬元<\/li><li>●主題式聯盟最高補助金額500萬元<\/li><\/ul>","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受理收件日期：自114年3月14日起~<strong>114年5月14日中午12點止<\/strong>(主辦單位保留時間異動之權利)<br>二、採線上申請作業，以<a href=\"https:\/\/sbirtn.org.tw\/\">線上申請系統<\/a>送出之申請應備文件與計畫書為審核依據，無需繳交紙本計畫書。<\/p>","對象":"<ul><li>●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設籍(立)於臺南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企業<br>●含分公司或工廠登記於臺南市事業<br>●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臺南市轄區域內<br>●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補助<br><br><strong>申請領域<\/strong><br>本年度計畫類別有綠色科技、數位轉型、創新設計、金屬機械與民生化工、運動健康(共五大類組)。<br>所提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研發」、「創新服務」特質，其分述請詳閱主辦單位網站文件。<br><br><strong>受理申請補助類別<\/strong><br>本計畫包含「個別申請」及「聯合申請」2 類別：<br>(一)個別申請：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限1家業者申請)。<br>(二)共同研發：須有1家主導業者，結合1家其他業者共同申請。<br>(1)參與業者皆須符合申請資格。<br>(2)須由1家主導業者，結合1家之其他業者；且參與業者皆須符合申請資格。<br>(3)共同研發投件後，變更任一成員者，不符申請資格。<br>(4)申請類別之結合業者間，須具有緊密連結之合作關係，並於核心技術間具有互補性。<br>(5)申請案計畫書內，應檢附各參與業者之協議書，其內容包括：各參與開發業者協議之工作、經費劃分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等說明。<br>(6)申請案負責人之間不應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所稱之「關係人」。<br>(7)申請案任一成員放棄補助資格，則視同計畫終止。<\/li><\/ul>","諮詢窗口":"<p><span style=\"color:rgb(0,0,0);\">06-3847031林小姐、06-3847014 胡小姐<\/span><\/p><p><span style=\"color:hsl(0,75%,60%);\">【請留意】台南市政府及專案辦公室均無推薦或委託民間、人員以收費方式協助業者進行計畫書撰寫及申請，若有計畫輔導之需求請洽臺南市中小企業服務團 (06) 632-3767。<\/span><\/p>","網站":"https:\/\/www.tainan-sbir.org.tw\/index.aspx","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南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11-28T09:56:13","修改時間":"2025-04-08T11:00:30"},{"資金名稱":"經濟部學界科技專案-科研成果價值創造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 「<strong>促新創<\/strong>」型計畫：&nbsp;<br>（一） 申請對象：大專院校。&nbsp;<br>（二） 補助金額及期程上限：3,000萬元\/1年。&nbsp;<br>（三） 驗收標的：<br>1. 計畫期程內成立新創公司。<br>2. 開發創新產品或科技服務。<br>3. 技轉金\/技術股為不低於補助款40%。<br>4. 於計畫執行第7個月學校繳交工作報告(含營運計畫)前，完成聘任有業界經驗的人員擔任未來新創公司之執行長(C EO)或營運長(COO)。&nbsp;<br><br>二、 「<strong>育新創<\/strong>」型計畫：<br>（一） 申請對象：大專院校。<br>（二） 申請要件：申請學校須聯合成立3年內之新創公司共同申請。(註:新創公司成立3年內係指登記時點至經濟部該批次截止收件日；且須為申請學校衍生成立之公司，申請時應檢附該公司成立時之技轉合約為佐證)<br>（三） 補助金額及期程上限：2,000萬元\/1年(僅補助學校)。<br>（四） 驗收標的：<br>1. 完成創新產品測試\/驗證\/試量產。<br>2. 關鍵研發\/營運人力加入新創公司，並於計畫執行第7個月學校繳交工作報告(含營運計畫)前，完成聘任有業界經驗的人員擔任未來新創公司之執行長(CEO)或營運長(COO)。<br>3. 新創公司實收資本額於計畫驗收時應額外增加募資額度，不得低於補助款25%。<br>4. 技轉金\/技術股為不得低於補助款40%。<br>5. 新創公司投入自籌款至少達補助款10%(不含技轉金\/技術股)。&nbsp;<\/p>","身分別":"在學學生","申請方式":"<p>一、 收件方式：以接受科技部「科研成果產業化平台」相關主導學校統一送件為原則；如非屬各該平台聯盟之學校，得另洽請相關主導學校辦理。<\/p><p>二、 受理方式：批次受理申請作業，以1年受理1批次為原則，並得俟後續狀況調整受理批次數。<\/p><p>三、 審查流程：計畫受理後，計畫審查流程為書審→會議細審→決審會核定三階段。<\/p>","對象":"<p>大專院校<\/p>","諮詢窗口":"<p><span style=\"color:hsl(0,0%,0%);\">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學界科專專案辦公室<\/span><br><span style=\"color:hsl(0,0%,0%);\">(02)2394-6000分機 2804、2809、2810<\/span><\/p>","網站":"https:\/\/tdpa.tdp.org.tw\/","主辦單位":"經濟部","機關別":"經濟部","建立時間":"2024-02-22T15:37:05","修改時間":"2025-04-08T09:20:43"},{"資金名稱":"桃園市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桃園市","資金額度":"<p>(一)公司或商業：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 9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9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3 萬元。每一展覽攤位補助上限為兩攤。<\/p><p>(二) 工商團體或自行組團：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 9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3 萬元；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9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4 萬元。國內展最高補助新臺幣 45 萬元，國外展最高補助新臺幣 60 萬元。<\/p><p>(三)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br>(四) 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參展計畫總經費40%。<\/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 受理申請時間：<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114年2月17日至114年3月31日止。<\/span><br>二、 補助展覽期間：<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span>。&nbsp;<br>三、 申請方式：受補助對象於上述受理申請時間內(114年2月17日至114年3月31日)檢附申請表正本及電子檔(光碟或E-mail)各1份。<\/p>","對象":"<p>(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商業或公司。但登記所 在地於本市之外國公司除外。<br>(二)工商團體：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立案之工商團體， 或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組團參與工商展覽， 其中至少五家為符合前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br>(三)符合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至少五家自行組團參加同 一展覽，得由其中一家擔任代表向本局提出申請。<br>(四)申請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br>(五)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nbsp;<\/p>","諮詢窗口":"<p>聯絡人：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 李小姐，電話(03)332-2101分機5122&nbsp;<br>電子信箱：10041047@mail.tycg.gov.tw<\/p>","網站":"https:\/\/invest.tycg.gov.tw\/cp.aspx?n=846","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桃園市政府","建立時間":"2022-01-26T14:57:34","修改時間":"2025-03-19T15:27:54"},{"資金名稱":"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創業協力補助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臺中市","資金額度":"<p>以本局核准函所載補助期間為準，最長補助2年：<br>(一)第一年：補助金額為每月實際租金之60％，且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1萬元；<br>(二)第二年：補助金額為第一年核定補助金額之50％，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5千元。<br>(三)補助期限之起算，以商業登記核准設立或變更負責人登記日期、租約期間起始日期及本局受理申請日期之三者之最後發生日期為基準，如落在該月15日(含)之前，以該月1日為補助起始日，如在15日之後者，則以次月1日為補助起始日（含該月1日尚未完成商業登記核准設立或變更負責人或租約者）。<\/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請:<br>&nbsp; (一)申請書(含創業計畫及切結書、其他與創業相關之專業證明資料)。<br>&nbsp; (二)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均須含詳細記事）及前一年度申請人全家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br>&nbsp; (三)申請人創業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3個月內建物登記謄本影本。<br>&nbsp; (四)創業行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影本，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br>&nbsp; (五)申請補助營業場所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br>&nbsp;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p>","對象":"<p>(一)設籍並居住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6個月以上者。<br>(二)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且領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br>(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公告本市最低生活費用(現為新臺幣15,472元)標準2.5倍者，全家人口係指本人、配偶及子女。單身者指本人、父母(含子女)。<br>(四)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且親自經營創業工作。<br>(五)創業之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且商業、公司或變更負責人登記未超過1年。<br>(六)非經營公益彩券(電腦型)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券者。<br>(七)未曾申領政府機關之創業營業場所租金補助、創業貸款、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本市摘星計畫創業補助等。<br><br>補助之限制條件：<br>(一)租金補助期間不得受僱於他人或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br>(二)共同創業者以所創事業之負責人提出申請。<br>(三)前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設籍、居住地及商業、公司或變更負責人登記之期間應自申請日回溯計算。<br>(四)申請人創業營業場所之房屋不得為申請人、 配偶或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所有。<br>(五)本計畫之補助，每人終身以1次為限。<\/p>","諮詢窗口":"<p>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福利促進科<br>聯絡人：邱小姐<br>聯絡電話：22289111分機35434<\/p>","網站":"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368445\/post","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台中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03-06T14:30:18","修改時間":"2025-03-07T11:39:57"},{"資金名稱":"新竹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竹市","資金額度":"<p>1. 「個別申請」：係指個別、中小企業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br>2. 「聯合申請」：係指2家中小企業，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家上限100萬元)，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跨領域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貼心提醒：請儘早於截止前半小時完成填寫與上傳，並取得收執聯！)<\/p><p>1. 請於計畫網站中，登陸「<a href=\"https:\/\/hssbir.cpc.tw\/HSSBIR\/UserOn.aspx\">線上申請系統<\/a>」，填寫計畫申請資料。<\/p><p>2.上傳資格文件及計畫書Word檔完成後，須點選「送出申請並下載收執聯」，方完成線上申請。<\/p><p>3.申請時間：即日起全面線上申請至113\/7\/26 17:00截止<\/p>","對象":"<p>(一) 設籍（立）於新竹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設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br>以「聯合申請」申請者係兩家公司(商業)以合作形式申請計畫，成員均須為中小企業。<br>(二) 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br>(三) 無欠稅之情事。<br>(四) 獲新竹市政府相關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申請。<br>(五)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新竹市內。<br>(六) 以本公司(商業)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分支機構)，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br>(七) 3年內累計補助不得超過2案。<br>(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span style=\"color:hsl(0,75%,60%);\"><u>不符申請資格<\/u><\/span>：<br>1.於5年內曾執行政府計畫有重大違約或解除合約紀錄者。<br>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br>5.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br>6.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br>7.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p>","諮詢窗口":"<p>洽詢專線：0800-600-333分機205、206<br>E-mail：<a href=\"mailto:03152@cpc.org.tw\">03329@cpc.org.tw<\/a><\/p>","網站":"https:\/\/hccitysbir.org\/","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竹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11-28T09:48:33","修改時間":"2025-03-07T11:38:55"},{"資金名稱":"新竹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新竹市","資金額度":"<p>（一）補助房租：<br>1.每一創業案每月房租補助最高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br>2.自申請核准之當月起算，最長補助四年，其最高補助額第一年為總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第二年為總租金的百分之五十，第三年為總租金的百分之四十，第四年為總租金的百分之三十。<br>（二）補助設備：創業必須使用之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總設備費的百分之五十，每人最高得補助5萬元。<\/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一)申請房租、設備補助者每人各以一案為限；其中房租、設備擇一申請者，亦得依上開標準分別核予補助。<br>(二)申請房租補助之房舍所有權人，不得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及其配偶之直系親屬所有；且應座落於本市；每期撥款時需先辦理所得扣繳。<br>(三)申請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創業內容，自覓適當地點，填具申請表，並應檢附其同申請補助創業人員之身心障礙者手冊、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向本府勞工局申請。<\/p>","對象":"<p>（一）設籍並居住新竹市 6 個月以上，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 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但乙類公益彩券經銷商不 予補助。&nbsp;<br>（二）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補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者。<\/p>","諮詢窗口":"<p>新竹市政府勞工處 03-5324900&nbsp;<\/p>","網站":"https:\/\/dep-labor.hccg.gov.tw\/ch\/home.jsp?id=62&parentpath=0,4&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toolsflag=Y&dataserno=201604290019&t=Law&mserno=201604290004","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竹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03-06T13:59:08","修改時間":"2025-03-07T11:38:41"},{"資金名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桃園市","資金額度":"<p>（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每一創業案，對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以公證之租賃契約金額核算，自本府核准補助之當月起算，最長補助二年。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百分之六十，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百分之五十。但每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br>（二）設備補助：按創業所需之設施及設備(不含耗材)費用核定補助。但每案最高不超過總設備費百分之五十及新臺幣五萬元。<br>前項二款補助每人終身各以申請一次為限，營業場所租金或設備補助擇一申請者，得分別核予補助。第一項第一款補助之建築物，應位於本市且不得為申請人本人、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血親所有。<\/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br>（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br>1. 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執業許可證影本。<br>2. 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br>3. 經公證並載有租賃面積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br>4. 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直系血親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br>（二）設備補助：<br>1. 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執業許可證影本。<br>2. 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br>3. 創業設立登記三個月前至申請當月止，以申請人或其所創事業為買受人之購買設備發票或收據正本。<\/p>","對象":"<p>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br>(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br>(二)年滿18歲至65歲。<br>(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br>(四)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br>(五)所創事業之公司登記、商業設立登記或領有執業許可證未逾一年,且其營業稅籍設於本市<br>(六)應為所創事業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負責人<\/p>","諮詢窗口":"<p>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身障就業科 03-3333870<\/p>","網站":"https:\/\/lhrb.tycg.gov.tw\/home.jsp?id=680&parentpath=0,113,676&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403070011&aplistdn=ou=data,ou=lhrb2,ou=chlhr,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桃園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03-06T13:40:33","修改時間":"2025-03-07T11:37:55"},{"資金名稱":"宜蘭縣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宜蘭縣","資金額度":"<p>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br>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每一創業案,最長補助二年:<br>(一)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實際營業場所租金之百分之六十,且不得逾新臺幣八千元。<br>(二)第二年:每月補助金額為第一年每月補助金額之半數。<br><br>二、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每一創業案,以補助營業所必要設施及設備實際支出之費用二分之一為限,且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br>一、身分證明文件。<br>二、創業計畫書。<br>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br>四、經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書。<br>五、未曾領有政府創業補助或創業貸款補助之切結書。<\/p>","對象":"<p>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br>一、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繼續居住本縣達六個月以上。<br>二、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br>三、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br>四、所創事業設立、變更負責人登記,或取得執業許可證未滿六個月。<br>五、登記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以合夥名義創業者,亦同。<br>六、未曾接受政府之創業補助或創業貸款補助。<br>七、所創事業非經營乙類(電腦型)公益彩券。<br>八、所創事業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坐落於本縣,且非受補助人、其配偶或其二人之直系親屬所有。<\/p>","諮詢窗口":"<p>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03)9251000(或縣境直撥1999)<\/p>","網站":"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9783","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宜蘭縣政府","建立時間":"2019-03-06T10:43:16","修改時間":"2025-03-07T11:37:42"},{"資金名稱":"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中市","資金額度":"<p>1.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每人以1筆為限。<br>2.貸款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 (以下同)70萬元，貸款金額未達70萬元者，依實際貸款餘額補貼之。<\/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勞工局提出申請：<br>&nbsp;(一)申請書（含創業計畫及切結書）。