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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介紹
文化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鼓勵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下簡稱空間提供者)將其空間提供予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作為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使用,提供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及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規範,且該空間面積至少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係提供予文創事業使用,並提出具體空間修繕規劃、空間使用計畫。
●補助項目說明
一、補助對象:以空間提供者為限。
二、申請人資格及限制:
(一)空間提供者
(二)由文化創意事業主動尋找適當空間,須與空間提供者共同提出。
(三)空間提供者與受提供之文化創意事業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
1.關係企業或同一負責人。
2.他方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3.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者。
(四)提供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並以非政府委託經營,且非國營事業提供者為限。
(五)不曾獲本計畫補助者。
●113年度受理期程
113年3月6日至113年4月30日
聯絡方式
- 聯絡單位:文化部
- 聯絡電話:(02)8512-6588高小姐、(02)8512-6594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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