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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2026.06.22

臺北市政府為補助身心障礙者經營事業,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並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重建處申請計畫審查:
    一、申請書(含新創事業或經營事業計畫)
    二、其他經重建處指定文件

  • 對象

    申請新創事業補助,以預定登記為事業之負責人為申請人;申請經營事業補助,以事業為申請人。

    前項事業之負責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時連續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6 個月以上。
    二、年滿 18 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具有新創事業或經營事業之意願及工作能力。
    四、出資額應達資本(總)額 70% 以上。

    申請新創事業補助,如為共同出資之股東或合夥人,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得一併為申請人。

  • 資金額度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一) 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比例及金額如下: 
    1. 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 70% 。但不得超過新臺幣 3 萬元。 
    2. 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 60% 。但不得超過新臺幣 2 萬 5 千元。 
    3. 第三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 50% 。但不得超過新臺幣 2 萬元。 
    4. 第四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 40% 。但不得超過新臺幣 1 萬 5 千元。

    (二) 補助期限最長 4 年,其期限之起算,以事業設立登記日期、租約期間起始日期及重建處核准補助處分日期三者之最後發生日期之次月一日為補助起始日。

    二、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不含耗材:每案最高補助額為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及設備總經費之 50% 。但不得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

    三、前二款如新創事業屬共同出資者,補助人數以 4 人為限,補助金額再依其出資比例核算。
    新創事業或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 1 年之經營事業,得擇一階段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不得分次申請。
    經營事業之負責人連續經營逾 5 年,該事業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補助。
    前二項補助,經核准請領補助款各以一次為限。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補助。但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期間不同者,不在此限。

  • 諮詢窗口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身障輔助課

    聯絡人:吳聖凱、蔡孟宸
    聯絡電話:(02)23381600 #5504、5528

  • 網站

  •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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