<br>&nbsp;(二)戶籍授權調查表。<br>&nbsp;(三)國民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者證明(手冊)影本。<br>&nbsp;(四)商業、公司登記或開(執)業許可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br>&nbsp;(五)稅籍登記證明影本。<br>&nbsp;(六)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br>&nbsp;(七)金融機構貸款證明。<br>&nbsp;(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p>","對象":"<p>(一)設籍並居住臺中市六個月以上。<br>&nbsp;(二)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領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nbsp;<br>&nbsp;(三)具有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br>&nbsp;(四)於本市設立商業、公司登記或取得開(執)業許可登記未滿三年。<br>&nbsp;(五)未曾接受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其他(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性補助者。<br>申請人以合資名義創業者，應登記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其他出資人若為身心障礙者，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時，得同時申請利息補貼，但同一合資創業之事業申請人不得超過二人，提出申請或辦妥營業登記後始登記為合資者，不得申請之。<\/p>","諮詢窗口":"<p>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福利促進科：(04)2228-9111#35434<\/p>","網站":"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368443\/post","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台中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03-06T09:51:27","修改時間":"2025-03-07T11:37:29"},{"資金名稱":"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竹市","資金額度":"<p>申請利息貼補之貸款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100萬元正，並以申請一次為限。<br>經核准利息貼補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檢齊六個月內向貸款行庫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並填具申請書表提出申請。<\/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br>一、創業計畫書一式二份。<br>二、戶口名簿影本一式二份。<br>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式二份。<br>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人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br>五、已營業需轉型者請檢附轉型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br>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應於三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br>取得貸款行庫同意創業貸款之證明後，向本府申請利息貼補。<\/p>","對象":"<p>一、設籍並居住新竹市六個月以上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br>二、年齡在20歲以上未滿60歲，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者。<br>三、創業未滿一年或已營業需轉型者。<br>四、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接受扶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獎助者。但民國九十年前，申辦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已還清者，不在此限。<br>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褔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貼補。&nbsp;<\/p>","諮詢窗口":"<p>新竹市政府勞工處：03-5324900＃115<\/p>","網站":"https:\/\/dep-labor.hccg.gov.tw\/ch\/home.jsp?id=62&parentpath=0,4&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toolsflag=Y&dataserno=201604290020&t=Law&mserno=201604290004","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竹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03-06T09:45:16","修改時間":"2025-03-07T11:36:53"},{"資金名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桃園市","資金額度":"<p>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每人新臺幣50萬元為限，補貼年限最長五年，按實際貸款利率補貼。但最高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br>前項利息補貼，以同一金融機構核貸之創業貸款利息為限，且不包含延遲利息、違約金及其利息。<\/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表件一式二份，向本府提出申請，每人以申請ㄧ次為限：<br>(一) 申請書。<br>(二) 創業計畫書。<br>(三) 戶口名簿。<br>(四) 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文件或其他機關核發開(執)業許可證影本。<br>(五) 稅籍登記證明影本。<br>(六) 金融機構貸款證明正本。<br>(七) 未曾獲其他機關之創業性貸款補助切結書。<br>(八) 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含股東名冊之公司組織章程。<\/p>","對象":"<p>(一)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br>(二)18歲至65歲。<br>(三)經金融機構核貸創業貸款。<br>(四)商業、公司設立登記或取得開(執)業許可未滿一年,且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br>(五)未曾獲其他機關之創業性貸款補助。<br>(六)非為其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受僱人。<\/p>","諮詢窗口":"<p>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身障就業科 03-3333870<\/p>","網站":"https:\/\/lhrb.tycg.gov.tw\/home.jsp?id=680&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403070012&aplistdn=ou=data,ou=lhrb2,ou=chlhr,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桃園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03-06T09:38:47","修改時間":"2025-03-07T11:34:43"},{"資金名稱":"基隆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基隆市","資金額度":"<p>本貸款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二分之一，逕向貸款行庫繳交。另二分之一以本府(社會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提供貼補計息方式補助，本貸款償還期限為七年<\/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本貸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提出、經初審符合資格者再送本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複審，通過後再送請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br>&nbsp; &nbsp; &nbsp;(一)申請書一式四份。<br>&nbsp; &nbsp; &nbsp;(二)填寫創業計畫書一式四份。<br>&nbsp; &nbsp; &nbsp;(三)檢具戶口名簿影印本一式四份。<br>&nbsp; &nbsp; &nbsp;(四)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一式四份。<br>&nbsp; &nbsp; &nbsp;(五)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一式四份。<br>&nbsp; &nbsp; &nbsp;(六)創業並獲貸款行庫同意核貸之證明一式四份。<\/p>","對象":"<p>(一)設籍並居住基隆市4個月以上，且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手冊。<br>(二)年齡在20歲以上未滿60歲者，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者。<br>(三)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未曾接受內政部扶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獎助者。<br>(四)新創業或創業未滿六個月<br>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br><br>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人並以申請一次為限。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請不得超過四人，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上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nbsp;<\/p>","諮詢窗口":"<p>基隆市政府社會處(02)2420-1122<\/p>","網站":"https:\/\/www.klcg.gov.tw\/tw\/social\/2728-112571.html","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基隆市政府","建立時間":"2019-03-06T09:29:26","修改時間":"2025-03-07T11:34:28"},{"資金名稱":"金門縣中小企業及青年創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金門縣","資金額度":"<p>一、青創貸款最高為新臺幣100萬元。<br>二、一般貸款最高為新臺幣500萬元。<\/p><p>申請青創貸款者，貸款期間利息由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編列預算全額補貼。<\/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貸款申請人向合作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承貸金融機構依徵信程序審查符合規定者，移本府管理單位辦理資格初審(會辦目的事業主管部門協助辦理，如審查意見表)。經初審不符申貸規定之案件移管理單位駁回；初審符合申貸規定之案件，移管理單位提請管委會審議。<\/p>","對象":"<p>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一般貸款：<br>(一)第一類：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事業，其固定場所設立於本縣且辦有本縣稅籍登記。<br>(二)第二類：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於本縣之公司或事業。<br><br>二、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公司或事業，得以公司、事業或其負責人名義申請本縣青創貸款<br>(一)設立未滿五年<br>(二)申請人為負責人，年齡在20歲以上、45歲以下，且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nbsp;<br>(三)申請人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達20小時以上或具有所擬創事業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但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專案輔導者不在此限。<br>(四)具夫妻關係或事業為合夥型態者，限由一方提出申請。<br>(五)未曾申請本項貸款者及未曾受有中央或其他創業貸款利息補助者。<\/p>","諮詢窗口":"<p>金門縣政府財政處財務管理科：082-325634<\/p>","網站":"https:\/\/kmfinance.kinmen.gov.tw\/News_Content.aspx?n=02CEA1F1B1E4DE10&sms=4FEFD09995C4BB81&s=F7476FF30C0011FB","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金門縣政府","建立時間":"2017-11-02T18:08:46","修改時間":"2025-03-07T11:34:10"},{"資金名稱":"澎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澎湖縣","資金額度":"<p>本利息補貼年限最長3年，並為全額補助，補貼利息之貸款額度每人最高 以新台幣50萬元核計，超出前述金額之利息由貸款人自行負擔，貸款金額未達50萬元或還款年限未達三年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補貼。<br>本貸款之利率按承貸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並採浮動計息方式。第一項所稱利息補貼，僅就正常繳息補貼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及違約金。<\/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澎湖縣政府派員訪視確認有經營事實 後，發給核定函：<br>1.經銀行核貸之創業計畫申請書。<br>2.國民身分證及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br>3.戶口名簿影本。<br>4.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nbsp;<br>5.金融機構貸款證明。<br>6.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切結書。<br>7.身心障礙類別登記為慢性精神病者，需附上醫療機構所開立具工作能力之「精神疾病患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br>8.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nbsp;<br><br>受補助人應於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至澎湖縣政府辦理請款手續：<br>1.六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br>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br>3.申請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nbsp;<br>4.領據。<\/p>","對象":"<p>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br>1.設籍並居住澎湖縣6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br>2.年齡在20歲以上未滿60歲，具創業意願與工作能力者。<br>3.新創業或己創業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1年以內者。<br>4.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者。<br>申請本補貼所經營之公司、行號，稅籍應設於澎湖縣並依法辦理登記<\/p>","諮詢窗口":"<p>澎湖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06-9274400&nbsp;<\/p>","網站":"https:\/\/www.penghu.gov.tw\/society\/home.jsp?id=249&act=view&dataserno=201311190002","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澎湖縣政府","建立時間":"2017-11-02T12:09:23","修改時間":"2025-03-07T11:33:57"},{"資金名稱":"嘉義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嘉義市","資金額度":"<p>貸款額度：每名最高新台幣50萬元整<br>還款方式：本貸款償還期限為七年，自領款日起計算，前二年僅償還限利息，第三年起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但貸款人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還之。<\/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應備文件：<br>（一）創業計畫書一式二份。<br>（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式二份。<br>（三）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一式二份。<br>（四）戶口名簿影本一式二份。<br>（五）創業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式二份。<\/p>","對象":"<p>（一）設籍嘉義市並居住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br>（二）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br>（三）創業地點須設籍嘉義市。<br>（四）創業貸款之申請，每人以一次為限。<br>（五）貸款名額依年度預算編列之金額為限。<br>（六）三年內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未曾接受內政部扶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獎助者。<br>（七）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合格者優先核貸。<\/p>","諮詢窗口":"<p>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勞動力及青年發展科：05-2254321#101 、102&nbsp;<\/p>","網站":"https:\/\/social.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3613&s=406178","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嘉義市政府","建立時間":"2017-10-31T12:02:37","修改時間":"2025-03-07T11:33:40"},{"資金名稱":"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竹縣","資金額度":"<p>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為7年，每人最高貸款金額以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貸款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利息，全額貼補，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部分，依貸款利息之百分之五十貼補，申請利息貼補以一次為限。<\/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提出申請：&nbsp;<br>1.創業計畫書一式二份。<br>2.戶口名簿影本一式二份。<br>3.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式二份。<br>4.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人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br>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應於三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取得貸款行庫同意創業貸款之證明後，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利息貼補。<br>經核准利息貼補者，應於每年1月、7月檢齊六個月內向貸款行庫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並填具申請書表提出申請。<\/p>","對象":"<p>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規定：<br>1.設籍並居住新竹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nbsp;<br>2.年齡在15歲以上未滿65歲者。<br>3.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br>4.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未曾接受扶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獎助者。<br>合於前項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申請：<br>1.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訓練領有結業證書。<br>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br>3.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p>","諮詢窗口":"<p>新竹縣勞工處勞工福利科&nbsp;03-5518101<\/p>","網站":"http:\/\/hclaw.hsinchu.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22938","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竹縣政府","建立時間":"2017-10-31T11:53:39","修改時間":"2025-03-07T11:33:05"},{"資金名稱":"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花蓮縣","資金額度":"<p>1.本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以7年為限，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每人以新臺幣100萬元整為限。利息貼補金額以申請人向金融機構繳交利息之收據所列金額為準，一般申請人由就業基金補貼60%。<br>2.合資共同創業者符合本自治條例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貼補，但同一事業申請人不得超過4人。前項第1款收據所列金額僅就正常繳息部分予以貼補，不含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貸款利息貼補之名額視年度經費定之，按申請先後辦理，額滿為止。<\/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br>1.申請書。<br>2.創業計畫書。<br>3.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nbsp;<br>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br>5.營利事業登記證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br>經依前項審核符合資格者，應於3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俟取得貸款行庫同意創業貸款之證明後，向花蓮縣政府申請利息貼補。<\/p>","對象":"<p>同時具下列資格者﹐得向花蓮縣政府申請貸款利息貼補：<br>1.設籍並居住花蓮縣6個月以上，年齡在20歲至60歲，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br>2.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行業，稅籍應設於花蓮縣並完成營利事業登記者。<br>3.未曾獲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nbsp;<\/p>","諮詢窗口":"<p>花蓮縣政府社會處：(03)8227171轉318或319<\/p>","網站":"https:\/\/sa.hl.gov.tw\/Detail_sp\/ffb7bde3ddd54fc5901d2e361fdf563d","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花蓮縣政府","建立時間":"2017-10-31T11:35:01","修改時間":"2025-03-07T11:32:47"},{"資金名稱":"宜蘭縣政府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及其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宜蘭縣","資金額度":"<p>依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50萬元，每人並以申請一次為限。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得超過4人， 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br><br>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7年為限，依每年可貼補利息之 貸款金額，按臺灣銀行每年1月及7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五十為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之利息貼補計算基準。<br>貸款人應於每年1月、7月檢齊六個月內向貸款行庫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並填具申請書向宜蘭縣政府提出申請&nbsp;<\/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本貸款者，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再送請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nbsp;&nbsp;<br>1.