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經營跨境電商不可不知的稅務議題
電子商務是指透過網際網路所進行的商業交易活動,交易之商品類型從實體商品、數位化商品到無形的服務,如線上訂位、網路廣告、雲端儲存空間、線上資料庫、市場情報等,都是電子商務的範疇。而電子商務的交易型態,又可概分為企業對企業(B2B)、企業對消費者(B2C)、消費者對消費者(C2C)等,近年來更發展出虛實整合O2O(Online to Offline)的電子商務模式。
至於什麼是跨境電子商務?簡單來說,就是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方式送達商品或服務、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跨境交易的商品,除了有形的實體產品外,因網路的普及與雲端技術的成熟,數位化商品(例如amazon電子書)及各式多樣化的跨境服務如雲端儲存空間(例如Dropbox)、雲端筆記本(例如Evernote)、虛擬主機(例如AWS)、網域域名註冊(例如GoDaddy),均為跨境電子商務常見的交易模式,因而衍生不同的稅務議題。
本文就經營跨境電子商務所常見之稅務議題,說明如下:
跨境電子商務之營業稅議題
依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至於如何認定是否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基本原則為:
1.當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2.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觀察營業稅法課稅原則及境內銷售之定義,經營跨境電子商務會遇到的營業稅議題,依銷售人及買受人身分,實務上可概分為以下
4種情況:
1.銷售人為我國營業人,買受人為國內之營業人或個人:因銷售人為我國營業人,且買受人亦為國內之營業人或個人,此情況並無跨境交易產生,不論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2.銷售人為我國營業人,買受人為國外之營業人或個人:若銷售人銷售貨物,直接外銷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報關出口者或附郵局快遞業者執據證明者,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得適用零稅率。
若銷售人銷售勞務,直接外銷勞務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取得外匯證明文件者,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得適用零稅率。
3.銷售人為我國境外之營業人,買受人為國內之營業人或個人:若銷售人銷售貨物,且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若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則依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於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若銷售人銷售勞務,每筆給付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若銷售人在臺設有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若銷售人在臺無設有分支機構,由勞務買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逆向課稅)。
4.銷售人為我國境外之營業人,買受人為國外之營業人或個人:因銷售人為我國境外之營業人,買受人亦為國外之營業人或個人,此情況並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利用我國網域,但銷售貨物之起運地及目的地或銷售勞務之提供、使用地均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亦非屬我國課稅範圍。
以上4種情況之說明,為跨境電商在面對營業稅課徵及繳納時的基本處理通則。惟跨境之網路雲端服務模式多樣且不斷出現創新的商業模式,實際個案仍應諮詢會計師專業意見個別檢視,以確保符合營業稅法的規範。
跨境電子商務之所得稅議題
經營跨境電子商務可能會面臨的所得稅議題,依銷售人身分、買受人身分及銷售人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等,均可能有不同的課稅及繳納規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跨境的數位化商品或雲端服務商品交易,由於賣方不需要在買方所在國家境內設立實體據點即可進行銷售,造成營利事業易藉由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的方式來進行租稅規避;同時,由於交易標的無實體且交易資訊隱密,稽徵機關亦難以掌握買賣雙方資料及課稅事實。
有鑒於此,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5年發布了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最終報告,其中「行動方案1-處理數位經濟的稅務挑戰」(Address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 economy),即對各國面臨的跨境交易可能導致的雙重不課稅(Double No Tax)議題做出稅務改革建議。我國政府配合BEPS,後續會採行那些因應作法,值得所有跨境電商業者持續關注。
【資料來源:青創會訊-文/惠譽會計師事務所 鄭惠方會計師/吳若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