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經濟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3.09.26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為利延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並配合業務移撥數位發展部,本法規新增會議及展覽服務業之工作經驗、持創業家簽證或創新創業事由之居留證等條件;刪除技術服務業及資通訊產業「軟體」、「系統整合」、文化創意產業「數位內容」之工作經驗等條件。
二、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如連結。
資料來源:經濟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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