申請書。&nbsp;<br>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nbsp;<br>3.戶口名簿影本。&nbsp;<br>4.創業計畫書。&nbsp;<br>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應於三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取得貸款行庫同意創業貸款之證明後，向宜蘭縣政府申請利息補貼。&nbsp;<\/p>","對象":"<p>1.設籍並居住宜蘭縣6個月以上，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年齡在20歲以上未滿55歲，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者。&nbsp;<br>2.創業（持有宜蘭縣政府核發日起未逾6個月之營利事業登記證）。&nbsp;<br>3.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含自力更生獎助者）。&nbsp;<br>4.本貸款資金經營之行業，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且不得用於經營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業。&nbsp;<br>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p>","諮詢窗口":"<p>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勞動行政科，聯絡電話：(03)9251000分機1762&nbsp;&nbsp;<\/p>","網站":"https:\/\/www.gov.tw\/News_Content_2_506963","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宜蘭縣政府","建立時間":"2017-10-31T11:11:21","修改時間":"2025-03-07T11:32:33"},{"資金名稱":"屏東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屏東縣","資金額度":"<p>1.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人以一次為限。&nbsp;<br>2.創業貸款利息貼補年限最長5年，貸款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限同一金融機構)，本貸款計息標準不得高於6%為上限(貸款年利率低於6%，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nbsp;&nbsp;<\/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應備資料：<br>1.申請書一式三份。&nbsp;<br>2.創業貸款計畫書一式三份。&nbsp;<br>3.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一式三份。&nbsp;<br>4.檢具戶籍謄本一式三份。&nbsp;<br>5.營利事業登記證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一式三份。&nbsp;<br>6.金融機構貸款證明影本一式三份。&nbsp;<br>7.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創業性補助切結書。<br>獲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按季檢附下列文件向屏東縣府勞工處申請前一季之利息補貼，逾三個月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nbsp;<br>(1)核定函影本。&nbsp;&nbsp;<br>(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nbsp;<br>(3)三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利息收據正本。&nbsp;<br>(4)領據。&nbsp;<\/p>","對象":"<p>1.設籍屏東縣並居住屏東縣6個月以上，年齡20歲以上65歲以下，並領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nbsp;<br>2.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nbsp;<br>3.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一年。&nbsp;<br>4.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金融機構、社團或儲蓄互助社核准以創業為目的之貸款者。<br>5.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所經營行業，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籍於本縣，並依法辦理商業登記者。<br>6.已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貼者，得予申請利息補貼。&nbsp;<br>7.貸款人如申請之貸款方案於一定期間內定有免息之情形，於期滿後得向本府申請利息補貼，且不受第三款創業期間限制。<\/p>","諮詢窗口":"<p>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勞工福利科 (08)7558048#506<\/p>","網站":"http:\/\/www.pthg.gov.tw\/planlab\/Cus_Petition_Detail.aspx?s=C432107F11D174E4&n=960283D22D8CB258","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屏東縣政府","建立時間":"2017-10-31T11:02:20","修改時間":"2025-03-07T11:32:16"},{"資金名稱":"臺南市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南市","資金額度":"<p>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範圍為貸款金額本金每人最高新臺幣50萬元之利息（限同一銀行同一貸款），貼補年限最長五年。本貸款計息標準以百分之六為上限（貸款年利率低於百分之六，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br>前項之利息補貼，不包含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利息。<\/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人於依銀行之創業貸款規定，取得銀行同意創業貸款之通知書後，應檢附下列表件一式三份，向台南市勞工局局提出申請：<br>1.申請書。<br>2.創業貸款計畫書。<br>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br>4.新式戶口名簿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br>5.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核發開（執）業許可證影本。<br>6.銀行貸款證明正本。<br>7.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創業性補助切結書。<br>獲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之十五日內以掛號郵寄前六個月內向貸款銀行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核定函影本、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領據，向台南市勞工局申請核發利息補貼。<\/p>","對象":"<p>符合下列規定並向銀行辦理創業貸款者，得向台南市勞工局申請利息補貼：<br>1.設籍並居住臺南市6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br>2.年齡在20歲以上未滿60歲者。<br>3.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者。&nbsp;<br>4.經銀行核准創業性貸款者。<br>5.創業未滿一年者。<br>6.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所經營行業，其稅籍應設於本市，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取得營業許可者。<br>7.未曾獲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p>","諮詢窗口":"<p>臺南市勞工局就業促進科<br>06-2991111-6687、06-2991111-8865&nbsp;<\/p>","網站":"https:\/\/web.tainan.gov.tw\/labor\/cp.aspx?n=526","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南市政府","建立時間":"2017-10-31T10:45:41","修改時間":"2025-03-07T11:31:46"},{"資金名稱":"苗栗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苗栗縣","資金額度":"<p>(一)創業貸款利息補貼：<br>1.本府依據創業輔導服務申請人檢具之相關資料審查核定，每人以貸款本金新臺幣50萬元之利息補貼為上限。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規定者，得同時申請，以四人為上限。<br>2.本府核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本利息補貼）後，申貸手續由申請人逕洽金融機構辦理，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取得金融機構上半年貸款利息收據併同本府領據，逕送（寄）本府辦理。<br>3.本利息補貼期限最長為七年，補貼金額以年利率百分之三為上限。<br>(二)創業設施設備補助：本府依據創業輔導服務申請人檢具之相關資料審查，核定設施設備補助費，補助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2萬元。<\/p><p><span style=\"color:black;\">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與創業設施設備補助得擇一申請，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span><\/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一)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方式<span style=\"color:black;\">：<\/span><br>檢具<span style=\"color:black;\">創業輔導服務<\/span>申請書、<span style=\"color:black;\">創業輔導服務<\/span>計畫書、身心障礙證明<span style=\"color:black;\">（<\/span>手冊<span style=\"color:black;\">）<\/span>影本、<span style=\"color:#333333;\">足以證明<\/span>於本縣依法<span style=\"color:#333333;\">經營<\/span>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span style=\"color:#333333;\">之文件、<\/span>切結書各一式二份<span style=\"color:black;\">。<\/span><br>(二)創業<span style=\"color:black;\">設施設備補助申請方式：<\/span><br>檢具<span style=\"color:black;\">創業輔導服務申請<\/span>書、身心障礙證明<span style=\"color:black;\">（<\/span>手冊<span style=\"color:black;\">）<\/span>影本、<span style=\"color:#333333;\">足以證明<\/span>於本縣依法<span style=\"color:#333333;\">經營<\/span>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span style=\"color:#333333;\">之文件、<\/span>切結書各一式二份。<\/p>","對象":"<p>1.設籍並居住苗栗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br>2.年滿20歲以上未滿65歲之身心障礙者。&nbsp;<\/p>","諮詢窗口":"<p>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勞工服務科(專線：037-558145)&nbsp;&nbsp;<\/p>","網站":"https:\/\/www.miaoli.gov.tw\/labor_youth\/News.aspx?n=4476&sms=11419","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苗栗縣政府","建立時間":"2017-10-31T10:22:10","修改時間":"2025-03-07T11:31:26"},{"資金名稱":"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1.利息補貼：以新臺幣200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期間前3年之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第4年起，利率超過1.5%時，勞動部補貼超過年息1.5%之利息，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br>2.利息補貼期間最長7年。<\/p>","身分別":"一般企業,特殊境遇","申請方式":"<p>符合資格者得備各該創業貸款所需文件，並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向勞動部申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或向經濟部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為逕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申請利息補貼，其補貼條件如下：<br>1.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br>2.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覆領取。&nbsp;<\/p>","對象":"<p>家庭暴力被害人為65歲以下之成年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br>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p>","諮詢窗口":"<p>勞動部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092-957&nbsp;<br>在地服務窗口請參閱計畫網站：<a href=\"https:\/\/pse.is\/PRMT3\">https:\/\/pse.is\/PRMT3<\/a><\/p>","網站":"https:\/\/beboss.wda.gov.tw\/cp.aspx?n=8&s=4","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立時間":"2017-10-27T16:20:08","修改時間":"2025-03-07T11:30:59"},{"資金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ㄧ辦理：<br>1.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br>2.申請人最近1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金額之百分之五十。<br>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次數最多五次，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p>","身分別":"退除役官兵","申請方式":"<p>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br>1.申請書。<br>2.國民身分證影本。<br>3.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開(執)業許可證影本。<br>4.最近一期完稅證明。<br>5.政府核准之創業貸款證明。<br>6.創業貸款利息還款證明。&nbsp;<br>申請人之創業貸款屬農、林、漁、牧業相關者，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得予免附。<\/p>","對象":"<p>一、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已於3月8日發布施行，具下列條件之退除役官兵，可洽詢各地區榮服處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br>(一)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者。<br>(二)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並正常繳息者。<br>(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br>(四)未接受輔導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p>","諮詢窗口":"<p>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p>","網站":"https:\/\/www.vac.gov.tw\/lp-3288-1.html","主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建立時間":"2016-12-28T09:06:09","修改時間":"2025-03-07T11:30:36"},{"資金名稱":"新竹市中小企業及個人便利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竹市","資金額度":"<p>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br>第二類：最高為一千萬元。但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公司無實收資本額則以資本總額計算。<br>第三類：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但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公司無實收資本額則以資本總額計算。<br>第四類：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br>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二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得僅繳納利息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p><p><strong>貸款利率：<\/strong>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325%為上限，機動計息。<\/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備妥以下文件向新竹市產業發展局提出申請：&nbsp;<br>1.申請書一份。<br>&nbsp;2.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br>&nbsp;3.事業計畫書一份。<br>&nbsp;4.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br>&nbsp;5.切結書正本一份。<br>&nbsp;6.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或同意由承貸銀行辦理綜合信用報告同意書一份。<br>&nbsp;7.第三、四類應檢附承諾書、建築物所有權狀\/謄本、能源局同意備案公文、台電併聯審查意見書及……等<br>&nbsp;8.其他經新竹市政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p>","對象":"<p>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br>第一類：依商業登記法核准設於新竹市之行號。&nbsp;<br>第二類：依公司法核准設於新竹市之公司。<br>第三類：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設於新竹市，並從事規劃設計及設置太陽光電系統產業。<br>第四類：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之新竹市市民，於新竹市建築物上裝置房地型太陽能光電設備。申請人以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限。<\/p><p>&nbsp;<\/p>","諮詢窗口":"<p>新竹市產業發展處工商科：03-5216121<br>專線：03-5259003<\/p>","網站":"https:\/\/law.hcc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87580","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竹市政府","建立時間":"2016-12-22T11:06:45","修改時間":"2025-03-07T11:30:19"},{"資金名稱":"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1.利息補貼：以新臺幣200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3年之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4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nbsp;<br>2.利息補貼期間最長7年。<\/p>","身分別":"特殊境遇","申請方式":"<p>申請利息補貼者，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申請，其補貼條件如下：<br>1.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br>2.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nbsp;<\/p>","對象":"<p>65歲以下之成年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br>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br>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br>3.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br>4.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br>5.家庭暴力受害。前項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p>","諮詢窗口":"<p>勞動部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092-957<br>在地服務窗口請參閱計畫網站：<a href=\"https:\/\/pse.is\/PRMT3\">https:\/\/pse.is\/PRMT3<\/a><\/p>","網站":"https:\/\/beboss.wda.gov.tw\/cp.aspx?n=8&s=3","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5-03-07T11:29:13"},{"資金名稱":"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1、<strong>貸款額度<\/strong>：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新臺幣200萬元（免申請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最高可貸款額度50萬元。）<br>2、<strong>低利率<\/strong>：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br>3、<strong>貸款期間及還款方式<\/strong>：貸款期間最長7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br>4、<strong>利息補貼<\/strong>：貸款期間前2年之利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額補貼。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家庭暴力被害人、職災戶、犯罪被害人、低收入戶、災害受災者及獨力負擔家計者，前3年之利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額補貼；第4年起貸款人負擔年息超過1.5%時，利息差額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貼，但年息於1.5%以下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br>5、<strong>保證條件<\/strong>：免保證人、免擔保品，並提供9成5信用保證。<br>6、<strong>再申貸<\/strong>：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所營事業於設立登記5年內，如仍有資金需求，得以同一所營事業再申請本貸款，再申請次數以2次為限，首次、再次及第3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00萬元(免申請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最高可貸款額度50萬元。)，再申請貸款額度為最高貸款額度扣除已獲貸金額。<\/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申請人參與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18小時，並依法完成所營事業設立登記後，填具完成創業貸款計畫書與備齊申貸文件及資料，就近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在地服務窗口送件申請，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持審查結果通知函及辦理貸款相關文件，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br><br>二、本貸款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及資料：<br>（一）創業貸款計畫書。<br>（二）<span style=\"color:hsl(0,75%,60%);\"><strong>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strong><\/span>。<br>（三）切結書正本。<br>（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br>（五）最近3個月內申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1份。<br>（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政府機關(構)3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但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免附。<br>（七）設籍於離島之居民者，應另檢附3個月內戶籍謄本(再次申貸者免附)。&nbsp;<br>（八）其他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定之必要證明文件。