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辦法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為減輕擬創業或已創業身心障礙者之資金負擔與壓力,提供營業場所租金及營業設施設備補助;另針對經營事業之負責人連續經營逾5年,且營業設施及設備有汰換、增購之需求者,再提供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以達促進身心障礙者發展潛能、實現自我及社會融合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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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重建處申請計畫審查:
一、申請書(含新創事業或經營事業計畫)
二、其他經重建處指定文件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重建處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或前條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前條第二項、第四項獲第五項規定。
三、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
對象
1. 未立登記者,以預定之負責人為申請人;已登記者,以事業為申請人。
2. 事業負責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 連續設籍北市6個月以上
(2) 年滿18歲且領有身障證明
(3) 具意願及工作能力
(4) 出資額至少應達資本總額之70% -
資金額度
本辦法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一)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比例及金額如下:
1. 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7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3萬元。
2. 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6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5千元。
3. 第三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5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
4. 第四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4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二)補助期限最長四年,其期限之起算,以事業設立登記日期、租約期間起始日期及重建處核准補助處分日期三者之最後發生日期之次月一日為補助起始日。
二、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不含耗材:每案最高補助額為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及設備總經費之5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
三、前二款如新創事業共同出資者,補助人數以四人為限,補助金額再依其出資比例核算。
新創事業或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一年之經營事業,得擇一階段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不得分次申請。
經營事業之負責人連續經營逾五年,該事業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補助。
前二項補助,經核准請領補助款各以一次為限。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充重複申請本辦法補助。但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期間不同者,不在此限。 -
諮詢窗口
臺北市 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身障輔助課
聯絡人:林珮羽、林蕙怡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4、5510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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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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