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如何定義智慧財產權?如何保護創作?智財權包含的6大法規要知道
如何定義智慧財產權?如何保護創作?台灣6大智慧財產權要知道!
台灣的6大智慧財產權
不管是新想法、新技術、新材料、新演算法、新運作模式,或是其他新知識、新資訊等,其實都可能是新的智慧財產而有相關的權益規範。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包含: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等等;其中:
●專利權:保護的對象可以是「物」 (例如:設備、裝置、化合物或是組合物等)、「方法」或是「已知物的新用途」。
●商標權:所保護的對象是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例如: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組成)。
●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包含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植物品種及種苗權:所保護的對象是「公告受到保護的品種」。
●營業秘密:所保護的對象包含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所保護的對象是指在積體電路上的電子元件及接續此元件的導線的「平面或立體設計」。
當一個新的解決方案出現時,可依據這個解決方案所涉及到的內容來判斷可能適用的智慧財產類別與法令;但相關智慧財產權到底屬於誰卻常是爭議,也常是後續商業發展上的關鍵點…
智慧財產不歸屬創作者的常見3種情況
實務上,新解決方案的創作人或出資人,未必就一定是相關智慧財產的所有權人,亦即你創作或是出資所產生的新解決方案,並不一定是屬於你的財產,而需視是否有契約做相關約定、是否有其他參與者,以及各參與者之間的相互關係而定,以下也簡單歸類常見的3種情況:
情況(一)、契約另有約定
員工在職務範圍中創造的智慧財產將歸雇用人所有,員工在工作期間創造出的新解決方案,如果符合專利法、著作權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營業秘密法或是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那麼,依據台灣的法規,除有契約約定外,這些解決方案的相關智慧財產權都將屬於雇用人所有(註1)。
情況(二)、非職務範圍中所創造出的智慧財產
原則上歸屬於員工,但在某些條件下,雇用人可在支付合理報酬後,運用這些智慧財產。若員工在非職務範圍中,創造出了符合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及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成果時,那麼依據台灣的法規,這些創造出來的成果之智慧財產權將歸屬於員工所有。
但如果在創作的過程中,員工有運用到雇用人的資源或經驗,那麼雇用人在提供合理報酬給員工後,可實施或是使用這些成果(註2);值得留意的是,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中無相關規定。
情況(三)、事務外包
把研發、設計或是其他事務外包是很常見的商業操作模式,當事務屬外包時,除非契約另外約定,否則當該創作的成果以專利權、著作權、植物品種及種苗權、或營業秘密形式表現時,依據台灣的法規,這些創作的相關上述智慧財產權將屬於創作人,但出資人可以實施或是使用。值得留意的是,在台灣法令中,若無契約事前約定,那麼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設計外包,所產出的相關智慧財產權仍直接屬於出資人(註3)。
如何確保智慧財產權的權益?
在解決問題或是掌握商機時,內部成員一起討論,或是與外部顧問、供應鏈業者,或是其他服務業者共同討論是很常出現的活動,這些討論中若有新的解決方案誕生,總能讓參與者雀躍不已;但是,這些解決方案的所有權歸屬卻常發生爭議,建議可在事前先以白紙黑字,來做好產出之解決方案的所有權分配約定,並在每次討論後透過紀錄來釐清所產出的方案之範疇與歸屬,確保各方的權益。
如果在運營的過程中涉及事務的外包,不管是LOGO設計、製程優化,或是其他委託研究等,都應確實在外包的合約中,先載明所產生的成果之智慧財產歸屬;減少後續商業發展時的限制。此外,如果所扮演的角色是外包事務的承攬方,那麼可針對所產出之解決方案的智慧財產歸屬不同而設計出不同的收費機制,讓服務有價並清楚透明。
整體而言,找到新解決方案雖可帶來商機與財富,但若無法先釐清這些解決方案的智慧財產所有權歸屬,那麼便可能在後來變成相關運營上的一大致命傷。建議大家未來不管是擔任雇傭合約中的雇用方或受雇方,或外包合約中的出資方或承攬方,都應先以契約明確約定後續產出的智慧財產之歸屬,以利後續發展與運用。
註1: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最後瀏覽日期:2023.11.25
- 專利法第7條第1項
- 著作權法 第11條第1項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8條第1項
- 營業秘密法 第3條第1項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7條第1項
註2: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最後瀏覽日期:2023.11.25
- 專利法第8條第1項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9條第1項
- 營業秘密法第3條第2項
註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最後瀏覽日期:2023.11.25
- 專利法第7條第3項
- 著作權法 第12條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8條第3項
- 營業秘密法 第4條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7條第1項與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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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創圓夢網/撰文者: 馮志峯 臺灣創業合作發展計畫/創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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