<\/p>","對象":"<p><strong>一、適用對象<\/strong><br>（一）未滿45歲之成年女性。<br>（二）年滿45歲至65歲者。<br>（三）65歲以下，且設籍於離島之成年人。<br><br><strong>二、申貸資格及條件<\/strong><br>（一）本貸款申請人應為本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規定：<br>1.未滿45歲之成年女性、年滿45歲至65歲者、65歲以下設籍於離島之成年人。<br>2.<span style=\"color:hsl(0,75%,60%);\">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span>。<br>3.未同時為其他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br>4.<span style=\"color:hsl(0,75%,60%);\">所營事業完成登記未超過5年<\/span>。<br>5.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5人。<br>6.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18小時。<br>（二）前項所定所營事業如下：<br>1.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br>2.公司、行號。<br>3.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br>&nbsp;<\/p>","諮詢窗口":"<p>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092-957<br>在地服務窗口請參閱計畫網站：<a href=\"https:\/\/pse.is\/PRMT3\">https:\/\/pse.is\/PRMT3<\/a><\/p>","網站":"https:\/\/beboss.wda.gov.tw\/cp.aspx?n=8&s=1","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5-03-07T11:28:49"},{"資金名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中市","資金額度":"<p>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300萬元為限，如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勞工局重新申請利息補貼，惟每人以一次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300萬元為限。<\/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本要點之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勞工局提出申請：<br>(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貼補申請書。<br>(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br>(三)事業體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申貸第三點第四款第五目，且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者，得免附本款文件。<br>(四)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於本市之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申貸第三點第四款第五目，且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得免附本款文件。<br>(五)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br>(六)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之切結書一份。<br>(七)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僅限勞工局格式）。<\/p>","對象":"<p>利息補貼之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br>&nbsp;(一)申請人或事業體之負責人設籍臺中市一年以上。<br>&nbsp;(二)年滿18歲以上未滿46歲，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br>&nbsp;(三)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臺中市，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且原始設立未超過6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br>&nbsp;(四)通過申貸以下貸款之一：<br>1.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br>2.臺中市政府之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br>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企業小頭家貸款。<br>4.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族事業貸款或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br>5.農業部之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br>&nbsp;(五)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br>前項申請人申貸第四款第五目者，所經營事業體依法得免申請商業登記及免辦稅籍登記。<\/p>","諮詢窗口":"<p>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諮詢專線：04-22289111分機35626<\/p>","網站":"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15\/1247865\/1368070\/1368071\/post","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台中市政府","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5-03-07T11:28:21"},{"資金名稱":"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雲林縣","資金額度":"<p>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核計利息補助金額；本貸款之利率按轄內金融機構放款利率計息。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超過二人，且應於營利事業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形態。&nbsp;<\/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申請人經轄內金融機構審核通過貸款程序後，再行檢具下列文件向雲林縣政府提出申請辦理利息補助事宜：<br>（一）創業計畫申請書一式四份。<br>（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式四份。<br>（三）戶藉謄本(最近三個月內)影本一式四份。<br>（四）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或公司登記證明影本一式四份。<br>（五）檢附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質貸款之切結書一式四份。<br>（六）創業並獲轄內金融機構同意核貸之證明一式四份。<br>申請人憑轄內金融機構所開具繳交貸款利息證明，併同前項所列書表向本府申請利息補助。本府於核定補助本項貸款利息後，應專函通知申請人，並依申請表上指定帳戶提撥補助之利息金額。<br>申請人經核定補助本項貸款利息後，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五日前以掛號郵寄貸款利息證明與核定函影本向本府申請利息補助。<\/p>","對象":"<p>符合下列要件並向轄內金融機構辦理創業貸款者，得申請本項創業貸款利息補助：<br>（一）設籍並居住本縣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以下(認定基準點以本案收件日計算)，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br>（二）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br>（三）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者。<br>（四）創業並經貸款行庫同意核貸二年內者。<br>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同時重覆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辦同性質之貸款。<br>本創業貸款申請人須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且實際參與工作。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執業許可證）。<\/p>","諮詢窗口":"<p>雲林縣政府勞工處勞工福利科&nbsp;05-5522855<\/p>","網站":"https:\/\/www.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6&s=255912","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雲林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3-30T15:29:02","修改時間":"2025-03-07T11:27:32"},{"資金名稱":"嘉義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嘉義縣","資金額度":"<p>補助上限新臺幣100萬元整。<\/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產業發展科」（61249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p><p><strong>計畫受理期間：<\/strong>即日起至113年7月7日止。<\/p>","對象":"<p>（一）設籍（立）於嘉義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br>（二）3年內無欠稅情形，且於近5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計畫有重大違約紀錄者。<br>（三）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br>（四）同一廠商申請本府地方型 SBIR 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 )，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br>（五）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不得申請。<br>（六）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不得申請。<br>（七）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不得申請。<br>（八）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p><p>&nbsp;<\/p><p>#本計畫<strong>主要推動目標產業<\/strong>為： <span style=\"color:hsl(240,75%,60%);\"><strong><u>精密機械 、 生技醫療 、綠能低碳、數位應用<\/u><\/strong><\/span>之4大類。此外，為嚮應縣府重點政策產業，<span style=\"color:hsl(240,75%,60%);\"><strong><u>無人機之研發製造暨應用<\/u><\/strong><\/span>相關申請計畫，列為優先獎勵。 依計畫內容主軸進行分類，例：無人機之動力技術屬精密機械；無人機之軟體程式則屬數位應用。<\/p>","諮詢窗口":"<p>洽詢電話:07-8112366#1584 黃先生、07-8112366#1384呂先生<br>Email: c1584@csd.org.com、chiayi.sbir@gmail.com<\/p>","網站":"https:\/\/www.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8&s=238531","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嘉義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4-07T14:51:16","修改時間":"2025-03-07T11:25:46"},{"資金名稱":"澎湖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澎湖縣","資金額度":"<p>「個別申請」補助款編列之上限為100萬元整,「研發聯盟」補助款之補助上限為200萬元整。<\/p><p>已獲一次補助之廠商，第二次提案時補助款編列上限為 90 萬元，第三次申請提案時補助款編列上限為 80 萬元，第四次申請提案時補助款編列上限為 70 萬元，第五次申請提案時補助款編列上限為 60 萬元，總補助次數至多五次。<\/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者應備妥資料,請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確認齊全後,依指定期限內親送(以送達為準,非以郵戳為憑)至「澎湖縣SBIR專案辦公室」。<br><br><strong>預計受理申請提案收件日<\/strong>：112年5月31日至112年7月25日止。<\/p>","對象":"<p>(一)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 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 之事業。<br>(二) 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br>(三) 每一廠商、每負責人僅能申請 1 類且 1 案為原則，惟上一年度 計畫尚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力及財力以因應廠商自籌款。<br>(四) 同一廠商至多連續補助三年，總補助至多五年；若連續三年獲 得補助，則須過一年方能再申請。<br>(五) 以本公司(商業)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分支機構)，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br>(六) 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澎湖縣政府管轄區域內。<br><br>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br>1、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br>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3、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br>4、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5、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br>6、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 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br>7、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 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br>8、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br>9、曾通過本府本計畫補助案而放棄受補助未滿三年者，不得申請。<\/p>","諮詢窗口":"<p><span style=\"color:rgb(51,51,51);\">澎湖縣SBIR專案辦公室<\/span><br>聯絡人：黃幼蓉<br>聯絡電話：06-9274400<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a(255,255,255,0.44);color:rgb(0,0,0);\">#339<\/span><br>電子信箱：<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a(255,255,255,0.44);color:rgb(0,0,0);\">fa85230@mail.penghu.gov.tw<\/span><\/p>","網站":"https:\/\/www.penghu.gov.tw\/economic\/home.jsp?id=160","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澎湖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4-07T15:37:20","修改時間":"2025-03-07T11:24:47"},{"資金名稱":"花蓮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花蓮縣","資金額度":"<p>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以24個月為原則，利息補貼期間自花蓮縣政府核准日之次月起算，貸款期限如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br>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 ，如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青發中心再次申請利息補貼，惟每人以1次為限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200萬元為上限。<br>三、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本計畫第肆點各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助。同一事業體數人同時申請利息補貼，申請人以3人為上限，且利息補貼之總貸款金額以600萬元為上限。<br>四、補貼利率，係依本計畫第肆點第四款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 營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者備妥相關申辦文件，向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受理申請，審核順序係依青發中心受理申請利息補貼時間點為原則，審核補助至計畫當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p>","對象":"<p>青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貸時之申請人名義(個人或事業體)，提出利息補貼申請：<br>一、申請人年滿18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 算基準）。&nbsp;<br>二、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br>三、事業體於籌設期間尚未完成合法登記，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 名義提出申請，並承諾事業體籌設階段結束，依法於花蓮縣完成 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與稅籍登記。<br>四、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可提出利息補貼申請，其資格溯自110年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nbsp;<br>( 一)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br>( 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br>( 三)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br>( 四)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br>( 五)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br>( 六)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br>( 七) 本府青年安心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br>五、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p>","諮詢窗口":"<p>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br>諮詢專線：03-8221316<\/p>","網站":"https:\/\/ydc.org.tw\/zh-hant\/resource\/loan_interest\/","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花蓮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04-15T10:05:45","修改時間":"2025-03-07T11:23:53"},{"資金名稱":"連江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連江縣","資金額度":"<ol><li style=\"text-align:justify;\">貸款利息補貼額度：<br>(一)申請人向各金融機構申請之貸款，補貼貸款最高金額以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如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本府新申請利息補貼，惟每人以 1&nbsp;次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300萬元為上限。<\/li><li style=\"text-align:justify;\">(二)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第五點各款規定者，得同時以事業體名義申請補助。同一事業體數人同時申請利息補貼，申請人以3人為上限，且利息補貼之總貸款金額以玖佰萬元為上限。<\/li><li style=\"text-align:justify;\">(三)向本府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以5年為限，自核准補貼日次月起連續計算，其補貼利息利率最高以百分之三為限。<\/li><li style=\"text-align:justify;\">(四)依本要點申請利息補貼者，以向同一金融機構正常繳息之金額為限，不包括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li><\/ol>","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ol><li style=\"text-align:justify;\">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補貼之申請：<br>(一)連江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貼補申請書。<\/li><li style=\"text-align:justify;\">(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li><li style=\"text-align:justify;\">(三)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一份。<\/li><li style=\"text-align:justify;\">(四)事業體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商業(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核准公文影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li><li style=\"text-align:justify;\">(五)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於本縣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影本、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附其一即可)。<\/li><li style=\"text-align:justify;\">(六)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一份。<\/li><li style=\"text-align:justify;\">(七)可資證明事業體合夥人資料：如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或商業抄本等。（無則免附）<\/li><li style=\"text-align:justify;\">(八)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補助，<span style=\"color:black;\">及承諾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將依法於連江縣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與稅籍登記之切結書一<\/span>份。<\/li><li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black;\">(九)行政契約書一式2份。<\/span><\/li><li style=\"text-align:justify;\">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全案退還。<\/li><\/ol>","對象":"<ol><li style=\"text-align:justify;\">服務對象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li><\/ol><p style=\"text-align:justify;\">(一)年滿20歲至45歲之連江縣縣民。<\/p><p>(二)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中小企業，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連江縣。若事業體於籌設期間尚未完成合法登記，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承諾事業體籌設階段結束，依法於連江縣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與稅籍登記。<\/p><p>(三)通過申貸以下貸款之一者：<br>1.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青年創業貸款或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br>2.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br>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企業小頭家貸款。<br>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br>5.