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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

最後更新日期:2024.10.30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創業初期負擔,提供創業之營業場所租金及設施設備補助、創業諮詢課程及專家輔導,促進身障者逐步達到自力更生,辦理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年齡20~68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市民,提供營運場所租金每月最高2萬元,營業設施及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

  • 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稱重建處)提出申請:
    1.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2. 受補助人或其事業 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 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影本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4. 事業型態為公司者,應檢附公司組織章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監)事、股東名冊影本。
    5. 事業型態為合夥者,應檢附合夥契約(並應載明受補助人出資金額)影本。
    6. 經辦理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書、最近一期租金繳交證明及營業使用範圍圖影本。
    7. 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或土地非受補助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一親等之直系血親所有切結書。
    8. 重建處規定之其他文件。

  • 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繼續六個月以上。
    2.年滿20歲至68歲,持有台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4.所創事業設立或變更負責人登記未超過一年。
    5.未曾領有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辦法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
    6.受補助期間內,未擔任申請案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本辦法之補助,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 資金額度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一)每一創業案,對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比例及金額如下:
    1.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7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
    2.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6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3.第三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5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
    4.第四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40%。但不得超過新臺幣5千元。
    (二)補助期限最長4年,其期限之起算,以事業核准設立或變更負責人登記日期、租約期間起始日期及重建處核准補助處分日期三者之最後發生日期之次月一日為補助起始日。
    (三)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或土地,不得為受補助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一親等之直系血親所有,並應坐落於本市。

    二、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不含耗材):每一創業案每人補助新臺幣10萬元。但不得超過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及設備總經費之50%。
    三、前二款如屬共同出資創業者,補助人數以四人為限,補助金額再依其出 資比例核算。

  • 諮詢窗口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人:林蕙怡、游伊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10、5517

  • 網站

  •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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