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某汽車公司之CORONA汽車係在台灣製造,但在媒體廣告上卻引述德國汽車專門雜誌之統計報告於報紙上刊登:「交車後三年內的中型車中,每1000台裡路途中故障率最低的車子,兩年順位表第一位為CORONA(
德國名CARINAⅡ )」及「售後五年、七年的車子中,因各種重要車況不良而檢驗不合格比率最低的車子,第一位CORONA(
德國名CARINAⅡ )」。事實上,CORONA與CARINA Ⅱ雖同屬豐田汽車所研發的同型轎車,但因區域別的區隔不同,在外觀上有小部分的形狀不盡相同,配備內容亦有差異。
某某汽車公司引述德國雜誌的比較廣告,原非法所禁止,但卻擅自更改原雜誌之比較順位汽車表排名,易使消費者誤認台製之「CORONA」已當然具有德製CARINAⅡ的性能與品質,故顯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案例二
某某公司所刊登之廣告僅載明「艾斯波羅」汽車「保固期限延長為2年或5萬公里」,其保証手冊卻載有「電器系統﹝....馬達....﹞電裝品....只保證一年或二萬公里」等文字,其廣告已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情事。
案例三
某某企業有限公司於「常用電話號碼速見表」下以醒目字體標明「台灣省北區電信管理局」,並將「各廠牌家電專業技術服務中心」加以各廠牌總機號碼,易使人以為其乃不同地區各家電廠商之電話號碼,其實該公司交錯穿插使用十四支電話號碼,使其附著於不同家電廠牌名稱上,意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實則透過電話轉接方式經營業務,已使交易人對其服務「內容」﹝身分、資格﹞產生錯誤之認識。
案例四
某某廣告事業公司假外貿協會松山機場展覽館主辦展出「”92超級汽、機車暨摩登用品展」,其展覽應以展示一九九二年超級汽、機車及新穎摩登用品為主。惟查其展覽內容,汽、機車展示僅占展覽場地約三分之一,其餘為一般日常用品。
案例五
某某展覽事業有限公司假中影文化城至南館舉行「台北飛碟與外星人奇觀展覽會」,於廣告上稱「首度公開飛碟飛行聲音,並備有耳機供參觀民眾現場聆聽」及「1990年立陶宛發現的珍貴UFO碎片」,均係以肯定的語句予以描述,易使人誤為真有突破之發現。消費者受廣告之誘引而至現場參觀時,已造成經濟上之損失。
案例六
某某企業公司及某某戲院於自立晚報「某某終結者」電影片廣告上明顯位置,以併列方式刊有「阿諾史瓦辛格」、「馬帝士修斯」文字,其後加註「再現電腦科技、視覺特效、一九九五年影壇的最大勁敵」等字樣。另案某某影業公司於「某某追擊」電影片廣告上明顯位置,以併列方式刊有「莎朗史東」、「西恩揚」文字,其後以較小字體加註「頭號勁敵」字樣。
o 資料提供 / 青創總會法律服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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