勞動部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br>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青年從農創業貸款。<br>7.文化部之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br>8.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br>9.其他各部會核定之青年創業貸款。<br>10.其他合法公民營金融機構之青年創業貸款。<\/p><p style=\"text-align:justify;\">(四)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p><p style=\"text-align:justify;\">前項之年齡限制，如自本要點實施屆滿三個月，經費仍有剩餘時，申請人得不受年齡限制，逕向本府申請之。<\/p>","諮詢窗口":"<p>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聯繫電話：(0836)26180<\/span><\/p>","網站":"https:\/\/data.gov.tw\/dataset\/157524","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連江縣政府","建立時間":"2023-03-30T15:41:33","修改時間":"2025-03-07T11:22:43"},{"資金名稱":"114年嘉義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利息貼補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嘉義市","資金額度":"<p>一、 依實際貸款金額補貼3年之貸款利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45%計息），且每人以一次為限。<br>二、 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以3年(36個月)為限，不足3年者以實際貸款月數為主。<br>三、 貸款項目包含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支出、資本性支出，累計貸款金額不超過新臺幣200萬元。<\/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trong>壹、辦理期間<\/strong>：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完截止受理申請。）<\/p><p><strong>貳、申請程序<\/strong>：<br>一、<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資格審查<\/strong><\/span>：<br>(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嘉義市市府提出申請：<br>1. 嘉義市創業貸款利息貼補申請書。（如附件一）。<br>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應使用附件一格式浮貼）。<br>3. 「嘉義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本府核發通知函(以日期：113年12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為限)。<br>4. 公司行號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br>5. 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於本市之證明文件1。<br>6. 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無則免附)<br>7. 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如附件二）<br>8. 行政契約書1式2份。<br>9.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申請單位聲明書<\/span><\/p><p>二、<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利息補貼請款作業<\/strong><\/span>：<br>(一) 申請人經嘉義市市府核准貸款利息補貼者，應依核准補貼函所定期限，檢具下列文件至嘉義市市府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br>1. 嘉義市市府核准補貼函影本。<br>2. 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所列之金額為正常繳息貼補利息，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部分。）&nbsp;<br>3. 實地營業相片3張。<br>4. 領據。<br>5. 申請人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br>(二) 上開文件如有欠缺，嘉義市市府應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補助。<br>(三) 獲准本計畫之利息補貼者應與本府訂定行政契約(如附件3)，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嘉義市市府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p>","對象":"<p>一、 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設於嘉義市，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br>二、 通過申貸「嘉義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以嘉義市市府核發通知函之日期：113年12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三、 依本計畫創業經營之行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p>","諮詢窗口":"<p>嘉義市政府建設處工商科，電話：05-2254321分機129、136<\/p>","網站":"https:\/\/economic.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23&s=420382","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嘉義市政府","建立時間":"2023-03-28T16:46:13","修改時間":"2025-03-07T11:18:02"},{"資金名稱":"南投縣青年創業貸款及中小企業融資一般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新研發缺資金,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南投縣","資金額度":"<p>一、本貸款之貸放額度如下：<br>&nbsp; (一)青創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100萬元。<br>&nbsp; (二)一般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br>二、本貸款用途以購建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支應營運週轉金為限。&nbsp;<br>&nbsp;<\/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一、申請人依貸款要點檢具書表向南投縣政府提出申請，南投縣政府辦理資格初審符合規定者，移承貸金融機構依徵信移承貸金融機構依徵信程序審查。<br>二、本貸款由南投縣政府設置之南投縣青年創業貸款及中小企業融資一般貸款審查委員會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事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業情況、產業前景、事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南投縣政府發給核定通知書，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br>三、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核定通知書並備妥貸款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南投縣政府重新提出申請。<\/p>","對象":"<p style=\"text-align:justify;\">一、中小企業融資一般貸款：<\/p><p style=\"text-align:justify;\">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立於本縣並辦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有實際營運事實者，得以事業名義申請中小企業融資一般貸款。<\/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二、青年創業貸款：<\/p><p style=\"text-align:justify;\">(一) 符合前點資格且設立未滿五年者。<br>(二) 負責人年齡在二十歲以上、 四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br>(三) 負責人三年內曾參加政府或其委託單位、教育部登記有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含其推廣部及其育成中心)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二十小時或二學分以上，並提出證明文件。<\/p><p style=\"text-align:justify;\">申請青創貸款經審查通過者，得以其所創事業再申請一般貸款，並以一次為限。<\/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南投縣青年發展所(049)2222-136<\/span><\/p>","網站":"https:\/\/welfare.nantou.gov.tw\/1486\/NYE0001\/Info\/38072069-c763-4898-be86-f6c923082240","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南投縣政府","建立時間":"2019-10-01T15:13:55","修改時間":"2025-03-06T15:06:42"},{"資金名稱":"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ol><li>(一) 計畫期程為核定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li><li>(二) 每案獎勵金定額新臺幣200萬元，並須自提自籌款且不得為零元。<\/li><li>(三) 計畫獎勵金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差旅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外費、行銷推廣業務費等科目（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li><\/ol>","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ul><li>1. 採「線上申請」，以「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網站」（以下稱計畫網站，網址： https:\/\/taccplus-subsidy.com )之「線上申請」系統送出之申請資料為審核依據。<\/li><li>2. 計畫申請表須列印，用印後，併同應備資料將掃描電子檔上傳至計畫網站，無需繳交紙本。<\/li><li>3. 當年度獎勵預算額度用罄，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li><\/ul><p><strong>申請時間<\/strong>：<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hsl(0, 0%, 0%);\">自公告日起至114年2月27日下午5時止。<\/span><\/p>","對象":"<p>於獎勵公告日前，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或公司並符合新設立8年內之新創企業，以申請一案為限。<\/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90,90,90);\">「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新創驅動高齡驗證專案小組<\/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90,90,90);\">電　話：(02)8751-5009<\/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90,90,90);\">E-Mail：lauraliao97@itri.org.tw<\/span><\/p>","網站":"https:\/\/taccplus-subsidy.com\/","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23-10-04T19:47:21","修改時間":"2025-02-13T14:52:38"},{"資金名稱":"雲林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雲林縣","資金額度":"<p>一.<strong>營業場所租金補助<\/strong>：<br>(一) 每一創業案，對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以「公證」之租賃契約金 額核算，自本府核准補助之當月起算，最長補助二年，每月不得超過 新台幣 1 萬元。<br>(二) 申請租金補助，應坐落於本縣且不得為申請人本人、其配偶或雙方之 直系血親所有。<br>二.<strong>設備補助(不含耗材)：<\/strong>創業必須使用之設備，每案最高得補助總設備費 50%，最高補助新台幣 5 萬元。<\/p>","身分別":"身心障礙","申請方式":"<p>一、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表、切結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申請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全戶戶藉謄本，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辦理。&nbsp;<br>二、營業場所租金補助：以每三個月為一期，受補助人應於每年三月、六 月、九月、十二月之十五日前，<br>檢附下列文件請領： (一) 營業場所之租金繳交證明。 (二) 租賃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超過扣繳金額免付)。 (三) 受補助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租金補助領據。<br>三、設備補助：自本府核准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檢具受補助人或其 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設備補助領據，向本府一次請領。<\/p>","對象":"<p>一、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設籍並居住雲林縣六個月以上。<br>二、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nbsp;<br>三、 未曾領有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nbsp;<br>四、 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nbsp;<br>五、 所創業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取得核准之日起二年內 者始得申請，其營業稅籍及營業地址應設於雲林縣內。<br>六、 非經營公益彩券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券者。&nbsp;<br>七、 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p>","諮詢窗口":"<p>雲林縣政府勞工福利科<br>諮詢電話(05)552-810<\/p>","網站":"https:\/\/labor.yunlin.gov.tw\/0124.htm","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雲林縣政府","建立時間":"2017-10-31T10:34:25","修改時間":"2025-02-08T16:06:59"},{"資金名稱":"花蓮縣青年安心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花蓮縣","資金額度":"<p>貸款額度：<\/p><p>1.中小企業貸款：第一類累計貸款額度最高為50萬元，第二類累計貸款額度最高為100萬元，第三類累計貸款額度最高為200萬元。<br>2.青創貸款：累計貸款額度最高為200萬元。<\/p><p>貸款利率：<br>1.中小企業貸款：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45%為上限。<br>2.青創貸款：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0.825%為上限。*<span style=\"color:hsl(0,0%,0%);\">本府得視財務狀況，就青創貸款依花蓮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補貼利息。<\/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本貸款由本府設花蓮縣青年安心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審查小組，就本貸款之貸款人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況、產業前景及事業或創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等事項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發給核定通知書，並副知承貸銀行。<\/p>","對象":"<p>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設立於本縣，且於本縣有實際營運事實者，得申請中小企業貸款(以下簡稱一般貸款)：<br>第一類：設籍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65歲，於本縣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有稅籍登記者（依法免辦稅籍 籍登記者不在此限）。<br>第二類：符合經濟部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公司、或商業。<br>第三類：符合第二類資格，並為觀光旅遊、綠色能源、智慧科技、文化創意、精緻農業、醫療照護、社會企業及其他經本府公告之策略性產業。<br><br>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以事業或其負責人名義申請青年安心創業貸款（以下簡稱青創貸款）：<br>1.事業符合前點各款資格且設立未滿5年者。<br>2.18歲~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擔任事業負責人，並於本縣設籍1年以上。<br>3.事業負責人最近3年內曾參加政府或其委託單位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20小時或2學分以上。<br>&nbsp;<\/p>","諮詢窗口":"<p>青年發展中心03-8221316<\/p>","網站":"https:\/\/ydc.org.tw\/zh-hant\/resource\/loan\/","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花蓮縣政府","建立時間":"2021-02-18T09:35:41","修改時間":"2025-02-07T16:25:29"},{"資金名稱":"屏東縣中小企業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屏東縣","資金額度":"<p>（一） <strong>資金額度<\/strong>：每一申貸事業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300萬元。&nbsp;<br>（二） <strong>利率<\/strong>：最高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45%，機動計息。<br>（三） 若符合以下條件，利率降息至<strong>1.29%<\/strong>。<br>&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一、 年齡未滿45歲<br>&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二、 完成屏東縣青年學院所開辦創業就上手課程二十小時、青年創業課程三次、名人講座課程二次及走讀產業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課程一次<\/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pan style=\"color:black;\">（一） 本貸款由屏東縣中小企業貸款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合格通知書。申請人應於收受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span><br><span style=\"color:black;\">（二） 本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營業所需之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裝潢、營運週轉金為限。<\/span><\/p>","對象":"<ol><li>（一） 第一類：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於本縣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有稅籍登記者。<\/li><li>（二） 第二類：於本縣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公司或行號。<\/li><\/ol>","諮詢窗口":"<p>屏東縣政府城鄉處工商科：08-7320415#3312<\/p>","網站":"https:\/\/www.pthg.gov.tw\/e-service\/page_1_3_1.html","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屏東縣政府","建立時間":"2025-01-21T14:33:34","修改時間":"2025-01-21T14:38:41"},{"資金名稱":"新北市政府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北市","資金額度":"<p>1.第一類:200萬(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以開立統一發票時間為起算點達1年以上)<br>2.第二類:500萬<br>3.第三類:1,000萬(核貸成數不超過購置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七十)<br>4. 第四類:400萬(工廠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二十八條之五規定申請納管並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及無撤銷或廢止之情事,且該廠須位於本市。)<br><br>同一申請人以擇一類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營正常、債信良好且已清償本貸款者,得再次提出申請<br>利率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325%機動計息<\/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填具相關文件,郵寄或上班時間親送應備文件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信封請註明「申請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應備文件包括:<br>1.新北市政府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申請資料<br>2.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及戶籍謄本(詳細記事)影本<br>3.最新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br>4.最近三年及當年度暫結之資產負債表<br>5.最近三年及當年度暫結之損益表<br>6.最近一完整會計年度與本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403表)(需蓋有財政部國稅局收章)影本<br>7.最近一年公司戶存摺入帳明細※僅選擇臺企銀須檢附※<br>8.(購置廠房、營業場所者)不動產權狀影本、謄本各1份及照片（6個月內）<br>9.(購置機器、設備者)購置機器、設備之發票影本1份及照片（6個月內）※購置智慧自動化生產機器、設備者需另附型錄或相關介紹文件<br>10.(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本府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施工合約書\/估價單\/其他承貸銀行認可單據影本各1份<\/p>","對象":"<p>已於新北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或商業,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br>1.第一類:登記於本市且非屬金融業、保險業及特定行業之公司或商業。<br>2.第二類:符合第一類資格,且為綠色能源、文化創意、數位匯流、創新升級、雲端運算、生技醫療、國際物流、ICT、連鎖加盟等策略性產業。<br>3.第三類:符合第一類資格,且貸款用途為購置智慧自動化生產之機器、設備及電腦軟硬體(含執行智慧自動化生產之軟硬體設備)。<br>4.第四類:符合第一款資格,且工廠用於環保、水利、水土保持、消防設備或建築物等資本支出之改善費用(以下簡稱工廠改善準備金)<\/p>","諮詢窗口":"<p>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 黃小姐<br>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294&nbsp;<br>傳真:(02)2956-8030<\/p>","網站":"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Custom\/%E4%B8%AD%E5%B0%8F%E4%BC%81%E6%A5%AD%E8%9E%8D%E8%B3%87%E8%B2%B8%E6%AC%BE","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17-04-27T10:23:44","修改時間":"2025-01-20T11:54:33"},{"資金名稱":"基隆市中小企業圓夢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基隆市","資金額度":"<p>第一類最高核貸100萬元。<br>第二類最高核貸500萬元。<br>第三類最高核貸600萬元。<\/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請檢附貸款申請相關文件及圓夢貸款文件檢核表1份(請先行核對文件檢核表，確認文件是否備齊，並將該表置於第一頁)，郵寄或上班時間親送至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299號）<br><br>承貸銀行：臺灣銀行、彰化商業銀行<br>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營業所需之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須有連續經營3個月以上之經營事實）等為限<\/p>","對象":"<p style=\"text-align:justify;\">申請資格：<span style=\"color:hsl(0, 0%, 0%);\">依法完成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且<\/spa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transparent;color:hsl(0, 75%, 60%);\"><strong>登記地址位於本市<\/strong><\/span><span style=\"color:hsl(0, 0%, 0%);\">，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基準之事業。