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修正公告
發佈日期:2021.09.01

公告修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7條條文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列管餐飲業應設置集氣系統並與排氣管線連接,及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前項集氣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採上吸式氣罩者:氣罩收集面應自烹飪設施垂直投影面向外延伸十五公分,且與烹飪鍋具上緣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一百二十公分。
二、採側吸式氣罩者:氣罩收集面前緣與烹飪設施實際烹飪區域中心點或對角線交叉點之水平距離不得大於四十五公分,且氣罩面積應為實際烹飪區域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一項集氣系統之氣罩面速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採上吸式氣罩者,其氣罩面集氣流速應達每秒零點五公尺以上。
二、採側吸式氣罩者,其氣罩收集面集氣流速應達每秒三公尺以上。
三、屬既存列管餐飲業之集氣系統,其氣罩收集面集氣流速未能達前二款規定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之期限內完成改善,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上限。
前二項集氣系統之操作條件或數值,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
列管餐飲業因情形特殊無法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設置集氣系統者,得提出替代方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實施。
第 七 條:新設列管餐飲業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既存列管餐飲業應自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既存列管餐飲業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期限內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
本網頁所載資料僅供參考與資訊提供之用,相關內容若有異動,請以主管機關或主辦單位之正式公告為準
其他推薦文章

新聞【創業資源即時包】 114年9月全國創業資源資訊一次瀏覽
#2025年9月即將截止9/1|■2025總統盃黑客國際松徵件■數位產業跨域軟體基盤暨數位服務躍升計畫 114年第三梯次算力平台申請9/2|■「AI+產業智慧共創實證計畫」推廣說明會 高雄場9/3|■... ......繼續閱讀
2025.09.16

新聞國發會助攻企業籌組產業控股公司
行政院於21日通過由國發會推動,偕同經濟部共同擬具之「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2、第52條之1、第54條修正草案」,以解決現行企業如透過股份轉換籌組產業控股公司,股東恐即面臨證券交易所得須計入基本稅額,形... ......繼續閱讀
2025.08.22

新聞「2025亞太循環經濟論壇暨熱點」10月台北登場 經濟部領航能源與關鍵物料論壇 聚焦永續轉型
經濟部、環境部、農業部及循環台灣基金會共同主辦「2025亞太循環經濟論壇暨熱點 Asia Pacific Circular Economy Roundtable & Hotspot 2025」... ......繼續閱讀
2025.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