完成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攤販，得適用本要點規定。<\/span><\/p><p style=\"text-align:justify;\">第一類：商業登記。<br>第二類：公司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br>第三類：屬第二類，並為經營資訊、生物科技、綠色能源、健康照護、文化創意、休閒與精緻農業、觀光旅遊或其他具有研發、設計、創意、特色等策略性產業。<\/p><p>依法免辦理商業登記並完成營業人稅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得適用前項第一類規定申請本貸款。<\/p>","諮詢窗口":"<p>工策會：02-2422-4897<\/p><p>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產業服務科 聯絡資訊：02-2428-9225#239<\/p>","網站":"https:\/\/www.keelungyouth.com\/%E5%9C%93%E5%A4%A2%E8%B2%B8%E6%AC%BE","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基隆市政府","建立時間":"2018-11-19T14:02:12","修改時間":"2025-01-16T10:00:31"},{"資金名稱":"高雄市青年攤車品牌輔導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高雄市","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品牌管理及行銷軟實力<\/strong><\/span><br>1.參與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市集競賽總分達85分以上<\/p><p>2.響應淨零減碳政策(包材升級或提供電子支付)<\/p><p>3.獲選第二屆攤車品牌輔導計畫10大亮點攤車並配合相關行銷宣傳事項<\/p><p>4.於粉絲數達1萬人以上之社群媒體(IG、FB、YT、Line)，以短影音或貼文形式公開分享青年局攤車輔導計畫之成效心得<\/p><p>5.受輔導後社群粉絲成長逾8%以上<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合計上限1萬元<\/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攤車商品開發<\/strong><\/span><br>開發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市集競賽限定商品(或新商品)至少1式，且原物料使用高雄市各區農漁特產<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上限1萬元<\/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配合本局或市府相關活動<\/strong><\/span><\/p><p>1.配合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市集競賽宣傳活動及出攤布置符合競賽規定<\/p><p>2.配合本輔導計畫，出席市府其他局處辦理之市集活動達3次以上<\/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攤車品牌事業發展<\/strong><\/span><\/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配合業師輔導，優化攤車品牌經營(如品牌授權、展店等)<\/span><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備註：<\/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1.以上輔導項目，合計上限2萬元<\/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2.品牌負責人戶籍及稅籍設於本市5千元<\/span><\/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strong>●<\/strong><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申請條件<\/strong><\/span><\/p><p>■每月舉行導師輔導會議，預計舉辦6次，每次約2至4小時，攤車品牌負責人實際出席時數須逾總輔導會議時數50%以上。<br>■攤車品牌負責人須上本計畫所開設之相關課程至少6小時(申請日至輔導費請領日) ，並完成簽到及填寫滿意度調查表。<u>(112年線上課程時數無法列入113年課程時數計算)<\/u><br>■加入本局「高雄青年攤車CEO聯盟」成員。<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繳交申請資料<\/strong><\/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2,52,52);\">填寫電子表單(無需列印)，網址：<\/span><a href=\"https:\/\/www.surveycake.com\/s\/k7qK9\">https:\/\/www.surveycake.com\/s\/k7qK9<\/a><br>■附件1輔導申請表。<br>■附件2個資同意書。<br>■送件地址：正本資料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高雄市政府青年局113年高雄青年攤車品牌輔導計畫收，地址：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2段132號前棟2樓青年局。<\/p>","對象":"<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本計畫攤車品牌之定義<\/strong><\/span><\/p><p>指的是參與過高雄市主題市集之攤車品牌，具有原創特色，提供具創新創意產品、服務或銷售型態之攤車品牌。<\/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申請人資格<\/strong><\/span><br>符合下列資格之個人，得向本計畫提出申請：<br>■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br>■申請人須為該攤車品牌之負責人。<br>■申請人設籍高雄或營業登記設於高雄。<br>■申請人須經執行單位核准後，方為本計畫輔導對象。<br>■申請人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曾於本市相關主題市集擺攤3次以上。(本市主題市集之攤位應在40攤以上，且該市集應開放一般民眾自由參加；高雄市商圈或夜市擺攤，不計入擺攤次數)<\/p>","諮詢窗口":"<ul><li>聯繫單位：璽秝生活創意有限公司<\/li><li>連絡電話：07-7995678#2385<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span>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65,65,65);\">2355<\/span>&nbsp;<\/li><li>聯絡信箱：consultkyb@gmail.com<\/li><\/ul>","網站":"https:\/\/youth.kcg.gov.tw\/cp.aspx?n=266","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高雄市政府","建立時間":"2023-12-07T10:10:52","修改時間":"2025-01-15T15:33:13"},{"資金名稱":"嘉義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嘉義縣","資金額度":"<p>(一)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br>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br>第三類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br>本貸款之貸放次數,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p><p>(二)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或承貸銀行提出：<br>(一) 申請表。<br>(二)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br>(三) 事業計畫書。<br>(四) 切結書。<br>(五) 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br>(六)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br>(七) 製造業者應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免辦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br>(八)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br>(九) 貸款用途為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等資本性支出者，應檢附買賣契約、機器設備目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br>(十) 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p><p><br>前項第八款於申請第三類貸款者免附。<br>申請第一類及第二類貸款者，免附事業計畫書。<br>第一項申請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p>","對象":"<p>(一) 第一類：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其固定營業場所設於本縣並有稅籍登記。<br>(二) 第二類：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設立於本縣並有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或行號。<br>(三) 第三類：設立未滿五年且登記於本縣之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或立案之事業；其負責人應符合下列條件：<br>&nbsp; &nbsp; &nbsp; &nbsp;1.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且為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br>&nbsp; &nbsp; &nbsp; &nbsp;2. 於三年內曾參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或取得二學分以上證明<\/p>","諮詢窗口":"<p>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br>電話:05-3620123*8843<br>電子信箱: vivian82316@mail.cyhg.gov.tw<\/p>","網站":"https:\/\/ly.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2204&s=243826","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嘉義縣政府","建立時間":"2020-10-22T09:27:49","修改時間":"2025-01-14T15:45:23"},{"資金名稱":"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縣市區域":"桃園市","資金額度":"<ol><li><span style=\"color:black;\"><strong>(一)社會企業公司<\/strong>&nbsp;<\/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辦公場域租金：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最長補助2年。<\/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硬體設施或設備(不含耗材)：最高新臺幣20萬元。<\/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strong>(二)社會創新公司 (登錄經濟部中小企業署「社會創新平台」)<\/strong><\/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辦公場域租金：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4000元，最長補助2年。<\/span><\/li><\/ol>","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ol><li><span style=\"color:black;\">(一)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向桃園市政府青年局提出申請。<\/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二)必備文件:<\/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nbsp; &nbsp; &nbsp; &nbsp;1、辦公場域租金補助:<\/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1)公司或組織設立登記許可函影本。<\/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2)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3)經公證並載有租賃面積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nbsp; &nbsp; &nbsp; 2、 設備補助:<\/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1)公司設立登記許可函影本。<\/span><\/li><li><span style=\"color:black;\">&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2)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span><\/li><\/ol>","對象":"<ol><li>(一)從事弱勢關懷、銀髮長照、在地發展、生態環保、科技創新、食農創新及公平貿易等社會議題之社會企業公司或社會創新公司。<\/li><li>(二)公司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八年。<\/li><li>(三)公司設立登記及稅籍登記於桃園市。<\/li><\/ol>","諮詢窗口":"<p>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03-4225205#8010<\/p>","網站":"https:\/\/youth.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5622&s=1414652","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建立時間":"2025-01-14T15:19:34","修改時間":"2025-01-14T15:21:08"},{"資金名稱":"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二期)","資金類型":"創投資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 單一企業單次投資上限為1億元，後續可持續增資至1.5億元<br>● 投資比率原則需於企業實收資本額20%；若投資比率超過20%，以特別股參與投資<br>●官股投資合計不超過49%<br>● 不擔任該被投資企業最大股權持有者<br>&nbsp;<\/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中小企業如有募資需求，得逕自備齊相關投資評估文件後向投資專案辦公室或搭配投資人申請：<br>1. 於投資方案網站「企業募資申請」中填寫「企業募資申請表」，填寫完備後投資專案辦公室將會進行聯繫，確認募資規劃。<br>2. 完備企業基本資料表及募資計畫書，投資專案辦公室進入初審評估，視個案進行投前評估或資源媒合等作業。<\/p>","對象":"<p>●國內設立登記之中小企業<br>●或是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中小企業<br>●不得為上市、上櫃企業<br>※申請對象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br>「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br>&nbsp;<\/p>","諮詢窗口":"<p>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投資專案辦公室<br>連絡電話：02-2368-0816#342、354<br>電子郵件：smeinvest@sme.gov.tw<\/p>","網站":"https:\/\/0800056476.sme.gov.tw\/smeinvest2\/index.php","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21-04-01T09:21:39","修改時間":"2025-01-02T16:26:38"},{"資金名稱":"臺中市政府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中市","資金額度":"<p>1. 同一申貸人累計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300萬元,並得分次申請;如為本市地方型SBIR計畫獲補助廠商、獲本市創櫃板創新創意推薦,或符合經濟部「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標準,累計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500萬元。申請創業準備金之貸款額度最高100萬元,不得分次申請。<br>2. 申請創業準備金者,其貸款額度計算應併入其登記後之公司或行號。<br>3. 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之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300萬元,不得分次申請。<br>4. 前項工廠改善準備金應檢具統一發票核撥貸款,其貸款額度不與創業準備金、營運週轉金額合併計算。<\/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貸人申請本貸款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承貸銀行提出：<br>（一）事業計畫書一份。&nbsp;<br>（二）切結書一份。<br>（三）申貸人及其經營事業同意由承貸銀行辦理綜合信用報告同意書。&nbsp;<br>（四）自然人或公司行號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nbsp;<br>（五）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無者免附）。<br>（六）其他經發局指定之文件。<br>承貸企業備妥申請資料直接向臺灣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中商業銀行提出申請。<\/p>","對象":"<p>1. 企業負責人應設籍本市,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br>2. 公司\/行號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規定之中小企業並設立於本市有實際營業。<br>3. 前項行業不含「金融及保險業」及「特殊娛樂業」。<\/p>","諮詢窗口":"<p>1. 臺灣銀行 電話:04-22224001#304 宋先生<br>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電話04-22817171#325 廖先生<br>3. 臺中商業銀行 電話04-22236021#5703 黃小姐,#5706 陳先生<br>4.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電話:04-22289111#31135 江先生,#31143 林小姐<\/p>","網站":"https:\/\/www.economic.taichung.gov.tw\/45735\/post","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台中市政府","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修改時間":"2024-12-12T15:52:35"},{"資金名稱":"創投在新北","資金類型":"創投資金","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北市","資金額度":"<p>1. 投資後，公股股權比例不超過被投資廠商實收資本額49％。<br>2. 國發基金不擔任被投資廠商最大股權持有者。<\/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1.由新創公司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出需求後，新北市經發局將安排創投公司到府媒合<br>2.除投資評外，亦提供專業顧問一對一諮詢<br>3.<br>●由創投公司評述否投資<br>●由國發基金及創投公司1:1入股(原則)<br>&nbsp;<\/p><p>申請期間：隨時受理&nbsp;<\/p>","對象":"<p>公司登記於新北市之未上市（櫃）中小企業。<\/p>","諮詢窗口":"<p>新北市經發局公司登記科 蔡先生 (02)2960-3456#5293<\/p>","網站":"https:\/\/www.economic.ntpc.gov.tw\/Custom\/%E5%89%B5%E6%8A%95%E5%9C%A8%E6%96%B0%E5%8C%97","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22-05-03T11:19:43","修改時間":"2024-11-01T21:02:28"},{"資金名稱":"臺北市社會企業啟動融資專案","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臺北市","資金額度":"<p>1.貸款限於營運週轉金。<br>2.營運週轉金最高得申請新臺幣300萬元。<br>3.利率:玉山商業銀行月定儲指數+0.53%。<br>4.營運週轉金，貸放期間最長5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凡設立於台北市之社會企業，經獲社會企業相關育成單位向本局函報推薦，並檢附推薦說明書，本局受理並進行實訪與評估作業，經審核通過者，得獲本局推薦函。<br>合參與本計畫資格之社會企業，應同步申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信保基金)之直接保證，並取得承諾函(格式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辦理)；如未獲信保基金承諾函者，應參與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之財務改善輔導後，得再向信保基金申請保證承諾。<br>經取得本局推薦函及信保基金承諾函之社會企業，可向玉山銀行-敦南消金中心申請本專案貸款。<\/p>","對象":"<p>申請參與本計畫之社會企業，應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設立於台北市一年以上之社會企業，經獲社會企業相關育成單位(註)向本局推薦。<br>註：育成單位包括活水社會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B型企業協會及社企流股份有限公司。&nbsp;<\/p>","諮詢窗口":"<p>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br>(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樓)<br>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6618、6619<\/p>","網站":"https:\/\/www.doed.gov.taipei\/cp.aspx?n=EEE643B576A86A47","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臺北市政府","建立時間":"2017-11-02T11:31:53","修改時間":"2024-10-30T17:17:56"},{"資金名稱":"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1、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新臺幣200萬元（免申請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最高可貸款額度50萬元。）<br>2、低利率：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br>3、貸款期間及還款方式：貸款期間最長7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br>4、利息補貼：貸款期間前3年之利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額補貼；第4年起，利率超過1.5%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貼超過年息1.5%之利息。<br>5、保證條件：免保證人、免擔保品，並提供9成5信用保證。<br>6、再申貸：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如仍有資金需求，得以同一所營事業再申請本貸款，再申請次數以2次為限，首次、再次及第3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00萬元(免申請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最高可貸款額度50萬元。)，再申請貸款額度為最高貸款額度扣除已獲貸金額。<\/p>","身分別":"一般企業,失業者","申請方式":"<p>一、申請人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18小時，並依法完成所營事業設立登記後，填具完成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與備齊申貸文件及資料，就近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在地服務窗口送件申請，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持核貸通知函及辦理貸款相關文件，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br><br>二、本貸款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及資料：<br>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再次申貸者免附)。<br>2、創業計畫書。<br>3、所營事業主管機關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br>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br>5、3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1份。<br>6、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切結書正本。<br>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之時數證明文件影本(再次申貸者免附)。<\/p>","對象":"<p>貸款人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且具備下列資格：<br>1、接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br>2、3年內參加勞動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br>3、登記為所營事業負責人前14日內無就業保險投保紀錄及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nbsp;<\/p>","諮詢窗口":"<p>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092-957<br>在地服務窗口請參閱計畫網站：<a href=\"https:\/\/pse.is\/PRMT3\">https:\/\/pse.is\/PRMT3<\/a><br>&nbsp;<\/p>","網站":"https:\/\/beboss.wd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31","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立時間":"2017-12-11T09:43:22","修改時間":"2024-10-30T15:59:08"},{"資金名稱":"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1、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新臺幣200萬元（免申請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最高可貸款額度50萬元。）<br>2、低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br>3、貸款期間及還款方式：貸款期間最長7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br>4、利息補貼：貸款期間前2年之利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額補貼。申請人與29歲以下青年共同創業，且共同創業者非申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貸款期間前3年之利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額補貼；第4年起，利率超過1.5%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貼超過年息1.5%之利息。<br>5、再申貸：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所營事業於設立登記5年內，如仍有資金需求，得以同一所營事業再申請本貸款，再申請次數以2次為限，首次、再次及第3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00萬元(免申請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最高可貸款額度50萬元。)，再申請貸款額度為最高貸款額度扣除已獲貸金額。<\/p>","身分別":"一般企業,失業者","申請方式":"<p>一、申請人參與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18小時，並依法完成所營事業設立登記後，填具完成創業貸款計畫書與備齊申貸文件及資料，就近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地服務窗口送件申請，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持核貸通知函及辦理貸款相關文件，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br><br>二、本貸款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及資料：<br>1、創業貸款計畫書。<br>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br>3、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br>4、切結書正本。<br>5、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條第2款、第3款所定對象且為失業者，應檢附6個月以上有效期限之居留證及3個月內依親戶籍謄本。<br>6、最近3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1份。<br>7、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政府機關（構）3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之證明文件影本。再申請本貸款者，免附。<\/p>","對象":"<p>一、本貸款申請人應為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符合下列規定：<br>1、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br>2、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br>3、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br>4、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br>5、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5人。<br><br>二、前項所稱事業，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br>1、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設立登記。<br>2、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完成立案登記。<br>3、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依法完成稅籍登記。<\/p>","諮詢窗口":"<p>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092-957<br>在地服務窗口請參閱計畫網站：<a href=\"https:\/\/pse.is\/PRMT3\">https:\/\/pse.is\/PRMT3<\/a><\/p>","網站":"https:\/\/beboss.wda.gov.tw\/cp.aspx?n=210","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立時間":"2021-03-05T16:24:13","修改時間":"2024-10-30T15:52:25"},{"資金名稱":"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貸款用途<\/span>如下：<br>(一) 資本性支出<br>1.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br>2.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br>(二) 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br>前項貸款用途僅限於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十一條所稱直接授信，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申貸事業之融資業務。<br><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貸款額度<\/span>如下：<br>(一) 第一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3,500萬元。<br>(二) 第二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400萬元。<br>如以前項貸款額度借新還舊，限償還中華民國109年至112年6月30日間，申辦本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信保基金保證之案件。<br>貸款額度依承貸金融機構向經理銀行取得之額度編號依序占用。第一項之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由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備妥相關書件，逕向承貸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p><p><strong>＊貸款期限<\/strong>：於114年10月31日以前受理申請，惟本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罄時或已屆申請期限即停止受理貸款申請。<br>(112\/9\/28公告：因申請貸款踴躍，自112年10月起不提供利息補貼，但仍持續由信保基金提供高成數保證、低利貸款及借新還舊等措施至114年10月底止，有需求的中小企業可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p><p><strong>＊應備文件<\/strong>：<br>1.必備文件:&nbsp;<br>(1)事業類別及資格佐證資料。<br>(2)本貸款之切結書。&nbsp;<br>(3)金融機構貸款申請書及辦理貸款所需其他文件(如財務報表、信用查詢同意書 等)。&nbsp;<br>2.第二類對象申貸貸款額度<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51,51,51);\">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且移送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者，須簽署「電信信評報告之使用授權書」<\/span>。&nbsp;<br>3.第二類對象申貸貸款額度申貸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以銀行簡易評分表進行授信評估及核貸。&nbsp;<\/p><p>&nbsp;<\/p>","對象":"<p>本貸款對象及申貸資格如下：<br><strong>(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列基準之中小型事業且營業及債票信正常。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並僅得就下列類別擇一申請，一經擇定不得轉換：<\/strong><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1.第一類<\/span>：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2.第二類<\/span>：<br>(1)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且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不含負責人之中小企業。<br>(2)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br><br><strong>(二) 前款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尚未償還溢領本部紓困振興貸款補貼利息之情形：<\/strong><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1.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事業<\/span>：自中華民國109年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申辦本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保證者。<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2.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span>：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起至114年12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營業額減少達15%，且經本部、受本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者：<br>(1)111年至114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br>(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3.停業再出發事業<\/span>：自中華民國109年起至111年止辦理停業登記或申報停業核備，申貸時已辦妥復業登記或申報復業核備者。<\/p>","諮詢窗口":"<p>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　0800-056-476<\/p>","網站":"https:\/\/0800056476.sme.gov.tw\/plus\/index.php","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23-04-17T17:43:17","修改時間":"2024-10-29T20:20:11"},{"資金名稱":"經濟部協助中小企業低碳化智慧化轉型發展與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基礎設施優化專案貸款（低碳智慧納管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trong>貸款用途<\/strong>：<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一)&nbsp;資本性支出<\/span><br>1.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br>2.購置機器設備 含運輸工具 。<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二)&nbsp;週轉性支出<\/span>：營運週轉金。<br>前項貸款用途僅限於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十一條所稱直接授信，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申貸企業之融資業務。<\/p><p><strong>貸款額度<\/strong>：<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一)&nbsp;資本性支出<\/span>依計畫實際需要，最高不超過計畫經費之8成。<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二)&nbsp;週轉性支出<\/span>每一申貸企業最高新臺幣3,500萬元。<br>前項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及不得借新還舊。<\/p><p>&nbsp;<\/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備妥相關書件，逕向承貸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strong>＊貸款期限<\/strong><\/span>：於114年10月31日以前受理申請，惟本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罄時或已屆申請期限即停止受理貸款申請。&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strong>＊應備文件<\/strong><\/span>：<br>1.企業類別及資格佐證資料。&nbsp;<br>2.本貸款之切結書。&nbsp;<br>3.金融機構貸款申請書及辦理貸款所需其他文件(如財務報表、信用查詢同意書等)。<\/p><p>&nbsp;<\/p>","對象":"<p>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中小企業且營業及債票信正常。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並由承貸金融機構依據申貸企業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覈實審認，或由相關法人單位出具資格認定核定表者，得申貸本貸款：<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一) 第一類<\/span>：朝低碳化、智慧化轉型之業者。資格有爭議時，得由承貸金融機構洽請相關法人單位協助審認申貸企業之資格並出具資格認定核定表。<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150,75%,60%);\">(二) 第二類<\/span>：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或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改善計畫之納管工廠業者。<\/p>","諮詢窗口":"<p>1.申請本貸款，請洽承貸金融機構辧理。&nbsp;<br>2.本貸款相關問題，請洽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服務專線：0800-056476。&nbsp;<br>3.信用保證相關問題，請洽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服務專線:0800-089921。&nbsp;<br>4.申請融資診斷輔導，請洽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服務專線:0800219-666。<br>5.申請經濟部委託之法人輔導低碳化、智慧化，請洽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服務專線:0800-000-257。&nbsp;<br>6.特定工廠相關問題，請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服務專線:0800-288-019。&nbsp;<\/p>","網站":"https:\/\/0800056476.sme.gov.tw\/plus\/index.php","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23-04-17T18:11:10","修改時間":"2024-10-29T20:19:25"},{"資金名稱":"推動中小企業創新經濟開拓市場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strong>申請範圍<\/strong>：<br>一、 集結主題產業，或在地理上鄰近並有產業關聯的業者，以群聚合作、數據驅動、市場拓銷及商模創新為基礎，進行流程整合。<br>二、 發展創新整合或跨業合作服務，推動創新經濟模式，藉由數據應用能力提升營運效益、顧客滿意度或拓展服務市場，並修正或開創新商業模式。<br>三、 採用輔導模式提案：<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旗艦領航群聚成長輔導模式<\/strong><\/span><br>由旗艦品牌企業領航數位群聚，在既有數據（或平臺）之基礎下，發展或擴展數據之創新應用，以創造數據價值戰略為核心，協助中小企業提升數位科技與數據運用能力；以數據驅動及商業模式修正為手段，建立營運數據蛻變技能，透過實體或線上場域以多通路合作模式，修正或創造新商業模式，開拓國內與國際市場。並善用數位創新商業模式，加速中小企業數位轉型創新商業模式，擴大消費者的接觸面，強化消費體驗，建立會員機制分享消費數據，進而改善數位行銷效能，提升營收與市場規模，發展數位群聚系統，接軌國際新經濟。<\/p><p>註：群聚成員至少25家中小企業<br><br><strong>輔導金額上限<\/strong>：<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white;color:black;\">預計每案新臺幣<u>　200　<\/u>萬元（實際輔導金額依113年預算核定結果調整）<\/span><br><strong>預計遴選件數<\/strong>：<u>５<\/u>案<\/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提案業者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業者自行撤案，均不另發還。&nbsp;<br>※提案構想書、提案簡報與計畫書電子檔案格式： 僅接受以Microsoft &nbsp;Word、Power &nbsp;Point或開放文件格式（ODF或ODT）編輯檔案。&nbsp;<\/p><p>一、應備資料： 請至<a href=\"https:\/\/www.sme.gov.tw\/masterpage-tw\">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a>網站&gt; &nbsp;消息看板 &nbsp;&gt; &nbsp;業務消息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br>二、送件方式 ：<br>欲申請113年度「推動中小企業創新經濟開拓市場計畫」輔導者，可自113年公告日起至113年2月16日止 （補件至113年2月20日止)檢具計畫書提出申請。<br><br><span style=\"color:rgb(51,51,51);\">請備齊申請範圍所列之應備資料以紙本及電子檔同步上傳形式， 包含資格文件及提案文件，以親送、快遞或（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於當年度申請截止日前(以郵戳日期為憑)送達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nbsp;<\/span><br><span style=\"color:rgb(51,51,51);\">三、收件地址：<\/span><br><span style=\"color:rgb(51,51,51);\">106095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03號4樓 「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 &nbsp;收」（信封請註明申請中小企業創新經濟輔導案）&nbsp;<\/span><br>&nbsp;<\/p>","對象":"<p>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與 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之食、衣、住、行、育、樂、健、美等類別。<br>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br>三、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提案業者及其負責人3年內不得有開立票據而發生退 票紀錄及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br>四、不得一案多投或重複申請：申請業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經濟部其他專案輔導或輔導計畫。<br><br><strong>其他違規不得申請事項<\/strong><br>一、 於計畫執行有異常結案或於其他政府輔導或輔導計畫停權期間者。&nbsp;<br>二、 5年內有因執行政府相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br>三、 3年內曾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四、 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及陸資企業（陸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陸資來臺投資名單認定）。<br>五、 若有上列情事，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輔導並解除契約。<br>&nbsp;<\/p>","諮詢窗口":"<p><strong>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strong><br>idea_bmme@cdri.org.tw<br>（02）7707-4940　李小姐<br>（02）7707-4929　謝小姐<br>&nbsp;<\/p>","網站":"https:\/\/www.sme.gov.tw\/article-tw-2275-11566","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建立時間":"2022-01-19T17:09:43","修改時間":"2024-10-29T20:15:41"},{"資金名稱":"新竹縣圓夢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新竹縣","資金額度":"<p>最高200萬元<br>本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營業所需之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裝潢、營運 週轉金為限。<\/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應檢附文件：<br>1.申請表一份<br>2.申請人(需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br>3.事業計畫書一份<br>4.切結書一份<br>5.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br>6.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近一個月)，獲同意銀行聯合徵信權利之同意書一份<\/p>","對象":"<p>設籍新竹縣4個月以上，年齡在18歲以上65歲以下之國民，並於新竹縣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公司或商號者，得申請本貸款，但申請以貸款額度最高金額為限。<\/p>","諮詢窗口":"<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1,31,31);\">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nbsp;<\/span>郭先生\/承辦<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1,31,31);\">(03)5518101分機6156<\/span><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1,31,31);\">10007598@hchg.gov.tw<\/span><\/p>","網站":"https:\/\/eservices.hsinchu.gov.tw\/ApplyCase\/CaseInfo\/88?PSN=83","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新竹縣政府","建立時間":"2017-05-11T12:48:13","修改時間":"2024-10-29T14:51:52"},{"資金名稱":"澎湖縣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澎湖縣","資金額度":"<p>每一申請人貸放額度：<br>1.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75萬元<br>2.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150萬元<br>3.第三類最高為新臺幣75萬元<br><br>本貸款之貸放次數，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但本貸款之前次貸款還清後，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得向本府再次申請貸款。<br>&nbsp;<\/p>","身分別":"在學學生,從農青年,原住民青年,客庄青年,退除役官兵","申請方式":"<p>有需求之民眾可自行<a href=\"https:\/\/law.penghu.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846\">上網下載文件<\/a>填寫後，逕自送至台灣銀行、玉山銀行、澎湖二信等三家承貸機構，另因三家機構之優惠利率或有不同，申請時可先與受理申請銀行同仁確認及洽詢。<br><br>※詳細申請程序與應備文件請上<a href=\"https:\/\/law.penghu.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846\">澎湖縣政府網站<\/a>查詢<\/p>","對象":"<p>第一類：於本縣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事業，其固定場所設立於本縣且辦有本縣稅籍登記。<br>第二類：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於本縣之公司或商業。<br>第三類：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符合成年至四十五歲以下，且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或相關計畫，且其事業體設立未滿五年且申請時須於本縣完成稅籍、公司或商業登記。<br>前項行業不含金融業、保險業及特殊娛樂業。<\/p>","諮詢窗口":"<p>台灣銀行 陳先生06-9279935分機207<br>玉山銀行 陳先生06-9271313分機214<br>二信合作社 高小姐 06-9273821 分機213<br><br>若有關要點條文有相關疑慮，亦可聯繫澎湖縣政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06-9274400分機422 陳先生<\/p>","網站":"https:\/\/law.penghu.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846","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澎湖縣政府","建立時間":"2017-10-26T17:01:07","修改時間":"2024-10-16T15:07:55"},{"資金名稱":"高雄市市場青年創業補助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高雄市","資金額度":"<p>每案申請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如有相鄰或對面攤情形，形成青創攤商生態系，各可增加補助金額20%上限額度。(2攤，各攤補助金酌增10％、3攤，各酌增15%、4攤，各酌增20%)，補助項目包含「營業場所裝修費(含裝修設計費5、裝修施工及物料費)」及「數位服務方案費用與上架電商費」。<\/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10 月 31日止，遞件方式可選擇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或線上申請，逾期恕不受理：<\/p><p>(一) 親送： 於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中午 12 時 00 分；下午 1 時30 分至下午 5 時 00 分，逕向執行單位以書面提交報名書。&nbsp;<\/p><p>(二) 郵寄： 於截止日前下午 5 時 00 分，寄達執行單位【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9 樓(市場管理處)】；並請註明「申請113年度市場青年創業補助計畫」。&nbsp;<\/p><p>(三) 線上申請：&nbsp;<br>1. 於截止日前下午5 時00分，寄達計畫信箱【113market.Youthboss@ gmail.com】；郵件主旨並請註明「申請人姓名+申請市場青年創業補助計畫」。&nbsp;<br>2. 採線上申請者，請務必於截止時間前來電確認申請文件完備，客服專線(07-9727758分機10 陳小姐 智策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如未經確認導致未完成申請手續者，恕不處理。&nbsp;<\/p>","對象":"<p>(一) 申請人需為設籍高雄市90天以上，且年滿 20 歲以上、 45 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p><p>(二)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nbsp;<br>1. 「高雄市各公有零售市場」之固定攤(鋪)位經營者。&nbsp;<br>2. 「高雄市各公有零售市場」之臨時攤(鋪)位經營者，須專案核准。&nbsp;<br>3. 「高雄市公有零售市場閒置場域活化計畫」之攤(鋪)位經營者。&nbsp;<br>4. 於「高雄市合法列管民有市場」之固定攤(鋪)位經營者。<br><br>&nbsp;※ 「高雄市各公有零售市場」及「高雄市合法列管民有市場」名冊(詳附件1) 。&nbsp;<\/p>","諮詢窗口":"<p>聯絡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00分；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00分。&nbsp;<\/p><p>聯絡窗口：智策整合行銷有限公司07-9727758分機10 陳小姐&nbsp;<\/p>","網站":"https:\/\/edbkcg.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9A7F03ABA05E4DEF&sms=BE8A73D3A0435784&s=B1C4A836368A9A9B","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建立時間":"2024-10-01T17:24:39","修改時間":"2024-10-16T14:58:48"},{"資金名稱":"嘉義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嘉義市","資金額度":"<p>每一申請人依其事業計畫書所需資金貸放，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100萬元；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但本貸款之貸放，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1.本貸款申請表正本一份<br>2.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br>3.切結書正本一份。<br>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br>5.事業計畫書正本一份。<br>6.申請人及所營事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近一個月) (第二類則以負責人或代表人提出)。<br>7.三年內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證明文件一份。(設立超過五年以上者免附)<br>8.其他經嘉義市政府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p>","對象":"<p>第一類(限青年創業)：申請人設籍嘉義市，年齡在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br>1.所營事業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未超過5年，且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基準者。<br>2.所營事業於本市僅辦理稅籍登記未超過5年，並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br><br>第二類：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並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br>前項所稱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為代表人；第一類應以所營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第二類應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名義提出申請。&nbsp;<br>第一項行業不含金融業、保險業及特殊娛樂業。<\/p>","諮詢窗口":"<p>嘉義市政府建設處工商科 05-2254321-129<\/p>","網站":"https:\/\/law.chiay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78&kw=%e5%98%89%e7%be%a9%e5%b8%82%e9%9d%92%e5%b9%b4%e5%89%b5%e6%a5%ad%e5%8f%8a%e4%b8%ad%e5%b0%8f%e4%bc%81%e6%a5%ad%e8%b2%b8%e6%ac%be","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嘉義市政府","建立時間":"2016-11-02T02:02:39","修改時間":"2024-10-16T14:40:19"},{"資金名稱":"苗菁創生－苗栗縣青年店家新創輔導升級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苗栗縣","資金額度":"<p>個別補助金額為15萬元，總投資金額高達150萬元<br>※投資額度為個別補助金額的80%，另須自籌負擔20%的執行經費<\/p>","身分別":"一般企業,從農青年","申請方式":"<p>符合資格者須於報名期限截止前（2023\/9\/25 16:00）至<a href=\"https:\/\/youthinmiaoli.wordpress.com\">官方網站<\/a>完成線上報名與上傳附件。<br>&nbsp;<\/p>","對象":"<p>參與本計畫相關活動之青年店家需符合以下兩項條件:<br>1. 20 歲以上至未滿 45 歲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br>2. 有營業登記於苗栗縣之創業青年或青農<\/p>","諮詢窗口":"<p><strong>苗菁創生－苗栗青年店家新創輔導升級計畫工作小組<\/strong><br>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br>服務電話：（04）2702-0089／（04）2708-3060<br>聯絡信箱： <a href=\"mailto:planning0089@gmail.com\">planning0089@gmail.com<\/a><br>聯絡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528號6樓<br>專屬客服：LINE@客服帳號【<a href=\"http:\/\/lin.ee\/HAaoAFr\">苗栗ｉ創業<\/a>】<\/p>","網站":"https:\/\/youthinmiaoli.wordpress.com","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苗栗縣政府","建立時間":"2023-09-07T18:42:54","修改時間":"2024-10-16T14:31:05"},{"資金名稱":"桃園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專案 ","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桃園市","資金額度":"<p>營運週轉金及廠設購置金：<br>1、第一類最高新臺幣500萬元。<br>2、第二類最高新臺幣200萬元。<\/p><p>創業準備金：<br>1、第一類最高新臺幣250萬元。<br>2、第二類最高新臺幣100萬元。<br><br>工廠改善準備金：<br>最高新臺幣300萬元。<\/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郵寄或親送應備文件至「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1號(桃園市創業創新服務辦公室)」<br>承貸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灣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合作金庫)&nbsp;<\/p>","對象":"<p>一、 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或商業，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及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營運週轉金及廠設購置金：<br>1.第一類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500萬元：國際物流產業、雲端及資通訊產業、綠色能源產業、汽車及智能電動車產業、觀光旅遊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生物科技產業、會議展覽產業、醫療照護產業、精緻農業、豆製品製造業、社會企業或其他經本府公告推動之重點策略性產業。<br>2.第二類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其他產業，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煤礦開採業、特殊娛樂業。&nbsp;<br><br>二、 創業個人或事業負責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創業準備金：<br>1.20歲以上45歲以下，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br>2.三年內曾參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二十小時或二學分以上。<br>3.已接受本府青年事務局創業輔導機制之輔導。<\/p>","諮詢窗口":"<p>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1號(桃園市創業創新服務辦公室)<br>電話: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05-158<br>電郵:<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55);color:rgb(33,37,41);\">sunnychang@smecf.org.tw<\/span><\/p><p>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綜合企劃科<br>電話:03-3322101#5271、5272<\/p>","網站":"https:\/\/invest.tycg.gov.tw\/cp.aspx?n=847","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桃園市政府","建立時間":"2018-05-10T15:17:27","修改時間":"2024-10-16T14:25:56"},{"資金名稱":"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桃園市","資金額度":"<p>(一)補助金額於主管機關每年度法定預算額度內辦理，每案獲補助上 限為新臺幣50萬元。<br>(二) 提送改善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實際補助比例得依審查結果酌減或不予補助。<br>(三) 經查驗低碳科技設備非屬當年度購置之新品或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扣除其不符部分之補助金額；該扣除金額及計算方式依核定補助比例定之。<br>(四) 實支費用低於申請補助金額者，按核定補助比例核減之。<br>(五) 未依計畫核定期程執行或擅自變更計畫，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補助處分。<br>(六) 本補助於每年公告補助額度及受理申請期間，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主管機關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郵寄或親送申請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處所，收件日期以郵戳或簽收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p>","對象":"<p>(一) 依法於桃園市辦竣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之營業場所；或依法於桃園市辦竣工廠登記者(含特定工廠登記)之廠房。<\/p><p>(二)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br>➊ 本次改善計畫已獲主管機關其他補助。<br>➋ 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br>➌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p>","諮詢窗口":"<p>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03-3322101分機5271-5272 周小姐<\/p><p>電子信箱10025335@mail.tycg.gov.tw<\/p><p>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02-7704-5179 陳小姐<\/p><p>電子信箱 lucychen@ftis.org.tw<\/p>","網站":"https:\/\/t-ed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3749&s=793328","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機關類型":"縣市政府","機關別":"桃園市政府","建立時間":"2023-05-31T11:18:30","修改時間":"2024-10-16T14:24:46"},{"資金名稱":"企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輔導創新研發","資金類型":"補助補貼","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個案型<br>1.先期試驗：每案補助上限100 萬元<br>2.研究開發：每案補助上限250 萬元<br>3.加值應用：每案補助上限250 萬元<br><br>二、聯合型<br>1.先期試驗：每案補助上限100 萬元<br>2.研究開發：每案補助上限750 萬元<br>3.加值應用：每案補助上限750 萬元<br><br>三、自籌款總額提撥比例<br>1.個案型：自籌款至少達補助款30 %<br>2.聯合型：<br>(1)原住民族公司自籌款至少達補助款30%、非原住民族公司自籌款至少達補助款50%。<br>(2)主導公司補助歸戶金額至少達補助款50%。<br><br>四、可申請補助次數<br>1.先期試驗：不限補助次數<br>2.研究開發：同一公司僅限補助1 次<br>3.加值應用：同一公司僅限補助1 次<\/p><p>備註：同一原住民族企業僅限以先期試驗、研究開發或加值應用等3 項計畫階段進行擇一申請，並以1 案為原則，不得同時申請2 案(含2案)以上。<\/p>","身分別":"一般企業,原住民青年","申請方式":"<p>本計畫採<a href=\"https:\/\/startup.cip.gov.tw\/\">線上申請<\/a>，線上填寫114 年度企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輔導創新研發申請表，並上傳應備文件。<br>114年度申請案受理期間<span style=\"color:hsl(0,75%,60%);\">自公告日起至113 年10 月31 日(四)下午5 點整<\/span>截止。<\/p>","對象":"<p>凡為原住民族企業，可依其需求提出申請，資格說明如下：<\/p><p><strong>1.個案型申請資格<\/strong><br>依公司法設立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負責人須為原住民，非獨資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br>(1)原住民籍股份達80%以上<br>(2)原住民籍股東人數達80%以上<br>(3)具原住民身分之員工達總員工人數50%以上<br><strong>2.聯合型申請資格<\/strong><br>3家以上依公司法設立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申請，其中一家設定為主導公司，該公司實收資本額400萬元以上，且公司負責人須為原住民，其餘2家為聯盟公司。共同申請之所有企業中，公司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主導企業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br>(1)原住民籍股份達80%以上<br>(2)原住民籍股東人數達80%以上<br>(3)具原住民身分之員工達總員工人數50%以上<br><strong>3.曾為109年以前(含當年度)受本會核定補助之「原住民族產業創新價值計畫–輔導精實創業」之原住民族企業，且公司須為持續營運狀態，始取得申請計畫資格。<\/strong><\/p>","諮詢窗口":"<p>服務電話：(02)2698-2989 分機03391 吳先生<br>E-mail：stu@cpc.tw<\/p>","網站":"https:\/\/startup.cip.gov.tw\/","主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時間":"2024-08-20T11:01:30","修改時間":"2024-10-16T14:00:39"},{"資金名稱":"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生產用途","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br><strong>貸款利率<\/strong>:&nbsp;<br>(一)生產用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125%浮動計息。<br>(二)消費與週轉用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625%浮動計息。&nbsp;<\/p>","身分別":"原住民青年","申請方式":"<p>借款人填具貸款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逕向經辦機構申請。<\/p>","對象":"<p>年滿18歲至65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並無信用不良紀錄者。<\/p>","諮詢窗口":"<p>免付費原住民金融服務專線：0800-508-188，由全臺原住民金融輔導員接聽服務。<\/p>","網站":"https:\/\/www.cip.gov.tw\/zh-tw\/news\/data-list\/860B1C9DC324470F\/0C3331F0EBD318C2FB7D76877A0305B7-info.html","主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時間":"2020-03-13T14:52:01","修改時間":"2024-10-16T14:00:18"},{"資金名稱":"原住民族事業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全國性","資金額度":"<p>一、開辦費及準備金最高額度新臺幣二百萬元，開辦費及準備金，應於事業完成登記或立案後始得撥貸。<br>二、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立案或從事各項靠行、連鎖、加盟事業者：週轉金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資本性支出最高額度為新臺幣 二千萬元。&nbsp;<br>三、從事農、林、漁、牧業，週轉金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或資本支出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但首次申辦或獲貸未滿一年者，週轉金及資本支出合計貸款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nbsp;<br>四、原住民合作社於申貸當年度取得前一年度合作事業獎勵規則乙等以上成績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取得丙等成績之原住民合作社之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其承攬政府採購案契約總額的十分之一。<\/p>","身分別":"原住民青年","申請方式":"<p>借款人填具貸款計畫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後，逕向本會派駐各縣（市）之金融輔導員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者，即轉送承辦金融機構辦理徵信、審核及貸放手續。<\/p>","對象":"<p>(一)年滿18歲至65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並無信用不良紀錄者。<br>(二) 於申請本貸款前三年內曾參加本貸款要點列舉單位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 創業相關活動至少二十小時或二學分以上者。&nbsp;<br>&nbsp;<\/p>","諮詢窗口":"<p>免付費原住民金融服務專線：0800-508-188，由全臺原住民金融輔導員接聽服務。<\/p>","網站":"https:\/\/www.cip.gov.tw\/zh-tw\/news\/data-list\/23DD6FC526F7465A\/0C3331F0EBD318C2D25E81EB3374F16A-info.html","主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機關類型":"部會","機關別":"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時間":"2020-03-13T14:47:15","修改時間":"2024-10-16T13:59:52"},{"資金名稱":"0403花蓮地震融資保證專案貸款","資金類型":"融資貸款","資金情境":"已創業,只有稅籍登記的小頭家,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創業階段":"已創業","縣市區域":"花蓮縣","資金額度":"<p><strong>1.短、中期週轉融資：<\/strong><\/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僅辦理稅籍登記且僱用員工人數10人以下；信保基金視同中小企業；免辧理商業登記之攤販及⺠宿<\/strong><\/span>：最高新臺幣200萬元。 &nbsp;<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中小企業<\/strong><\/span>：單一企業最高新臺幣2,000萬元。&nbsp;<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非中小企業<\/strong><\/span>：單一企業最高新臺幣8,000萬元。<\/p><hr><p><strong>2.資本性支出融資<\/strong>(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等)：<br>單一企業授信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且單一企業之融資金額上限如下：&nbsp;<\/p><p><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僅辦理稅籍登記且僱用員工人數10人以下；信保基金視同中小企業；免辧理商業登記之攤販及⺠宿<\/strong><\/span>：最高新臺幣500萬元。 &nbsp;<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中小企業<\/strong><\/span>：單一企業最高新臺幣6,000萬元。&nbsp;<br><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hsl(60,75%,60%);\">●<strong>非中小企業<\/strong><\/span>：單一企業最高新臺幣2億元。<\/p><hr><p><strong>貸放利率<\/strong>：請承貸金融機構依規定從優從低核給。<\/p>","身分別":"一般企業","申請方式":"<p>符合貸款資格對象者，持受災文件逕向金融機構申辦。<br><strong>申請期間<\/strong>：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移送信用保證案件，以傳送信保基金之日為準。<\/p>","對象":"<p>0403地震花蓮地區受影響之企業，持有花蓮縣政府或所轄鄉（鎮、市）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nbsp;<\/p>","諮詢窗口":"<p>承辦銀行或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馬上辦服務中心 0800-056-476&nbsp;<\/p>","網站":"https:\/\/fcs.cma2.org.tw\/0800\/plus0403\/index.php","建立時間":"2024-05-09T19:48:44","修改時間":"2024-05-09T19:4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